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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理论法学界,关于法律与客观规律的关系存在两个基本观点:1、法律是客观规律的一部分,或说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律;2、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笔者认为,这两个观点都是错误的。因为,从哲学上讲,法律属于价值论中的规范领域,客观规律是属于本体论中的基本范畴,法律规范与客观规律有本质区别。反映是认识论中的范畴,它与价值论中的法律规范也有本质差别。而且,法律规范不一定都要符合客观规律,有的要尊重,有的要遏制。这是由于有的行为合规律也合目的,有的行为合规律但不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