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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丞相。秦、汉定制,丞相为辅佐皇帝的最高政务长官,与太尉、御史大夫地位略等。太尉掌军,御史大夫掌监察,又兼为丞相之副,起互相制约的作用。汉代初期,有时置左右丞相各一人,但一般只置一人,不分左右。魏、晋以后,真正担任宰相的多用其他名义,而丞相只用位置权臣如曹操、王导等,往往进一步即登皇位。一直到南宋孝宗以后,才又采用左右丞相名称。辽、金、元亦同,但是此时的丞相已无汉代丞相的实际权力。明初亦设左右丞相,不久即废,只以内阁诸臣参与机务,自此以后不再有丞相之名。但习惯上唐、宋之同平章事亦以丞相为一般称呼。
2.御史大夫。秦始置御史大夫,自此以后相沿,为御史台的主管,在中央官职中居崇高的地位。在古语中,史是文书官之意,上古的官很多是以史为名的。御史就是君主左右掌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御史大夫等于御史之长。但秦、汉制度,御史大夫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另一方面是立于行政系统以外的监察长性质。同时,由于地位的隆重,又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而丞相缺位时,往往由御史大夫递升。
3.太尉。秦以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与掌政务的丞相、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共同负责国务。汉初尚沿此制,后改称大司马,东汉时仍称太尉。
4.郡守。秦制,地方官职与中央官职相为表里,中央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最高政务、军事、监察三权,地方则郡守、郡尉、郡监与之相应。汉代之初,仍本此精神,唯郡监变为刺史。汉代郡守一般即称为二千石,非独为地方最高行政官,亦为全部官职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中央高级官往往出为郡守,而郡守之有声望者亦能入为九卿,且有入为丞相者。
5.郡丞。汉制,郡守下有丞及长史,郡丞为太守之佐官,亦即官署中之事务长。
6.尚书。尚书二字是主管文书的意思。汉代在宫廷中主管文书的官称为尚书。从光武帝起,为了加强独裁,防止臣下专权,于是将政务中枢从三公府移入宫廷,由尚书协助皇帝处理,此种制度名为“政归台阁”。此后尚书的权势特重,但是官阶远在三公之下。魏、晋以后,尚书分曹益趋繁密,其主官尚书令权力渐高,遂形成隋、唐以尚书令为尚书省长官的制度。尚书令完全不是主管文书的官,而是中央行政监督各部门的最高首长,实际上是负责国务的要职。因此,唐、宋都将尚书令一官看得很重,不轻易以此官授人。
7.常侍。又名常侍曹。汉代的尚书分曹治事,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凡关于以上各官所掌的文书,由常侍曹尚书处理。其下置侍郎、令史,见《续汉书·百官志》。其后改常侍曹为吏部曹,见《晋书·职官志》。
8.中书令。三国魏时初以中书令与中书监同掌机要,以后历代相沿,非君主亲信的人不居此职。如不置中书监,则中书令一人专掌,事实上即为宰相。至南朝末期,中书令权任更重,因此,隋以后以中书令为中书省的长官,与门下省的侍中、尚书省的尚书令及仆射(是主任或领班的意思,汉代在军官、宫人、尚书、博士中,都有仆射)同称三省长官。唐、宋的制度大体沿于此。在体制上中书省是决策机构,所以中书令更是政务的本源。唯隋代因避讳曾改称内史,又曾改称内书令,唐复旧。
9.侍中。侍中本是汉代宫内的近侍官,在皇帝左右侍应杂事。但是由于接近皇帝,无形中变为亲信贵重的职位。往往由此特被任使,与闻朝政。其中也有文学之士,也有武将,也有皇室亲戚,总之必是皇帝倚任的人。侍中并不是正式职官,也无定额,只是在其本身官职以外所加的称号。汉代名为加官,其他如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等都是加官。总体都是所谓的中朝官,或内朝臣,与丞相以下的正规官职是两个不同的系统。由于侍中是皇帝的亲信,南北朝以后,实际担任宰相的往往即用侍中的名义。隋立三省制,即以侍中为门下省长官。因避讳改称纳言,后又改侍内。其副职则为黄门侍郎。此制沿至宋代,形式上一直未变。
