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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同为教师的妻子给我讲了一个《神奇的手提袋》的故事。那是她在一所乡镇中心小学当班主任时发生的事情:
一天,学校要求交200元的书本费和学杂费。学生齐飞早上将钱拿来,放在课桌上就去玩了。当他回来时,200元钱不见了,他哇哇大哭起来。
妻子闻讯赶来,问明了一切。
钱刚刚丢失,搜肯定能搜出来,但搜出来了又如何处理?万一搜不出来又如何下台…一妻子在想着对策。
看看手中的手提袋,妻子突然有了主意。
“同学们,齐飞同学的钱不知道被哪位同学捡到了,我相信那位捡到钱的同学正在为如何还给失主犯愁呢!捡到东西不交,那可是据为己有啊,我相信我们班不会有这样的同学!要是被我查出哪位同学据为己有,我将毫不客气!”妻子的声音提高了很多。
“我这里有一个手提袋,我把它放在教室外边,同学们一个一个地走出教室,我希望捡到钱的同学将钱放到手提袋中。”妻子接着说。
同学们按座次一个一个地走出教室,又走了进来。没出去过的学生越来越少,妻子的心情也越来越紧张:
钱能不能回来?钱回不来怎么办?……
等最后一个同学刚走进教室,妻子马上让齐飞去检查手提袋。
全班同学都伸长脖子盯着门口,有的同学索性站了起来。妻子也提心吊胆地朝门口张望。
“钱回来了!老师、老师…”
听到齐飞惊喜的喊声,妻子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教室内也响起一阵欢呼声。
妻子快步走上讲台,示意大家安静。
“同学们,我们中间的某位同学又经受住了一次考验,我为他出色的表现感到骄傲!我也为能教大家感到骄傲!”妻子动情地说。
教室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分不清掌声是为了钱的失而复得,是为了改过的同学,还是为了妻子的话。
(案例提供: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小学刘金路)
案例二
参加工作的第二年,我在临淄区梧台镇中心小学任教,担任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一天,班上一名叫李强的学生买了一个精致的小闹钟到校玩耍,同学们都很羡慕。中午去给学生放午学时,李强哭着告诉我,他的小闹钟不见了,怎么找也找不到,不知被谁偷去了。
我不由得火冒三丈,是谁这么大胆,竟敢偷东西!我想小闹钟现在肯定在哪个捣蛋鬼手中,便告诉李强,小闹钟最晚在下午上课前就会自己回来。我随即责令学生坐好,在班级内讲了一通“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大道理,并声明如果不主动承认错误,被我查出将严肃处理。我的目的不在于让学生交出小闹钟,而在于敲山震虎。讲完以后,我让大家检查自己的书包,是不是别人不小心把小闹钟放到了自己的书包中。我是想给拿小闹钟的这名同学一个台阶和一个改过的机会。
几分钟后,没有人回答。我厉声宣布,迅速整理书包放到桌斗中,一分钟后到教室外整队,让班长一个一个搜查书包。队伍排完,面向我站立,班长迫不及待地要到教室内搜查书包。当时虽然年轻,但搜查学生书包违法这点常识我还是懂的。我告诉班长:不要乱来。小闹钟不在教室内,在同学们身上,请做好准备,一个一个搜身。我心想,和我玩花招你们还嫩点吧。我一边说着一边目不转睛地盯着全体学生。班长跃跃欲试,队伍中的韩涛显露出慌乱不安的神色,不住地往袖筒中塞东西。难道是他拿了李强的小闹钟?韩涛是个孤儿,跟着叔叔生活,叔叔是一个锁匠。韩涛虽然性格孤僻,但却喜欢捣鼓些小玩具。是他无疑。为了给韩涛一点面子,我宣布马上放学,小闹钟下午上学时就会在李强的桌斗内出现。同学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半信半疑地走了。我把韩涛悄悄地叫到办公室,韩涛乖乖地交出了小闹钟。原来,韩涛非常喜欢小闹钟,自己又买不起,便拿了它。他后悔地说:今后再也不拿别人的东西了。
我原谅了韩涛,并答应替他保密。
下午。小闹钟按时出现在李强的桌斗内,同学们都夸我料事如神。
(案例提供: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实验小学齐国凤)
声音
严盈霞(江苏省昆山市玉峰实验学校)
