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离不合理的教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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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多年关注中国教育问题,发现教育公平是困惑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引发争议最多的教育问题。因为,公平事关每个人的权利,也牵涉诸多既得利益者。笔者试图面对当今我国教育公平的现实困惑——比如,随迁子女入学、异地高考、义务教育均衡、职业教育及民办教育被歧视,以至高考加分腐败、自主招生的潜规则等,希望能从制度、机制着手,寻求治本之策。
  虽然教育制度改革“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想绕开制度问题,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行修补,总是治标而不治本。事实上,教育公平受制于教育制度。
  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使其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对此,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7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正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等各个环节,加强随迁子女教育服务。
  解决随迁子女在城市求学、升学的问题,是我国改革教育公平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有舆论认为,这为进一步扩大教育公平扫除了障碍——户籍一直就被认为是“影响公民平等教育”的重要因素。在笔者看来,将受教育者的求学权利、升学权利与户籍挂钩,造成了求学、升学的户籍歧视。此外,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要以县乡财政为主。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加大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可县乡财政在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上,还是占“大头”。由县乡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必然导致各地的义务教育资源不均衡,因为各地的教育投入将受制于各地的财政实力。这其实是我国义务教育存在严重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校际差异的根源所在。
  与之对应的一个现象是,地方政府只把户籍人口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即根据户籍人口确定教育拨款,这在农村地区似乎问题不大。但在城市地区,却存在严重问题——随迁子女在城市无法顺利求学。表面上看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籍,其背后的原因,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2008年,国务院明确要求,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为原则,解决随迁子女的城市求学问题。这被视为教育公平的一大进步。很多人认为,按照这一规定,随迁子女在城市求学问题将不再是问题。而这不再是问题的问题,近年来一直有问题。
  今年,北京、广东等地,随迁子女入学的门槛比以往更高,执行也更加严格。一些无法满足入学条件的孩子,只能黯然回老家求学,成为留守儿童。大城市的教育管理者解释,由于城市生源增加,义务教育学位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所有随迁子女的入学需要,因此只有抬高门槛。北京教育部门甚至明确指出,保障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责任在户籍地政府。
  这显然有违教育公平。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可是,地方政府为随迁子女求学设置门槛,却没有问责,也无从问责。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随迁子女入学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政府设置门槛,并不违规。此次教育部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说,要“坚持分类指导,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平等接受教育”。解读这一要求,其潜台词就是:流入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视情况而定,而不是完全取消门槛。
  事实上,流入人口越多,流入地学校接收的随迁子女越多,所需投入的经费就越多。为此,国家层面不好强制要求流入地政府做到“一个都不能少”。而为节省教育投入,流入地政府就会设置很高的入学门槛。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层面设立了奖励机制,奖励那些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较好的地方政府。
  笔者以为,要建立解决随迁子女城市求学的长效机制,应建立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过去的县乡财政为主,转为强化省级财政统筹,才能做到省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同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这就很大程度突破了户籍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学费随学籍走”的机制。即一个学生的学费可从流出地带入流入地。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同等的国家教育资源,不是因地区而异,因人的身份而异。
  必须意识到,当前诸多的教育制度,在户籍上附加了教育福利,由此制造教育的户籍歧视。受教育者的平等受教育权没有得到保障。合理的教育制度,将从户籍上剥离不合理的教育福利,也由此降低户籍的价值,凸显每个公民个体的权利。这其实也是户籍改革的出路所在,我国的教育也才有更坚实的公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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