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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是一种理性化的活动,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要有理智的思维判断,充当中立的角色,可是现实生活中,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行为和性格的偏爱,包括对当事人辩论时口音、形象、举止的自我评价,甚至还对外貌、服装方面的认同与否。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被理解为当逻辑和科学不足之际人们使用的多种推理方法。在这里法官的非理性因素也包括其中,故不管是我们的刑事还是民事甚至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