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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考科目改革是目前高考改革的重点,高校对于选考科目范围制定的态度对整个考试科目改革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影响,而“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划定又能为其他院校与学科起到带头作用。以2019年在浙招生的41所一流大学中的269个一流学科为对象,对学科门类内部差异、选考科目内部差异、“双一流”学科与全部学科选考科目制定差异等进行分析可知:高校在划定选考科目范围时通常会考量新生应有的知识能力基础、往年招生热度、人才培养模式等因素。为了促进选考科目改革取得良好效果,教育主管部门应调整选考科目组合方式、增加适当的选考科目范围原因说明;高校应把握好招生自主权,并加强与兄弟院校在同一学科选考科目方面的沟通。
关键词: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浙江新高考改革;招生自主权;学科门类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9)01-0060-08
收稿日期:2018-11-30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完善措施研究”(18JZD052)。
作者简介:郑若玲(1970-),女,江西修水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与历史、考试制度与教育公平等研究;孔苓蘭,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生;厦门,361005。
2014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以来,沪浙两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市紧跟其后,陆续出台了新高考改革方案。各省方案均聚焦于选考科目的改革上,而选考科目改革又以高校为各招生专业选定科目范围为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鉴于一流大学中的一流学科代表我国高校教学科研的最高水准,其重要性与示范性不言而喻,本文以2019年在浙江省有高考招生计划的“双一流”学科(专业)(以下简称为“双一流”学科)为对象,涉及12个一级学科门类75个二级学科共计269个招生学科(专业),以学校与学科为经纬,对各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同期全国数据相互比较,试图摸清高校选考科目制定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改革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高考自1977年恢复以来已走过四十多个春秋,不仅改变了千千万万青年学子的命运,极大地提升了国民素质,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流动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四十年间中国社会经济水平蒸蒸日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理念日新月异,高考现有的考试模式已然不能适应当今国情,“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按计划录取”等做法屡遭诟病,高考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14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考试科目设置与招生录取机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并选择上海与浙江两地作为试点地区,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新高考方案。
2014年9月,上海、浙江两省市高考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其中,浙江省考生众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僧多粥少”的情况相较于上海更具典型性,且浙江省的试点方案更为复杂,引起了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2014年9月9日,浙江省教育厅出台了《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随后两个月中相继出台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浙江新高考的改革主要体现在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赋分制度以及录取方式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均强调提高高考的选择性,打破以往“一考定终身”的限制。此举削弱了一次性考试的偶然性,更利于高考检验出学生的真实水平。
在新高考首次实施后的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此前三年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4年初版方案做了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根据新规,学考与选考分离开来,实行分卷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年1月与6月,学生须在高一下学期至高三上学期之间通过学考,通过者自高三起方能参加选考科目的考试。同时新方案还健全了选考制度,建立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选择选考某特定科目的数量与高校某特定学科需求人才的数量是否平衡,来决定是否建立科目保障机制。目前率先建立了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保障人数为6.5万人。修改后的新高考方案,一方面为高中教学计划顺利进行服务,更改选考与学考时间,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高校某些特定学科或专业的考生报考量,更注重发挥高考在衔接高中教学与大学人才培养之间的桥梁通道之作用。
无论是一开始的试点方案,还是后来的修正方案,都在围绕着选考科目进行改革;无论是选考科目的考试时间、计分方式、人数限制,还是与选考科目密切相关的志愿填报、录取方式,均是新高考改革的焦点。在各环节中,由于高校最先划定选考科目,学生再参考高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进行选择,中学最后依据学生的选择进行教学安排,因此高校选考科目范围的制定影响着高考改革的全局,具有先导性作用。在教育系统内部,科学制定选考科目,上可以促进各学科良性、可持续发展,下可以引导基础教育往正确的方向改革,帮助学生进入适合的专业实现自我价值。对社会而言,选考科目的顺利改革,能使每个学生进入与自己能力、兴趣匹配的学科或专业就读,有利于优化人才配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阶层流动。
