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媒体中常因各种利益对明星事件进行报道,或有些艺人常用炒作的来达到宣传的目的,然而,为了达到目的而进行恶性营销使流言在大众媒介中传播造成恶性影响,一方面误导了大众舆论导向,另一方面这是对当事人本身的侵权行为,本文探讨流言的传播规律和扼制流言传播的方式,对当事人权益保护进行案例研究。
关键词:流言; 名誉权保护;媒介控制
一、内涵与概念
第一流言,是在非正式渠道下广泛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它不仅是信息空白的补充,还是群体在信息缺乏的状况下进行集体磋商的结果,因此,它具有信息分享和意见表达双重属性。[1]明星流言则是指影视及娱乐界某明星自身与周边发生的各种故事。在传播学中属于流言的范畴,此类消息有可能情况属实,也可能无中生有,比如谣言。明星的流言可以分为奇闻轶事和个人隐私两大类。而这类流言不论真假,媒体报道往往不与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有关,而受众对流言往往持姑且听之的态度。明星对流言的态度,也往往以有利于自己名声的传播度为主,并不在乎它的负面作用。而流言的媒介效应,区别于其他流言,是指新闻对事件的不了解而产生的缺实报道,这即是本文中所说的新闻中的明星流言效应。流言传播过程中伴随出现的是谣言。谣言在流言在传播的过程中,加入了舆论成分,进一步对事实进行各种扭曲化,使其更脱离事件真实情况本身,即“造谣”。第二媒介控制: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制度对大众传播的控制,它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制度等等。
二、明星流言效应——媒介营销方式
明星流言效应在经纪公司为艺人打开知名度中被广泛应用,在艺人进入文化圈初期能起到电池雷鸣的效果,为艺人制造话题迅速上位,在媒介中轰炸受众视觉感官,能在短期内长驱直入的入驻到各类媒体搜索名单之列,利用流言来炒作,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被称为明星流言效应炒作。当事件当事人也就是艺人本身被超过五家媒体集体报道,那么炒作即被视为是成功的,知名度随之打开。之所以运用流言进行宣传和炒作,是因为“流言”是明星效应当中的一种媒体营销方式,相较于艺人扎实待在剧组里一年半载地演一部戏来说,炒作为明星打开话题度,提升明星知名度的时间要更短,成本也要更低。即使其一直没有像样的艺术作品,但靠新闻炒作也能保持其曝光率居高不下,这样的名人效应为其带来可观的媒体资源和经济来源。
三、明星流言的负面效应案例分析
新闻的报道是一把雙刃剑,因此而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例如,在最近报道中爆料的某艺人出轨事件。当事人在事后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消极回应,事件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对此事进行了解释和网络视频说明。但是,事件对当事人本身所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该报道在初期正好遇上当事人主演的电视剧开播时间,各媒体曾分析该行为是其为宣传新剧所进行的一次“营销炒作”。然而,随着剧集的开播,我们可以看到丑闻的爆出对其影视作品的宣传并没有起到良性宣传作用,反而降低了该电视剧的收视率。同时,明星在演艺圈的声誉也受到影响,其贤妻良母、事业顺利的形象一下子跌入谷底。无论是今后的产品代言还是作为演员身份继续演戏,亦或是出席各种活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影响。撇开人们在评判一个明星是否符合传统道德,就其其本身的隐私权而言是受到侵害的。
四、当事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媒介控制
相关调查表明:流言生成于主流传媒的缺位,平息于民众信息权力的恢复;在流言的最初阶段,存在着属于中产阶层的敏感人群,这意味着传播管理有可能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流言传播对于“道听途说”的明显的信道依赖,表明了流言在信息封锁之中更可能演变为谣言和谎言。[2]这说明主流媒体对事件进行正面报道有助于制止流言继续扩散。在现阶段,常用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①“沉默的螺旋”让流言被主流覆盖。应对流言的第一种方式:使流言变成“沉默的螺旋”,在新的主流报道冲洗之下,该事件逐渐被受众遗忘。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因其他不得已明说的理由,拒绝回应事件的真实情况,继续让流言在传播中发酵升级成更离谱的谣言,让大家猜其真相,这种方式是较常见的处理方式。②召开记者会澄清事实。第二种处理手段,则是召开记者会公开解释事实,这种做法,利用了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方式来遏制流言进一步传播。同时,这也是一种危机公关的常用手段,当然,这种方式必须处理妥当,否则,因为在记者会上的解释不清或者言辞不当,会引起媒体臆测,点燃新的谣言风暴。③在主流媒体中发布声明。众多明星对于新闻中的不实报道,采取的更多的维权手段便是以经纪公司或者明星工作室的名义发布声明,以文字方式正面解释事实真相本身的真实情况。该方式较为严肃正式,以正视听,但其本身法律效力较低。而另一种方式则是发布律师函,起诉侵权人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并起到证明作用和事实上警示作用的法律文书。④走司法程序进行申诉维权。网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3]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当事人名誉权的保护在新媒体阶段的立法仍然比较薄弱。当事人需主动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进行维权。并且,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新闻发布者即信源的不确定性和隐匿性,维权的道路更为漫长和艰难。
名誉权保护在立法阶段,须透析新媒体特性,与网络当前技术相结合,研究各种虚拟环境下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可行性方式,才能将维权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蔡静,流言:阴影中的社会传播[D],复旦大学,2006.
[2]杜骏飞,流言的流变:SARS舆情的传播学分析[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 40 (5):116-124.
[3]刘满达,孔昱,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J],《浙江社会科学》,2007(3):202-205.
