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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城镇化的结合,随着农业活动比例的下降,工业活动比重逐渐上升,加速了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城市不断的开始往郊区发展,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对一些集体的房屋进行拆迁,由于当前我国的拆迁法律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因拆迁导致的矛盾事件不断增加,这些原因促使我国必须对城镇化进程中拆迁问题的法律进行完善。
关键词:城镇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责任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加快发展,城镇化建设也随之加快,近年来,因农村的征地问题和房屋拆迁问题引发的矛盾不断,由于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存在着许多不足,拆迁人员在拆迁中仅仅依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化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发展不稳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一、城镇化进程中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一)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侵害了土地收益权。
我国是一个法治性社会,任何活动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除了一些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属于国有,其他一切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等)都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应由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乡镇集体进行经营管理。依照法律,农民仅仅只享有农地的所有权,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论任何单位还是个人建设,都应依照法律向国家申请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此,国家有权利征收集体土地,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给农民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农作物损失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其补助费用依据各省,各自治区标准进行补助。由上可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仅仅只是提到了农村征地的补助费用,并未对农村房屋拆建补助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从而引发一系列拆迁矛盾。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的拆建工作主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本身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进行保护,如国家因社会需要,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依法对其进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房屋拆迁属于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应法律,并加以调整。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并非是专门针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法律,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立法。
(2)拆迁的补偿是否合理是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也是引发矛盾的主要问题,由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内容上有很多的不合理,没有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尽到保护的责任,导致拆完的补偿范围小,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也有很大缺陷,加之,当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机构的不独立,没有严格的拆迁评估监管体系,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使房屋拆迁估价缺少公平公正的原则,导致财务拆迁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政府角色定位不足加剧拆迁纠纷的程度。
当前引发其拆迁矛盾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没有找准自己的角色,导致定位方向偏离正常轨道,政府在其拆迁工作中分饰多角,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拆迁工作的执行者以及拆迁政策的制定者等多种角色包揽一身。政府在拆迁的工作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忽略了被拆迁人的主角地位,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拆除,政府部门都视为拒绝履行公民义务,实行强制性拆除,激化社会矛盾,政府这些行为,使公民开始怀疑政府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公民不在相信政府。
二、城镇化进程中拆迁问题的立法缺陷问题弥补
(一)修改《土地管理法》,提倡宪法精神,提高立法层级,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拆迁制度。
随着城乡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农村将逐渐往城市演变,对农村的土地征收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为了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减少拆迁引发的矛盾与纠纷,当前必须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及城市郊区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其中包括自留地及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公民仅仅只有土地的享有权,那么,我国就应对《土地管理法》进行改革,废除其土地征用制度,将城乡土地纳入共同的土地体系,使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做到同等的价格,同等的权利,统一城市与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助,从而缩小城市与农村土地差别。使农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维护,促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
(二)在《征地拆迁法》中明确政府的定位、角色和相关的责任,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的解决房屋拆迁矛盾,合理规范的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必须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从而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拆迁工作。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应找好自己的角色,切实从人民利益出发,由于房屋拆迁其涉及公民私有财产,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其相应的《征地拆迁法》,明确区分其征收工作与拆迁工作的性质,在房屋拆迁工作中,首先,应由政府出面对土地实行征收,按照法律规定,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及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科学合理的给予被征收人拆迁经济补助或者是房屋产权调换,然后在进行拆迁工作,限制其强制拆迁的行为,从而有效的保护其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结束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首要目标,近年来,农村拆迁问题已严重阻碍我国的城市化发展道路,由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其本身存在诸多缺点,已不在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尽快研究出新的管理条例,从而合理化、科学化的进行拆迁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从而构建起稳定的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卢继宏.人口均衡城市化的基本问题与路径选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芮旸.不同主体功能区城乡一体化研究:机制、评价与模式[D].西北大学,2013.
[3]王静.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中国近10年研究成果综述[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4:102-124.
[4]赵文明.户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和农户的成本与收益分析[D].西南大学,2013.
