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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看,集中在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两个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从犯罪形态看,多头多年多次行贿,窝串案比较明显。应加强教育,使其“不想腐”;堵漏建制,使其“不能腐”;惩防并举,使其“不再腐”。
关键词 环保 职务犯罪 环境监察 污染控制
作者简介:顾海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80
一、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以某县级市为样本
2012年以来,某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该市环保局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经过对6起案件的分析,该院发现该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集中在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两个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在所查办的6人中,5人曾多年担任该局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其中1人履行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职权长达10年之久,4人为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3人曾担任该局污染控制科(放射源管理科、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1人为该项工作分管领导;3人曾在上述两个机构都担任过负责人。这些涉案人员处于环保执法一线或权力部门,往往对一些环保事项的审批或调查处理具有主要或者关键作用,在对其监管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诱发贪贿犯罪。
(二)从犯罪形态看,多头多年多次行贿,窝串案比较明显
从案件情况看,该院查办的环保部门涉案人员受贿普遍长达7、8年之久。涉案人员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在任期内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为自己牟利。如某固废处置公司负责人为办理固体废物处置审批手续、提高固体废物处置量等,向该市环保局3名涉案人员行贿共计26次。又如,2006年,该市某印染厂厂长为换发排污许可证等,向时任该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行贿;2015年,该厂长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废水超许可排放等方面寻求帮助,又向该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原主任行贿。
(三)从犯罪环节上看,主要集中在固废物处置、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环节
除一人犯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单一的受贿犯罪。固体废物处置管理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该市环保局3名干部在固体废物处置管理方面共22次收受贿赂。污染物排放管理是另一个易发职务犯罪环节。该市环保局污控办原主任在为他人换发排污许可证、核查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9次收受6家公司的贿赂。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方面,2名涉案人员共收受贿赂14次。
二、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以某县级市为样本
(一)主观原因
1.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导致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偏离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少数环保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思想道德滑坡,权力观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廉洁从政意识弱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一味追求享受,偏离了一个合格环保干部的轨道。2012年,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进行了大面积地打击,其中该县级市环保系统有4人被查处。彼时该市环保局其他2名涉案人员非但不收手,还顶风作案,其收受贿赂的势头愈演愈烈,最终在贪腐路上前“腐”后继。
2.攀比心理严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人们追求财富的热情也被极大地激发,商品领域的价值观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唯利是图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逐渐滋长,尤其致使那些长期与企业老板打交道、虚荣心强的国家干部,思想变异,心理失衡,滋生了攀比心理。比如该市环保局一涉案人员将近10年时间手中掌管着固废物处置的大权,自然就成了各个环保行业企业老板“围猎”的目标。其在交代犯罪的心路历程时所说:“我一个国家公务员年收入才十多万元钱,而那些企业老板算什么?学历比我低,能力比我差,他们那些钱还不是我给他们赚的,这样比起来,我太不平衡了,心中自然就滋生了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错误想法。正是这种畸形的心态,在日常工作中,我就变成了捞钱机器,在我的心灵深处,就是钱。”
(二)客观原因
1.廉政教育缺乏实效。在调查中该院了解到,该市环保系统每年都会组织几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但是廉政教育以自查自纠为主,没有触及灵魂,达不到“脸红出汗”的效果,难以使工作人员,特别是握有实权的领导干部自律。
2.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由于受制于国情、立法传统和水平等诸多因素,我国现有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涉及操作的一些要领缺乏必要的解释和限制性规定,加之市环保局关于执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也不很完善,导致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给权力寻租、违法犯罪留下空间。主要表现为:执法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无法监控;对企业上报的部分待审批事项故意拖延;执法过程中有些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故意瞒报漏报,对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群众举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帮助被举报单位掩盖举报信息;单人执法,给职务犯罪创设空间等等。
3.监督制约缺乏刚性。从案件查办情况看,环保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个别环保干部在重要岗位长期掌权,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部门权限设置上,个别部门单独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一条龙”执法活动,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由于环保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公众了解有限,无法对环保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环保部门虽然也建有一套内部监督制度,但对执法活动没有完全做到有效监督,致使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建议
