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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幕友是清代地方政府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非官僚阶层,他们以自己的法律专长,介入到司法审判活动中,甚至能够操纵地方司法大权。因为他们是受雇于地方长官,所以不受朝廷的管制,幕友对清代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是封建专制高度强化、官僚政治进入晚期、文化颓靡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雇佣关系。
【关键词】清代 政府体系 雇佣关系 幕友
“上自公卿,下自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牢,刑名薄书出其身,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此段话说明了清代政府自上而下不可缺少的工作者——幕友。幕友是清代封建专制统治达到高度集权时而畸形膨胀的产物,他们不是正规的官员,而是清政府雇佣的,但是为清政府官僚统治体系所不可缺少。
一、清代幕友产生的过程
幕友,亦称幕宾、幕客、幕僚、宾师、西宾、师爷等,是受雇于清代地方长官而帮助其处理行政事务的佐理人员。据学者考证,幕友最早产生于明代中晚期,到清代时,这种雇佣关系普遍存在于清代的各级政府中,而且其作用也发挥到了极致。幕友多属仕途不畅或者科举考试的落马者,且享有丰厚的待遇,所以他们大多自愿到官府去投充。对此章学诚作了具体的说明:他认为绍兴男子聪明,二弟多人少,生存压力大,于是许多人转而研习公文律例,充当幕友为生。对绍兴的师爷,浙江总督李卫也曾评论说:“绍兴地方许多老百姓都精通律例”。另外操此业者大部分出自江浙地区,并以绍兴为主,这也是刑名目有的一个地域特色.
清代幕友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名、钱谷、书启、征比、账房,朱墨等,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各级政府所必不可少的是刑名幕友和钱粮幕友。“刑名”一词源于战国,“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因此,地方行政体系中这种非官僚阶层的雇佣关系是封建制度的附庸和畸形发展的产物,但它却是清代地方衙门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有其必要性。
二、清代幕友产生的原因
清初雇佣幕友是因满洲贵族入主中原之后,各地官府所用的武夫、满人基本不识汉字,不通文墨,只有靠网罗一些文人入幕来帮助。到清代中晚期时,这种雇佣关系大规模的发展,形成一种不可收拾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清政府“首尊满洲”维持统治、科举制下地方官员法律素质匮乏、司法审判任务加重、制衡胥吏的需要。特别是明清两朝以八股取士的制度,读书人更不懂得管理国家的学问,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只不过空话而已。刚刚入仕的地方官不得不雇佣一批熟悉地方事务的人员来管理事务。
三、幕友的地位和职责
幕友受地方长官的礼聘,以“宾” 、“友”的身份介入地方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但他们是地方官个人出资聘用的,从他们所承担的具体事务中可以看出,表为佐理,实为主官,因而享有较高的地位。
1.幕友的地位
幕友与其地方政府长官的关系从主官礼聘的“关书”中可以略知一二。清代地方主官聘请幕友要给“关书”,如:
“全红柬写,敦请某号几兄先生到某署办理刑名、钱粮、摺奏、书启、笔墨一切实践,岁奉修金若干两,按月致送;每月火食大钱若干,此定,愚弟某顿首拜。后面写年、月、日;封套写关书二字。外备聘金一对。”
这张“关书”反映了两个问题:第一:幕友是主官以个人名义出资所聘,所以又称为“内幕”。第二:“关书”相当于现行的契约或者雇佣合同,但缺少期限限制,不能等同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幕友受制于主官,但又无隶属关系,因此便形成了幕友“合则留,不合则去”的潜规则。
清代幕友集僚、师、宾三种角色于一身,对于大多数幕友来说,幕是一种谋生的职业,它以官员的位置为依存,官做得好,幕自然荣耀;官做得不好,幕虽无责,但也无光;幕友为了前程,只能是尽心尽力“佐治”。幕友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清政府“首尊满洲” 、“满汉一体”的基本国策,为笼络人心,重视受儒家文化熏陶的儒士。其次,幕友懂得一些相关法规律例、赋税钱粮等方面的專业知识,能够妥善的处理有关一些民生的事务。由此可见,幕友的地位要比吏的高的多。
2.幕友的职责