[5]陈范.我国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的消解对策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关键词:城镇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责任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各行各业的加快发展,城镇化建设也随之加快,近年来,因农村的征地问题和房屋拆迁问题引发的矛盾不断,由于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仍存在着许多不足,拆迁人员在拆迁中仅仅依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拆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化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发展不稳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一、城镇化进程中拆迁中的法律问题
(一)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侵害了土地收益权。
我国是一个法治性社会,任何活动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及其郊区的土地,除了一些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土地属于国有,其他一切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等)都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应由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乡镇集体进行经营管理。依照法律,农民仅仅只享有农地的所有权,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论任何单位还是个人建设,都应依照法律向国家申请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此,国家有权利征收集体土地,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给农民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农作物损失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其补助费用依据各省,各自治区标准进行补助。由上可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仅仅只是提到了农村征地的补助费用,并未对农村房屋拆建补助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从而引发一系列拆迁矛盾。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的拆建工作主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本身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进行保护,如国家因社会需要,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依法对其进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房屋拆迁属于征收公民的私有财产,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应法律,并加以调整。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并非是专门针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法律,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立法。
(2)拆迁的补偿是否合理是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也是引发矛盾的主要问题,由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内容上有很多的不合理,没有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尽到保护的责任,导致拆完的补偿范围小,拆迁补偿的价格评估也有很大缺陷,加之,当前我国的房屋拆迁机构的不独立,没有严格的拆迁评估监管体系,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使房屋拆迁估价缺少公平公正的原则,导致财务拆迁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政府角色定位不足加剧拆迁纠纷的程度。
当前引发其拆迁矛盾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没有找准自己的角色,导致定位方向偏离正常轨道,政府在其拆迁工作中分饰多角,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拆迁工作的执行者以及拆迁政策的制定者等多种角色包揽一身。政府在拆迁的工作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忽略了被拆迁人的主角地位,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拆除,政府部门都视为拒绝履行公民义务,实行强制性拆除,激化社会矛盾,政府这些行为,使公民开始怀疑政府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公民不在相信政府。
二、城镇化进程中拆迁问题的立法缺陷问题弥补
(一)修改《土地管理法》,提倡宪法精神,提高立法层级,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拆迁制度。
随着城乡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农村将逐渐往城市演变,对农村的土地征收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为了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减少拆迁引发的矛盾与纠纷,当前必须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及城市郊区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其中包括自留地及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公民仅仅只有土地的享有权,那么,我国就应对《土地管理法》进行改革,废除其土地征用制度,将城乡土地纳入共同的土地体系,使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做到同等的价格,同等的权利,统一城市与农村的房屋拆迁补助,从而缩小城市与农村土地差别。使农民的利益得到真正的维护,促进城市化建设的进程。
(二)在《征地拆迁法》中明确政府的定位、角色和相关的责任,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的解决房屋拆迁矛盾,合理规范的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必须制定新的《征地拆迁法》。从而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拆迁工作。
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应找好自己的角色,切实从人民利益出发,由于房屋拆迁其涉及公民私有财产,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其相应的《征地拆迁法》,明确区分其征收工作与拆迁工作的性质,在房屋拆迁工作中,首先,应由政府出面对土地实行征收,按照法律规定,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及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科学合理的给予被征收人拆迁经济补助或者是房屋产权调换,然后在进行拆迁工作,限制其强制拆迁的行为,从而有效的保护其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结束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首要目标,近年来,农村拆迁问题已严重阻碍我国的城市化发展道路,由于《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其本身存在诸多缺点,已不在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尽快研究出新的管理条例,从而合理化、科学化的进行拆迁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从而构建起稳定的和谐社会。(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卢继宏.人口均衡城市化的基本问题与路径选择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芮旸.不同主体功能区城乡一体化研究:机制、评价与模式[D].西北大学,2013.
[3]王静.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中国近10年研究成果综述[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4:102-124.
[4]赵文明.户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和农户的成本与收益分析[D].西南大学,2013.
[5]陈范.我国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的消解对策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