关键词 环保 职务犯罪 环境监察 污染控制
作者简介:顾海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80
一、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以某县级市为样本
2012年以来,某市检察院先后查办了该市环保局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经过对6起案件的分析,该院发现该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集中在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两个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在所查办的6人中,5人曾多年担任该局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其中1人履行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职权长达10年之久,4人为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3人曾担任该局污染控制科(放射源管理科、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1人为该项工作分管领导;3人曾在上述两个机构都担任过负责人。这些涉案人员处于环保执法一线或权力部门,往往对一些环保事项的审批或调查处理具有主要或者关键作用,在对其监管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诱发贪贿犯罪。
(二)从犯罪形态看,多头多年多次行贿,窝串案比较明显
从案件情况看,该院查办的环保部门涉案人员受贿普遍长达7、8年之久。涉案人员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在任期内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为自己牟利。如某固废处置公司负责人为办理固体废物处置审批手续、提高固体废物处置量等,向该市环保局3名涉案人员行贿共计26次。又如,2006年,该市某印染厂厂长为换发排污许可证等,向时任该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行贿;2015年,该厂长为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废水超许可排放等方面寻求帮助,又向该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公室原主任行贿。
(三)从犯罪环节上看,主要集中在固废物处置、污染物排放管理、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环节
除一人犯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单一的受贿犯罪。固体废物处置管理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该市环保局3名干部在固体废物处置管理方面共22次收受贿赂。污染物排放管理是另一个易发职务犯罪环节。该市环保局污控办原主任在为他人换发排污许可证、核查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9次收受6家公司的贿赂。在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方面,2名涉案人员共收受贿赂14次。
二、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以某县级市为样本
(一)主观原因
1.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导致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偏离是发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少数环保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思想道德滑坡,权力观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廉洁从政意识弱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一味追求享受,偏离了一个合格环保干部的轨道。2012年,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环保系统职务犯罪进行了大面积地打击,其中该县级市环保系统有4人被查处。彼时该市环保局其他2名涉案人员非但不收手,还顶风作案,其收受贿赂的势头愈演愈烈,最终在贪腐路上前“腐”后继。
2.攀比心理严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加,人们追求财富的热情也被极大地激发,商品领域的价值观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唯利是图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逐渐滋长,尤其致使那些长期与企业老板打交道、虚荣心强的国家干部,思想变异,心理失衡,滋生了攀比心理。比如该市环保局一涉案人员将近10年时间手中掌管着固废物处置的大权,自然就成了各个环保行业企业老板“围猎”的目标。其在交代犯罪的心路历程时所说:“我一个国家公务员年收入才十多万元钱,而那些企业老板算什么?学历比我低,能力比我差,他们那些钱还不是我给他们赚的,这样比起来,我太不平衡了,心中自然就滋生了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错误想法。正是这种畸形的心态,在日常工作中,我就变成了捞钱机器,在我的心灵深处,就是钱。”
(二)客观原因
1.廉政教育缺乏实效。在调查中该院了解到,该市环保系统每年都会组织几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但是廉政教育以自查自纠为主,没有触及灵魂,达不到“脸红出汗”的效果,难以使工作人员,特别是握有实权的领导干部自律。
2.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由于受制于国情、立法传统和水平等诸多因素,我国现有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涉及操作的一些要领缺乏必要的解释和限制性规定,加之市环保局关于执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也不很完善,导致环保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给权力寻租、违法犯罪留下空间。主要表现为:执法档案管理混乱,导致无法监控;对企业上报的部分待审批事项故意拖延;执法过程中有些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故意瞒报漏报,对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群众举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帮助被举报单位掩盖举报信息;单人执法,给职务犯罪创设空间等等。
3.监督制约缺乏刚性。从案件查办情况看,环保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个别环保干部在重要岗位长期掌权,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部门权限设置上,个别部门单独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一条龙”执法活动,存在滋生腐败的土壤。由于环保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社会公众了解有限,无法对环保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环保部门虽然也建有一套内部监督制度,但对执法活动没有完全做到有效监督,致使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