幕友职责有所侧重,在各级司法审判活动中,州县一级的最广、最多,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尤以刑名幕友最为明显。(1)拟写呈词:清代起诉称为“呈控”。按照清律,一般案件的亲属均可向官府提出控诉,呈控要经过审查诉状形式和控告人的诉讼条件,官府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即所谓的“批词”。这一过程是由幕友来完成的,于是便形成了“批出自内幕之手,官画诺”的现象。(2)确定审期:幕友要根据案件本身和主官具体情况做出安排,如案件复杂程度、被告和人证、物证数量及其远近和“不理刑名日”等来确定审期。审期确定后,经主官同意,在发到刑房,由刑房书吏制成“示审牌”,悬挂于衙门口,或派人通知当事人和证人,这些工作都是由幕友来完成的。(3)参与幕后庭审:由于幕友是主官私人所聘,所以不能公然出现在公堂上,幕友以幕后参与庭审的方式介入司法审批程序,这是诸如书吏之人所不能的。但其介入的深浅程度很难把握,浅则出谋划策,深则越俎代庖,极易成为台后主手,官员成了幕友牵线的木偶,幕友反客为主自然轻而易举。(4)撰写司法公文:制作判词、撰写公文是幕友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良好机会,清代判词主要出自刑名幕友之手,各级政府的案件经州县审理后要立即向府至督府通禀,以后随着案件的进展要随时详报,即“通详”,下级向上级报告审理案件的经过及最后的判决意见,这些公文都是由幕友一手经办。可见,这些过程中很难避免违反规则的现象出现。(5)复核驳诘案件:这是府、司、院三级官府中幕友的职责。府一级的职责是复核州县上报的刑案,包括复核州县解送的人犯,查核案卷,查实有无翻供,是否需要驳回重审,人证、物证是否准确。清代幕友普遍出现在各级政府中,游离于职官体制之外,时刻“代官而治”,难免会出现操纵司法审判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家权利向法定制度外的流逸,经常出现幕友擅权的恶弊。 五、清代幕友雇佣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诉求
清代一向有“无幕不成衙”的说发,幕友“代官而治”的事实在清代已经昭然于世。清代幕友盛极一时,幕友利用这种便利与各级官府沟通私人关系,常常在私下里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贪污受贿,对社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清代地方政府中,州县拥有权利,但各种权利的行使却操纵在幕友手中,这为幕友擅权提供了可能,但要想廉洁、高效的运作,也必须遏制幕友擅权。
清代幕友被广泛雇佣并委以重任,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秘书人才严重匮乏的体现,也是封建统治者强化专制统治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毫无疑问,规模庞大的幕友集团对维护清朝地方政权稳定和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有过积极的作用。但这个庞大的集团却利用自己的专长操持权利、要挟长官、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严重危害了社会。
中国政治体系由传统形态向近代形态的转变开始于晚清。从清朝对幕友的大量雇佣和对幕友制度的表达层面看,已经认识到官与吏不可分离,这种私人性质的雇佣关系不可消除,并对这种关系痛心疾首。从清朝政府管理的实践层面及其消极层面看,一是反映出清代政府管理专业人员的需求的诉求;二是揭示了科举制的危机及走出传统社会的需求;三是隐含着政治与行政、政务人员与事务人员相分离的诉求。这种体制,在幕友官僚化与地方行政体系正规化的过程中必然会矛盾重重。
参考文献
[1]梁章钜(清)·《制义丛话》卷七《隶典》
[2]幕友,见《管理内务府现行则例》引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上谕:幕客、幕,均见于《清世祖实录》卷3.
[3]《章氏遗书郑》第45页
[4]《朱批御旨·李卫奏议》卷二,第47页
[5]司马迁:《史记》卷63,《老庄申韩传》
[6]翟东堂.论清代的刑名幕友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43-144
[7]李霞.论清代的幕友[J].黑龙江农垦师专学报,2003,(4):19
[8]贺长龄等.皇朝经世编说胥吏[M].台北:国风出版社,1963
[9]刘睿彻.中国古代档案工作中的胥吏之害[J].档案学研究,1999,(1):20--21):
[10]清.何長龄,等(编).清经世文编[C]. 北京,中华书局,1992.
[11]宫中档案雍正奏折[Z]. 台北: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1979.
