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尽管我国房地产开发的速度惊人,但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从总体上看还属于幼稚行业,整个产业仍在低水平低层次的质态上运行,具体表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绝对数量多、相对规模小、经营边界清晰和极端专业化、经营粗放、经营行为不规范、恶性竞争较严重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当前在政策不明朗,成交量严重萎缩的市场条件下,房地产中介公司和经纪人遭市场洗牌,不少品牌中介公司直呼市场难做。本文基于此,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业的生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 房地产中介 监管缺失 服务质量
1、房地产中介业概述
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特别是国家将房地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出台一系列系列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中介业的发燕尾服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这些都是为房地产中介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覆盖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三种形式,显然这是对房地产中介作了狭义的理解。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必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综合起来讲,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2、我田房地产中介业面临的问题
尽管我国房地产中介发展快速,但相较于国外已有百年发展历史的房地产中介,我国的房地产中介还属于新兴行业。而在房地产中介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滞后,而过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房地产中介发育不良,因此在发展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1)多数企业盲目入市,市场竞争力不高
2008年初,北京最大的中介公司中大恒基宣布关闭旗100家门店,拉开了北京中介公司“闭店”的序幕。此后不久,北京又一家大型中介公司信一天宣布关闭旗下所有门店正式退出中介行业。仅一年的时间,北京关闭的中介门店数量就达到1500家,占行业总数的40%。深圳包括创辉、世华、星彦、景河田、顺驰、金地、天健、通泰、美联、满堂红等在内的16家中介收缩数百家门店。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号称“中国最大规模、网点最多、实力最强”房地产中介创辉租售近200多家上海门店,几乎全部关闭,其分布在珠三角7个主要城市的门店也纷纷关闭。而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初公布的2008年度房地产中介年度检查结果中显示,有309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375家分支机构逾期未参加政府组织的年度检查,选择退出市场,其中不乏知名中介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便是仍留在市场上的房地产中介很多也是勉强支撑,并出现数月亏损的现象。
如此大批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破产,直观来看是因为受到高房价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冲击,但实际上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中介业规模不够、市场竞争力低下则是造成其无力应对外在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不可否认,我国房地产中介业在十多来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发展情况尤为突出,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产生了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美联、深圳世联等一大批知名品牌企业。但综观全国房地产中介业的全貌,不难发现我国房地产中介业总量虽然众多,但中小型中介企业比例偏重,而且大多是在市场刺激下应势而生的。由于房地产中介不需太多资金投入且当前资质认证制度不全,因此产生了相当一部分“夫妻店”或是“一台电脑几个人”的房地产中介,这些小规模的中介大多存在管理不得当、机制不完善、专业性较差、服务项目单一、整体从业素质低等问题,因此保证不了应有的服务,也根本无力与相对规范的大型中介企业相竞争。在房地产二手交易市场繁荣时期,这些中介企业尚能依靠收取房屋交易代理佣金维持生计,而一旦成交量缩减,小规模的中介就入不敷出难以生存。因此2008年出现关门或转行的房地产中介大多数是中小房地产中介,就毫不为奇了。而即便是一些大型房地产中介,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扩张的现象。所以2008年房地产中介业的倒闭潮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我国房地产中介业的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值得忧虑的是,2008年的房地产中介业的遭遇并没有引起业界的反思。随着2008年底国家一系列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房地产市场开始整体复苏,而调整“基准房价”、营业税减负等一系列专门针对二手房市场利好的政策的推出进一步刺激了二手房市场,全国各大城市二手房市场成交势头逐渐旺盛,伴随而来的是房地产中介的大肆扩张。仅以深圳为例,在2009年上半年深圳众多知名中介公司就竞相扩张:美联美联物业新开10多家店铺,7月份更是出现6铺齐开的现象;世华地产新增店铺30多家;中原地产新开8家店铺,另有多家店铺正在筹备中等等。而除了这些老牌中介公司新增地铺外,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死灰复燃,更有众多行业外资本积极入市抢占市场。这种盲目进入市场的行为很可能为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又埋下了隐患。
(2)房地产中介业不规范、违规经营现象层出不穷
一般来说,在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中介的角色主要是在二手房市场进行交易撮合,并以房屋交易后的佣金收入和服务费作为唯一收益来源。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中介业经营活动则较为混乱,多数房地产中介业经营活动涉及房产经纪、房产咨询、价格评估、投资开发预测等诸多专业领域,更有房地产中介同时还经营与房地产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活动。而且由于行业内部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业内出现诸如各家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不一、有的甚至没有收费明细,行业内没有统一规定必须签订的合同文本,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中介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不规范现象。
还有不少房地产中介违规经营,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或者直接参与买和卖的“吞吐”业务,利用信息优势,低价从客户手中买入,再高价卖出以“吃差价”;或者收受合同酬金以外的财物,收取不合理费用,如某些房产中介以看房为借看房为名强向客户收取“辛苦费”;或者利用消费者大多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制造不公平合同;或者对一些条款或者私拿“回扣”、实行低价格恶性竞争;或者很多房地产中介看见楼 市上涨,就直接携资金入市,参与炒房;更有甚者,采取欺诈性手段骗取客户租金。这其中不乏一些大型房地产中介。如2008年中大恒基就因私自赚取买房人6万元差价费用,被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赔偿差价款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近年来多次出现的巨额租金诈欺事件更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2005年,安徽省规模最大的房产中介桃园房产老板卷款6000万元失踪案,2006年9月的天津汇众3亿元的诈骗案、2007年11月的深圳中天置业1.7亿挪用购房款事件以及2009年初发生的大连旺达中介千万房款诈骗事件等等。
