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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进化论是在对建构论唯理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多贬抑理性的作用,从而走向了与法律建构论者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因而有必要确立"科学的法律进化论".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上,应以科学的法律进化论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并通过一般条款、判例法和习惯法这些工具,适当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此克服法典所固有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