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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特斯拉汽车在美国遇到了一点小麻烦:4月7日,威斯康星州一名律师文斯·梅根对特斯拉汽车的制造商提起了诉讼,其依据是该州的“柠檬法”。那么,到底什么是柠檬法,又会给特斯拉公司带来多大的影响呢?
拿过诺贝尔奖的柠檬
美国的汽车保有量素来是全球之首,随之而来的是二手车交易市場的繁荣,不少中国留学生都曾干过低价淘二手车的买卖。
然而,二手车的质量问题就成了一个大麻烦:单从外表上看,很难判断一辆二手车的质量如何,是否经历过事故及大修等等。即便让买主试驾两圈,很多问题依然是会隐藏起来;直到使用了十天半个月甚至大半年后,故障才逐渐地浮出水面,让买主后悔不迭。
而这个时候再去找卖主,未必能够轻易找到;即便找到,人家不理你又该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加州大学的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在1970年做过一个有趣的研究:他认为,买一辆二手车,就像是买一个没有打开的纸箱,购买者不知道里头装的是甜樱桃(质量优良的车)还是酸柠檬(质量糟糕的车)。那么,购买者的最优策略,就是假定这是一辆质量普通的车,既不太好也不太坏,就像是“酸酸甜甜的橙子”,出一个中等价格买下来,这样风险收益之比是最大的。
然而,对卖家而言,如果出售的是一辆精心保养、从未发生事故、性能良好的车子,遇到这样的买家就惨了:好车也卖不出好价钱。
于是,这个卖家很可能觉得满足不了心理价位,索性就不卖了。而对出售劣质车的卖家而言,这样的价格还是有赚头的,有坚持的动力。久而久之,卖“甜樱桃”的卖家纷纷离场,剩下的尽是“酸柠檬”和“酸甜的橙子”的卖家;再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市场里只会剩下“最酸的柠檬”,也就是质量最糟糕的二手车了,市场由此变成了一个“酸柠檬市场”。
这种奇怪的现象,就被归结为“劣币驱逐良币”,其根本原因在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基于提出这一理论的贡献,阿克罗夫教授荣获了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那么,这种现象该如何化解呢?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说来看,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唯一能避免“酸柠檬市场”的窘境出现的就是法律的干涉。在阿克罗夫的论文发表后不久,1975年,美国通过了《马格努森-莫斯法案》,对于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该法案的内容十分庞杂,简单来说,包括下面几项 :
一旦该产品(或服务)交付消费者使用,厂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所作出的承诺就是不可撤销、不可删减的,不允许事后反悔不认账。
如果该产品的质量,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厂商当初承诺的那样,则该厂商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退货等)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且不能额外收费;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因汽车刹车的问题而导致车祸),厂商也不能以商品价格作为赔偿上限(除非质量保证书上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对于带有严重质量缺陷的产品,究竟是退货还是更换、修理,决定权在消费者而不是厂商手中。这个法案是以提出的两位议员的名字命名的,但更多的时候,它还是被简称为《柠檬法案》,因为它最初的动机,就是为了解决我们刚才提到的“酸柠檬市场”的困境。
回到二手车交易问题上来,不难看出,有了《柠檬法案》之后,二手车的买主就放心多了,哪怕你拿劣质车坑了我,我也有权找你退钱;对于那些卖优质车的卖家而言,可以名正言顺地把价格提高,反正心里没鬼,不怕以后买家来找麻烦;唯一不爽的就是那些卖“酸柠檬”的劣质车卖家——而他们正是市场应该驱逐的害群之马。由此,市场秩序得到了维护,厂家也会有动力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行业水平因此而发展。
这,就是“柠檬法”的威力所在。
它的应用范围,也从汽车迅速扩展到各种消费品上。而各州据此制定的州法律,大体与其类似,只不过是细节上有所区别而已。
特斯拉的麻烦
这次特斯拉电动汽车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与威斯康星州制定的“柠檬法”有关。
该州法律规定,如果一辆汽车的某个严重故障,经销商一年内修理了4次还没能解决;或某个故障让车主累计30天不能使用该车(不要求这30天是连续的),则车主有权要求制造商免费更换一辆新车,或者干脆退钱。
