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的质与量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oeviv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无偿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从而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所体现的意义。本文以辩护权为视角,针对有效辩护和辩护率进行研究,以期在此基础上找到刑事法律援助在质与量上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率;辩护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216-01
  作者简介:杨尚熹(1993-),男,汉族,山西长治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在特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指定执业律师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的方式,承担刑事辩护帮助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法律服务的司法制度。而辩护权则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基础,因此只有在辩护权的视角下我们才能更清晰的认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那什么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质,决定质的因素有哪些?通常意义上讲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是指诉讼过程中的有效辩护问题,但对于有效辩护的判定标准却缺乏一个相对明确和统一的标准,而标准本身其实就是对有效辩护决定因素的明确。
  刑事法律援助的量,顾名思义,通常意义上就是指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这个数量怎么判定?这就需要一个相伴随的概念,就是辩护率。辩护分为自主辩护和他主辩护,这里讲的辩护率主要是指有律师辩护下的情形,也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刑事案件中有律师辩护的案件有多少,以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占整个需要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率问题。那决定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率的因素主要有哪些呢?这一问题的决定因素有很多,比如一个国家可以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人数的多少,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国家法律对于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对辩护权的限制等问题都会成为影响这一问题的因素。
  二、我国现阶段质与量存在问题
  根据相关统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案件只占所有刑事辩护案件的20%-30%。不仅如此,自2004年到2011年,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刑事辩护案件的比例还呈下滑趋势,从24.23%下降到20.98%。相比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对辩护权的诸多限制,比如刑法中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让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中缺少安全感,并且实践中缺少证据辩护、没有程序辩护、羁押场所不中立也多有发生,大大限制了律师正当权利的行使。最后,我国的辩护律师至今没有庭审辩护中的言论豁免权,据统计,因办理刑事案件遭到公安、检查机关追究的案件直线上升,其中错案率也呈现直线上升趋势,严重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以上这些因素都十分不利于有效辯护的实现。并且实践中由于办案经费的问题和体制机制的问题,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经常出现直接出庭“读模版”的现象出现,这是我国现在刑事法律援助在有效辩护层面存在的最大问题。
  三、质与量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分析
  辩护权是有效辩护的基础,从现实层面上来看,解决辩护率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更为迫切。上文中已经提到,影响辩护率的问题很多,但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经费的问题,由于立法以及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因此从这一因素着手进行解决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我国也不例外。相比于其他国家,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起步最早的,在体系上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但法律援助的经费一直居高不下也一直是英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所在,由于在具体国情上我国与英国的巨大差异,虽然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要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完全充分保障,在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困难之处。而刑事法律援助事关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因此我们仍然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投入,至少与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相同步应该是可以做到的,在具体的实践上,我们可以一定程度上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就是国家出一部分资金,同时申请人自负一小部分。而现实中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大多经济困难,特别是盗窃、抢劫、抢夺等经济型犯罪,因此考虑到现实中申请人的经济条件,笔者认为可以分情况解决,有能力的自行支出一部分,没有能力负担的由社会基金进行一个合理的分担,如果申请失败也不予返还并划入社会基金,申请费用算作申请人的债务由申请人日后偿还,这一做法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费问题的改善以及辩护率的有效提升。
  [ 参 考 文 献 ]
  [1]陈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2]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
其他文献
科技服务农业生产三大创新    近年来,全国农业科技、教育、推广系统创新推广机制,实现了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培训工作的联动效应。创新推广模式,使推广工作更加接近生产需求,更具活力;创新推广方法,使推广工作更加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更能满足农民需要,这三大创新构建出我国科技服务农业生产新格局。    深化农村改革为我国粮食安全提供根本保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粮食安全列为今后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议题
1 科学布局,轮作换茬。蚕豆是豆科作物,其中根瘤菌适宜在中性或微碱性的土壤环境中活动,如果连续在一块地上多年种植,蚕豆根分泌出的有机酸会使土壤酸性加重,影响根瘤菌和土壤微生物的繁殖活动,蚕豆生长差,植株瘦弱,结荚减少,病害加重,单产下降20%~30%。因此,蚕豆生产要坚持轮作换茬。一般可采取蚕豆与小麦、油菜三年一轮的种植方法。  2 适时播种,合理密植。蚕豆的适宜播种期为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播
摘要:201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主要确立了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对独立保函特别是国内独立保函的性质认识不清的困境,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作为商业银行怎样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司法解释,并切实做好防线防范,依法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本文提出一点见解
外来的梨卖价高    考密斯梨是一个美国品种。因为熟得特别早,所以又叫早红考密斯。考密斯梨一般在7月下旬到8月初成熟,2001年,北京大兴区从世界各地,引进了三十多种的洋梨品种进行试种,试种的早红考密斯占据了一半以上的面积。  如果早红考密斯的肥水管理得当,修剪合理,一旦进入盛果期,产量就能达到1500千克。  早红考密斯的市场价格:个重在175~225克的可以卖到40元,千克,250克以上的可卖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胎儿利益受损的案件日益增多,怎样去更好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成为急迫且现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通过体现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进步。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我国更好的保护胎儿利益不受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胎儿含义的界定及理论学说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并对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 键 词】胎儿;利益;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内容摘要】在我国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的形势下,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正面临巨大挑战。乡村普法教育以往采用的发传单、开讲座等形式并未能达到普法宣传的积极效果,因而需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方法。拍摄普法MV并结合网络平台推广,通过移动设备观看普法短视频的方式,符合当下数据化、碎片化时代特征,使得大众乐于学法。普法内容应针对大众生活中的问题,使民众感受到法律的价
警惕烟粉虱对秋菜的为害    1、物理防治。凡是利用大棚种植蔬菜的一定要严防烟粉虱飞入大棚,其主要措施:利用银灰色对烟粉虱的驱避作用,在大棚门口及放风口张挂银灰色条带:大棚四周杂草及时铲除,减少烟粉虱憩室地。一旦烟粉虱侵入大棚,可利用烟粉虱成虫的趋黄性,在大棚内挂黄板,黄板的规格大小为33x17厘米,板面涂油,粘住烟粉虱。黄板底部与植株顶部相当或略高,防效更好。  2、化学防治。对烟粉虱的防治,可
渔用自动投饵机的选择与使用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渔用自动投饵机越来越多的被应用于渔业生产中。其主要优点在于:抛洒面积大、抛洒均匀,有利于鱼的摄食,提高饵料的利用率,降低饵料系数。下面就有关自动投饵机的选择与使用常识向读者作如下介绍:  1、自动投饵机的选择。首先,要根据养殖方式来确定选择哪种自动投饵机。其次,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投饵机的功能,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功能齐全
速生粉葛高产栽培  刘代宽    1.整地做畦。选土层深厚、疏松肥沃、易排水,远离工业污染地。坡度15度以上荒山、荒地宜早整地,深翻挖。清除灌木杂草、树根石块。按山地走向整1米宽长不限的畦面。15度以下地块提前一耕一耙,经冬季土壤风化有利葛苗生长。做床基l米宽,床面为拱形。水田、平田挖好排水沟,栽培地形因地制宜。  按行株距1x0.9米做畦,根据田地肥沃程度,单株施优质红三角复合肥0.25千克、0
摘要:宋晓博士在其《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一书中,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围绕其当代国际私法实体取向的论点,展开了严谨细致的论证。纵向来说,本书从国际私法的诞生直到当代国际私法都有涉及;横向来说,本书不仅囊括大陆法系主要学说立法,更有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历程的精彩展现。本书语言精美,内容翔实,实为上乘佳作。笔者在阐释本书内容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的基础上,表达自己对于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