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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重作判决作与不作未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分析和考证重作判决的制度归属和功能价值,发现重作判决在诉讼法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等维度上存在理论缺陷。新《行政诉讼法》虽然沿用了重作判决制度,但新法通过规范诉讼类型,完善给付判决、变更判决等一系列的判决制度,已经改变了重作判决制度的适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