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分治——乡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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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代中国,既有相对发达的现代化的商业城市,但同时也有广袤的传统农耕地区,根据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乡土中国”以及目前我国的城乡二元分治,中国的乡村地区与现代化城市形成了对应的关系,在司法中,乡土中国乡民之间的交往规则和乡村社区解决机制就呈现出另外一种图景,这也正是中国法律多元化的体现。
  城乡二元分治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过分强调了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义务教育与公共服务等制度上城乡差异显著,导致了社会中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大量存在。在法律领域中,乡土社会中的秩序与规则呈现出与城市社会不同的另一逻辑,中国更广大的地区似乎还停留在前现代阶段,除信念缺席之外,正式制度难以施展的现实条件也是匮乏的。面对农村的乡土化与本土化实情,有着浓厚西方法制模式的前者显然与这一空间不融合。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理解司法过程中正式法律规范之外的社会因素,也有助于解释转型时期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
  由于人类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司法活动也是多样化的。国家司法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在人类学或社会学的视野中,还存在着其他解决纠纷的司法现象,比如:民间调节、宗教裁决等,这些类型的司法活动也在法律界与法律社会学领域也受到广泛的关注,积累了大量文献。这类由非国家机构作出纠纷解决的行为称之为民间司法,事实上,“乡村司法”的模式也是一种主要方式,且在长期的实践运作中所形成了自己的模态,在实现定纷止争的同时还包容了大量的中国传统乡土人文元素。
  例如根据喻中所著《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其中“一个驻村干部的办案方式论述”与“里心审判方式:马锡武审判方式在当代的延伸”两份实践调查对“乡村司法”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份调查是采自位于三峡库区的某农业大县30公里远的一个叫东林乡的地方。该乡一名正式公务员以“驻村干部”常年住在村里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处理纠纷时,他基本上不引用正式法律条文,也没有国家所拥有的强制措施,他也不是村里的人民调解员,也不同于法庭在乡镇的司法活动。
  从该干部的办案经验来看,轻松处理纠纷首先在于:作为乡政府的干部,在村民眼里代表政府,代表权威;其次,为人正直,公道,再加上出生于农村,对农民的心理状态、思维方式、表达习惯都有深入的理解;对于发生争议的农民来说,这也是处理纠纷成本最低的方式和出路。另外,通过非国家司法的图景来解决问题,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乡村社区的利益。
  在这个场景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乡村司法的几个特色:
  第一,作为乡村司法的主持人,他的角色是双重的,他是基层政府的代表,是国家权威在村民中的最贴近的载体。同时,他也是一个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人,他与村民们朝夕相处,站在村民的立场而不是官方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这样他可以得到乡村社会的接纳。
  第二,乡村司法的依据,并非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而是乡村社会中沿袭已久的“情理”。
  第三,乡村司法的价值目标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现实法律哲学中的正义。
  第四,驻村干部作为乡村司法的载体。这是个包含了丰富意蕴的符号,角色和制度安排,。驻村干部是个媒介,是个平台,以之为基础,政治国家的一直要通过驻村干部来体现和贯彻。他同时也是乡村社会的一面镜子,是乡情、民情的一个传感器。
  另一份调查关于审判方式改革以及相关问题的讨论。该调查以乡土司法审判为主要内容,从社会学上理解当代中国的审判方式,对一个乡镇法庭的审判方式进行了详尽的描述,把调查报告中的相关信息概括起来,里心审判方式形成的背景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地域偏远,位于典型的乡村社会。其次,该法庭与其他法庭一样,适用同一套法律。第三,从法庭与社区居民的关系上看,他们处于平等交融的状况。第四,该地区属于典型的经济欠发达区。
  作为仅有四名成员的里心法庭,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该法庭仍然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进行运作。但里心审判方却是这样的:法官们要离开法庭驻地,定期不定期的到更偏远的山区巡回办案,因为,偏远山区里发生的诉讼,争议标的都较小。为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使当事人免于因诉讼成本而放弃诉讼,近年来,里心法庭在最大限度拓展法庭的管辖空间,并坚持巡回审判,其中更包含着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的额外劳动与道路上的艰辛。
  里心在审判中,对当地的风俗惯与正式法律重的冲突之间的认识是:在特定的地区,风俗习惯具有法律的性质。里心及审判方式的价值主要表现在:意识大山深处亲戚神圣的国徽、司法的天平;二是以便民利民的方式,为社区民众提供了一个说理的方式。
  但是,我们从中发现: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回应还不够,当今众多的法学理论,对西方法律的借鉴成为一种趋势,在解决中国现实问题,难免趋于隔膜,如隔靴搔痒,这呈现了一个趋向:当代中国的法律学术并没有根植于中国实践,没有根植于拥有庞大人口基数的农民的真实生活,法学学者的言说也没有很好的融入到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中。诚然,法治进入农村有巨大障碍,但正因此,才能增強问题意识与解决能力。
  前述两种模态的乡村司法,都在追求“定纷止争”,并结合乡村文化解决纠纷,与现代化法制的要求相比呈现乡土特色。但这样的司法模式却在广大的乡土中国上有着现代法制难以超越的效应。城乡分化导致了城乡司法态势的迥异,势必也要求正式的法律规则在现阶段结合实际,对目前这种极具民间性、乡土性的司法模态达到平衡与共存。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江苏文艺出版社 ,2007.
  
  (作者简介:何 馨(1988-),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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