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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以来,学者在闽东发现大量清代乾隆年间以后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成为规范乡村社会婚姻行为、道德行为的准则,也成为当地宗族立嗣承祧、平息民间争讼、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私法,并演变成为乡村社会人们遵循的习惯法。
【关键词】清代;闽东;契约文书;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K8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契约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是“下层社会的日常生活的种种法权行为”,它形成于民间,是地方性行为规范。
闽东山多地少,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财产。历史上,民间围绕土地买卖产生纠纷时有发生,“鬻产者再三加贴尚告白占,百年前古契犹怀至宝”,契约文书成为闽东乡村社会土地归属的最重要凭证,被民间普遍珍藏。笔者自2014年以来对闽东文书进行收集与整理,至今为止已收集到超过三万件明代至民国初年的文书,其中以清代乾隆年间以后契约文书居多。
笔者通过对大量契约文书进行梳理发现,闽东契约文书所涉及的最主要内容是土地、房屋、坟山、林场等不动产的买卖与租赁。它的大规模新发现,印证了杨国桢先生对土地制度及其衍生出来所有权变化形式的相关论证。更重要的是,闽东发现的大量契约说明,契约文书已经从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土地问题演变成乡村社会的行为準则,它广泛地影响着民间社会生活中的婚姻、钱粮借贷、民间生活纠纷诸领域,形成了包括土地买卖在内、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清代闽东乡村社会的习惯法,试作如下分析。
一、婚契是乡村社会婚姻行为依据的准则
闽东新发现的包括明媒正娶之正式婚,与以买卖婚姻为主的变例婚婚书,大多具有契约的性质,一旦签署,具有民法的约束。
留存于屏南县的“咸丰三年郑锡辉立乾坤书”,是目前笔者管见闽东最早的一张乾坤书,由女方父亲郑锡辉向男方父张廷饣监、母谢氏开具。
婚书与全国其他地区婚书一样,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合法性进行书写。不同的是,婚书强调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具有契约意义的“宝婚斯协”。其中,第三面聘礼单罗列了婚仪所需的财礼,如钱银等。物礼,如鸡鸭鱼肉,纸宝蜡烛等物品。第四面,中缝书写“合同为照”,中间裁开,一式二份,粘连婚书落款,表明婚书具有合同效用。
咸丰年间以后的卖妻、租、典、佃妻契、嫁媳契、招赘婚契均以契约形式进行书写。周宁县硋窑村连氏家族保存的咸丰三年夏00卖妻契,是笔者目前见到留存于闽东最早的一张卖妻契。婚契记载了“立婚书人夏OO”因“身有内病,田土缺少,饥荒难度”“奈因家贫,衣食无靠”等原因,将“妻缪氏”以“礼金钱贰拾贰千文正”卖与硋窑村连廷绳为妻一事。婚书中除了买妻者连廷绳署名以外,卖妻者以“夏OO”示人,其他参与订立婚书之冰人、在见人等均以“00”书写,连姓氏也省去,但仍然以契约的形式书写,追本溯源,仍然可找到当事人的权、责、利。
除此之外,契约普遍用于与婚姻相关的各种礼仪,如付妆田、聘礼单、定婚帖中的乾坤书等诸环节中,所签订的婚契成为婚姻执行过程中奉行的依据。
二、契约文书是立嗣承祧的依据
立嗣是指无子家庭通过过继或收养他人子为继承人,肩负宗祧继承的责任。在闽东,立嗣主要有同姓立嗣、异姓承嗣、招赘承嗣等方式,立嗣人与继嗣人通过签署契约确立双方权、责关系。
一般来说,继嗣人必须担负光大宗枝之责,同时拥有承断立嗣者相应产业的权利。周宁县七步镇叶孙锋家族留存的立嗣书记载,乾坤四十九年正月,叶添富在房长、母舅、次胞弟、三胞弟、姐夫、妹夫等族长、亲友的见证及参与下,签立付嗣书,内中声称,因“娶妻陈氏未有生育”,“将自手阄分(田产)立书付与次弟的长男,名光麟,次弟将长男立为兄身长枝,瓜脉源流,依体顶立门墙,为兄后裔。”
类似的情况,寿宁县十都芹洋村黄氏家族留存的“光绪拾柒年四月黄燮坤立嗣约”文书,同样有载:因“原胞次叔昭灏生二子,长燮振,次燮驹,俱逝。继嗣重任,祠内公议,以坤次男诞祥承继振嗣,坤弟燮培次男诞怀承继驹嗣”,继嗣的诞祥、诞怀拥有燮振、燮驹产业,但必须担当“大振家声,枝荣叶茂”之责。
