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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里,政府动用公权力给予监管保障的,不是有购买力的高档人群和所谓中产阶级,而是购买能力不强(甚至很弱)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力保障的必需品。
譬如,电视。
政府的存在意义
众所周知,对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言,政府治理分为五项基本职能,即政务管理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经济管理职能、执法监管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又分属不同部门来履行。国家广电总局与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卫生部、体育总局、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均属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公共利益。而工信部、商务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农业部、林业部和水利部等均属于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政府的存在与公权力的使用,不管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国民经济,其保障与发展之目的,都是增进该国民众的福祉,包括总量与人均福祉的不断提升。反过来,又会促进该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这是理想中的正向循环。理想与现实总会有差距,如何把握均衡发展,需要深入理解民众之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以及不同社会角色在同一个人主体上的映射。
角色、需求与公权力价值导向
在世界日益全球化、扁平化,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今天,每个人都具备三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分别是消费者、投资者和公民。
首先,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是非理性的。
作为消费者,理所当然期望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作为投资者,自然希望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但绝大多数人不太会关心这种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其代价是否可能牺牲公民的长期利益,例如能源枯竭、环境恶化等。
其次。同时作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某个人,其需求往往自相矛盾,随着自身利益的变化而转换。
譬如房子,对于没有住房、又希望购房的人来说,期望政府代表其利益,出台强有力政策,打压楼市、降低房价。对于那些有了住房、又投资房产的炒房客来说,则希望政府不要打压房价,房价越高越好。对于那些没有住房、又买不起房的人来说,只是希望政府提供一套能够安居的廉租房。由此可见,消费者、投资者与公民角色之间,在不同的时期和状态下具有某种矛盾性。其实,这种矛盾很正常,因为消费者和投资者都是个体,而公民的权益具有集体性或社会性,主要靠政府来实现。往往,这二三种角色都对政府有期望,而政府只能也必须满足的是占大多数的诉求。
第三,避免贫富差距过大,是公权力的核心价值导向。
世界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主要是基尼系数,按照国际标准,0.4为警戒线;超过警戒线,意味着少数人掌握了大量财富。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就已达0.496。如果考虑城乡差异33.3:1(中国社科院,2008年),行业差距5倍以上(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2007)以及地区差别,实际不平等可能更大。今年5月问,新华社通过其主办的《经济参考报》,连续发表《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收入分配四大失衡带来经济社会风险》等研究文章,尖锐指出“我国基尼系数实际已超过0.5,是十分严重的信号”!
毫无疑问,在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里,政府动用公权力给予监管保障的,不是有购买能力的高档人群和所谓中产阶级,而是购买能力不强f甚至很弱J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力保障的必需品,譬如电视(排在35种生存必需品的28位,视为生存必需品的人数比例为56%,英国)。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制
企业与个人不一样,企业是依照法律成立的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其核心是带给股东(包括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尽可能大的投资回报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就是力争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或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满足投资者的回报需求。企业只会想尽办法来增大盈利。而不顾环境、安全等社会责任,这符合其商业道德,但同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能是一种奢望。
所以,社会责任只有通过政府执行带有强制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来实现,这与企业的资本性质无关,即与是否为国有控股或国有企业无关。
近年来,发生在药品、食品和公共事务领域的几起触目惊心的案例,无不反证了此点。
案例1:安徽华源假药案。2006年7月,身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背社会责任,其不按照标准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造成11人死亡。其根本原因是原国家药监局在审批、注册等方面放松监管所致(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此被判死刑)。
案例2:石家庄三鹿毒奶粉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国有公司,却发生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涉案的还包括其他奶制品企业。特别需要指出,在“三聚氰胺”的问题上,许多企业明明知道有问题,但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满足投资者回报,依然不顾社会责任、一意孤行,终于酿成一场严重的公共食品安全危机。由此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为了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太可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民利益只有通过政府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来强制执行。
案例3:沈阳东北虎非正常死亡案。履行公共利益的企业也是企业,没有监管同样也会出问题。2010年3月,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11只东北虎死亡,说明当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被牺牲的往往是公共利益。
列举上述三个案例,其意并非否定市场经济;而是说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意义,就是政府依法使用公权力,对公民利益施以保护、对公民权益施以救济。
电视代表公共利益
电视不仅是现代生活的必需品。而且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说,电视必须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不能放松对电视的监管,才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否则将带来难以预料的恶果。
2010年3月13日,格鲁吉亚Imedi电视台(私人电视台)谎称“俄罗斯入侵”、“总统萨卡什维利被杀”……引起了格鲁吉亚全国恐慌,险些导致格俄两国战争,此即电视不能放松监管的典型案例。
除了上面这种极端例子,在日常生活中,电视是穷人的电视,无论有线电视、直播卫星电视还是地面电视,都是为穷人或弱势群体服务的。广播电视行业,特别只是履行传输服务的有线运营商,虽然处于区域性的垄断地位,但在国家严格的指令价格和监管下(价格听证会机制),并不存在暴利,只能维系简单再生产——否则,在“三网融合”的市场竞争中,广电运营商也不会如此被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电信行业当年高达数千元的电话初装费,电信运营商借此完成了企业自身的原始积累。
因此,在笔者看来,给予有线电视行业一定的政策保护,不仅是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也是保护国家利益;而且,在社会矛盾尚未完全解决、甚至有激化的情况下,更不能放松对电视的监管。否则,难以为国家的发展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以上仅为笔者愚见,欢迎同仁们批评指证!
