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竞选贫困生”看弱势群体的权利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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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困生助学金名额有限,辅导员让所有申请者上台陈述自己的家庭状况,由全专业的同学投票,票数高者为特困生,其余为贫困生。”9月30日,一条“竞选特困生”的新浪微博引发热议,一些网友发表评论认为,“这种自揭伤疤的做法太不人性,伤害了贫困生的隐私权。”(《中国青年报》10月2日)
  不少网友对竞选贫困生感到诧异,并斥责此举对贫困生很残酷。然而,这样的事,一直在高校中发生,而且情节几乎一模一样——早在2006年,《中国青年报》就曾报道,西南林学院为解决“假冒贫困生”和非贫困生欠交学费问题推出一项新举措:组织一场特殊的演讲会,上台演讲的29名学生都是申请助学金的贫困生,他们通过演讲告知同学其贫困程度。然后由同学们投票决定学校的助学金最终资助给谁。(《中国青年报》2006年11月17日)
  记得当时,舆论就曾批评这种做法侵犯了贫困生的隐私,把贫困生当猴耍,可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反过来,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同。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这就是后来在高校广泛推广的贫困生“评议认定法”。依照这种办法,贫困生需充分展示自己的贫困,以得到评议小组的认定。
  这是从制度上认可了“竞选贫困生法”的合理性,相对于“评议认定法”,“竞选法”不过是把“评议小组”扩大到了全体学生,更“民主”(超过10%,达到100%)。也就是说,采取竞选方式选贫困生的学校,从执行有关部门的意见角度看,是超任务完成。很显然,学校根本就不会理会舆论的质疑,这就是此类事件反复在高校发生的原因。
  教育部和财政部制订的“评议认定法”,有着明显侵犯贫困学生隐私权的意味,可这一做法却得以顺利推行,耐人寻味。其一,学校是政府的下属部门,对于上级的政策,就是有不妥,学校也得照章执行;其二,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学校的老师还根本没有意识到,贫困生也有隐私、尊严,在长期以来的帮困助学中,贫困生的隐私是被漠视的,在大学里,帮困者为了展示帮困成就和意义,就不时组织受助学生诉苦、感恩;其三,即便意识到帮困应该保护贫困生的隐私,维护其尊严,但在一些人看来,为了“公平”,防止帮困助学中的弄虚作假,宁可牺牲贫困生的隐私,也就是说,相对于帮困助学的钱没有用到真正的贫困生上,这算不了什么。
  这些显然是行政办学以及强势者的逻辑和思维,他们以为,贫困生能得到帮助,应该感恩戴德,不能求全责备——这总比没有好。而更重要的是,面对强势者,处于弱势的贫困生根本没有话语权,他们既不能对此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一旦有不同意见,很可能在评议中不合格),更不能寻求某一组织的帮助,让政府部门和学校从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利出发,修改认定办法。这才是贫困大学生的真正“贫困”之处。
  于是,纵有舆论批评,但政府部门和学校也感觉良好——贫困学生都没有意见,他们不是积极参与评议,填写评议表格吗?不是珍惜“竞选”贫困生的机会,全方位在讲台上展示自己的贫困,并在演讲中感谢政府、感谢学校的帮困政策吗?这就让侵犯学生隐私的做法,迅速得以推广,甚至被认为是一个好方式。
  在帮困助学中,作为受助对象,贫困生的声音沉没了。这不是他们的自愿选择,而是没有平等权利的无奈服从。这种局面,不但可能导致帮困政策的偏差,而且会使初衷良好的帮困政策起到反效果。避免这种局面,就是尊重贫困生的人格尊严,给予贫困学生平等的参与政策制订的权利。这才是真正的帮困。
  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1岁多留守女童在奶奶尸体边度过漫长的7天的消息,舆论痛心地呼吁,应该让农村孩子在城市享有平等的求学、医疗、住房等基本待遇和社会保障,可是,就求学这一问题来说,发达地区、大城市纷纷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设置门槛限制,还违规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而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在当地参加中考上高中,以及参加高考上大学,在现行中高考制度中根本就不被允许。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实,必须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知情、参与、表达和决策权,否则,他们的权益不会被重视,政府部门会把解决他们的城市求学、生活,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当成是施舍,而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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