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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有效法律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和有效形式。能不能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直接关系到地方权力机关的威信,也事关全体公民能否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本文就如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一探讨。为便于下文的论述,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某一阶段对某一部门法的执法或司法情况进行的集中式检查,而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意义上的执法检查。
一、 执法检查的内容与形式。现实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的内容选择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或贪大求全,或围绕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内容开展工作,结果反而重点不突出,对一些深层次和有难度的问题不敢触及,怕无法收场,因此无法体现当地人民群众的需求,成了一项“面子工程”,完全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地方特色。与此相适应,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的长期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检查时间短则一天,长也仅两、三天,基本上用来听汇报。汇报材料大都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有的汇报材料就是本单位的工作总结的翻版,党政工团的先进事迹样样都有,惟独不谈或很少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者和被检查者皆大欢喜,结果是损害法律至上的基础和人大的权威。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执法检查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确定执法检查的内容时要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并且查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搜集新闻媒体法制报道中的案例,从中发现焦点问题,以确定执法检查的内容。执法检查也要改变形式,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到第一线去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掌握第一手真实材料。除已有的常规形式外,还要加上暗查、突击检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各地权力机关还可以结合所检查的法律创造其他形式,如查阅案卷、走访当事人等。在检查中,时间作为一种存在形式也要充分保证。用两天甚至一天的时间进行执法检查是绝对不够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历时三个月,才产生了不同凡响的效果。当然,我们也绝不能以时间长短论“英雄”,而要以百姓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时间不是绝对的标准,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标准。
二、 执法检查的主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应仅仅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还应有其他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现实中,执法检查很少有其他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参加,不但削弱了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也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明显减少,因此执法检查应成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场地。由于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法律,加之地方财政的限制,也不可能对代表进行系统的培训。所以我们至少要使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对所要检查的部门法律进行系统学习,以避免代表因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甚了解而在检查中一言不发,执法检查报告成为工作人员的自我表述,导致人大代表主体地位丧失,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因此,对确无时间参加法律学习或者对所检查的法律不熟悉的,就不要让他们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以保证执法检查活动的严肃性。
三、 执法检查的效果。执法检查是人大的一项日常工作,其效果不是一下子就能显现出来的,它需要一段整改时间,而这段时间是执法检查的关键时期。但作为集中式执法检查其效果必须立竿见影,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日常的执法检查要与集中式的执法检查相结合,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解决的,要在集中式执法检查中解决,集中式执法检查应成为人大解决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最后关卡。要想达到好的效果,执法检查报告是关键。执法检查报告要围绕法律实施情况来写,最好能像法院判决书那样,违反了哪一条就写明那一条,而不要笼统地写。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询问。会议产生的意见要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应切实改进,并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也可将整改的书面报告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促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对于特别重大的违法事件,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长期不见效果的,要动用质询,质询依然不管用的,要动用罢免手段,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还有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敢于曝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引起百姓的反响,起到轰动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
一、 执法检查的内容与形式。现实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的内容选择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或贪大求全,或围绕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内容开展工作,结果反而重点不突出,对一些深层次和有难度的问题不敢触及,怕无法收场,因此无法体现当地人民群众的需求,成了一项“面子工程”,完全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地方特色。与此相适应,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的长期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检查时间短则一天,长也仅两、三天,基本上用来听汇报。汇报材料大都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有的汇报材料就是本单位的工作总结的翻版,党政工团的先进事迹样样都有,惟独不谈或很少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者和被检查者皆大欢喜,结果是损害法律至上的基础和人大的权威。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执法检查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确定执法检查的内容时要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并且查看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所反映的突出问题,搜集新闻媒体法制报道中的案例,从中发现焦点问题,以确定执法检查的内容。执法检查也要改变形式,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到第一线去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掌握第一手真实材料。除已有的常规形式外,还要加上暗查、突击检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各地权力机关还可以结合所检查的法律创造其他形式,如查阅案卷、走访当事人等。在检查中,时间作为一种存在形式也要充分保证。用两天甚至一天的时间进行执法检查是绝对不够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历时三个月,才产生了不同凡响的效果。当然,我们也绝不能以时间长短论“英雄”,而要以百姓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时间不是绝对的标准,但也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标准。
二、 执法检查的主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的主体不应仅仅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还应有其他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现实中,执法检查很少有其他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参加,不但削弱了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也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明显减少,因此执法检查应成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场地。由于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来学习法律,加之地方财政的限制,也不可能对代表进行系统的培训。所以我们至少要使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对所要检查的部门法律进行系统学习,以避免代表因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甚了解而在检查中一言不发,执法检查报告成为工作人员的自我表述,导致人大代表主体地位丧失,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因此,对确无时间参加法律学习或者对所检查的法律不熟悉的,就不要让他们参加执法检查活动,以保证执法检查活动的严肃性。
三、 执法检查的效果。执法检查是人大的一项日常工作,其效果不是一下子就能显现出来的,它需要一段整改时间,而这段时间是执法检查的关键时期。但作为集中式执法检查其效果必须立竿见影,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日常的执法检查要与集中式的执法检查相结合,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解决的,要在集中式执法检查中解决,集中式执法检查应成为人大解决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最后关卡。要想达到好的效果,执法检查报告是关键。执法检查报告要围绕法律实施情况来写,最好能像法院判决书那样,违反了哪一条就写明那一条,而不要笼统地写。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询问。会议产生的意见要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应切实改进,并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也可将整改的书面报告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促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对于特别重大的违法事件,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长期不见效果的,要动用质询,质询依然不管用的,要动用罢免手段,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还有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敢于曝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引起百姓的反响,起到轰动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