[12]徐珂.清稗类钞[M],第11册,胥役类,“倒吏例”条. 中华书局,1986
[13]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14]清.贺长龄等(编).清经世文编卷24[C],《清惩治贫贱吏胥折》.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15]清.袁守定. 国民录[A],政书集成[M]. 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16]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332)
[17]陆平州.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91)
[18]宫中档案·雍正朝奏折[Z].台北: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五年闰三月初七,《清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1979.
【关键词】清代 政府体系 雇佣关系 幕友
“上自公卿,下自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牢,刑名薄书出其身,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此段话说明了清代政府自上而下不可缺少的工作者——幕友。幕友是清代封建专制统治达到高度集权时而畸形膨胀的产物,他们不是正规的官员,而是清政府雇佣的,但是为清政府官僚统治体系所不可缺少。
一、清代幕友产生的过程
幕友,亦称幕宾、幕客、幕僚、宾师、西宾、师爷等,是受雇于清代地方长官而帮助其处理行政事务的佐理人员。据学者考证,幕友最早产生于明代中晚期,到清代时,这种雇佣关系普遍存在于清代的各级政府中,而且其作用也发挥到了极致。幕友多属仕途不畅或者科举考试的落马者,且享有丰厚的待遇,所以他们大多自愿到官府去投充。对此章学诚作了具体的说明:他认为绍兴男子聪明,二弟多人少,生存压力大,于是许多人转而研习公文律例,充当幕友为生。对绍兴的师爷,浙江总督李卫也曾评论说:“绍兴地方许多老百姓都精通律例”。另外操此业者大部分出自江浙地区,并以绍兴为主,这也是刑名目有的一个地域特色.
清代幕友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名、钱谷、书启、征比、账房,朱墨等,其中最重要的,也是各级政府所必不可少的是刑名幕友和钱粮幕友。“刑名”一词源于战国,“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因此,地方行政体系中这种非官僚阶层的雇佣关系是封建制度的附庸和畸形发展的产物,但它却是清代地方衙门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有其必要性。
二、清代幕友产生的原因
清初雇佣幕友是因满洲贵族入主中原之后,各地官府所用的武夫、满人基本不识汉字,不通文墨,只有靠网罗一些文人入幕来帮助。到清代中晚期时,这种雇佣关系大规模的发展,形成一种不可收拾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清政府“首尊满洲”维持统治、科举制下地方官员法律素质匮乏、司法审判任务加重、制衡胥吏的需要。特别是明清两朝以八股取士的制度,读书人更不懂得管理国家的学问,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只不过空话而已。刚刚入仕的地方官不得不雇佣一批熟悉地方事务的人员来管理事务。
三、幕友的地位和职责
幕友受地方长官的礼聘,以“宾” 、“友”的身份介入地方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但他们是地方官个人出资聘用的,从他们所承担的具体事务中可以看出,表为佐理,实为主官,因而享有较高的地位。
1.幕友的地位
幕友与其地方政府长官的关系从主官礼聘的“关书”中可以略知一二。清代地方主官聘请幕友要给“关书”,如:
“全红柬写,敦请某号几兄先生到某署办理刑名、钱粮、摺奏、书启、笔墨一切实践,岁奉修金若干两,按月致送;每月火食大钱若干,此定,愚弟某顿首拜。后面写年、月、日;封套写关书二字。外备聘金一对。”
这张“关书”反映了两个问题:第一:幕友是主官以个人名义出资所聘,所以又称为“内幕”。第二:“关书”相当于现行的契约或者雇佣合同,但缺少期限限制,不能等同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幕友受制于主官,但又无隶属关系,因此便形成了幕友“合则留,不合则去”的潜规则。
清代幕友集僚、师、宾三种角色于一身,对于大多数幕友来说,幕是一种谋生的职业,它以官员的位置为依存,官做得好,幕自然荣耀;官做得不好,幕虽无责,但也无光;幕友为了前程,只能是尽心尽力“佐治”。幕友之所以有如此高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清政府“首尊满洲” 、“满汉一体”的基本国策,为笼络人心,重视受儒家文化熏陶的儒士。其次,幕友懂得一些相关法规律例、赋税钱粮等方面的專业知识,能够妥善的处理有关一些民生的事务。由此可见,幕友的地位要比吏的高的多。
2.幕友的职责
