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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技术侦查具有隐蔽性强、侵权性高和司法强制性等特质,故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为尽快侦查破案而违规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最终导致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造成这一负面影响的原因,某种程度上与国家技术侦查法律规制不完善相关。由此,建立健全技术侦查法制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制定合法合理且贴合国情的技术侦查手段使用规范,杜绝技术侦查手段滥用。本文阐述了技术侦查理论内涵和法制构想。
关键词:技术侦查;内涵;法制构想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手段
在我国,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秘密检查、密搜密取、网络侦查与取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根据刑事案件技术侦查的需要,常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如下六种具体手段:
1.电子监听
电子监听是指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侦查人员将其专有的、专用的窃听设备,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关系人对其口头谈话的内容实行全方位监听的侦查技术措施。例如,对特定侦查对象或涉案关系人的家庭会客室、卧室、办公室等谈话场所进行监听。鉴于监听的内容是特定的侦查对象口头交流的内容,侦查人员必须将监听设备事先安置于或安装于被监听人的物理活动空间之内,特别是私密性的起居卧室,即住所内。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监听不仅为侦破案件获取线索,更重要的是对后续刑事诉讼活动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提供法律上的支撑;电子监听形成的视听资料涉及“声纹比对”和“声纹的同一性认定”。
2.电信监控
电信监控是指利用电信部门的光缆通道电信电话网络接口植入监控设备对嫌疑人有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获取案件嫌疑人信息(对嫌疑人电话通讯往来记录单据的提取属书证范畴);通过必要的无线网络对被监控人的手机进行定位监控和对手机信息内容进行截获、密取的侦查技术措施。电信监控的优越性在于侦查人员不会侵入被监控人的物理活动空间,实行的是“居住外监控”,但要借助电信部门信息资源和添附设备才能完成。
3.电子监控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监控涵盖了静态电子监控和动态电子监控两大部分,静态电子监控主要是指对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性监控,受监控设备的固定性、有限性所囿;对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电子监控往往采取动态监控的方式,如:手机定位监控、可移动交通工具的跟踪监控等,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抓捕和延续性犯罪活动的证据收集。
4.邮件秘密检查
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国内邮件的即时检查和国际邮件的出关检查是获取犯罪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纸质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线索、涉案关系人、隐匿的犯罪书证;通过对载体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存置于U盘、光盘、硬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中与犯罪有关的信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包裹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转移的赃物和作案工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J快递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有效地封堵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的企图;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国际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及时破解犯罪嫌疑人跨境出逃、转移赃款的图谋。邮件秘密检查后在证据的固定上还需经过事后“扣押程序”的补证和“辨认程序”的补强。
5.密搜密取
密搜密取是指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针对可能存留的犯罪证据,在被搜查人不知晓的前提下,实行秘密搜查和秘密取证的技术侦查措施。密搜密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遵循“紧急状态”或“必然性反应”及“趁热追击”、“突然案件应对”的原则,旨意在有效地防止犯罪证据的灭失、毁弃等异常情况的发生。
6.网络侦查与取证
网络侦查与取证是指对互联网络这一虚拟空间涉嫌犯罪行为人而展开的秘密技术侦查手段的统称,包括个人邮箱邮件通信内容及其互联网文字、声音、图像通信的截取,对储存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秘密调取,对上网轨迹、上网地址进行查询、定位等均为网络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二、技术侦查法律规制构想
1.建立健全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体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术侦查的性质决定其必当以“侵权”为代价。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降低技术侦查代价,应当合理设计技术侦查程序,制定与现实相符的侵权补救条例,确保公民隐私权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必要救济与保护。具体地说,首先要赋予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权利受到侦查机关侵害;同时防范侦查人员主观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通过告知当事人,可便于核对、确定情况属实与否,为辩护形成证据链。其次,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当事人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抗议,可向相关机关提起复议。若侦查机关所用侦查手段确实非法或违背适用性原则,当立即停止并撤销技术侦查手段,对当事人作出实际补偿。
2.清晰设定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通讯监听、秘密跟踪、秘密录像、秘密录音及拍照等行为,通常用于组织犯罪案件、毒品走私案件、重大贪污行贿案件、恐怖袭击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利益案件、案情紧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对其具体适用范围作明确限定,且在侦查的过程中,当首选常规侦查措施进行案件侦查,若运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成功破案,方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
组织犯罪案件具有性质复杂、危害大、涉及人员广等特点,若不借助秘密拍照、通讯窃听或踪迹跟踪等侦查手段,侦查破案的可能性较低,很难还原案件事实;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国家主权、政权稳固、领土完整均有严重威胁,故可对此类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属于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故实施技术侦查手段限制少数嫌疑人权利,能够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对危害性较小,故不宜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参照常规方法立案侦查即可;此外,对于案情紧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手段,以缩短破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因常规手段侦查极易错过最佳破案时机。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唯一适用对象,若其他人员和案件有直接关联,也可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但需明确指出不可对第三人采取技术侦查,如嫌疑人的律师。
参考文献:
[1]高哲远.侦查监督视野下技术侦查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108-111.
[2]张跃兵.技术侦查的基本含义及其适用[J].净月学刊,2013,(6):26-30.
