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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言论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重要内容,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本文结合网络自身的特点,着重探讨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从立法上给出建议,完善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边界;法律保障
一、言论自由的产生及定义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颁布,宣告了言论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之天赋人权,言论自由正式登上了法律的舞台,时至今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其宪法中都规定了相关内容,而我国宪法也在第35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将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这六类权利统称为政治自由。不仅仅各国宪法中有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性条约也都对其加以规定。
言论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重要内容,对于其概念的定义目前学术界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狭义说”,将言论自由严格限定在用语言以口头方式表达上;另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言论自由不仅仅包括普通的语言文字等表达方式,还应涵盖多种形式的象征性语言,如音乐、绘画、雕塑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也越来越趋于广义,尤其是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走入了人们的生活,其范畴进一步扩大,笔者在这里采取“广义说”的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应当是一个权利体系,具体应当指公民通过多种媒介来表达个人的感情、主张、观点等,而言论需要表现于外而不是个人的思考。
二、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以其鲜明的特点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当今社会,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网络新闻特别是一些政治新闻使得公民更深入地了解、参与到民主政治中去;而网络以其独有特点能够发挥广大网民的力量,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督,这些积极作用正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所在。另一方面,网络的特殊性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各种新型犯罪的频发,而其特有的广泛性和快速传播,使得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其他犯罪更大;此外,网络新闻对民刑等案件舆论导向性较强,更易对司法独立性造成冲击;同时,其特有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也加剧了虚假消息的传播。
正是这些弊端的出现,笔者在此着重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是一种消极权利,即政府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加以侵害,这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它并非绝对的、无限的。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言论自由的行使要在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这个范围就构成了言论失范,而两者的界线便是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这个边界又恰恰是立法者在平衡社会秩序稳定与公民基本权利这个天平的基础上,考虑到新媒介独有的传播特点所划定。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据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平衡个人言论自由与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来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这一平衡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不可只强调其中的一方、两方,而应该在三者之间做一种衡量、取舍,而不应采取绝对主义的观点。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那么我国当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又是如何呢?首先,我国自1994年国务院公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继出台了多部,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多涉及网络经营管理秩序以及信息系统安全方面,且多为管理限制,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方面的内容较少;其次,立法层级较低,相关的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较少,而多数为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定之间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了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及空白领域的存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此外,在立法水平、立法技术方面有待提高,对于概念等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立法的程序缺少科学论证、民主参与,因而法律法规的质量以及认可度不高。
尽管最高检、最高法于2013年出台的对于诽谤罪等罪名的司法解释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存在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司法标准的统一,在实践中对法官判案具有指导作用,但其性质上毕竟属于司法解释,不同于立法,对具体执法管理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那么如何给予网络言论自由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又能够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呢?笔者这里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高立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对于法律法规中模糊的概念加以明确,同时加强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被侵权人的救济;其次,提高立法的层级,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出台一部具有统领作用的法律,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协调互相之间的关系,减少规范之间的矛盾,形成统一的体系;再次,辅之以司法解释,使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切忌以解释代替立法;最后,在立法程序方面,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充分深入调查研究,向全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并组织专门的听证会,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总之,从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入手,结合我国法律现状以及网络独有特点,进一步完善法律规,使得民众能够充分、正确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只有从法律上保障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86-187.
[2]付雅慧.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權名誉权保护的冲突[J].图书情报工作,2009(2)69-73
[3]刘胤言.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山东大学,2012
[4]李爱凝.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4
[5]黄海燕.网络言论自由及其保障[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13
[6]耿少卿.《中华民国宪法论》.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2年版,第87页.
作者简介:
刘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边界;法律保障
一、言论自由的产生及定义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颁布,宣告了言论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之天赋人权,言论自由正式登上了法律的舞台,时至今日,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其宪法中都规定了相关内容,而我国宪法也在第35条也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将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这六类权利统称为政治自由。不仅仅各国宪法中有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要的国际性条约也都对其加以规定。
言论自由作为政治自由的重要内容,对于其概念的定义目前学术界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狭义说”,将言论自由严格限定在用语言以口头方式表达上;另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言论自由不仅仅包括普通的语言文字等表达方式,还应涵盖多种形式的象征性语言,如音乐、绘画、雕塑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也越来越趋于广义,尤其是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走入了人们的生活,其范畴进一步扩大,笔者在这里采取“广义说”的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应当是一个权利体系,具体应当指公民通过多种媒介来表达个人的感情、主张、观点等,而言论需要表现于外而不是个人的思考。
二、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边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以其鲜明的特点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当今社会,公民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一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网络新闻特别是一些政治新闻使得公民更深入地了解、参与到民主政治中去;而网络以其独有特点能够发挥广大网民的力量,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督,这些积极作用正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所在。另一方面,网络的特殊性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各种新型犯罪的频发,而其特有的广泛性和快速传播,使得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其他犯罪更大;此外,网络新闻对民刑等案件舆论导向性较强,更易对司法独立性造成冲击;同时,其特有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也加剧了虚假消息的传播。
正是这些弊端的出现,笔者在此着重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是一种消极权利,即政府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加以侵害,这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也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它并非绝对的、无限的。那么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言论自由的行使要在符合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超过这个范围就构成了言论失范,而两者的界线便是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这个边界又恰恰是立法者在平衡社会秩序稳定与公民基本权利这个天平的基础上,考虑到新媒介独有的传播特点所划定。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据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平衡个人言论自由与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来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这一平衡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不可只强调其中的一方、两方,而应该在三者之间做一种衡量、取舍,而不应采取绝对主义的观点。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那么我国当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现状又是如何呢?首先,我国自1994年国务院公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继出台了多部,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多涉及网络经营管理秩序以及信息系统安全方面,且多为管理限制,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方面的内容较少;其次,立法层级较低,相关的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较少,而多数为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定之间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了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及空白领域的存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此外,在立法水平、立法技术方面有待提高,对于概念等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立法的程序缺少科学论证、民主参与,因而法律法规的质量以及认可度不高。
尽管最高检、最高法于2013年出台的对于诽谤罪等罪名的司法解释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存在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司法标准的统一,在实践中对法官判案具有指导作用,但其性质上毕竟属于司法解释,不同于立法,对具体执法管理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那么如何给予网络言论自由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又能够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呢?笔者这里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高立法水平以及立法技术,对于法律法规中模糊的概念加以明确,同时加强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被侵权人的救济;其次,提高立法的层级,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出台一部具有统领作用的法律,并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协调互相之间的关系,减少规范之间的矛盾,形成统一的体系;再次,辅之以司法解释,使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切忌以解释代替立法;最后,在立法程序方面,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充分深入调查研究,向全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并组织专门的听证会,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总之,从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入手,结合我国法律现状以及网络独有特点,进一步完善法律规,使得民众能够充分、正确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只有从法律上保障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
参考文献:
[1]许崇德.宪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186-187.
[2]付雅慧.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權名誉权保护的冲突[J].图书情报工作,2009(2)69-73
[3]刘胤言.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山东大学,2012
[4]李爱凝.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4
[5]黄海燕.网络言论自由及其保障[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13
[6]耿少卿.《中华民国宪法论》.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2年版,第87页.
作者简介:
刘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