一般认为,对选考科目的设限范围越小,代表着高校对该专业新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与职业取向有着越清晰明确的认识。然而,根据2017年[1]与2019年[2]的高考数据,选考科目要求范围为1~2门的比例仅维持在15%左右,与之相对的是大量不设限制专业的存在,表明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因顾虑到生源问题不敢提出选考要求,枉顾自身学科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没有起到引导学生合理选择选考科目的作用。 那么,一流高校中的一流学科,其选考科目的制定情况又如何呢?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强国梦想的重大战略决策,因此遴选过程较为严格,所选出来的一流高校必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各方面均表现优秀。一流高校中的一流学科作为强中之强,其对人才选拔的要求自然也应当更明确细致。这些学科与专业选考科目的制定,不仅关系国家未來高层次人才的水平,也将影响其他普通高校选考科目的制定,因此应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这项改革。
遗憾的是,目前关于高考改革高校选考科目制定的研究还比较少,也缺乏对各专业选考科目细致的分析与统计,因此,本文选取一流大学中一流学科2019年在浙江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为研究对象,通过统计、比较与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并对促进高校科学制定选考科目提出相关建议。
二、“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制定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2019年在浙江招生的“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设限情况与全国所有在浙招生学科选考科目设限情况进行比较,以及“双一流”学科内部各选考科目设置情况之间进行比较,可以明晰看出“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总体状态以及各学科、科目之间的内在差异。
(一)“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设置的整体情况
统计显示,2019年“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设定情况与全部在浙招生学科选考科目的设定情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相较而言,“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设定情况要明确许多,二者的比较如图1所示:
首先,在四种选考科目范围限定方式中,将选考科目设定为“1门”的“双一流”学科最多,占到39%,其次是将科目设定为“2门”的,占到24.2%,二者加起来有接近65%之多。招生限定科目越少,该学科新生的知识基础越接近,表明“双一流”学科对于其新生的要求相对统一,希望他们拥有较为接近的学科背景。其次,将“双一流”在浙招生学科选考科目范围的数据与全国所有在浙招生学科的数据相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选考科目设定为“不限”的“双一流”学科只有53个,占比19.7%,而国内在浙有招生计划的高校的全部学科中,这一比例高达61.1%。与之相反的是,将选考科目设定为“1门”“2门”的“双一流”学科比例,均远远高于在浙有招生计划的全部学科的相应比例(6.8%与8.8%)。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之下,“双一流”学科的选考科目限定比其他普通学科更加严格,范围更为明确。可以认为,“双一流”学科对于其招生对象的素质结构有着更为清醒的把握。
(二)“双一流”学科选择设限科目之间的差异
在全部设置选考科目限制的招生学科内部,“双一流”学科设置的选考科目类别也有较大的不同,具体如图2所示:
在2017年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全国范围统计数据中,各校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里,选择最多的是物理一科,达到81%[1]。在2019年“双一流”招生学科中的设限专业内部,设置限制最多的仍是物理一科,比例更是高达95.4%,可见物理在各理科与工科专业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双一流”设限学科对物理的需求更高,许多非理工类专业也将物理设为选考科目。一项调查显示,“成绩越好的学生越是偏好包含物理科目的组合”[2](P142-148)。因此,“双一流”学科更多选择对物理一科设限也是为了挑选拔尖人才。即使是理工类下的同一学科,“双一流”学科更多设限在“物理”上,非“双一流”学科更多设限在“技术”上。由于“技术”科目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这样的选择格局,表明“双一流”学科更多侧重于培养理论型人才,而非“双一流”学科则偏向培养应用型人才。
(三)各科目可报考“双一流”学科的差异
在浙江省高考七门选考科目中,不同的选择类型会导致不同的可报考范围,在“双一流”学科内部,可报考学科范围的也有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图3:
选考一门特定科目后,即可报考所有不设限专业与高校设限选考科目为该科目的专业。选择将物理作为选考科目后,能够报考93.5%的专业[3],更是能够报考92.1%的“双一流”学科专业。换言之,选考物理后几乎能报考所有的专业,选择面极大。但如果选择其他科目作为选考科目,虽然也能报考全部招生学科中67.7%的学科专业[3],但是报考“双一流”学科的选择面则大大降低,选择化学一科能报考55%的“双一流”学科,选择其他几科可报考率均在30%以下。改革之前,文科考生能报考约34%的专业,“双一流”文科学科亦包含其中,而现在的偏文科(选考3文科或2文科+1理科)考生只能报考30%以下的“双一流”学科,在进入顶尖学科的较量中明显落后于偏理科(选考3理科或2理科+1文科)考生。这一方面与理学、工学、医学占据“双一流”学科大半江山有关,这些学科普遍设限,使得纯文科(政史地)考生报考范围大大缩小,另一方面也与法学、文学、哲学、历史学等偏文科性质的学科大范围不设限有关,文科学科不设限极大地提高了偏理科考生的选择范围,造成偏文科考生与偏理科考生进入顶尖学科的概率被拉大。
(四)“双一流”各学科内部选考科目制定的差异
不同高校在给同一招生设定选考科目限制时,会制定不同的选考科目组合,在浙有招生计划的“双一流”学科共包含12大学科门类,每一学科门类选考科目组合的异质化程度高低各异,具体情况见图4:
图中数据是同学科不同选考科目组合种类比,即“双一流”学科范围内各高校制定相同学科选考科目组合时的不同组合数除以该学科在浙招生总数得出,如一流高校中有6所在浙招收经济学学科新生,6所高校中有5所划定的选考科目范围为“不限”,另有一所高校将选考科目范围划定为历史物理,共有两种不同的组合,图4中经济学学科的不同选考科目组合种类比为0.33。此数值越接近1,则表示该学科中的领军高校对该学科新生应该具备什么的知识基础看法越不同。反之,此数值越接近0,则表示该学科中的顶尖高校对于新生知识储备的看法越相似。由于一级学科太多,因此仅采用“双一流”在浙招生学科中涉及到的12大学科门类进行比较分析。 数据显示,工学的数值最低为0.07,共有118个“双一流”招生学科归属于工学门类,但其中只有8种选考科目组合,近六成的工学类招生学科将选考科目设定为仅“物理”一科,尤其是拥有电气工程、通信与信息工程、土木工程一流学科的一流高校,更是将这些学科的选考科目都规定为“物理”,显示出高度同一性。同时,与工学接近的理学、农学、医学等自然科学,其数值都不高,选考科目范围均围绕着物理、化学、生物、技術等理科科目进行组合,很少出现文科科目加入或“不限科目”的情况。相反,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人文、社科类学科,此项数值都处在较高的水平上,很多文科学科不仅选考科目范围中有物理、化学等传统理科选考科目,而且大范围以“不限科目”来取得表面上的认同。这表明,理科性质的“双一流”学科对其新生应该具备的知识基础有比较统一的认识,而文科顶尖高校与学科关于人才培养的起点的认识则有着很大的分歧。
三、影响高校制定“双一流”选考科目 范围的因素
高校在此次高考改革中被赋予了更大的招生自主权,这自主权中很大一部分便是来自于对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自主制定。有调查显示,只有33%的高校专业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意识,高校在这次高考改革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4],高校主体意识的缺位自然也将影响到学生与中学自主权的行使。从上述比较结果来看,“双一流”学科的选考科目限制较整体水平更为严格一些,但未切实担起招生责任的现象亦难有幸免。“双一流”学科作为国内顶尖高校的顶尖学科,自然想要招到符合自身需求的顶尖学生,这些学科在制定选考科目时必然会顾及到各个方面。
首先,高校在制定选考科目时必然要考虑学习这些专业新生应当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生对选考科目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知识基础与学习兴趣,而新生的知识能力水平以及其背后的学科志向,又是招生时最受高校关注的。目前,各专业招生尚未能完全脱离传统文理分科的思维定势,偏向理科性质的学科更多地希望学生选考传统理科科目,偏向文科性质的学科则更多希望学生具有文科基础。当然,这种延续多年的传统思维也是有一定可取之处的。在此基础上,高校的学科与中学的学科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经济学与管理学看重学生数理统计的基础,所对应的高中科目为数学,并不在选考科目之列,因此自然可以设置成“不限科目”;心理学、教育学、统计学等学科属性比较模糊,其主干课程中既有文科性质的,亦有理科性质的,因此也可以允许学生来源尽可能多样化;即便是如化学、生物学等有对应科目的学科,大学所学内容与中学所学内容也相对割裂,并不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在制定选考科目时,很多化学、生物学一流学科并未仅仅指定“化学”或“生物”科,而更多地将“物理、化学”“物理、生物”作为指定选考组合科目,希望其新生有更牢固的理科基础。
其次,高校在制定选考科目时,会考虑该学科往年报考的热度。由于“双一流”学科是综合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办学声誉等各个方面评选出的,能成为“双一流”学科的,其实力必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是学科实力并不总是与该学科在招生市场上的热门程度相匹配。学生在报考志愿时往往参考的是自身专业兴趣、学科就业前景、学科所在地域等方面,而学科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的表现对学生报考影响微弱,因此“双一流”学科中存在相当一批冷门学科,并且大量存在于人文、社科领域中,如哲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在志愿报考方式由以学校为单位转变为以“专业+学校”为单位后,此前以宣传学校品牌与热门专业来确保学校分数线、从而拉高冷门专业分数线的老方法已经行不通[5],各冷门“双一流”学科为了保证生源,或是以“不限选考科目”,或是以设限“物理”科目来招揽优质考生。
最后,高校还考虑到了各“双一流”学科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当前各顶尖高校纷纷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各校培养模式趋于多样化,尤其是“一流大学”在此项改革中积极性很高,纷纷以国外高校本科生培养模式为借鉴对象,再结合其自身学科建设特色,重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双一流”学科作为学校的强势学科,拥有强大的师资力量与较高的学术声誉,自然也成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试点热门。因此,越是顶尖的学科,其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也就越多样化、异质化。在此情况下,考虑到高校人才培养特色试验与改革,即使是同一学科,在不同高校也会有不同的选考科目设置,如有两所拥有海洋科学学一流学科的一流高校在浙招生,同样是海洋科学,选考科目设置却分别为“物理化学生物”与“物理地理”,反映了二者在海洋科学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上侧重点的不同。除此之外,有些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不拘泥于学科与专业之别,而是打通文理进行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全面综合的素质与能力。此类学科与专业的招生必然“英雄不问出身”,希望拥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之间相互影响,构成多元化的群体,因此设为“不限科目”也合情合理。
四、关于合理制定选考科目范围的建议
为了切实提升“双一流”学科人才选拔的有效性与科学性以及优秀学生进入适宜专业学习的几率,在综合以上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其背后原因探析的基础上,兼顾考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与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基于“符合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引导高中学生健康成长”、“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6]等原则,本文提出以下选考科目改革建议。
(一)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建议