如果我们做一个问卷调查,看成年人中有多少人小时候没有过偷东西的经历,结果一定会令人大吃一惊。我估计童年没有“偷”过东西的人是非常少的,但是成年以后继续偷东西的人也是很少的,否则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因此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偷窃(其实也包括撒谎等)是童年必然的(甚至是必要的)经历,儿童面对的是他们所未曾经验过的世界,他们注定要在错误中成长。所以对教育者而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儿童是否犯错,而在于是否通过这些错误让儿童本人以及周围人从错误中得到健康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有几个根深蒂固的观念:
一是儿童偷窃问题与成人偷窃问题性质不一样,因此必须用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不能演变为警察与小偷的关系。
二是在儿童偷窃问题上,理解比惩罚更重要,或者说,惩罚必须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警察不必理解小偷为什么要偷窃,他只关注事实(虽然有时候也考虑动机,但不过是作为量刑的参照);教师则必须理解儿童为什么要这样做,处理偷窃事件往往是对一个孩子教育的新的开始。
三是偷窃问题处理的核心是促进儿童本人以及周围儿童的成长,而不是破案或者惩罚。在某些情境之下,破案甚至不是处理的前提。
从这三点认识出发来看这两个案例,两位老师的处理都是妥当的,但是工作都没有完成。
两位老师有一点做得非常好,就是都注意到了要保护儿童,这是处理偷窃事件的前提。如果因为老师的原因让孩子名誉扫地失去自尊,孩子就有可能沦为真正的小偷。
第一位老师诉诸孩子的良心,并且充分地利用了班级情境,既推进了儿童的反省,其实也无声地教育了其他同学,这种做法也是解决低龄儿童偷窃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但是,钱也有可能没有被放回手提袋,这里有几种可能(我们先要假设这种交出钱的方式是安全的):一是这个学生是惯犯或者心理素质很好:二是学生内心还处在激烈的斗争之中;三是钱已经转移(从提供的材料来看,是有这种可能)。因此无论钱是否回来,都不是教育的结束。老师的关注点仍然在破案上,而没有以此事为契机,对全班儿童进行有效的教育。
第二位老师诉诸威吓。目的更明确。就是破案。但是,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搜查儿童是违法的,它的负面效应很大。老师也知道搜查违法,但是仍然以搜查来威胁学生。威胁的前提是儿童相信老师有权力或者有权利搜查,这种错误认识的危害是严重的。这是一次成功的破案,但却不是一次成功的教育。韩涛究竟为什么要偷窃?他有着怎样的家庭背景?对他的影响如何?韩涛的内心世界没有得到老师充分的关注,下一次还会不会偷 窃,我看不能保证。
总之,低龄儿童的偷窃问题往往是随机的、偶然的,惯犯很少,因此更要借助教育的力量使他们从错误中得到成长,不至于成长为惯犯。中学生的偷窃就相对比较严重,如果是惯犯,必要时甚至可以借用警方的力量。
专家观点
王晓春(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班主任遇到盗窃行为,他的工作应分两个层次:
首先,必须搞清事实真相(破案),这是起码要求。做不到这一点,不但谈不到教育,而且会影响同学情绪,影响班风,降低教师威信。
其次,要通过这件事教育当事人和全班同学。这是更重要的任务。也就是说,真相大白了,盗窃者找到了,物归原主了,该赔偿赔偿了,远不是事情的结束。要有后续工作,要让当事者和周围同学都因此事受到教育,提高觉悟以防今后发生类似事件,这才是更重要的。
在小学,由于孩子年龄小,破案是比较容易的。教师采用敲山震虎法,察言观色法,诱供逼供法(此法不妥),同学揭发法,逐个搜查法(此法违法),良心发现法…常常都有效果。
于是小学教师就可能自我感觉良好,觉得工作比较成功。可是他们往往没有注意到:他们虽然破了案,却并没有搞清孩子偷拿东西的真正动因和心理机制,因此很难预防“下一次”。
比如在案例二中,教师是用敲山震虎法和审问法破了案,事后原谅了这个孩子,这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问:一个四年级的孩子,不算小了,羡慕别人的东西就拿,属于心理问题还是品德问题?是初犯还是屡犯?这些问题如果不搞清楚,单纯给孩子留面子是不够的,因为你只是处理完了这件“事情”,并没有对症下药解决孩子的思想问题。这只是做了半截子工作。