三省之中,门下省本是承上启下的机构,中书省决策后,由门下发出,付尚书执行。但是唐代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实际上只在大典担任赞导礼仪,本身并不参预政务。门下省的实际职务皆由门下侍郎执行。凡身任要职的大臣,若兼任侍中,则只是一种荣典而已。元以后不置门下省,则名称亦不存在。
10.侍御史。侍御史之名始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然一般称为御史。《魏书·百官志》始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分别言之,唐制,侍御史所居之台院为御史台三院之首,侍御史官阶为从六品,亦较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为高。《通典》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推是审讯案件,弹是纠劾百官,公廨是关于衙署的事,杂事是御史台内部的事。至宋代则侍御史更提高为御史中丞之副。唐制有侍御史里行、侍御史内供奉之名,三院皆同,是在御史定额以外添派的意思。侍御史与其他二院御史皆通称侍御。
11.刺史。汉初之制度,本以郡守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当时地方本无常设之军备,郡守不须代有军权。唯尚恐郡守、县令有违法溺职之事,故遣刺史分行巡察。凡十三部,各有部刺史一人,其官秩仅六百石,远在郡守之下。但刺史虽有纠察郡守之权,而不能干预郡守、县令之事。
西汉成帝时曾经改刺史为州牧,后或改称为刺史,或复旧。东汉末期,为镇压农民起义,提高地方长官的权力,复改刺史为州牧,后渐成地方割据政权。
魏晋以后,因统治者鉴于州牧之权力太重,难于控制,遂废不复设,仍改为刺史。晋武帝统一以后,并地方军队仅留存极少数。然此时分立之州渐多,刺史之职权地位皆与西汉迥不相同,形成以州、郡、县为三级之地方制度。由于国家动荡不止,州刺史已代郡守而为地区最高长官,仍不得不付以相当之军权。于是刺史往往加都督诸军事,其权尤重者加使持节,再次加假节,不称都督者或称监,或单称督。
在名义上,州为高级地方行政区,而事实上州之性质各有不同,有本为大都会或为军事重镇者,有处于边远地区或地狭人稀者,于是不得不参照南北朝以来的习惯划定为上中下三等。因此,上州地位特别提高,由南北朝之都督改称总管,尤其重要者,其州为大总管府,刺史由大总管兼领。唐代在未设节度使以前皆沿此制,最上等之州为大都督府,次为都督府,下等不设。无论州之等级如何,刺史之官衔中始终带有持节军事字样,如苏州刺史的全衔即为使持节苏州诸军事苏州刺史,直至宋代犹如此,虽然是虚文,亦因本州皆有州兵之故。 刺史与都督在名分上分掌民政与军政,各自成一机构,各有官属。即使为同一人,而机构不相混。及至安史之乱后,内地亦授边疆之例纷纷设立节度观察使,于是刺史之正官仍存,而都督之名节度观察所夺,大抵有节度或观察使之处,其所驻在之州刺史即由本使自兼,而所辖之各州刺史,则以节度或观察使为长官,须听其号令,不能直接上奏朝廷,而下行之公文亦必由节度或观察使转发。
刺史之名直至辽、金尚未全废,元代废。清代在文字上往往用做知州的称呼。南北朝之州刺史往往以王公贵戚为之,加将军号以示尊崇,若他官为刺史而不带将军者,则谓之单车刺史,其权力较轻。
12.给事中。给事中三字就是在内廷服务之意,汉制,无论何官加上给事中的衔称,都可以出入宫内,接近皇帝,所以与中常侍、侍中、给事黄门、奉朝请等都称加官。即非正规官,自然无员额,也无一定职掌。据《汉书》所载,有给事中加官的人,本官的高卑颇相悬殊,有的是御史大夫、将军、九卿,有的不过是博士、谒者。魏、晋以后才渐渐变为正官,在南北朝属于集书省。《隋书·百官志》称其职务为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矫正文书。而后魏给事中之名号特别多,给事中之外又有中给事中,并且给事中又加以职务分别,如选部给事中、主客给事中、南北部给事中等。
到了唐朝,给事中为门下省的重要职务,秩正五品,编制四人。据白居易称其职掌说:“凡制敕本变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其言较之六典、职官志尤为明切。若清代的上谕,直接用皇帝的名义发出,就无所谓封驳了,即使科道可以建言,只能在事后补救。宋代给事中已经成为虚名,而另外在银台司设封驳司以代给事中之任,元丰新官制始恢复给事中的本职。