第一,调整选考科目组合方式。当前政策规定,在学生三门选考科目中,只要其中有一门在该专业的科目要求范围内即可报考,即学生的选考科目与专业规定科目之间只需有一门科目的交集即可。此规定虽然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报考的需求,扩大了学生专业选择的范围,却给高校专门性人才培养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在现行政策下,即使只规定一门选考科目,也有15种选择组合方式,只规定两门选考科目,则高达25种组合方案,意味着各专业中来自浙江的学生的学科基础很少有相同的,这对于在浙招生计划较多的学校的教学工作无疑是个不小的挑战。这其中固然有一部分专业希望吸纳尽可能多元化的学生,但亦有另一部分专业希望学生的学科基础尽可能相似。因此,在维持当前“只要学生选择科目与高校规定科目这二者有交集即可填报”的基础上,可以给予高校更多的科目划定方式,增加“学生选考科目中须包含所有规定科目方能报考”的内容,让高校尤其是一些无需忧虑生源质量的热门“双一流”学科能够更灵活、细致地制定各学科选考科目,提升选拔合适学生的效率。 第二,增加适当选考科目范围原因说明。目前,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只公示了各校各学科(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并没有提供高校说明为何如此划定科目选择范围的平台,这样既无法在学生选定选考科目时给予必要的指导,也无法在学生志愿填报时让学生对即将可能进入的专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让学生明白自己即将学习什么、怎么去学习、经过四年学习后将成为什么样的人。简言之,当前的政策无法构建起高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二者均处于消息相对闭塞、相互影响较小的环境中。学生在选择高考选考科目时首先考虑“大学要求”、“今后用途”的仅为8.39%、7.01%[2](P142-148),同时他们的选择能力较为有限,面对选择时茫然无措,“大部分学生本身生涯规划意识就薄弱,加上高考科目难度高、范围广,他们甚至无法判断自己擅长什么,有信心做什么”[7]。高校在制定科目范围时也较少了解学生的选考动机,导致校方与新生方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入学后对彼此的满意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因此,高校在制定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时,省考试院应当给予其增加原因说明的机会,尤其对“双一流”学科来说,其培养目标、思路、方式等细节与该学科主流培养方案有较大差别,更需要加入学校为什么划定这几个科目作为报考范围的说明。省考试院应当承担起上传下达的职责,为促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搭建平台。
(二)对高校的建议
第一,积极应对选考科目改革,把握好招生自主权。在以往文理分科、总分录取的招考政策下,高校无法了解各专业新生在中学时对该专业的兴趣,而在选考科目模式下,高校不仅可以自主制定选考科目范围,而且可以将其中一门设置为主要科目,当语数外总分相同时,以这门科目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从而可以提高高校的招生自主权。高校应当高度重视自己在高考改革中的责任,积极应对这轮改革,把握好被赋予的自主权并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各高校可以设立专项研究小组,结合本校各学科培养目标、生源质量、毕业去向、课程结构、培养模式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各学科所需新生的最佳知识结构,从而明确各学科选考科目范围。同时,高校的自主权不应仅仅体现在有权自主规定选考科目范围这一项上,还应凸显在综合评价机制与多元录取机制的建立上。高校应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高校录取的重要参考,组织专业教师评判报考学生的綜合素质是否符合本专业招生标准、能否胜任本专业的学习,再结合高考成绩决定招生名单。同时,各高校应当多探索推荐录取、破格录取、自主招生等招生方式,尤其是“双一流”学科的招生更应当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争当探索多元录取机制的“排头兵”。
第二,应当建立高校之间同一学科招生科目划定的沟通机制。同一学科的选考科目规定虽不必每个学校都完全相同,可以保留其学科建设特色,但是在总体上应当大致相近,尤其是同层次同类型的高校之间更应如此。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各学科人才知识能力水平的相对一致性,促进学科的良性发展,而且给同层次高校间的生源调剂提供了可能,减少录取过程中优秀学生落榜掉档的几率。如机械工程专业,在9所“双一流”高校中,有7所选定“物理”一科为其选考科目范围,有2所选定“物理化学”两科为其选考科目范围,体现出在一定共性的基础上又适当保留了个性。而考古学专业在2所“双一流”高校中,其选考科目范围分别为“化学”与“不限”,表现出了较大的分歧,缺乏共性,尽管考古学中存在文物保护与文物鉴定两个方向,但是作为“历史”学科门类下的学科,如果共同将“历史”一科设定为基础选考科目,就显得更为稳妥。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牵线搭桥,为同层次各高校间就相同学科选考科目范围的相互讨论、磋商构建平台,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根据各校办学特色进行小幅度修改,达成学科共性与各校个性的平衡。
综上,高校在新高考改革中被赋予了更大的招生自主权,但不少高校未能够切实承担起该项责任。虽然“双一流”学科的选考科目限制较整体水平更为严格一些,但高校不负责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选考科目划定范围,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应当共同努力,切实提升“双一流”学科人才选拔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浙江2017年高校选考科目公布[EB/OL].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1503/t20150302_185977.html,2015-03-02/2018-09-03.
[2] 刘宝剑.关于高中生选择高考科目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省2014级学生为例[J].教育研究,2015(10):142-148.
[3]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19年拟在浙招生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范围》的说明[EB/OL].http://zt.zjzs.net/xk2019/,2018-09-03.
[4] 傅维利.高考改革与高校责任主体的回归[J].中国高等教育,2015(12):12-14.
[5] 王桢.高考“专业+学校”志愿模式机制探析[J].教育与考试,2017(06):11-16.