关键词:技术侦查;内涵;法制构想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手段
在我国,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秘密检查、密搜密取、网络侦查与取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侦查手段。目前根据刑事案件技术侦查的需要,常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如下六种具体手段:
1.电子监听
电子监听是指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侦查人员将其专有的、专用的窃听设备,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关系人对其口头谈话的内容实行全方位监听的侦查技术措施。例如,对特定侦查对象或涉案关系人的家庭会客室、卧室、办公室等谈话场所进行监听。鉴于监听的内容是特定的侦查对象口头交流的内容,侦查人员必须将监听设备事先安置于或安装于被监听人的物理活动空间之内,特别是私密性的起居卧室,即住所内。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监听不仅为侦破案件获取线索,更重要的是对后续刑事诉讼活动证据的收集、固定、运用提供法律上的支撑;电子监听形成的视听资料涉及“声纹比对”和“声纹的同一性认定”。
2.电信监控
电信监控是指利用电信部门的光缆通道电信电话网络接口植入监控设备对嫌疑人有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获取案件嫌疑人信息(对嫌疑人电话通讯往来记录单据的提取属书证范畴);通过必要的无线网络对被监控人的手机进行定位监控和对手机信息内容进行截获、密取的侦查技术措施。电信监控的优越性在于侦查人员不会侵入被监控人的物理活动空间,实行的是“居住外监控”,但要借助电信部门信息资源和添附设备才能完成。
3.电子监控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监控涵盖了静态电子监控和动态电子监控两大部分,静态电子监控主要是指对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性监控,受监控设备的固定性、有限性所囿;对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电子监控往往采取动态监控的方式,如:手机定位监控、可移动交通工具的跟踪监控等,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抓捕和延续性犯罪活动的证据收集。
4.邮件秘密检查
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国内邮件的即时检查和国际邮件的出关检查是获取犯罪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纸质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线索、涉案关系人、隐匿的犯罪书证;通过对载体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存置于U盘、光盘、硬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中与犯罪有关的信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包裹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转移的赃物和作案工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J快递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有效地封堵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的企图;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国际邮件的秘密检查可以及时破解犯罪嫌疑人跨境出逃、转移赃款的图谋。邮件秘密检查后在证据的固定上还需经过事后“扣押程序”的补证和“辨认程序”的补强。
5.密搜密取
密搜密取是指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针对可能存留的犯罪证据,在被搜查人不知晓的前提下,实行秘密搜查和秘密取证的技术侦查措施。密搜密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遵循“紧急状态”或“必然性反应”及“趁热追击”、“突然案件应对”的原则,旨意在有效地防止犯罪证据的灭失、毁弃等异常情况的发生。
6.网络侦查与取证
网络侦查与取证是指对互联网络这一虚拟空间涉嫌犯罪行为人而展开的秘密技术侦查手段的统称,包括个人邮箱邮件通信内容及其互联网文字、声音、图像通信的截取,对储存在网络空间中的信息进行秘密调取,对上网轨迹、上网地址进行查询、定位等均为网络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
二、技术侦查法律规制构想
1.建立健全技术侦查的侵权救济体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术侦查的性质决定其必当以“侵权”为代价。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降低技术侦查代价,应当合理设计技术侦查程序,制定与现实相符的侵权补救条例,确保公民隐私权在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必要救济与保护。具体地说,首先要赋予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其权利受到侦查机关侵害;同时防范侦查人员主观篡改原意或扭曲案件事实,通过告知当事人,可便于核对、确定情况属实与否,为辩护形成证据链。其次,赋予当事人复议权。当事人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抗议,可向相关机关提起复议。若侦查机关所用侦查手段确实非法或违背适用性原则,当立即停止并撤销技术侦查手段,对当事人作出实际补偿。
2.清晰设定技术侦查的具体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手段包括通讯监听、秘密跟踪、秘密录像、秘密录音及拍照等行为,通常用于组织犯罪案件、毒品走私案件、重大贪污行贿案件、恐怖袭击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利益案件、案情紧急案件和其他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但需对其具体适用范围作明确限定,且在侦查的过程中,当首选常规侦查措施进行案件侦查,若运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成功破案,方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
组织犯罪案件具有性质复杂、危害大、涉及人员广等特点,若不借助秘密拍照、通讯窃听或踪迹跟踪等侦查手段,侦查破案的可能性较低,很难还原案件事实;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对国家主权、政权稳固、领土完整均有严重威胁,故可对此类犯罪案件亦需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刑事案件多属于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犯罪案件,故实施技术侦查手段限制少数嫌疑人权利,能够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至于刑期低于三年的刑事案件,其相对危害性较小,故不宜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参照常规方法立案侦查即可;此外,对于案情紧急的犯罪案件也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手段,以缩短破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因常规手段侦查极易错过最佳破案时机。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唯一适用对象,若其他人员和案件有直接关联,也可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但需明确指出不可对第三人采取技术侦查,如嫌疑人的律师。
参考文献:
[1]高哲远.侦查监督视野下技术侦查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108-111.
[2]张跃兵.技术侦查的基本含义及其适用[J].净月学刊,2013,(6):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