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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体性事件与利益诉求的关联性
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一定的群体因自身的经济利益遭到破坏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采取暴力手段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威胁人生安全的破坏性事件。它具有突发性、矛盾的长期性、破坏性的特点。综合近年来多起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群体事件的爆发与一定阶级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有关。利益诉求是指一定的阶层或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而向社会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反映、宣示与运行的一种行为。群众因为其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又由于没有畅通有效和规范性的利益表达方式,使得他们的利益表达在基层受到漠视、拖延,或者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因此,这些得不到有效反馈的正当利益表达就会演变为集体的、对抗性的、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二、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缺陷
(一)利益主体诉求能力较弱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体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所拥有的政治财富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文化水平、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网络以及财富等方面,弱势群体在社会各阶层中都处于绝对劣势,以至于形成严重的落差感。因此他们的政治参与水平低、维权能力脆弱,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渠道去维护合法的权益,进而也就无法通过自身的政治行为去左右决策者的政策。另外,弱势群体与政治联系度差,还没有建立代表自己的利益组织。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去号召和聚集同样利益受损的人去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并且也得不到政府的关注,因而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同时弱势群体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去维护自己的权力。当他们想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高昂的诉求成本和时间成本会让他们望而却步。
(二)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
我国现有的人民群众表达利益的渠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信访制。但这些渠道都存在表达不畅,不能对群众的利益需求给予有效的回应。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这个称谓更多赋予的是光荣的政治荣誉,忽视了它本身所具备的职责、义务。很多代表对提案缺乏足够的时间去分析以及对群众的利益需求缺乏了解,往往在会议上是象征性地举手表决,提不出多大的实质性的意见,也就更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了。信访单位作为人民的信息窗口,是人民向领导机关反映意见的渠道,也是政府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代的信访制度中,信访部门责大权小。随着信访案件的增多,对于信访案件的回复显得更加随意性,甚至一些信访案件石沉海底,杳无音讯。
(三)利益诉求的采纳不规范
群体事件的利益主体都是采用非制度化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这种非制度化一方面反映在当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后,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不采取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采用“打、砸、抢、烧”等暴力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一些人采取自杀等激进的行为向基层政府表达自己的不满,扰乱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则反映在群众中的一些错误的认识——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他们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直接惊动高层领导,才有可能使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一些越级上访者不把自己的利益诉求向地方政府去表述,而是直接越级到省里、中央。最后则反映在政府部门的表达利益的方式和沟通渠道存在问题。正是由于老百姓诉诸的正常渠道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他们才会采取这最激进、最引人注目的表达方式。
三、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与传统文化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我国老百姓特别是一些底层群众身受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政治利益认识尚不够清楚,缺乏利益的表达意识、政治的参与意识,从而形成当代社会民主政治观念的缺乏、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现象。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都是按计划进行,人们的利益也是按照国家的计划模式来分配,因此追求个人利益和财富会变成资本主义的代名词。同时,由于传统理念下是重视国家利益轻视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维护个人利益的意识模糊。弱势群体自身的局限导致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低,无暇顾及自身的政治利益,因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也不足为奇了。
(二)科层官僚政府的弊端
中国长期以来采取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使得一些干部掌握了大部分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正是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没有清晰的界限以及有效的限制,从而导致我国的整个民主政治观念、民主发展的程度都很薄弱,以及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政治文化基础也极其缺乏。另一方面,一些利益表达组织的官僚主义严重、形同虚设,使得这些组织在思想、职能、权力、组织、管理制度、行政方式方面严重依附于政府,削弱了它的职能发挥,使得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行政程序复杂、利益表达渠道的成本很高,从而导致诉求无助、诉求无效 。比如,代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地位没有党的地位高。这就制约了人大的独立性、最高权威性,使其隶属于党和政府,不能完全发挥它的重大作用。
(三)地方政府缺乏服务于民的理念
政府部门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坚持在各项工作、各项制度上都要维护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绝不能以权谋私。但是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一些部门重视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执政为民的要求仅仅作为号召和表面的宣传。在当今的政府体制,基层政府和干部的压力仅仅来自于上级政府,而与底层社会群众没有多少关联。因此,基层政府就很难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把发展地方GDP作为唯一目标,他们热衷于创建项目、招商引资,甚至某些干部与商人勾结、以权谋私,对地方的民生问题不够重视。在他们眼中“群众利益是小事,自身利益是大事”。当群众面对利益损害向政府部门诉诸于求助时,就会遇到诉求无渠道、诉求无制度、诉求无人理的现象。
四、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完善