如果继嗣者对于所享有的产业有不尽管理之责,民间仍然通过签订契约对继嗣者加以约束与管理,甚至剥夺其全部或部分产权。寿宁县芹洋乡张坑村王氏家族文书 “道光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叶寿英立付约”记载,母亲叶寿英育有二女一嗣男,原本“嗣男王挺茂掌管”继嗣家庭的“所有产业”,由于次女王凤姝“系本村居住,一切洗衣冬捕,时常供膳,在氏前奉待多年”,叶寿英以契约形式将草池一口、田五亩作为奖励,交由次女一家管业。
三、契约文书对人们社会道德行为起到引领与约束作用
1840年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成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社会风气相对“开放”,然而,由于闽东地处偏远,传统的“礼教”思想仍然在清末民初闽东山区的民间占据主流地位。对于“通奸”“偷盗”等民间刑事行为,乡村社会不仅对之进行谴责,而且以契约形式责令违法者担负相应的责任。
福安县赛歧乡缪氏家族保留的光绪四年十一月彭门张氏所立的“认非字文书”,内中述及“许配于缪家”而新寡的“彭门张氏生女素萱”,“不守闺门,暗与缪氏长贵私行配事,不遵伯叔教训,反谓殴打,捏唆母家”,“长男彭汝风一时被惑,黑白未分,忿同亲堂数人打破姻叔家伙。及查其情,自知理曲”,认为是“丑悍之事”,所以被逼签立“认非字”,保证“教女改过自新”,并向缪家道歉,“认非字文书”的签订,起到将“作非者”置于舆论谴责下的境地。
又如,古田县平湖镇溪坪村黄氏家族文书中的“光绪二十六年三月黄玉景等立赔赃字”,记载:由于“黄玉景仝黄上享血夜”至黄国焕家中偷盗,事发后,不仅被责令退出赃物,还要签立“赔赃字”作为保留追责的契约。 四、契约文书是平息民间争讼,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私法
乡村社会的争斗大多围绕土地权属、田地水源、山场林地展开,甚至发展成为械斗事件,但是乡民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的契约,明晰双方的权属,避免纠纷的发生。
道光六年八月,政和县车盘坑村陈嘉厚,在族人陈则陆粮田水坝下开有荒田,但“无水通透”,需要借水灌溉,尽管陈则陆愿意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水源,双方沟通顺畅,但为了能够依法行事,仍然签订了“借水坝字”,明确天旱时双方对于水源的使用方式与方法等问题,目的是杜绝“留霸争水这事发生”。
在宗族内,虽然有族规对族人进行约束,但是遇到教化族人、抵御外族入侵,闽东宗族仍然以契约文书对族人进行管理。
周宁县泗桥乡硋窑村自宋代以来是闽东重要的陶器产地,伐木烧窑制陶成为当地重要产业。但随之而来的是山林被砍,生态遭到破坏。道光二年,泗桥乡硋窑村立禁滥砍,“树木始得成林”,但次年“本村一二无耻之徒,砍树破禁”,道光三年七月初一日连昌玠、连昌星等召集族中族众签署公约,要求村中“(各)房首事登门说谕”,教化族人遵禁守法,并担负起对违禁者处罚之责。
如果宗族利益受到外力侵犯,宗族仍然通过契约形式,确定各房支与族人的义务,以合同的形式要求族人共同承担抵御外姓入侵之责。
光绪初年,硋窑村连氏家族声称,自宋代以来就拥有的祖山林场“遭到常洋村刘建域、建城兄弟率众入侵”。光绪九年正月连氏宗族召开发强刚毅四房会议,签署四房会议盟约,共同应对刘氏兄弟的入侵。
可见,契约精神已经浸漫入清代闽东乡村社会,在平衡社会各方权、责、利,使当事各方达到一定的共识,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梁治平先生曾經说过从“清代的民间契约文书”中可以辨认出一个相当完整的习惯法秩序,闽东大量清代契约文书的新发现表明,闽东乡村社会自清代开始就已经具有强烈的契约精神,他们在遵循国家法律前提下,通过契约构建起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使乡村社会自治得到平衡。故清代以来在闽东形成的以契约为标志的习惯法,不仅维系着民间私法的顺利运转,也成为“公法”在乡村社会顺利贯彻的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序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
[2][明] 冯梦龙.寿宁待志(卷上)狱讼[M].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40).
[3]周正庆.闽东民间文书的新发现及其学术价值[J].暨南学报[J].2017(1):53-60.