如果制造商拒绝这一要求,而法庭又最终裁定该车确实是“酸柠檬”的,制造商不但要全额退款、承担诉讼费,还会被勒令赔偿车主等于购买价格的款项,也就是“退一赔一”。
当然,该故障必须是足以对安全行驶、正常用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并且制造商在出厂时已经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不过,如果一个制造商对自己的汽车都不敢作出质保的承诺,估计这样的车子压根就没人敢买。所以,该州的柠檬法实际上是覆盖了绝大部分汽车的。
而提起诉讼的梅根先生,去年3月花了近10万美元,买了一辆特斯拉的电动汽车。该车故障不断,在买来的五个月时间里,趴窝的时间就超过了两个月。于是,按照该州法律规定,他提出要特斯拉公司退钱,但对方没有答应,他只好依法起诉了特斯拉公司。
特斯拉公司对此拒绝发表评论。
当然,即便这场官司输了,20万美元对于该公司也不过是毛毛雨而已。但是,此案一出,已经有不少律师开始在网上征集有同类遭遇的特斯拉电动汽车车主,准备发起集体诉讼(原告只需要签署一个简单的表格即可参加诉讼,其他的司法流程由律师包办;原告不交律师费,如果胜诉的话,律师按照协议在赔偿金中以一定比例获得报酬)。考虑到特斯拉电动汽车之前口碑不是太好,倘若官司真的开打,那赔偿金额恐怕就不是一两百万的事了。
把美国的“柠檬法”,与我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比较一下,就会发现还是有一些东西值得借鉴的。
首先,我国的规定中,以列举的形式,把能够提请退货的“质量问题”限定在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等主要零部件上;而美国的柠檬法,则规定为足以影响安全行驶和正常使用即可,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更宽。比如,梅根先生所主张的“影响使用”的情形之一,就是该车车门的门把手常常拉不开……
其次,我国的规定中,如果制造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换汽车的,依法也只能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与动辄数十万的车价相比,处罚力度实在太轻。而美国很多州的“柠檬法”,直接规定了“退一赔一”的原则,对厂家的威慑力度就大多了。
当然,考虑到我国对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出台过程相当曲折,现在的规定与“柠檬法”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也算是相当大的进步了。希望通过特斯拉公司的这场官司,能让更多的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也让立法者进一步重视这个问题,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拿过诺贝尔奖的柠檬
美国的汽车保有量素来是全球之首,随之而来的是二手车交易市場的繁荣,不少中国留学生都曾干过低价淘二手车的买卖。
然而,二手车的质量问题就成了一个大麻烦:单从外表上看,很难判断一辆二手车的质量如何,是否经历过事故及大修等等。即便让买主试驾两圈,很多问题依然是会隐藏起来;直到使用了十天半个月甚至大半年后,故障才逐渐地浮出水面,让买主后悔不迭。
而这个时候再去找卖主,未必能够轻易找到;即便找到,人家不理你又该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加州大学的乔治·阿克罗夫教授在1970年做过一个有趣的研究:他认为,买一辆二手车,就像是买一个没有打开的纸箱,购买者不知道里头装的是甜樱桃(质量优良的车)还是酸柠檬(质量糟糕的车)。那么,购买者的最优策略,就是假定这是一辆质量普通的车,既不太好也不太坏,就像是“酸酸甜甜的橙子”,出一个中等价格买下来,这样风险收益之比是最大的。
然而,对卖家而言,如果出售的是一辆精心保养、从未发生事故、性能良好的车子,遇到这样的买家就惨了:好车也卖不出好价钱。
于是,这个卖家很可能觉得满足不了心理价位,索性就不卖了。而对出售劣质车的卖家而言,这样的价格还是有赚头的,有坚持的动力。久而久之,卖“甜樱桃”的卖家纷纷离场,剩下的尽是“酸柠檬”和“酸甜的橙子”的卖家;再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市场里只会剩下“最酸的柠檬”,也就是质量最糟糕的二手车了,市场由此变成了一个“酸柠檬市场”。
这种奇怪的现象,就被归结为“劣币驱逐良币”,其根本原因在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基于提出这一理论的贡献,阿克罗夫教授荣获了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那么,这种现象该如何化解呢?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说来看,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唯一能避免“酸柠檬市场”的窘境出现的就是法律的干涉。在阿克罗夫的论文发表后不久,1975年,美国通过了《马格努森-莫斯法案》,对于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该法案的内容十分庞杂,简单来说,包括下面几项 :