在案例一中,教师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孩子的“良心发现”上。这个孩子果然良心发现了,于是教师写出了这么一个成功的案例。可是据我所知,更多的教师同样用这种办法却失败了。为什么?因为每个学生的“良心”状况是不同的。他的良心若被错误观念吃掉了(这是常有的事)怎么办?在实际生活中,用这种办法真正解决问题的,比例其实小得多,小学也许有希望,中学的可能性就不大了。这种工作方法对专业水平的要求是不高的,教师只要做点“感召”工作,等着学生来自首就行了。愚以为这种案例与其说是研究文章,不如说更像宣传“人之初,性本善”的故事。这种案例读多了教师会越来越天真的,而一旦用此法解决不了问题,他们就会怨天尤人。在中学则第一关就很难过,班主任常常破不了案,对付小学生那套简单战术不顶事,良心发现法尤其不灵。事情真相都搞不清楚,后续工作就更谈不到了。
对于盗窃案件,教师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是寻找证据,寻找当事人行为和言语的破绽,让当事人无话可说,他才可能承认。这有点类似刑侦工作。作案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一般学生的作案能力毕竟不够“专业”,只要我们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总可以找出破绽。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观察能力、推理能力、“审讯”能力,而我们的教师往往只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教本领,当然就不够用了。
据我自己的研究,中学生盗窃常见的有习惯性盗窃、品德型盗窃和心理型盗窃三类,其根源往往要追溯到家庭影响,要一个一个诊断。一般说来,年龄小的学生治疗效果好,积习浅的学生治疗效果好,家长品德好的学生治疗效果好。若家长手脚就不干净,那我们对孩子的期望值就要下调,控制住他,让他在班里没有机会作案就是了。
(责编 子 君)
同为教师的妻子给我讲了一个《神奇的手提袋》的故事。那是她在一所乡镇中心小学当班主任时发生的事情:
一天,学校要求交200元的书本费和学杂费。学生齐飞早上将钱拿来,放在课桌上就去玩了。当他回来时,200元钱不见了,他哇哇大哭起来。
妻子闻讯赶来,问明了一切。
钱刚刚丢失,搜肯定能搜出来,但搜出来了又如何处理?万一搜不出来又如何下台…一妻子在想着对策。
看看手中的手提袋,妻子突然有了主意。
“同学们,齐飞同学的钱不知道被哪位同学捡到了,我相信那位捡到钱的同学正在为如何还给失主犯愁呢!捡到东西不交,那可是据为己有啊,我相信我们班不会有这样的同学!要是被我查出哪位同学据为己有,我将毫不客气!”妻子的声音提高了很多。
“我这里有一个手提袋,我把它放在教室外边,同学们一个一个地走出教室,我希望捡到钱的同学将钱放到手提袋中。”妻子接着说。
同学们按座次一个一个地走出教室,又走了进来。没出去过的学生越来越少,妻子的心情也越来越紧张:
钱能不能回来?钱回不来怎么办?……
等最后一个同学刚走进教室,妻子马上让齐飞去检查手提袋。
全班同学都伸长脖子盯着门口,有的同学索性站了起来。妻子也提心吊胆地朝门口张望。
“钱回来了!老师、老师…”
听到齐飞惊喜的喊声,妻子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教室内也响起一阵欢呼声。
妻子快步走上讲台,示意大家安静。
“同学们,我们中间的某位同学又经受住了一次考验,我为他出色的表现感到骄傲!我也为能教大家感到骄傲!”妻子动情地说。
教室里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分不清掌声是为了钱的失而复得,是为了改过的同学,还是为了妻子的话。
(案例提供: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花园小学刘金路)
案例二
参加工作的第二年,我在临淄区梧台镇中心小学任教,担任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一天,班上一名叫李强的学生买了一个精致的小闹钟到校玩耍,同学们都很羡慕。中午去给学生放午学时,李强哭着告诉我,他的小闹钟不见了,怎么找也找不到,不知被谁偷去了。
