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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逐步推进,涉及农村集体的经济纠纷(诸如承包纠纷、耕作纠纷、管理权纠纷、物权纠纷等)纷纷浮出水面,桎棝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纷纷计划 为此,笔者做了深入的调研。本文拟对相关纠纷进行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決建议。
1.纠纷的具体表现
农村集体经济纠纷复杂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
1.1四荒资源发包纠纷。一是在发包四荒时,个别地方不进行公开发包,暗箱操作,私下签订合同,对此村民意见很大。二是原四荒合同还没有到期,村委会就进行续包,其他村民想参与竞包的希望落空,引发纠纷。三是在四荒资源发包时,个别人私下串通恶意抬高或压低发包价格,使四荒资源价格脱离实际,致使其他村民不满而产生纠纷。
1.2因政府投资改善生产条件争夺地上附着物管理权、使用权产生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产生在农田水利建设上,政府投资为农户打井,往往出现产权不明的情况,井打在哪家承包地里,该农户就认为井是自家的,其他农户使用就应该交钱,或者是干脆自己用,不允许其他农户使用,因而产生纠纷。
1.3农村并校后,教育部门将学校产权上收和将教学实践场所长期对外发包作为创收来源产生纠纷。历史上农村小学主要是由村集体筹资筹劳建成,学校的实验地也是从村集体的耕地中划出的。正因为如此,一部分村委会及村民认为这部分资产都是村集体出钱出力积累起来的,应归村集体所有,发包收入也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应归教育部门,因此产生纠纷。
1.4以化债名义,土地低价集中在少数干部手中,引发群众不满。2001年以来,全县化解村级债务时,有些村为尽快化解高额债务,将村机动地和非耕地资源长期发包化解债务,个别村甚至将预留人口承包地也长期发包化债,引发矛盾。
1.5行政命令违背群众意愿产生纠纷。如,一些地方为新农村建设统一修建护栏、厕所、道路等公益设施,多数群众对此都感到十分满意和赞赏。但有个别乡村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筹资引起群众不满。
1.6合同管理混乱产生纠纷。前些年由于个别村经营管理薄弱,土地台帐不健全,造成土地合同管理混乱。一是有的村签订的资源发包合同没有备案,只有承包人一方持有一份合同,村委会一方无据可查,由此双方产生纠纷。二是有的资源重复发包,引发纠纷。三是有些承包没有合同,而是以收据代合同,当出现某种意外灾害或事故使一方利益收到损害时,由于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某一方不愿承担责任导致纠纷。
1.7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产生纠纷。一些农户承包四荒资源后,未经村委会同意自行向外开荒,拓展资源面积造成实际承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当村委会要按实际面积收取承包费时,承包方依据原合同载明的承包面积拒不增交;还有个别村干部在承包机动地或四荒资源时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亲朋好友牟取私利,人为造成面积不符,引发村民不满。
1.8因征占土地补偿标准不透明引发纠纷。一些地方由于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不了解政府应补多少资金,补偿对象是谁,甚至认为政府补偿的资金全部应发放给被征占对象,由此产生纠纷。
2.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纷纭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工作体制原因;干部素质原因;农民思维惯性原因;历史遗留问题积聚等。
2.1工作体制原因。对无理缠访、闹访无制止手段和打击力度,产生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个别地方对潜在的矛盾估计预料不足,缺乏事先防范措施,矛盾突发时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应对,使局面失控,从而产生群体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等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匆忙组织人员到省进京接访,事后才对有关上访的组织者进行法律追究。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也只能是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进京闹访、缠访、越级访、无理访等情况发生。在发现一些人正在组织和已经在上访途中时,也只能是采取围追堵截等措施阻止进京上访,但无强有力的措施。
2.2干部素质原因。个别干部素质低、觉悟差,能力不强,好事不会好办,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方法简单粗暴使干群关系恶化产生纠纷。一是个别村干部理论水平低,甚至对有关农村土地等政策一无所知,对待群众上访往往是不做耐心细致说服工作,不讲政策,凭主观意识、凭一股霸气和豪气处理问题,时常因此发生冲突,冲突严重时甚至是拳脚相加,由此产生积怨激化矛盾。二是个别村干部在涉及村内公益建设,新农村建设和一些农田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上,主观臆断,不讲民主,缺乏事先做好耐心思想工作的先决条件,在遇到问题后缺乏群众理解和支持,甚至造成误解,虽然做了好事,但却未当成好人。三是有些村干部工作作风粗拉,对上级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尤其是在粮补这一项惠农政策上,由于缺乏宣传工作,在涉及粮补发放时间、金额等问题上,群众了解不够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引发纠纷。在实行粮补政策的前几年,由于上级是按照各地上报的纳税面积进行补贴的,一些二轮承包以后补地的农户其承包地不在纳税面积范围之内,暂未享受到补贴政策,因缺乏政策宣传,致使这部分村民误以为是村委会挪、挤、占用了其应享有的补贴款而引发纠纷。