(一)培育利益诉求表达团体
“当一个社会中各种成分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或无法通过现成的有组织的集团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有可能触发人们蓄积着的不满,并会以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同时,十七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只有一个阶层或集团有自己的代表组织,并且这个组织的专业化程度、组织化程度越高,那么它就越能影响决策者的政策。由此,为弱势群体建立利益诉求团体就变得极为迫切了。根据我国政治群体的基本格局来看,利益诉求机制的组织必须围绕各行各业、城市和农村等来建立以高度的组织化、专业化的利益团体。有了这样的组织,才可以大大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广度和深度、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
(二)强化利益诉求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尚未建立与当今社会所提倡“让所有人都充分享有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的体制。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第一,从制度上来提高社会底层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比重,保证人大代表在各阶层的均衡性和广泛性,使城市贫民、农民等弱势群体能够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第二,由于当今的信访体制不完善、机构庞杂、信访功能错位等问题,政府必须进一步畅通底层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访制度。比如,规范各个单位信访部门的职能和责任,防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赋予信访部门更多的权力,平衡责重权轻的局面。第三,政府应出台一些政策来开创新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公众的利益诉求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政府只有积极完善利益诉求机制,才能让弱势群体充分享有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三)培育公民理性精神
群体事件的利益主体通常不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使用非制度化的暴力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培育公民理性精神,从而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首先,以教育为本,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只有弱势群体的软环境得到提高,才能革新他们的文化观念,建立现代化的法律意识。这样老百姓才能依照法律进行利益表达,才能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采取妨碍社会稳定的破坏性事件。其次,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环境是培育公民理性精神的基础。很多老百姓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无法满足,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扶持力度、增加他们的财政收入。总之,无论是从国家的和谐稳定还是从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的角度上,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都是必须。
参考文献:
[1]赵子良.农民利益表达权的缺失与保障[J].现代农业科技,2005(1).
[2]白维军.风险社会与公共危机视阈中的——以云南省“孟连事件”为案例农民利益诉求机制解读[J].长白学刊,2009(2).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M].商务印书馆,1997.
[4]李余华,王莹,李彩艳.论新形势下利益表达的法律保护[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8(12).
[5][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小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魏源(1988-),女,汉,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易磊(1986-),男,汉,湖北荆州人,湖北民族学院。)
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一定的群体因自身的经济利益遭到破坏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采取暴力手段破坏公共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威胁人生安全的破坏性事件。它具有突发性、矛盾的长期性、破坏性的特点。综合近年来多起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群体事件的爆发与一定阶级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有关。利益诉求是指一定的阶层或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而向社会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反映、宣示与运行的一种行为。群众因为其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时又由于没有畅通有效和规范性的利益表达方式,使得他们的利益表达在基层受到漠视、拖延,或者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因此,这些得不到有效反馈的正当利益表达就会演变为集体的、对抗性的、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二、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缺陷
(一)利益主体诉求能力较弱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主体都是弱势群体。他们所拥有的政治财富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文化水平、社会地位、社会关系网络以及财富等方面,弱势群体在社会各阶层中都处于绝对劣势,以至于形成严重的落差感。因此他们的政治参与水平低、维权能力脆弱,不能够采取有效的渠道去维护合法的权益,进而也就无法通过自身的政治行为去左右决策者的政策。另外,弱势群体与政治联系度差,还没有建立代表自己的利益组织。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去号召和聚集同样利益受损的人去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并且也得不到政府的关注,因而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同时弱势群体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去维护自己的权力。当他们想要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高昂的诉求成本和时间成本会让他们望而却步。
(二)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
我国现有的人民群众表达利益的渠道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信访制。但这些渠道都存在表达不畅,不能对群众的利益需求给予有效的回应。长期以来,人大代表这个称谓更多赋予的是光荣的政治荣誉,忽视了它本身所具备的职责、义务。很多代表对提案缺乏足够的时间去分析以及对群众的利益需求缺乏了解,往往在会议上是象征性地举手表决,提不出多大的实质性的意见,也就更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了。信访单位作为人民的信息窗口,是人民向领导机关反映意见的渠道,也是政府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代的信访制度中,信访部门责大权小。随着信访案件的增多,对于信访案件的回复显得更加随意性,甚至一些信访案件石沉海底,杳无音讯。
(三)利益诉求的采纳不规范