譬如,电视。
政府的存在意义
众所周知,对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言,政府治理分为五项基本职能,即政务管理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经济管理职能、执法监管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这些职能,又分属不同部门来履行。国家广电总局与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卫生部、体育总局、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均属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公共利益。而工信部、商务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农业部、林业部和水利部等均属于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主要是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政府的存在与公权力的使用,不管为了公共利益还是国民经济,其保障与发展之目的,都是增进该国民众的福祉,包括总量与人均福祉的不断提升。反过来,又会促进该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这是理想中的正向循环。理想与现实总会有差距,如何把握均衡发展,需要深入理解民众之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以及不同社会角色在同一个人主体上的映射。
角色、需求与公权力价值导向
在世界日益全球化、扁平化,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今天,每个人都具备三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分别是消费者、投资者和公民。
首先,消费者和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是非理性的。
作为消费者,理所当然期望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作为投资者,自然希望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但绝大多数人不太会关心这种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其代价是否可能牺牲公民的长期利益,例如能源枯竭、环境恶化等。
其次。同时作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某个人,其需求往往自相矛盾,随着自身利益的变化而转换。
譬如房子,对于没有住房、又希望购房的人来说,期望政府代表其利益,出台强有力政策,打压楼市、降低房价。对于那些有了住房、又投资房产的炒房客来说,则希望政府不要打压房价,房价越高越好。对于那些没有住房、又买不起房的人来说,只是希望政府提供一套能够安居的廉租房。由此可见,消费者、投资者与公民角色之间,在不同的时期和状态下具有某种矛盾性。其实,这种矛盾很正常,因为消费者和投资者都是个体,而公民的权益具有集体性或社会性,主要靠政府来实现。往往,这二三种角色都对政府有期望,而政府只能也必须满足的是占大多数的诉求。
第三,避免贫富差距过大,是公权力的核心价值导向。
世界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主要是基尼系数,按照国际标准,0.4为警戒线;超过警戒线,意味着少数人掌握了大量财富。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就已达0.496。如果考虑城乡差异33.3:1(中国社科院,2008年),行业差距5倍以上(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2007)以及地区差别,实际不平等可能更大。今年5月问,新华社通过其主办的《经济参考报》,连续发表《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收入分配四大失衡带来经济社会风险》等研究文章,尖锐指出“我国基尼系数实际已超过0.5,是十分严重的信号”!
毫无疑问,在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里,政府动用公权力给予监管保障的,不是有购买能力的高档人群和所谓中产阶级,而是购买能力不强f甚至很弱J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力保障的必需品,譬如电视(排在35种生存必需品的28位,视为生存必需品的人数比例为56%,英国)。
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制
企业与个人不一样,企业是依照法律成立的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其核心是带给股东(包括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尽可能大的投资回报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就是力争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或物美价廉的产品(服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满足投资者的回报需求。企业只会想尽办法来增大盈利。而不顾环境、安全等社会责任,这符合其商业道德,但同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能是一种奢望。
所以,社会责任只有通过政府执行带有强制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来实现,这与企业的资本性质无关,即与是否为国有控股或国有企业无关。
近年来,发生在药品、食品和公共事务领域的几起触目惊心的案例,无不反证了此点。
案例1:安徽华源假药案。2006年7月,身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严重违背社会责任,其不按照标准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造成11人死亡。其根本原因是原国家药监局在审批、注册等方面放松监管所致(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此被判死刑)。
案例2:石家庄三鹿毒奶粉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国有公司,却发生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涉案的还包括其他奶制品企业。特别需要指出,在“三聚氰胺”的问题上,许多企业明明知道有问题,但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满足投资者回报,依然不顾社会责任、一意孤行,终于酿成一场严重的公共食品安全危机。由此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为了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太可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民利益只有通过政府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来强制执行。
案例3:沈阳东北虎非正常死亡案。履行公共利益的企业也是企业,没有监管同样也会出问题。2010年3月,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11只东北虎死亡,说明当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被牺牲的往往是公共利益。
列举上述三个案例,其意并非否定市场经济;而是说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意义,就是政府依法使用公权力,对公民利益施以保护、对公民权益施以救济。
电视代表公共利益
电视不仅是现代生活的必需品。而且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说,电视必须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不能放松对电视的监管,才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否则将带来难以预料的恶果。
2010年3月13日,格鲁吉亚Imedi电视台(私人电视台)谎称“俄罗斯入侵”、“总统萨卡什维利被杀”……引起了格鲁吉亚全国恐慌,险些导致格俄两国战争,此即电视不能放松监管的典型案例。
除了上面这种极端例子,在日常生活中,电视是穷人的电视,无论有线电视、直播卫星电视还是地面电视,都是为穷人或弱势群体服务的。广播电视行业,特别只是履行传输服务的有线运营商,虽然处于区域性的垄断地位,但在国家严格的指令价格和监管下(价格听证会机制),并不存在暴利,只能维系简单再生产——否则,在“三网融合”的市场竞争中,广电运营商也不会如此被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电信行业当年高达数千元的电话初装费,电信运营商借此完成了企业自身的原始积累。
因此,在笔者看来,给予有线电视行业一定的政策保护,不仅是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也是保护国家利益;而且,在社会矛盾尚未完全解决、甚至有激化的情况下,更不能放松对电视的监管。否则,难以为国家的发展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以上仅为笔者愚见,欢迎同仁们批评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