2.3农民思维惯性原因。应由司法处理的问题,农民不走诉讼渠道,而是认为信访省时、省钱、有人管,增加了信访量。从部门配合看,公安、法院对处理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极为谨慎,多数不予受理。一些如合同纠纷等政府无权处理的信访案件,在经由仲裁机构仲裁后,上访人不服提请法律裁决的,法院多数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农民到处上访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越积越深长期得不到解决。
2.4历史遗留问题积聚。一是二轮延包时因轻视土地而失去获得承包地的机会。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地价和粮价的逐年提高,农民意识到土地的经济价值,把土地视为自己经济来源的一部分,为了能获得家庭承包地或多占有土地,他们现在开始极力争取;二是一些地方在执行二轮延包政策时有偏差形成遗留问题;三是政策宣传、解释和落实不到位,使群众误解或产生抵触情绪; 3.建议
3.1加强领导,切实把解决集体经济纠纷工作“第一责任” 落到实处。面对农村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解决集体经济纠纷工作的领导,努力把“第一责任”落到实处。要把“第一责任”落实到统一思想上;落实到工作的决策部署上;落实到具体措施和方法上。对越级到省进京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对越级到市的,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
3.2强化信访接待工作,把大量的纠纷问题解决在当地。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信访接待日都要安排一名政府班子成员值守,接待处理群众来访问题。各相关部门按分工随时接待处理群体访和个体访。
3.3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超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要进一步完善“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三级平台”作用,县、乡(镇)、村三级调访组织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对不稳定问题和易访人员开展全面反复地排查,切实做到重点事项排查不落项、重点人员排查不落人,实现辖区排查全覆盖。对排查出的问题全部落实包案领导、全部落实解决问题措施。
3.4强化干部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提高解决经济纠纷实效。各乡要普遍建立干部下村蹲点工作制,主要任务是督查解决经济纠纷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重点案件的办理情况。督查的案件主要包括到省进京的非正常访案件、上三级交办的重点案件、直接影响当地稳定和对当地将产生影响的重要信访案件等。
3.5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集体经济纠纷。一是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处理。建立机构完善、反映灵敏的情报信息机制,把握工作主动权。二是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上,要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社会可承受度内尽量加大处理的力度,避免引发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三是建立适当补偿机制,对过去带有普遍性而群众利益未得到保护的问题,政府要拿出适当的财政资金,逐年逐个问题进行解决。
3.6切实解决纠纷对象的实际问题。要对纠纷对象、特别是对农户反映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提高解决集体经济纠纷工作的满意度。
3.7不斷提高农村干部特别是集体经济纠纷接待人员的素质。集体经济纠纷工作是了解农村社情民意,为农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要解决好当前的集体经济纠纷,培养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务实高效,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农村干部队伍。要采取自学、培训、观摩、异地交流、典型引路、专家亲临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地尽快提高他们的行政能力特别是解决纠纷能力。
3.8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形成良好的村风民俗夯实基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搞好农村文化建设。一是加强文化硬件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诸如图书室、阅览室、娱乐室、科普室、体育健身室、医疗室以及文艺宣传队等。发展县、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全面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二是积极搜集、挖掘、整理、开发农村文化资源,普及繁荣农村新文化。三是改革完善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政策上更多的倾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绥棱县经管站)