群体事件的利益主体都是采用非制度化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这种非制度化一方面反映在当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后,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不采取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采用“打、砸、抢、烧”等暴力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一些人采取自杀等激进的行为向基层政府表达自己的不满,扰乱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则反映在群众中的一些错误的认识——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他们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直接惊动高层领导,才有可能使利益诉求得到满足。一些越级上访者不把自己的利益诉求向地方政府去表述,而是直接越级到省里、中央。最后则反映在政府部门的表达利益的方式和沟通渠道存在问题。正是由于老百姓诉诸的正常渠道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回应,他们才会采取这最激进、最引人注目的表达方式。
三、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
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与传统文化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我国老百姓特别是一些底层群众身受几千年封建文化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政治利益认识尚不够清楚,缺乏利益的表达意识、政治的参与意识,从而形成当代社会民主政治观念的缺乏、利益诉求机制的缺失现象。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都是按计划进行,人们的利益也是按照国家的计划模式来分配,因此追求个人利益和财富会变成资本主义的代名词。同时,由于传统理念下是重视国家利益轻视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维护个人利益的意识模糊。弱势群体自身的局限导致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他们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低,无暇顾及自身的政治利益,因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也不足为奇了。
(二)科层官僚政府的弊端
中国长期以来采取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使得一些干部掌握了大部分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正是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没有清晰的界限以及有效的限制,从而导致我国的整个民主政治观念、民主发展的程度都很薄弱,以及建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政治文化基础也极其缺乏。另一方面,一些利益表达组织的官僚主义严重、形同虚设,使得这些组织在思想、职能、权力、组织、管理制度、行政方式方面严重依附于政府,削弱了它的职能发挥,使得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行政程序复杂、利益表达渠道的成本很高,从而导致诉求无助、诉求无效 。比如,代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地位没有党的地位高。这就制约了人大的独立性、最高权威性,使其隶属于党和政府,不能完全发挥它的重大作用。
(三)地方政府缺乏服务于民的理念
政府部门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坚持在各项工作、各项制度上都要维护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绝不能以权谋私。但是群众利益诉求得不到一些部门重视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执政为民的要求仅仅作为号召和表面的宣传。在当今的政府体制,基层政府和干部的压力仅仅来自于上级政府,而与底层社会群众没有多少关联。因此,基层政府就很难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把发展地方GDP作为唯一目标,他们热衷于创建项目、招商引资,甚至某些干部与商人勾结、以权谋私,对地方的民生问题不够重视。在他们眼中“群众利益是小事,自身利益是大事”。当群众面对利益损害向政府部门诉诸于求助时,就会遇到诉求无渠道、诉求无制度、诉求无人理的现象。
四、群众利益诉求机制的完善
(一)培育利益诉求表达团体
“当一个社会中各种成分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或无法通过现成的有组织的集团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有可能触发人们蓄积着的不满,并会以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同时,十七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只有一个阶层或集团有自己的代表组织,并且这个组织的专业化程度、组织化程度越高,那么它就越能影响决策者的政策。由此,为弱势群体建立利益诉求团体就变得极为迫切了。根据我国政治群体的基本格局来看,利益诉求机制的组织必须围绕各行各业、城市和农村等来建立以高度的组织化、专业化的利益团体。有了这样的组织,才可以大大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广度和深度、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
(二)强化利益诉求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尚未建立与当今社会所提倡“让所有人都充分享有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的体制。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第一,从制度上来提高社会底层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比重,保证人大代表在各阶层的均衡性和广泛性,使城市贫民、农民等弱势群体能够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第二,由于当今的信访体制不完善、机构庞杂、信访功能错位等问题,政府必须进一步畅通底层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访制度。比如,规范各个单位信访部门的职能和责任,防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赋予信访部门更多的权力,平衡责重权轻的局面。第三,政府应出台一些政策来开创新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公众的利益诉求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政府只有积极完善利益诉求机制,才能让弱势群体充分享有利益表达的权利和机会,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三)培育公民理性精神
群体事件的利益主体通常不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使用非制度化的暴力途径。因此我们必须培育公民理性精神,从而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首先,以教育为本,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素质。只有弱势群体的软环境得到提高,才能革新他们的文化观念,建立现代化的法律意识。这样老百姓才能依照法律进行利益表达,才能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采取妨碍社会稳定的破坏性事件。其次,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环境是培育公民理性精神的基础。很多老百姓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无法满足,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扶持力度、增加他们的财政收入。总之,无论是从国家的和谐稳定还是从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的角度上,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都是必须。
参考文献:
[1]赵子良.农民利益表达权的缺失与保障[J].现代农业科技,2005(1).
[2]白维军.风险社会与公共危机视阈中的——以云南省“孟连事件”为案例农民利益诉求机制解读[J].长白学刊,2009(2).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 [M].商务印书馆,1997.
[4]李余华,王莹,李彩艳.论新形势下利益表达的法律保护[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8(12).
[5][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小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作者简介:魏源(1988-),女,汉,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易磊(1986-),男,汉,湖北荆州人,湖北民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