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ailzm00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缺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简要的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完善建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取保候审作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多年来,取保候审作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入手,研究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
  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
  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
  3、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强制力不够。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躲避侦查便外逃,无法按时到案,造成一些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无法捉拿归案。
  4、取保候审规定的时限不明确。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司法实践中出现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取保候审12个月的情况。
  5、取保候审后出现“保”而不“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机关把取保候审当作结案的一种手段后,相当以部分案件在取保后被搁置起来,一拖再拖,草草结案了事,甚至不了了之。
  
  三、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缺陷,为进一步发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加以完善。
  (一)完善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明确确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含义。1.量刑条件。取保候审规定应与刑罚相适应,这样有利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2.身体条件。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有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3.事实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严格取保条件和范围。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办案时限已到,不能捕、不能诉的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对那些有可能发生串供等妨碍侦查行为的人,要慎重考虑,一般不宜取保。4.时间条件。明确规定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时限为12个月,不能重复取保候审,并对每个阶段的时限细化,公安机关为6个月,检察、法院分别为3个月。
  (二)完善取保候审的审批
  一是健全取保候审决定的审批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是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社会效果等条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其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办案人员的手中,有很大的主观臆断性,所以就必然要赋予办案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确保取保候审的正确实施,办案人员就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是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根据办案实践,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确需采取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办案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意见交所在的部门集体讨论,然后连同案卷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正职审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取保候审法律手续,通知执行机关执行。
  二是建立取保候审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需要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如果办案人员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情况较片面,或者在情感上出现不应有的倾斜,将很容易出现一些误断和偏差。但对于被害人而言,其曾受过犯罪行为的非法侵害,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行为后果往往有着相当的了解和感知。所以,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的评价往往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因此,司法机关如果能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分析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相适应的强制措施;其次,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时,被害人往往会认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背景,并因此产生片面的误解和疑虑。如果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能及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将会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心理上的误解和疑虑,使其能够对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适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三)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目前公安机关内部并无与之相对应的机构设置,使刑诉法对取保候审的执行规定流于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安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的执行,管理被取保人员,以保证其随传随到,接受审判。同时,由该机构实行对保证人的管理,使他们能自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保证责任。
  (四)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重要职责之一。为确保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决定24小时内,应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检察应认真审查取保候审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24小时内向决定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督其纠正。同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加大跟踪监督的力度,防止“保”而不“审”的现象和超过取保候审没时限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二是实行取保候审法律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就是要让被取保人和保证人认识到实施取保候审制度,并不是一保了之,也不是任意采取,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加强对办案人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扩大取保候审的裁量范围,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他文献
摘 要:在当前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风暴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将“性贿赂”纳入行贿罪调整范围之内,存在反对和支持两种不同的观点,本文赞成将“性贿赂”纳入行贿罪调整范围之内,并对其从立法和司法上的可行性进行了精辟的分析。  关键词:贪污贿赂;性贿赂;调整范围 ;立法和司法    据统计,自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累计查处严重腐败的仅省部级以上官员16位,平均每年3位,而这些巨贪的“落马”都大多与色、赌、
期刊
《刑事诉讼法》关于进行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由公安机关决定并由其执行的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原则。为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有效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更加有力地维护司法公正,立法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应当报请检察机关审批,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的执行过
期刊
摘 要:制约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内部机制,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监督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外部机制,是对权力的监察和督促。制约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督是制约的有益补充和导向作用。检察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或一部分,是专门对法律的监督,检察监督的结果是程序的终局性和实体的非终局性。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干涉实体的处分权,而是为了约束当权者正确合理地处分实体。  关键词:制约;监督;检察监督    
期刊
摘 要: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近因原则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本文主要介绍近因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际应用,其次介绍其缺陷和不足,最后简介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及中国立法借鉴。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因果关系    一、 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
期刊
所谓价值,乃一个关系性范畴,其反映人作为主体与外界之关系,揭示人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法的价值,指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在调整个人与社会关系中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主体自由和秩序需要的主观反映,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价值的主观价值判断。[1]法的这种价值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贯彻,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概念予以体现,因此法律概念本身就蕴含了法律价值。物权概念作为基本的财产概念,与
期刊
国家机关权力配置,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发展道路、政治制度、权力架构和社会现实不同,制度设计也不同。逮捕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授予哪一个机关去行使,是每个国家根据其具体的政治需要而配置的。我国的逮捕权分别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行使,检察机关拥有批准逮捕权、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法院拥有在审判环节上的逮捕决定权。在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形势下,如何评价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是当前司法改革中最为热烈、尖锐的问题,
期刊
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机动车辆数量的增加,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发案率快速上升,使一些原来只有个案意义的问题开始具有普遍性,同时,由于出现了新型的交通工具,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的性质问题  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肇事的,占有一定比例。此类人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按交通肇
期刊
摘 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法律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属于国家管理的一项社会事务,属于政府的职能。健全、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国家需要采取的紧迫之策,也是长远之策。  关键词:保障;福利;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社会保障的解释是:“在国际上,社会保障这一术语意味着
期刊
摘 要:当前公诉改革中存在与法律实践脱节、对公诉职能定位不清等误区,有必要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构建科学合理进步的现代公诉制度,并提出确定证据标准、完善公诉裁量制度、明确公诉人定位等改革设想。  关键词:检察改革;公诉权;公诉人;法律监督    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彰显了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及公民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特征。应该说,公诉制度自产生以来经
期刊
摘 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刑事证据制度之一。目前,由于理论认识上的偏差、体制设计不够完善以及制度规定不够具体,致使我国在有关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诉讼价值,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必然之举。  关键词: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立法建议    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又常称作证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