作者简介:郑勇(1967-),男,福建省周宁县人,周宁县博物馆助理研究员、馆长,大专,主要从事乡土文化调查研究;周正庆(1964-),男,广西合浦县人,暨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生,博士,主要从事明清社会史研究。
【关键词】清代;闽东;契约文书;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K89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契约文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是“下层社会的日常生活的种种法权行为”,它形成于民间,是地方性行为规范。
闽东山多地少,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财产。历史上,民间围绕土地买卖产生纠纷时有发生,“鬻产者再三加贴尚告白占,百年前古契犹怀至宝”,契约文书成为闽东乡村社会土地归属的最重要凭证,被民间普遍珍藏。笔者自2014年以来对闽东文书进行收集与整理,至今为止已收集到超过三万件明代至民国初年的文书,其中以清代乾隆年间以后契约文书居多。
笔者通过对大量契约文书进行梳理发现,闽东契约文书所涉及的最主要内容是土地、房屋、坟山、林场等不动产的买卖与租赁。它的大规模新发现,印证了杨国桢先生对土地制度及其衍生出来所有权变化形式的相关论证。更重要的是,闽东发现的大量契约说明,契约文书已经从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土地问题演变成乡村社会的行为準则,它广泛地影响着民间社会生活中的婚姻、钱粮借贷、民间生活纠纷诸领域,形成了包括土地买卖在内、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清代闽东乡村社会的习惯法,试作如下分析。
一、婚契是乡村社会婚姻行为依据的准则
闽东新发现的包括明媒正娶之正式婚,与以买卖婚姻为主的变例婚婚书,大多具有契约的性质,一旦签署,具有民法的约束。
留存于屏南县的“咸丰三年郑锡辉立乾坤书”,是目前笔者管见闽东最早的一张乾坤书,由女方父亲郑锡辉向男方父张廷饣监、母谢氏开具。
婚书与全国其他地区婚书一样,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合法性进行书写。不同的是,婚书强调是经过双方约定的、具有契约意义的“宝婚斯协”。其中,第三面聘礼单罗列了婚仪所需的财礼,如钱银等。物礼,如鸡鸭鱼肉,纸宝蜡烛等物品。第四面,中缝书写“合同为照”,中间裁开,一式二份,粘连婚书落款,表明婚书具有合同效用。
咸丰年间以后的卖妻、租、典、佃妻契、嫁媳契、招赘婚契均以契约形式进行书写。周宁县硋窑村连氏家族保存的咸丰三年夏00卖妻契,是笔者目前见到留存于闽东最早的一张卖妻契。婚契记载了“立婚书人夏OO”因“身有内病,田土缺少,饥荒难度”“奈因家贫,衣食无靠”等原因,将“妻缪氏”以“礼金钱贰拾贰千文正”卖与硋窑村连廷绳为妻一事。婚书中除了买妻者连廷绳署名以外,卖妻者以“夏OO”示人,其他参与订立婚书之冰人、在见人等均以“00”书写,连姓氏也省去,但仍然以契约的形式书写,追本溯源,仍然可找到当事人的权、责、利。
除此之外,契约普遍用于与婚姻相关的各种礼仪,如付妆田、聘礼单、定婚帖中的乾坤书等诸环节中,所签订的婚契成为婚姻执行过程中奉行的依据。
二、契约文书是立嗣承祧的依据
立嗣是指无子家庭通过过继或收养他人子为继承人,肩负宗祧继承的责任。在闽东,立嗣主要有同姓立嗣、异姓承嗣、招赘承嗣等方式,立嗣人与继嗣人通过签署契约确立双方权、责关系。
一般来说,继嗣人必须担负光大宗枝之责,同时拥有承断立嗣者相应产业的权利。周宁县七步镇叶孙锋家族留存的立嗣书记载,乾坤四十九年正月,叶添富在房长、母舅、次胞弟、三胞弟、姐夫、妹夫等族长、亲友的见证及参与下,签立付嗣书,内中声称,因“娶妻陈氏未有生育”,“将自手阄分(田产)立书付与次弟的长男,名光麟,次弟将长男立为兄身长枝,瓜脉源流,依体顶立门墙,为兄后裔。”
类似的情况,寿宁县十都芹洋村黄氏家族留存的“光绪拾柒年四月黄燮坤立嗣约”文书,同样有载:因“原胞次叔昭灏生二子,长燮振,次燮驹,俱逝。继嗣重任,祠内公议,以坤次男诞祥承继振嗣,坤弟燮培次男诞怀承继驹嗣”,继嗣的诞祥、诞怀拥有燮振、燮驹产业,但必须担当“大振家声,枝荣叶茂”之责。
如果继嗣者对于所享有的产业有不尽管理之责,民间仍然通过签订契约对继嗣者加以约束与管理,甚至剥夺其全部或部分产权。寿宁县芹洋乡张坑村王氏家族文书 “道光四年二月二十九日叶寿英立付约”记载,母亲叶寿英育有二女一嗣男,原本“嗣男王挺茂掌管”继嗣家庭的“所有产业”,由于次女王凤姝“系本村居住,一切洗衣冬捕,时常供膳,在氏前奉待多年”,叶寿英以契约形式将草池一口、田五亩作为奖励,交由次女一家管业。