1.纠纷的具体表现
农村集体经济纠纷复杂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
1.1四荒资源发包纠纷。一是在发包四荒时,个别地方不进行公开发包,暗箱操作,私下签订合同,对此村民意见很大。二是原四荒合同还没有到期,村委会就进行续包,其他村民想参与竞包的希望落空,引发纠纷。三是在四荒资源发包时,个别人私下串通恶意抬高或压低发包价格,使四荒资源价格脱离实际,致使其他村民不满而产生纠纷。
1.2因政府投资改善生产条件争夺地上附着物管理权、使用权产生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产生在农田水利建设上,政府投资为农户打井,往往出现产权不明的情况,井打在哪家承包地里,该农户就认为井是自家的,其他农户使用就应该交钱,或者是干脆自己用,不允许其他农户使用,因而产生纠纷。
1.3农村并校后,教育部门将学校产权上收和将教学实践场所长期对外发包作为创收来源产生纠纷。历史上农村小学主要是由村集体筹资筹劳建成,学校的实验地也是从村集体的耕地中划出的。正因为如此,一部分村委会及村民认为这部分资产都是村集体出钱出力积累起来的,应归村集体所有,发包收入也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应归教育部门,因此产生纠纷。
1.4以化债名义,土地低价集中在少数干部手中,引发群众不满。2001年以来,全县化解村级债务时,有些村为尽快化解高额债务,将村机动地和非耕地资源长期发包化解债务,个别村甚至将预留人口承包地也长期发包化债,引发矛盾。
1.5行政命令违背群众意愿产生纠纷。如,一些地方为新农村建设统一修建护栏、厕所、道路等公益设施,多数群众对此都感到十分满意和赞赏。但有个别乡村违背农民意愿强行筹资引起群众不满。
1.6合同管理混乱产生纠纷。前些年由于个别村经营管理薄弱,土地台帐不健全,造成土地合同管理混乱。一是有的村签订的资源发包合同没有备案,只有承包人一方持有一份合同,村委会一方无据可查,由此双方产生纠纷。二是有的资源重复发包,引发纠纷。三是有些承包没有合同,而是以收据代合同,当出现某种意外灾害或事故使一方利益收到损害时,由于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某一方不愿承担责任导致纠纷。
1.7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产生纠纷。一些农户承包四荒资源后,未经村委会同意自行向外开荒,拓展资源面积造成实际承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当村委会要按实际面积收取承包费时,承包方依据原合同载明的承包面积拒不增交;还有个别村干部在承包机动地或四荒资源时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亲朋好友牟取私利,人为造成面积不符,引发村民不满。
1.8因征占土地补偿标准不透明引发纠纷。一些地方由于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不了解政府应补多少资金,补偿对象是谁,甚至认为政府补偿的资金全部应发放给被征占对象,由此产生纠纷。
2.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纷纭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工作体制原因;干部素质原因;农民思维惯性原因;历史遗留问题积聚等。
2.1工作体制原因。对无理缠访、闹访无制止手段和打击力度,产生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个别地方对潜在的矛盾估计预料不足,缺乏事先防范措施,矛盾突发时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应对,使局面失控,从而产生群体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等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后,匆忙组织人员到省进京接访,事后才对有关上访的组织者进行法律追究。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也只能是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进京闹访、缠访、越级访、无理访等情况发生。在发现一些人正在组织和已经在上访途中时,也只能是采取围追堵截等措施阻止进京上访,但无强有力的措施。
2.2干部素质原因。个别干部素质低、觉悟差,能力不强,好事不会好办,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方法简单粗暴使干群关系恶化产生纠纷。一是个别村干部理论水平低,甚至对有关农村土地等政策一无所知,对待群众上访往往是不做耐心细致说服工作,不讲政策,凭主观意识、凭一股霸气和豪气处理问题,时常因此发生冲突,冲突严重时甚至是拳脚相加,由此产生积怨激化矛盾。二是个别村干部在涉及村内公益建设,新农村建设和一些农田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上,主观臆断,不讲民主,缺乏事先做好耐心思想工作的先决条件,在遇到问题后缺乏群众理解和支持,甚至造成误解,虽然做了好事,但却未当成好人。三是有些村干部工作作风粗拉,对上级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尤其是在粮补这一项惠农政策上,由于缺乏宣传工作,在涉及粮补发放时间、金额等问题上,群众了解不够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引发纠纷。在实行粮补政策的前几年,由于上级是按照各地上报的纳税面积进行补贴的,一些二轮承包以后补地的农户其承包地不在纳税面积范围之内,暂未享受到补贴政策,因缺乏政策宣传,致使这部分村民误以为是村委会挪、挤、占用了其应享有的补贴款而引发纠纷。