[6] 于世洁,徐宁汉,杨帆,等.新高考改革下高校选考科目的制定[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5(02):32-36.
[7] 李静.浙江省新高考科目改革的影响以及其因应[J].教育与考试,2017(02):26-31.
关键词: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浙江新高考改革;招生自主权;学科门类
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9)01-0060-08
收稿日期:2018-11-30
基金项目: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完善措施研究”(18JZD052)。
作者简介:郑若玲(1970-),女,江西修水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质量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理论与历史、考试制度与教育公平等研究;孔苓蘭,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生;厦门,361005。
2014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以来,沪浙两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市紧跟其后,陆续出台了新高考改革方案。各省方案均聚焦于选考科目的改革上,而选考科目改革又以高校为各招生专业选定科目范围为先,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鉴于一流大学中的一流学科代表我国高校教学科研的最高水准,其重要性与示范性不言而喻,本文以2019年在浙江省有高考招生计划的“双一流”学科(专业)(以下简称为“双一流”学科)为对象,涉及12个一级学科门类75个二级学科共计269个招生学科(专业),以学校与学科为经纬,对各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同期全国数据相互比较,试图摸清高校选考科目制定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改革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高考自1977年恢复以来已走过四十多个春秋,不仅改变了千千万万青年学子的命运,极大地提升了国民素质,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流动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四十年间中国社会经济水平蒸蒸日上、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理念日新月异,高考现有的考试模式已然不能适应当今国情,“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按计划录取”等做法屡遭诟病,高考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2014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在考试科目设置与招生录取机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并选择上海与浙江两地作为试点地区,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新高考方案。
2014年9月,上海、浙江两省市高考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其中,浙江省考生众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僧多粥少”的情况相较于上海更具典型性,且浙江省的试点方案更为复杂,引起了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2014年9月9日,浙江省教育厅出台了《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随后两个月中相继出台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浙江新高考的改革主要体现在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赋分制度以及录取方式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均强调提高高考的选择性,打破以往“一考定终身”的限制。此举削弱了一次性考试的偶然性,更利于高考检验出学生的真实水平。
在新高考首次实施后的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此前三年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对2014年初版方案做了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根据新规,学考与选考分离开来,实行分卷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年1月与6月,学生须在高一下学期至高三上学期之间通过学考,通过者自高三起方能参加选考科目的考试。同时新方案还健全了选考制度,建立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选择选考某特定科目的数量与高校某特定学科需求人才的数量是否平衡,来决定是否建立科目保障机制。目前率先建立了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保障人数为6.5万人。修改后的新高考方案,一方面为高中教学计划顺利进行服务,更改选考与学考时间,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高校某些特定学科或专业的考生报考量,更注重发挥高考在衔接高中教学与大学人才培养之间的桥梁通道之作用。
无论是一开始的试点方案,还是后来的修正方案,都在围绕着选考科目进行改革;无论是选考科目的考试时间、计分方式、人数限制,还是与选考科目密切相关的志愿填报、录取方式,均是新高考改革的焦点。在各环节中,由于高校最先划定选考科目,学生再参考高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进行选择,中学最后依据学生的选择进行教学安排,因此高校选考科目范围的制定影响着高考改革的全局,具有先导性作用。在教育系统内部,科学制定选考科目,上可以促进各学科良性、可持续发展,下可以引导基础教育往正确的方向改革,帮助学生进入适合的专业实现自我价值。对社会而言,选考科目的顺利改革,能使每个学生进入与自己能力、兴趣匹配的学科或专业就读,有利于优化人才配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阶层流动。