幕友职责有所侧重,在各级司法审判活动中,州县一级的最广、最多,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尤以刑名幕友最为明显。(1)拟写呈词:清代起诉称为“呈控”。按照清律,一般案件的亲属均可向官府提出控诉,呈控要经过审查诉状形式和控告人的诉讼条件,官府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即所谓的“批词”。这一过程是由幕友来完成的,于是便形成了“批出自内幕之手,官画诺”的现象。(2)确定审期:幕友要根据案件本身和主官具体情况做出安排,如案件复杂程度、被告和人证、物证数量及其远近和“不理刑名日”等来确定审期。审期确定后,经主官同意,在发到刑房,由刑房书吏制成“示审牌”,悬挂于衙门口,或派人通知当事人和证人,这些工作都是由幕友来完成的。(3)参与幕后庭审:由于幕友是主官私人所聘,所以不能公然出现在公堂上,幕友以幕后参与庭审的方式介入司法审批程序,这是诸如书吏之人所不能的。但其介入的深浅程度很难把握,浅则出谋划策,深则越俎代庖,极易成为台后主手,官员成了幕友牵线的木偶,幕友反客为主自然轻而易举。(4)撰写司法公文:制作判词、撰写公文是幕友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良好机会,清代判词主要出自刑名幕友之手,各级政府的案件经州县审理后要立即向府至督府通禀,以后随着案件的进展要随时详报,即“通详”,下级向上级报告审理案件的经过及最后的判决意见,这些公文都是由幕友一手经办。可见,这些过程中很难避免违反规则的现象出现。(5)复核驳诘案件:这是府、司、院三级官府中幕友的职责。府一级的职责是复核州县上报的刑案,包括复核州县解送的人犯,查核案卷,查实有无翻供,是否需要驳回重审,人证、物证是否准确。清代幕友普遍出现在各级政府中,游离于职官体制之外,时刻“代官而治”,难免会出现操纵司法审判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家权利向法定制度外的流逸,经常出现幕友擅权的恶弊。 五、清代幕友雇佣对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诉求
清代一向有“无幕不成衙”的说发,幕友“代官而治”的事实在清代已经昭然于世。清代幕友盛极一时,幕友利用这种便利与各级官府沟通私人关系,常常在私下里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贪污受贿,对社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清代地方政府中,州县拥有权利,但各种权利的行使却操纵在幕友手中,这为幕友擅权提供了可能,但要想廉洁、高效的运作,也必须遏制幕友擅权。
清代幕友被广泛雇佣并委以重任,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秘书人才严重匮乏的体现,也是封建统治者强化专制统治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毫无疑问,规模庞大的幕友集团对维护清朝地方政权稳定和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有过积极的作用。但这个庞大的集团却利用自己的专长操持权利、要挟长官、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严重危害了社会。
中国政治体系由传统形态向近代形态的转变开始于晚清。从清朝对幕友的大量雇佣和对幕友制度的表达层面看,已经认识到官与吏不可分离,这种私人性质的雇佣关系不可消除,并对这种关系痛心疾首。从清朝政府管理的实践层面及其消极层面看,一是反映出清代政府管理专业人员的需求的诉求;二是揭示了科举制的危机及走出传统社会的需求;三是隐含着政治与行政、政务人员与事务人员相分离的诉求。这种体制,在幕友官僚化与地方行政体系正规化的过程中必然会矛盾重重。
参考文献
[1]梁章钜(清)·《制义丛话》卷七《隶典》
[2]幕友,见《管理内务府现行则例》引乾隆三十年十一月上谕:幕客、幕,均见于《清世祖实录》卷3.
[3]《章氏遗书郑》第45页
[4]《朱批御旨·李卫奏议》卷二,第47页
[5]司马迁:《史记》卷63,《老庄申韩传》
[6]翟东堂.论清代的刑名幕友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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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清.何長龄,等(编).清经世文编[C]. 北京,中华书局,1992.
[11]宫中档案雍正奏折[Z]. 台北: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1979.
[12]徐珂.清稗类钞[M],第11册,胥役类,“倒吏例”条. 中华书局,1986
[13]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
[14]清.贺长龄等(编).清经世文编卷24[C],《清惩治贫贱吏胥折》.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15]清.袁守定. 国民录[A],政书集成[M]. 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
[16]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332)
[17]陆平州.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91)
[18]宫中档案·雍正朝奏折[Z].台北: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五年闰三月初七,《清满役吏胥捐银选职疏》,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