关于给事中之职务,是不能与门下省各官分开的。在唐、宋三省制度中,门下省除侍中及门下侍郎为主官外,其主要成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中书省除中书令及中书侍郎为主官外,其主要成员为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至谏议大夫以下至补阙、拾遗(宋代改为正言司谏)兼掌侍从规谏,在宋代别称谏院,其人称为谏官,而御史台之侍御史、殿中侍御、监察御史则专主纠劾官吏,称为台官,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而常人往往不解。宋代以后三省制度废除,谏官尽罢。
又散骑常侍在唐朝以前本为参与机要的内廷要职,唐代已成为位置罢退大臣之空名。宋代并此名亦废,故门下省官名存于明清者仅余给事中一种,而给事中之性质愈变愈失去其原来的意思。俗称给事中为给谏,其实,古代的给谏是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的合称,意义不相同。
给事中在隋朝因避讳改名给事郎,唐高宗时改为东台舍人,不久又复旧名,至明清之给事中则分为六科给事中。
明朝制度,按六部分为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吏科、工科四人,礼科六人,户科、刑科八人,兵科十人。均为正、从七品官,其职务部分仍沿唐、宋之旧,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则又与御史互为出入。给事中衙署即在午门外东、西朝房,章奏均必经其手,故权势尤重。与御史合称科道,或称台垣。台指御史,垣指给事中。清制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秩为正五品。不再为独立机构,改属都察院,实际上与御史职务亦无区别,名义上仍大体沿明朝旧制,如外官领凭后仍须赴科画字。
13.枢密院(使)。枢的意思就是国家发号施令的机构或朝廷重臣。枢密院是宋代设置的最高军政枢纽。在秦、汉时本为太尉之职,但是,在秦、汉以后各朝军事重权往往寄托于权臣而中央机构之权因此或大为消减,或仅存空名。以唐代而论,唐初的三省六部制,兵部四司,即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兵部职掌军令。但是至唐朝中叶以后,外而藩镇,内而禁军,皆无统辖其军令之机构。至宋代始设枢密院为最高军政枢纽,与中书省共同执政,国家军政号令才稍稍恢复正常。如宋太祖将实力最强的禁军分属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三衙统领(管理),但是调集军队的权力归枢密院。枢密院的最高长官为枢密使、枢密副使。宋代以后的元、明、清废枢密院,置兵部,明代定制之初,以五军都督府掌军令,以兵部掌军政。清代军权全部由皇帝掌握,兵部到唐、宋时期几乎徒有其名。
2.御史大夫。秦始置御史大夫,自此以后相沿,为御史台的主管,在中央官职中居崇高的地位。在古语中,史是文书官之意,上古的官很多是以史为名的。御史就是君主左右掌文书档案记录等事的,御史大夫等于御史之长。但秦、汉制度,御史大夫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秘书长的性质,另一方面是立于行政系统以外的监察长性质。同时,由于地位的隆重,又与丞相、太尉合称三公,而丞相缺位时,往往由御史大夫递升。
3.太尉。秦以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与掌政务的丞相、掌监察的御史大夫共同负责国务。汉初尚沿此制,后改称大司马,东汉时仍称太尉。
4.郡守。秦制,地方官职与中央官职相为表里,中央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最高政务、军事、监察三权,地方则郡守、郡尉、郡监与之相应。汉代之初,仍本此精神,唯郡监变为刺史。汉代郡守一般即称为二千石,非独为地方最高行政官,亦为全部官职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中央高级官往往出为郡守,而郡守之有声望者亦能入为九卿,且有入为丞相者。
5.郡丞。汉制,郡守下有丞及长史,郡丞为太守之佐官,亦即官署中之事务长。
6.尚书。尚书二字是主管文书的意思。汉代在宫廷中主管文书的官称为尚书。从光武帝起,为了加强独裁,防止臣下专权,于是将政务中枢从三公府移入宫廷,由尚书协助皇帝处理,此种制度名为“政归台阁”。此后尚书的权势特重,但是官阶远在三公之下。魏、晋以后,尚书分曹益趋繁密,其主官尚书令权力渐高,遂形成隋、唐以尚书令为尚书省长官的制度。尚书令完全不是主管文书的官,而是中央行政监督各部门的最高首长,实际上是负责国务的要职。因此,唐、宋都将尚书令一官看得很重,不轻易以此官授人。