三、契约文书对人们社会道德行为起到引领与约束作用
1840年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成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社会风气相对“开放”,然而,由于闽东地处偏远,传统的“礼教”思想仍然在清末民初闽东山区的民间占据主流地位。对于“通奸”“偷盗”等民间刑事行为,乡村社会不仅对之进行谴责,而且以契约形式责令违法者担负相应的责任。
福安县赛歧乡缪氏家族保留的光绪四年十一月彭门张氏所立的“认非字文书”,内中述及“许配于缪家”而新寡的“彭门张氏生女素萱”,“不守闺门,暗与缪氏长贵私行配事,不遵伯叔教训,反谓殴打,捏唆母家”,“长男彭汝风一时被惑,黑白未分,忿同亲堂数人打破姻叔家伙。及查其情,自知理曲”,认为是“丑悍之事”,所以被逼签立“认非字”,保证“教女改过自新”,并向缪家道歉,“认非字文书”的签订,起到将“作非者”置于舆论谴责下的境地。
又如,古田县平湖镇溪坪村黄氏家族文书中的“光绪二十六年三月黄玉景等立赔赃字”,记载:由于“黄玉景仝黄上享血夜”至黄国焕家中偷盗,事发后,不仅被责令退出赃物,还要签立“赔赃字”作为保留追责的契约。 四、契约文书是平息民间争讼,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私法
乡村社会的争斗大多围绕土地权属、田地水源、山场林地展开,甚至发展成为械斗事件,但是乡民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的契约,明晰双方的权属,避免纠纷的发生。
道光六年八月,政和县车盘坑村陈嘉厚,在族人陈则陆粮田水坝下开有荒田,但“无水通透”,需要借水灌溉,尽管陈则陆愿意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水源,双方沟通顺畅,但为了能够依法行事,仍然签订了“借水坝字”,明确天旱时双方对于水源的使用方式与方法等问题,目的是杜绝“留霸争水这事发生”。
在宗族内,虽然有族规对族人进行约束,但是遇到教化族人、抵御外族入侵,闽东宗族仍然以契约文书对族人进行管理。
周宁县泗桥乡硋窑村自宋代以来是闽东重要的陶器产地,伐木烧窑制陶成为当地重要产业。但随之而来的是山林被砍,生态遭到破坏。道光二年,泗桥乡硋窑村立禁滥砍,“树木始得成林”,但次年“本村一二无耻之徒,砍树破禁”,道光三年七月初一日连昌玠、连昌星等召集族中族众签署公约,要求村中“(各)房首事登门说谕”,教化族人遵禁守法,并担负起对违禁者处罚之责。
如果宗族利益受到外力侵犯,宗族仍然通过契约形式,确定各房支与族人的义务,以合同的形式要求族人共同承担抵御外姓入侵之责。
光绪初年,硋窑村连氏家族声称,自宋代以来就拥有的祖山林场“遭到常洋村刘建域、建城兄弟率众入侵”。光绪九年正月连氏宗族召开发强刚毅四房会议,签署四房会议盟约,共同应对刘氏兄弟的入侵。
可见,契约精神已经浸漫入清代闽东乡村社会,在平衡社会各方权、责、利,使当事各方达到一定的共识,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梁治平先生曾經说过从“清代的民间契约文书”中可以辨认出一个相当完整的习惯法秩序,闽东大量清代契约文书的新发现表明,闽东乡村社会自清代开始就已经具有强烈的契约精神,他们在遵循国家法律前提下,通过契约构建起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使乡村社会自治得到平衡。故清代以来在闽东形成的以契约为标志的习惯法,不仅维系着民间私法的顺利运转,也成为“公法”在乡村社会顺利贯彻的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序言)[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
[2][明] 冯梦龙.寿宁待志(卷上)狱讼[M].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40).
[3]周正庆.闽东民间文书的新发现及其学术价值[J].暨南学报[J].2017(1):53-60.
作者简介:郑勇(1967-),男,福建省周宁县人,周宁县博物馆助理研究员、馆长,大专,主要从事乡土文化调查研究;周正庆(1964-),男,广西合浦县人,暨南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研究生,博士,主要从事明清社会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