作者简介:周虹伶(1985.08~),女,南宁学院讲师,专业:法学、传播学,研究方向:媒介传播与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单位:南宁学院)
关键词:流言; 名誉权保护;媒介控制
一、内涵与概念
第一流言,是在非正式渠道下广泛传播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它不仅是信息空白的补充,还是群体在信息缺乏的状况下进行集体磋商的结果,因此,它具有信息分享和意见表达双重属性。[1]明星流言则是指影视及娱乐界某明星自身与周边发生的各种故事。在传播学中属于流言的范畴,此类消息有可能情况属实,也可能无中生有,比如谣言。明星的流言可以分为奇闻轶事和个人隐私两大类。而这类流言不论真假,媒体报道往往不与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有关,而受众对流言往往持姑且听之的态度。明星对流言的态度,也往往以有利于自己名声的传播度为主,并不在乎它的负面作用。而流言的媒介效应,区别于其他流言,是指新闻对事件的不了解而产生的缺实报道,这即是本文中所说的新闻中的明星流言效应。流言传播过程中伴随出现的是谣言。谣言在流言在传播的过程中,加入了舆论成分,进一步对事实进行各种扭曲化,使其更脱离事件真实情况本身,即“造谣”。第二媒介控制: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制度对大众传播的控制,它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制度等等。
二、明星流言效应——媒介营销方式
明星流言效应在经纪公司为艺人打开知名度中被广泛应用,在艺人进入文化圈初期能起到电池雷鸣的效果,为艺人制造话题迅速上位,在媒介中轰炸受众视觉感官,能在短期内长驱直入的入驻到各类媒体搜索名单之列,利用流言来炒作,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被称为明星流言效应炒作。当事件当事人也就是艺人本身被超过五家媒体集体报道,那么炒作即被视为是成功的,知名度随之打开。之所以运用流言进行宣传和炒作,是因为“流言”是明星效应当中的一种媒体营销方式,相较于艺人扎实待在剧组里一年半载地演一部戏来说,炒作为明星打开话题度,提升明星知名度的时间要更短,成本也要更低。即使其一直没有像样的艺术作品,但靠新闻炒作也能保持其曝光率居高不下,这样的名人效应为其带来可观的媒体资源和经济来源。
三、明星流言的负面效应案例分析
新闻的报道是一把雙刃剑,因此而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例如,在最近报道中爆料的某艺人出轨事件。当事人在事后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消极回应,事件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对此事进行了解释和网络视频说明。但是,事件对当事人本身所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该报道在初期正好遇上当事人主演的电视剧开播时间,各媒体曾分析该行为是其为宣传新剧所进行的一次“营销炒作”。然而,随着剧集的开播,我们可以看到丑闻的爆出对其影视作品的宣传并没有起到良性宣传作用,反而降低了该电视剧的收视率。同时,明星在演艺圈的声誉也受到影响,其贤妻良母、事业顺利的形象一下子跌入谷底。无论是今后的产品代言还是作为演员身份继续演戏,亦或是出席各种活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和影响。撇开人们在评判一个明星是否符合传统道德,就其其本身的隐私权而言是受到侵害的。
四、当事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媒介控制
相关调查表明:流言生成于主流传媒的缺位,平息于民众信息权力的恢复;在流言的最初阶段,存在着属于中产阶层的敏感人群,这意味着传播管理有可能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流言传播对于“道听途说”的明显的信道依赖,表明了流言在信息封锁之中更可能演变为谣言和谎言。[2]这说明主流媒体对事件进行正面报道有助于制止流言继续扩散。在现阶段,常用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①“沉默的螺旋”让流言被主流覆盖。应对流言的第一种方式:使流言变成“沉默的螺旋”,在新的主流报道冲洗之下,该事件逐渐被受众遗忘。选择这种方式,主要是因其他不得已明说的理由,拒绝回应事件的真实情况,继续让流言在传播中发酵升级成更离谱的谣言,让大家猜其真相,这种方式是较常见的处理方式。②召开记者会澄清事实。第二种处理手段,则是召开记者会公开解释事实,这种做法,利用了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方式来遏制流言进一步传播。同时,这也是一种危机公关的常用手段,当然,这种方式必须处理妥当,否则,因为在记者会上的解释不清或者言辞不当,会引起媒体臆测,点燃新的谣言风暴。③在主流媒体中发布声明。众多明星对于新闻中的不实报道,采取的更多的维权手段便是以经纪公司或者明星工作室的名义发布声明,以文字方式正面解释事实真相本身的真实情况。该方式较为严肃正式,以正视听,但其本身法律效力较低。而另一种方式则是发布律师函,起诉侵权人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并起到证明作用和事实上警示作用的法律文书。④走司法程序进行申诉维权。网络名誉权是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名誉的权利。[3]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于当事人名誉权的保护在新媒体阶段的立法仍然比较薄弱。当事人需主动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进行维权。并且,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取证的困难度,以及新闻发布者即信源的不确定性和隐匿性,维权的道路更为漫长和艰难。
名誉权保护在立法阶段,须透析新媒体特性,与网络当前技术相结合,研究各种虚拟环境下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可行性方式,才能将维权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蔡静,流言:阴影中的社会传播[D],复旦大学,2006.
[2]杜骏飞,流言的流变:SARS舆情的传播学分析[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3, 40 (5):116-124.
[3]刘满达,孔昱,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初探[J],《浙江社会科学》,2007(3):202-205.
作者简介:周虹伶(1985.08~),女,南宁学院讲师,专业:法学、传播学,研究方向:媒介传播与法律保护研究。
(作者单位:南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