我不由得火冒三丈,是谁这么大胆,竟敢偷东西!我想小闹钟现在肯定在哪个捣蛋鬼手中,便告诉李强,小闹钟最晚在下午上课前就会自己回来。我随即责令学生坐好,在班级内讲了一通“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大道理,并声明如果不主动承认错误,被我查出将严肃处理。我的目的不在于让学生交出小闹钟,而在于敲山震虎。讲完以后,我让大家检查自己的书包,是不是别人不小心把小闹钟放到了自己的书包中。我是想给拿小闹钟的这名同学一个台阶和一个改过的机会。
几分钟后,没有人回答。我厉声宣布,迅速整理书包放到桌斗中,一分钟后到教室外整队,让班长一个一个搜查书包。队伍排完,面向我站立,班长迫不及待地要到教室内搜查书包。当时虽然年轻,但搜查学生书包违法这点常识我还是懂的。我告诉班长:不要乱来。小闹钟不在教室内,在同学们身上,请做好准备,一个一个搜身。我心想,和我玩花招你们还嫩点吧。我一边说着一边目不转睛地盯着全体学生。班长跃跃欲试,队伍中的韩涛显露出慌乱不安的神色,不住地往袖筒中塞东西。难道是他拿了李强的小闹钟?韩涛是个孤儿,跟着叔叔生活,叔叔是一个锁匠。韩涛虽然性格孤僻,但却喜欢捣鼓些小玩具。是他无疑。为了给韩涛一点面子,我宣布马上放学,小闹钟下午上学时就会在李强的桌斗内出现。同学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半信半疑地走了。我把韩涛悄悄地叫到办公室,韩涛乖乖地交出了小闹钟。原来,韩涛非常喜欢小闹钟,自己又买不起,便拿了它。他后悔地说:今后再也不拿别人的东西了。
我原谅了韩涛,并答应替他保密。
下午。小闹钟按时出现在李强的桌斗内,同学们都夸我料事如神。
(案例提供: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实验小学齐国凤)
声音
严盈霞(江苏省昆山市玉峰实验学校)
如果我们做一个问卷调查,看成年人中有多少人小时候没有过偷东西的经历,结果一定会令人大吃一惊。我估计童年没有“偷”过东西的人是非常少的,但是成年以后继续偷东西的人也是很少的,否则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因此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偷窃(其实也包括撒谎等)是童年必然的(甚至是必要的)经历,儿童面对的是他们所未曾经验过的世界,他们注定要在错误中成长。所以对教育者而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儿童是否犯错,而在于是否通过这些错误让儿童本人以及周围人从错误中得到健康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有几个根深蒂固的观念:
一是儿童偷窃问题与成人偷窃问题性质不一样,因此必须用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不能演变为警察与小偷的关系。
二是在儿童偷窃问题上,理解比惩罚更重要,或者说,惩罚必须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警察不必理解小偷为什么要偷窃,他只关注事实(虽然有时候也考虑动机,但不过是作为量刑的参照);教师则必须理解儿童为什么要这样做,处理偷窃事件往往是对一个孩子教育的新的开始。
三是偷窃问题处理的核心是促进儿童本人以及周围儿童的成长,而不是破案或者惩罚。在某些情境之下,破案甚至不是处理的前提。
从这三点认识出发来看这两个案例,两位老师的处理都是妥当的,但是工作都没有完成。
两位老师有一点做得非常好,就是都注意到了要保护儿童,这是处理偷窃事件的前提。如果因为老师的原因让孩子名誉扫地失去自尊,孩子就有可能沦为真正的小偷。
第一位老师诉诸孩子的良心,并且充分地利用了班级情境,既推进了儿童的反省,其实也无声地教育了其他同学,这种做法也是解决低龄儿童偷窃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但是,钱也有可能没有被放回手提袋,这里有几种可能(我们先要假设这种交出钱的方式是安全的):一是这个学生是惯犯或者心理素质很好:二是学生内心还处在激烈的斗争之中;三是钱已经转移(从提供的材料来看,是有这种可能)。因此无论钱是否回来,都不是教育的结束。老师的关注点仍然在破案上,而没有以此事为契机,对全班儿童进行有效的教育。