7.常侍。又名常侍曹。汉代的尚书分曹治事,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凡关于以上各官所掌的文书,由常侍曹尚书处理。其下置侍郎、令史,见《续汉书·百官志》。其后改常侍曹为吏部曹,见《晋书·职官志》。
8.中书令。三国魏时初以中书令与中书监同掌机要,以后历代相沿,非君主亲信的人不居此职。如不置中书监,则中书令一人专掌,事实上即为宰相。至南朝末期,中书令权任更重,因此,隋以后以中书令为中书省的长官,与门下省的侍中、尚书省的尚书令及仆射(是主任或领班的意思,汉代在军官、宫人、尚书、博士中,都有仆射)同称三省长官。唐、宋的制度大体沿于此。在体制上中书省是决策机构,所以中书令更是政务的本源。唯隋代因避讳曾改称内史,又曾改称内书令,唐复旧。
9.侍中。侍中本是汉代宫内的近侍官,在皇帝左右侍应杂事。但是由于接近皇帝,无形中变为亲信贵重的职位。往往由此特被任使,与闻朝政。其中也有文学之士,也有武将,也有皇室亲戚,总之必是皇帝倚任的人。侍中并不是正式职官,也无定额,只是在其本身官职以外所加的称号。汉代名为加官,其他如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等都是加官。总体都是所谓的中朝官,或内朝臣,与丞相以下的正规官职是两个不同的系统。由于侍中是皇帝的亲信,南北朝以后,实际担任宰相的往往即用侍中的名义。隋立三省制,即以侍中为门下省长官。因避讳改称纳言,后又改侍内。其副职则为黄门侍郎。此制沿至宋代,形式上一直未变。
三省之中,门下省本是承上启下的机构,中书省决策后,由门下发出,付尚书执行。但是唐代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实际上只在大典担任赞导礼仪,本身并不参预政务。门下省的实际职务皆由门下侍郎执行。凡身任要职的大臣,若兼任侍中,则只是一种荣典而已。元以后不置门下省,则名称亦不存在。
10.侍御史。侍御史之名始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然一般称为御史。《魏书·百官志》始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分别言之,唐制,侍御史所居之台院为御史台三院之首,侍御史官阶为从六品,亦较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为高。《通典》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推是审讯案件,弹是纠劾百官,公廨是关于衙署的事,杂事是御史台内部的事。至宋代则侍御史更提高为御史中丞之副。唐制有侍御史里行、侍御史内供奉之名,三院皆同,是在御史定额以外添派的意思。侍御史与其他二院御史皆通称侍御。
11.刺史。汉初之制度,本以郡守为地方行政最高长官,当时地方本无常设之军备,郡守不须代有军权。唯尚恐郡守、县令有违法溺职之事,故遣刺史分行巡察。凡十三部,各有部刺史一人,其官秩仅六百石,远在郡守之下。但刺史虽有纠察郡守之权,而不能干预郡守、县令之事。
西汉成帝时曾经改刺史为州牧,后或改称为刺史,或复旧。东汉末期,为镇压农民起义,提高地方长官的权力,复改刺史为州牧,后渐成地方割据政权。
魏晋以后,因统治者鉴于州牧之权力太重,难于控制,遂废不复设,仍改为刺史。晋武帝统一以后,并地方军队仅留存极少数。然此时分立之州渐多,刺史之职权地位皆与西汉迥不相同,形成以州、郡、县为三级之地方制度。由于国家动荡不止,州刺史已代郡守而为地区最高长官,仍不得不付以相当之军权。于是刺史往往加都督诸军事,其权尤重者加使持节,再次加假节,不称都督者或称监,或单称督。
在名义上,州为高级地方行政区,而事实上州之性质各有不同,有本为大都会或为军事重镇者,有处于边远地区或地狭人稀者,于是不得不参照南北朝以来的习惯划定为上中下三等。因此,上州地位特别提高,由南北朝之都督改称总管,尤其重要者,其州为大总管府,刺史由大总管兼领。唐代在未设节度使以前皆沿此制,最上等之州为大都督府,次为都督府,下等不设。无论州之等级如何,刺史之官衔中始终带有持节军事字样,如苏州刺史的全衔即为使持节苏州诸军事苏州刺史,直至宋代犹如此,虽然是虚文,亦因本州皆有州兵之故。 刺史与都督在名分上分掌民政与军政,各自成一机构,各有官属。即使为同一人,而机构不相混。及至安史之乱后,内地亦授边疆之例纷纷设立节度观察使,于是刺史之正官仍存,而都督之名节度观察所夺,大抵有节度或观察使之处,其所驻在之州刺史即由本使自兼,而所辖之各州刺史,则以节度或观察使为长官,须听其号令,不能直接上奏朝廷,而下行之公文亦必由节度或观察使转发。