一般认为,对选考科目的设限范围越小,代表着高校对该专业新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与职业取向有着越清晰明确的认识。然而,根据2017年[1]与2019年[2]的高考数据,选考科目要求范围为1~2门的比例仅维持在15%左右,与之相对的是大量不设限制专业的存在,表明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因顾虑到生源问题不敢提出选考要求,枉顾自身学科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没有起到引导学生合理选择选考科目的作用。 那么,一流高校中的一流学科,其选考科目的制定情况又如何呢?建设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强国梦想的重大战略决策,因此遴选过程较为严格,所选出来的一流高校必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各方面均表现优秀。一流高校中的一流学科作为强中之强,其对人才选拔的要求自然也应当更明确细致。这些学科与专业选考科目的制定,不仅关系国家未來高层次人才的水平,也将影响其他普通高校选考科目的制定,因此应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这项改革。
遗憾的是,目前关于高考改革高校选考科目制定的研究还比较少,也缺乏对各专业选考科目细致的分析与统计,因此,本文选取一流大学中一流学科2019年在浙江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为研究对象,通过统计、比较与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并对促进高校科学制定选考科目提出相关建议。
二、“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制定的现状分析
通过对2019年在浙江招生的“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设限情况与全国所有在浙招生学科选考科目设限情况进行比较,以及“双一流”学科内部各选考科目设置情况之间进行比较,可以明晰看出“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总体状态以及各学科、科目之间的内在差异。
(一)“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设置的整体情况
统计显示,2019年“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设定情况与全部在浙招生学科选考科目的设定情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相较而言,“双一流”学科选考科目的设定情况要明确许多,二者的比较如图1所示:
首先,在四种选考科目范围限定方式中,将选考科目设定为“1门”的“双一流”学科最多,占到39%,其次是将科目设定为“2门”的,占到24.2%,二者加起来有接近65%之多。招生限定科目越少,该学科新生的知识基础越接近,表明“双一流”学科对于其新生的要求相对统一,希望他们拥有较为接近的学科背景。其次,将“双一流”在浙招生学科选考科目范围的数据与全国所有在浙招生学科的数据相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选考科目设定为“不限”的“双一流”学科只有53个,占比19.7%,而国内在浙有招生计划的高校的全部学科中,这一比例高达61.1%。与之相反的是,将选考科目设定为“1门”“2门”的“双一流”学科比例,均远远高于在浙有招生计划的全部学科的相应比例(6.8%与8.8%)。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之下,“双一流”学科的选考科目限定比其他普通学科更加严格,范围更为明确。可以认为,“双一流”学科对于其招生对象的素质结构有着更为清醒的把握。
(二)“双一流”学科选择设限科目之间的差异
在全部设置选考科目限制的招生学科内部,“双一流”学科设置的选考科目类别也有较大的不同,具体如图2所示:
在2017年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全国范围统计数据中,各校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里,选择最多的是物理一科,达到81%[1]。在2019年“双一流”招生学科中的设限专业内部,设置限制最多的仍是物理一科,比例更是高达95.4%,可见物理在各理科与工科专业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双一流”设限学科对物理的需求更高,许多非理工类专业也将物理设为选考科目。一项调查显示,“成绩越好的学生越是偏好包含物理科目的组合”[2](P142-148)。因此,“双一流”学科更多选择对物理一科设限也是为了挑选拔尖人才。即使是理工类下的同一学科,“双一流”学科更多设限在“物理”上,非“双一流”学科更多设限在“技术”上。由于“技术”科目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这样的选择格局,表明“双一流”学科更多侧重于培养理论型人才,而非“双一流”学科则偏向培养应用型人才。
(三)各科目可报考“双一流”学科的差异
在浙江省高考七门选考科目中,不同的选择类型会导致不同的可报考范围,在“双一流”学科内部,可报考学科范围的也有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图3:
选考一门特定科目后,即可报考所有不设限专业与高校设限选考科目为该科目的专业。选择将物理作为选考科目后,能够报考93.5%的专业[3],更是能够报考92.1%的“双一流”学科专业。换言之,选考物理后几乎能报考所有的专业,选择面极大。但如果选择其他科目作为选考科目,虽然也能报考全部招生学科中67.7%的学科专业[3],但是报考“双一流”学科的选择面则大大降低,选择化学一科能报考55%的“双一流”学科,选择其他几科可报考率均在30%以下。改革之前,文科考生能报考约34%的专业,“双一流”文科学科亦包含其中,而现在的偏文科(选考3文科或2文科+1理科)考生只能报考30%以下的“双一流”学科,在进入顶尖学科的较量中明显落后于偏理科(选考3理科或2理科+1文科)考生。这一方面与理学、工学、医学占据“双一流”学科大半江山有关,这些学科普遍设限,使得纯文科(政史地)考生报考范围大大缩小,另一方面也与法学、文学、哲学、历史学等偏文科性质的学科大范围不设限有关,文科学科不设限极大地提高了偏理科考生的选择范围,造成偏文科考生与偏理科考生进入顶尖学科的概率被拉大。
(四)“双一流”各学科内部选考科目制定的差异
不同高校在给同一招生设定选考科目限制时,会制定不同的选考科目组合,在浙有招生计划的“双一流”学科共包含12大学科门类,每一学科门类选考科目组合的异质化程度高低各异,具体情况见图4:
图中数据是同学科不同选考科目组合种类比,即“双一流”学科范围内各高校制定相同学科选考科目组合时的不同组合数除以该学科在浙招生总数得出,如一流高校中有6所在浙招收经济学学科新生,6所高校中有5所划定的选考科目范围为“不限”,另有一所高校将选考科目范围划定为历史物理,共有两种不同的组合,图4中经济学学科的不同选考科目组合种类比为0.33。此数值越接近1,则表示该学科中的领军高校对该学科新生应该具备什么的知识基础看法越不同。反之,此数值越接近0,则表示该学科中的顶尖高校对于新生知识储备的看法越相似。由于一级学科太多,因此仅采用“双一流”在浙招生学科中涉及到的12大学科门类进行比较分析。 数据显示,工学的数值最低为0.07,共有118个“双一流”招生学科归属于工学门类,但其中只有8种选考科目组合,近六成的工学类招生学科将选考科目设定为仅“物理”一科,尤其是拥有电气工程、通信与信息工程、土木工程一流学科的一流高校,更是将这些学科的选考科目都规定为“物理”,显示出高度同一性。同时,与工学接近的理学、农学、医学等自然科学,其数值都不高,选考科目范围均围绕着物理、化学、生物、技術等理科科目进行组合,很少出现文科科目加入或“不限科目”的情况。相反,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人文、社科类学科,此项数值都处在较高的水平上,很多文科学科不仅选考科目范围中有物理、化学等传统理科选考科目,而且大范围以“不限科目”来取得表面上的认同。这表明,理科性质的“双一流”学科对其新生应该具备的知识基础有比较统一的认识,而文科顶尖高校与学科关于人才培养的起点的认识则有着很大的分歧。
三、影响高校制定“双一流”选考科目 范围的因素
高校在此次高考改革中被赋予了更大的招生自主权,这自主权中很大一部分便是来自于对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自主制定。有调查显示,只有33%的高校专业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意识,高校在这次高考改革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4],高校主体意识的缺位自然也将影响到学生与中学自主权的行使。从上述比较结果来看,“双一流”学科的选考科目限制较整体水平更为严格一些,但未切实担起招生责任的现象亦难有幸免。“双一流”学科作为国内顶尖高校的顶尖学科,自然想要招到符合自身需求的顶尖学生,这些学科在制定选考科目时必然会顾及到各个方面。
首先,高校在制定选考科目时必然要考虑学习这些专业新生应当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考生对选考科目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知识基础与学习兴趣,而新生的知识能力水平以及其背后的学科志向,又是招生时最受高校关注的。目前,各专业招生尚未能完全脱离传统文理分科的思维定势,偏向理科性质的学科更多地希望学生选考传统理科科目,偏向文科性质的学科则更多希望学生具有文科基础。当然,这种延续多年的传统思维也是有一定可取之处的。在此基础上,高校的学科与中学的学科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经济学与管理学看重学生数理统计的基础,所对应的高中科目为数学,并不在选考科目之列,因此自然可以设置成“不限科目”;心理学、教育学、统计学等学科属性比较模糊,其主干课程中既有文科性质的,亦有理科性质的,因此也可以允许学生来源尽可能多样化;即便是如化学、生物学等有对应科目的学科,大学所学内容与中学所学内容也相对割裂,并不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在制定选考科目时,很多化学、生物学一流学科并未仅仅指定“化学”或“生物”科,而更多地将“物理、化学”“物理、生物”作为指定选考组合科目,希望其新生有更牢固的理科基础。
其次,高校在制定选考科目时,会考虑该学科往年报考的热度。由于“双一流”学科是综合人才培养、科研水平、办学声誉等各个方面评选出的,能成为“双一流”学科的,其实力必定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是学科实力并不总是与该学科在招生市场上的热门程度相匹配。学生在报考志愿时往往参考的是自身专业兴趣、学科就业前景、学科所在地域等方面,而学科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的表现对学生报考影响微弱,因此“双一流”学科中存在相当一批冷门学科,并且大量存在于人文、社科领域中,如哲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在志愿报考方式由以学校为单位转变为以“专业+学校”为单位后,此前以宣传学校品牌与热门专业来确保学校分数线、从而拉高冷门专业分数线的老方法已经行不通[5],各冷门“双一流”学科为了保证生源,或是以“不限选考科目”,或是以设限“物理”科目来招揽优质考生。
最后,高校还考虑到了各“双一流”学科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当前各顶尖高校纷纷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各校培养模式趋于多样化,尤其是“一流大学”在此项改革中积极性很高,纷纷以国外高校本科生培养模式为借鉴对象,再结合其自身学科建设特色,重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双一流”学科作为学校的强势学科,拥有强大的师资力量与较高的学术声誉,自然也成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试点热门。因此,越是顶尖的学科,其人才培养目标与模式也就越多样化、异质化。在此情况下,考虑到高校人才培养特色试验与改革,即使是同一学科,在不同高校也会有不同的选考科目设置,如有两所拥有海洋科学学一流学科的一流高校在浙招生,同样是海洋科学,选考科目设置却分别为“物理化学生物”与“物理地理”,反映了二者在海洋科学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上侧重点的不同。除此之外,有些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不拘泥于学科与专业之别,而是打通文理进行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全面综合的素质与能力。此类学科与专业的招生必然“英雄不问出身”,希望拥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之间相互影响,构成多元化的群体,因此设为“不限科目”也合情合理。
四、关于合理制定选考科目范围的建议
为了切实提升“双一流”学科人才选拔的有效性与科学性以及优秀学生进入适宜专业学习的几率,在综合以上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其背后原因探析的基础上,兼顾考生个性发展的需要与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基于“符合高校人才培养的要求”、“引导高中学生健康成长”、“易于公众理解和接受”[6]等原则,本文提出以下选考科目改革建议。
(一)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建议