一旦该产品(或服务)交付消费者使用,厂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所作出的承诺就是不可撤销、不可删减的,不允许事后反悔不认账。
如果该产品的质量,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厂商当初承诺的那样,则该厂商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退货等)来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且不能额外收费;如果因质量问题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因汽车刹车的问题而导致车祸),厂商也不能以商品价格作为赔偿上限(除非质量保证书上已经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对于带有严重质量缺陷的产品,究竟是退货还是更换、修理,决定权在消费者而不是厂商手中。这个法案是以提出的两位议员的名字命名的,但更多的时候,它还是被简称为《柠檬法案》,因为它最初的动机,就是为了解决我们刚才提到的“酸柠檬市场”的困境。
回到二手车交易问题上来,不难看出,有了《柠檬法案》之后,二手车的买主就放心多了,哪怕你拿劣质车坑了我,我也有权找你退钱;对于那些卖优质车的卖家而言,可以名正言顺地把价格提高,反正心里没鬼,不怕以后买家来找麻烦;唯一不爽的就是那些卖“酸柠檬”的劣质车卖家——而他们正是市场应该驱逐的害群之马。由此,市场秩序得到了维护,厂家也会有动力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行业水平因此而发展。
这,就是“柠檬法”的威力所在。
它的应用范围,也从汽车迅速扩展到各种消费品上。而各州据此制定的州法律,大体与其类似,只不过是细节上有所区别而已。
特斯拉的麻烦
这次特斯拉电动汽车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与威斯康星州制定的“柠檬法”有关。
该州法律规定,如果一辆汽车的某个严重故障,经销商一年内修理了4次还没能解决;或某个故障让车主累计30天不能使用该车(不要求这30天是连续的),则车主有权要求制造商免费更换一辆新车,或者干脆退钱。
如果制造商拒绝这一要求,而法庭又最终裁定该车确实是“酸柠檬”的,制造商不但要全额退款、承担诉讼费,还会被勒令赔偿车主等于购买价格的款项,也就是“退一赔一”。
当然,该故障必须是足以对安全行驶、正常用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并且制造商在出厂时已经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不过,如果一个制造商对自己的汽车都不敢作出质保的承诺,估计这样的车子压根就没人敢买。所以,该州的柠檬法实际上是覆盖了绝大部分汽车的。
而提起诉讼的梅根先生,去年3月花了近10万美元,买了一辆特斯拉的电动汽车。该车故障不断,在买来的五个月时间里,趴窝的时间就超过了两个月。于是,按照该州法律规定,他提出要特斯拉公司退钱,但对方没有答应,他只好依法起诉了特斯拉公司。
特斯拉公司对此拒绝发表评论。
当然,即便这场官司输了,20万美元对于该公司也不过是毛毛雨而已。但是,此案一出,已经有不少律师开始在网上征集有同类遭遇的特斯拉电动汽车车主,准备发起集体诉讼(原告只需要签署一个简单的表格即可参加诉讼,其他的司法流程由律师包办;原告不交律师费,如果胜诉的话,律师按照协议在赔偿金中以一定比例获得报酬)。考虑到特斯拉电动汽车之前口碑不是太好,倘若官司真的开打,那赔偿金额恐怕就不是一两百万的事了。
把美国的“柠檬法”,与我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比较一下,就会发现还是有一些东西值得借鉴的。
首先,我国的规定中,以列举的形式,把能够提请退货的“质量问题”限定在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等主要零部件上;而美国的柠檬法,则规定为足以影响安全行驶和正常使用即可,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更宽。比如,梅根先生所主张的“影响使用”的情形之一,就是该车车门的门把手常常拉不开……
其次,我国的规定中,如果制造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换汽车的,依法也只能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与动辄数十万的车价相比,处罚力度实在太轻。而美国很多州的“柠檬法”,直接规定了“退一赔一”的原则,对厂家的威慑力度就大多了。
当然,考虑到我国对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出台过程相当曲折,现在的规定与“柠檬法”的核心内容基本一致,也算是相当大的进步了。希望通过特斯拉公司的这场官司,能让更多的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也让立法者进一步重视这个问题,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