刺史之名直至辽、金尚未全废,元代废。清代在文字上往往用做知州的称呼。南北朝之州刺史往往以王公贵戚为之,加将军号以示尊崇,若他官为刺史而不带将军者,则谓之单车刺史,其权力较轻。
12.给事中。给事中三字就是在内廷服务之意,汉制,无论何官加上给事中的衔称,都可以出入宫内,接近皇帝,所以与中常侍、侍中、给事黄门、奉朝请等都称加官。即非正规官,自然无员额,也无一定职掌。据《汉书》所载,有给事中加官的人,本官的高卑颇相悬殊,有的是御史大夫、将军、九卿,有的不过是博士、谒者。魏、晋以后才渐渐变为正官,在南北朝属于集书省。《隋书·百官志》称其职务为掌侍从左右,献纳得失,矫正文书。而后魏给事中之名号特别多,给事中之外又有中给事中,并且给事中又加以职务分别,如选部给事中、主客给事中、南北部给事中等。
到了唐朝,给事中为门下省的重要职务,秩正五品,编制四人。据白居易称其职掌说:“凡制敕本变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其言较之六典、职官志尤为明切。若清代的上谕,直接用皇帝的名义发出,就无所谓封驳了,即使科道可以建言,只能在事后补救。宋代给事中已经成为虚名,而另外在银台司设封驳司以代给事中之任,元丰新官制始恢复给事中的本职。
关于给事中之职务,是不能与门下省各官分开的。在唐、宋三省制度中,门下省除侍中及门下侍郎为主官外,其主要成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左补阙、左拾遗、起居郎,中书省除中书令及中书侍郎为主官外,其主要成员为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至谏议大夫以下至补阙、拾遗(宋代改为正言司谏)兼掌侍从规谏,在宋代别称谏院,其人称为谏官,而御史台之侍御史、殿中侍御、监察御史则专主纠劾官吏,称为台官,二者性质完全不同,而常人往往不解。宋代以后三省制度废除,谏官尽罢。
又散骑常侍在唐朝以前本为参与机要的内廷要职,唐代已成为位置罢退大臣之空名。宋代并此名亦废,故门下省官名存于明清者仅余给事中一种,而给事中之性质愈变愈失去其原来的意思。俗称给事中为给谏,其实,古代的给谏是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的合称,意义不相同。
给事中在隋朝因避讳改名给事郎,唐高宗时改为东台舍人,不久又复旧名,至明清之给事中则分为六科给事中。
明朝制度,按六部分为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吏科、工科四人,礼科六人,户科、刑科八人,兵科十人。均为正、从七品官,其职务部分仍沿唐、宋之旧,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则又与御史互为出入。给事中衙署即在午门外东、西朝房,章奏均必经其手,故权势尤重。与御史合称科道,或称台垣。台指御史,垣指给事中。清制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秩为正五品。不再为独立机构,改属都察院,实际上与御史职务亦无区别,名义上仍大体沿明朝旧制,如外官领凭后仍须赴科画字。
13.枢密院(使)。枢的意思就是国家发号施令的机构或朝廷重臣。枢密院是宋代设置的最高军政枢纽。在秦、汉时本为太尉之职,但是,在秦、汉以后各朝军事重权往往寄托于权臣而中央机构之权因此或大为消减,或仅存空名。以唐代而论,唐初的三省六部制,兵部四司,即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兵部职掌军令。但是至唐朝中叶以后,外而藩镇,内而禁军,皆无统辖其军令之机构。至宋代始设枢密院为最高军政枢纽,与中书省共同执政,国家军政号令才稍稍恢复正常。如宋太祖将实力最强的禁军分属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三衙统领(管理),但是调集军队的权力归枢密院。枢密院的最高长官为枢密使、枢密副使。宋代以后的元、明、清废枢密院,置兵部,明代定制之初,以五军都督府掌军令,以兵部掌军政。清代军权全部由皇帝掌握,兵部到唐、宋时期几乎徒有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