第二位老师诉诸威吓。目的更明确。就是破案。但是,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搜查儿童是违法的,它的负面效应很大。老师也知道搜查违法,但是仍然以搜查来威胁学生。威胁的前提是儿童相信老师有权力或者有权利搜查,这种错误认识的危害是严重的。这是一次成功的破案,但却不是一次成功的教育。韩涛究竟为什么要偷窃?他有着怎样的家庭背景?对他的影响如何?韩涛的内心世界没有得到老师充分的关注,下一次还会不会偷 窃,我看不能保证。
总之,低龄儿童的偷窃问题往往是随机的、偶然的,惯犯很少,因此更要借助教育的力量使他们从错误中得到成长,不至于成长为惯犯。中学生的偷窃就相对比较严重,如果是惯犯,必要时甚至可以借用警方的力量。
专家观点
王晓春(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班主任遇到盗窃行为,他的工作应分两个层次:
首先,必须搞清事实真相(破案),这是起码要求。做不到这一点,不但谈不到教育,而且会影响同学情绪,影响班风,降低教师威信。
其次,要通过这件事教育当事人和全班同学。这是更重要的任务。也就是说,真相大白了,盗窃者找到了,物归原主了,该赔偿赔偿了,远不是事情的结束。要有后续工作,要让当事者和周围同学都因此事受到教育,提高觉悟以防今后发生类似事件,这才是更重要的。
在小学,由于孩子年龄小,破案是比较容易的。教师采用敲山震虎法,察言观色法,诱供逼供法(此法不妥),同学揭发法,逐个搜查法(此法违法),良心发现法…常常都有效果。
于是小学教师就可能自我感觉良好,觉得工作比较成功。可是他们往往没有注意到:他们虽然破了案,却并没有搞清孩子偷拿东西的真正动因和心理机制,因此很难预防“下一次”。
比如在案例二中,教师是用敲山震虎法和审问法破了案,事后原谅了这个孩子,这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要问:一个四年级的孩子,不算小了,羡慕别人的东西就拿,属于心理问题还是品德问题?是初犯还是屡犯?这些问题如果不搞清楚,单纯给孩子留面子是不够的,因为你只是处理完了这件“事情”,并没有对症下药解决孩子的思想问题。这只是做了半截子工作。
在案例一中,教师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孩子的“良心发现”上。这个孩子果然良心发现了,于是教师写出了这么一个成功的案例。可是据我所知,更多的教师同样用这种办法却失败了。为什么?因为每个学生的“良心”状况是不同的。他的良心若被错误观念吃掉了(这是常有的事)怎么办?在实际生活中,用这种办法真正解决问题的,比例其实小得多,小学也许有希望,中学的可能性就不大了。这种工作方法对专业水平的要求是不高的,教师只要做点“感召”工作,等着学生来自首就行了。愚以为这种案例与其说是研究文章,不如说更像宣传“人之初,性本善”的故事。这种案例读多了教师会越来越天真的,而一旦用此法解决不了问题,他们就会怨天尤人。在中学则第一关就很难过,班主任常常破不了案,对付小学生那套简单战术不顶事,良心发现法尤其不灵。事情真相都搞不清楚,后续工作就更谈不到了。
对于盗窃案件,教师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是寻找证据,寻找当事人行为和言语的破绽,让当事人无话可说,他才可能承认。这有点类似刑侦工作。作案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一般学生的作案能力毕竟不够“专业”,只要我们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总可以找出破绽。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观察能力、推理能力、“审讯”能力,而我们的教师往往只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教本领,当然就不够用了。
据我自己的研究,中学生盗窃常见的有习惯性盗窃、品德型盗窃和心理型盗窃三类,其根源往往要追溯到家庭影响,要一个一个诊断。一般说来,年龄小的学生治疗效果好,积习浅的学生治疗效果好,家长品德好的学生治疗效果好。若家长手脚就不干净,那我们对孩子的期望值就要下调,控制住他,让他在班里没有机会作案就是了。
(责编 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