2.3农民思维惯性原因。应由司法处理的问题,农民不走诉讼渠道,而是认为信访省时、省钱、有人管,增加了信访量。从部门配合看,公安、法院对处理农民土地纠纷问题极为谨慎,多数不予受理。一些如合同纠纷等政府无权处理的信访案件,在经由仲裁机构仲裁后,上访人不服提请法律裁决的,法院多数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农民到处上访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导致矛盾和纠纷越积越深长期得不到解决。
2.4历史遗留问题积聚。一是二轮延包时因轻视土地而失去获得承包地的机会。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陆续出台,地价和粮价的逐年提高,农民意识到土地的经济价值,把土地视为自己经济来源的一部分,为了能获得家庭承包地或多占有土地,他们现在开始极力争取;二是一些地方在执行二轮延包政策时有偏差形成遗留问题;三是政策宣传、解释和落实不到位,使群众误解或产生抵触情绪; 3.建议
3.1加强领导,切实把解决集体经济纠纷工作“第一责任” 落到实处。面对农村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解决集体经济纠纷工作的领导,努力把“第一责任”落到实处。要把“第一责任”落实到统一思想上;落实到工作的决策部署上;落实到具体措施和方法上。对越级到省进京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对越级到市的,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
3.2强化信访接待工作,把大量的纠纷问题解决在当地。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信访接待日都要安排一名政府班子成员值守,接待处理群众来访问题。各相关部门按分工随时接待处理群体访和个体访。
3.3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超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要进一步完善“调访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三级平台”作用,县、乡(镇)、村三级调访组织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对不稳定问题和易访人员开展全面反复地排查,切实做到重点事项排查不落项、重点人员排查不落人,实现辖区排查全覆盖。对排查出的问题全部落实包案领导、全部落实解决问题措施。
3.4强化干部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提高解决经济纠纷实效。各乡要普遍建立干部下村蹲点工作制,主要任务是督查解决经济纠纷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重点案件的办理情况。督查的案件主要包括到省进京的非正常访案件、上三级交办的重点案件、直接影响当地稳定和对当地将产生影响的重要信访案件等。
3.5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集体经济纠纷。一是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处理。建立机构完善、反映灵敏的情报信息机制,把握工作主动权。二是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上,要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社会可承受度内尽量加大处理的力度,避免引发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三是建立适当补偿机制,对过去带有普遍性而群众利益未得到保护的问题,政府要拿出适当的财政资金,逐年逐个问题进行解决。
3.6切实解决纠纷对象的实际问题。要对纠纷对象、特别是对农户反映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提高解决集体经济纠纷工作的满意度。
3.7不斷提高农村干部特别是集体经济纠纷接待人员的素质。集体经济纠纷工作是了解农村社情民意,为农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要解决好当前的集体经济纠纷,培养和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务实高效,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农村干部队伍。要采取自学、培训、观摩、异地交流、典型引路、专家亲临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地尽快提高他们的行政能力特别是解决纠纷能力。
3.8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形成良好的村风民俗夯实基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搞好农村文化建设。一是加强文化硬件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诸如图书室、阅览室、娱乐室、科普室、体育健身室、医疗室以及文艺宣传队等。发展县、乡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全面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二是积极搜集、挖掘、整理、开发农村文化资源,普及繁荣农村新文化。三是改革完善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政策上更多的倾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绥棱县经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