第一,调整选考科目组合方式。当前政策规定,在学生三门选考科目中,只要其中有一门在该专业的科目要求范围内即可报考,即学生的选考科目与专业规定科目之间只需有一门科目的交集即可。此规定虽然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报考的需求,扩大了学生专业选择的范围,却给高校专门性人才培养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在现行政策下,即使只规定一门选考科目,也有15种选择组合方式,只规定两门选考科目,则高达25种组合方案,意味着各专业中来自浙江的学生的学科基础很少有相同的,这对于在浙招生计划较多的学校的教学工作无疑是个不小的挑战。这其中固然有一部分专业希望吸纳尽可能多元化的学生,但亦有另一部分专业希望学生的学科基础尽可能相似。因此,在维持当前“只要学生选择科目与高校规定科目这二者有交集即可填报”的基础上,可以给予高校更多的科目划定方式,增加“学生选考科目中须包含所有规定科目方能报考”的内容,让高校尤其是一些无需忧虑生源质量的热门“双一流”学科能够更灵活、细致地制定各学科选考科目,提升选拔合适学生的效率。 第二,增加适当选考科目范围原因说明。目前,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只公示了各校各学科(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并没有提供高校说明为何如此划定科目选择范围的平台,这样既无法在学生选定选考科目时给予必要的指导,也无法在学生志愿填报时让学生对即将可能进入的专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让学生明白自己即将学习什么、怎么去学习、经过四年学习后将成为什么样的人。简言之,当前的政策无法构建起高校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二者均处于消息相对闭塞、相互影响较小的环境中。学生在选择高考选考科目时首先考虑“大学要求”、“今后用途”的仅为8.39%、7.01%[2](P142-148),同时他们的选择能力较为有限,面对选择时茫然无措,“大部分学生本身生涯规划意识就薄弱,加上高考科目难度高、范围广,他们甚至无法判断自己擅长什么,有信心做什么”[7]。高校在制定科目范围时也较少了解学生的选考动机,导致校方与新生方之间信息交流不畅,入学后对彼此的满意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因此,高校在制定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时,省考试院应当给予其增加原因说明的机会,尤其对“双一流”学科来说,其培养目标、思路、方式等细节与该学科主流培养方案有较大差别,更需要加入学校为什么划定这几个科目作为报考范围的说明。省考试院应当承担起上传下达的职责,为促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搭建平台。
(二)对高校的建议
第一,积极应对选考科目改革,把握好招生自主权。在以往文理分科、总分录取的招考政策下,高校无法了解各专业新生在中学时对该专业的兴趣,而在选考科目模式下,高校不仅可以自主制定选考科目范围,而且可以将其中一门设置为主要科目,当语数外总分相同时,以这门科目的成绩进行排序录取,从而可以提高高校的招生自主权。高校应当高度重视自己在高考改革中的责任,积极应对这轮改革,把握好被赋予的自主权并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各高校可以设立专项研究小组,结合本校各学科培养目标、生源质量、毕业去向、课程结构、培养模式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各学科所需新生的最佳知识结构,从而明确各学科选考科目范围。同时,高校的自主权不应仅仅体现在有权自主规定选考科目范围这一项上,还应凸显在综合评价机制与多元录取机制的建立上。高校应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高校录取的重要参考,组织专业教师评判报考学生的綜合素质是否符合本专业招生标准、能否胜任本专业的学习,再结合高考成绩决定招生名单。同时,各高校应当多探索推荐录取、破格录取、自主招生等招生方式,尤其是“双一流”学科的招生更应当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争当探索多元录取机制的“排头兵”。
第二,应当建立高校之间同一学科招生科目划定的沟通机制。同一学科的选考科目规定虽不必每个学校都完全相同,可以保留其学科建设特色,但是在总体上应当大致相近,尤其是同层次同类型的高校之间更应如此。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各学科人才知识能力水平的相对一致性,促进学科的良性发展,而且给同层次高校间的生源调剂提供了可能,减少录取过程中优秀学生落榜掉档的几率。如机械工程专业,在9所“双一流”高校中,有7所选定“物理”一科为其选考科目范围,有2所选定“物理化学”两科为其选考科目范围,体现出在一定共性的基础上又适当保留了个性。而考古学专业在2所“双一流”高校中,其选考科目范围分别为“化学”与“不限”,表现出了较大的分歧,缺乏共性,尽管考古学中存在文物保护与文物鉴定两个方向,但是作为“历史”学科门类下的学科,如果共同将“历史”一科设定为基础选考科目,就显得更为稳妥。对此,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牵线搭桥,为同层次各高校间就相同学科选考科目范围的相互讨论、磋商构建平台,在相对统一的基础上,根据各校办学特色进行小幅度修改,达成学科共性与各校个性的平衡。
综上,高校在新高考改革中被赋予了更大的招生自主权,但不少高校未能够切实承担起该项责任。虽然“双一流”学科的选考科目限制较整体水平更为严格一些,但高校不负责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选考科目划定范围,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应当共同努力,切实提升“双一流”学科人才选拔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浙江2017年高校选考科目公布[EB/OL].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1503/t20150302_185977.html,2015-03-02/2018-09-03.
[2] 刘宝剑.关于高中生选择高考科目的调查与思考——以浙江省2014级学生为例[J].教育研究,2015(10):142-148.
[3]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2019年拟在浙招生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范围》的说明[EB/OL].http://zt.zjzs.net/xk2019/,2018-09-03.
[4] 傅维利.高考改革与高校责任主体的回归[J].中国高等教育,2015(12):12-14.
[5] 王桢.高考“专业+学校”志愿模式机制探析[J].教育与考试,2017(06):11-16.
[6] 于世洁,徐宁汉,杨帆,等.新高考改革下高校选考科目的制定[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5(02):32-36.
[7] 李静.浙江省新高考科目改革的影响以及其因应[J].教育与考试,2017(02):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