由于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大大影响其在公众严重的形象,结果造成消费者一方面对房地产中介服务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却不信任房地产中介现象的出现。据2007年底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70.9%的人不相信房地产中介,而51.1%的人认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确实有必要。
(3)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行业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立法层次较低,高级别的法规还相当匮乏。例如目前各地主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建设部2001年修订的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而各省市的房地产中介方面的地方法规大多是参照此规章而制定。与国外同类法律法规相比,《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不但立法层次低,而且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法规中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并无执业许可的特别规定,仅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再如法规中提及过失赔偿责任,但对责任的具体界定没有明确规定,从而无法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法规中对于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通、资金监管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中介服务人员、服务机构和中介业务三方面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监管,但在实际管理中普遍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面对数量庞大的中介机构和纠纷,根本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尽管目前各大城市都建立了行业协会,并进行自律性监管,但由于当前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其监管作用也相当有限。例如前面提到的在2009年初发生的大连旺达中介千万房款诈骗事件,其实早在2007年行业协会就吊销了旺达中介的行业资质证书,但当年年底旺达仍顺利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年检,继续以合法形式进行诈骗行为,结果最终导致众多客户遭受损失,也使得公众对房地产中介业的印象进一步下滑。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有待加强
由于房地产中介是个涉及面较广、综合性较强的产业,因此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我国人事部、建设部早在2001年12月份就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此来提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和规范房地产经纪领域秩序。但从我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现状来看,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学历不高,且不具备专业化技能。而近年来多次出现的房地产中介业违规和诈骗现象,更是说明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当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整体欠缺而又急需加强的。
以上是长期以来房地产中介业表现出来的、尚未解决的并将继续对其生存造成一定威胁的突出性问题,而在新形势下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得到解决,那么不久的将来房地产中介也很可能重蹈2008年闭门覆辙。
3、解决房地产中介生存问题的措施
要使得房地产中介向着规范、有序、诚信的方向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竞争力
由于我国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房地产中介良莠不齐,因此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方面通过提高从业企业的资质以减少类似“夫妻店”的存在;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以增强其竞争力和规范性。在市场中竞争力不高的小规模中介企业可以选择吸收行业外资本或与行业中龙头企业合作的方式,以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風险性;龙头企业也可以通过兼并中小型中介企业的方式实现扩张以减少直接新增门店带来的风险或通过强强联合组建一流企业,并通过各种手段塑造服务品牌,加大宣传力度,准确把握市场进行开拓,重在提升服务质量而非盲目扩张,最终以高水平服务、高专业素质、良好职业素养树立行业精品,成为房地产中介的领头羊。
(2)房地产中介业要规范经营、加强诚信建设
一方面考虑到消费者和房地产中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行业内建立信息传输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介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失信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并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将档案在网上公示,便于为各部门和公众查询。
另一方面,房地产中介要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严格自律,结合企业文化制定企业职业道德规范条例,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并规范经营条例,秉承以客户为上帝、为客户利益着想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客户的信任度。
(3)国家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对资金监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漏缺加以弥补,对行政监管责任、监管方式、惩戒处罚机制都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行业监察力度,对各项违规操作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肃清行业的不良主体;另一方面要加大资金监管、网上签约等政策的执行力度,使其真正落实到位。
此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使之可配合工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从而形成政府、行业协会和房地产经纪人之间的相互配合、监督机制。
(4)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房地产中介业一方面要加强员工的准入资格培训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执业培训,既要进行房地产知识的培训,还要对金融、法律、税务、市场营销等方面有全面了解,以提高从业人员技能,使中介从业人员不仅能为客户提供详尽信息,还能在价格分析、投资规划方面提供优质咨询:另一方面房地产中介要注重员工的职业化培训以提升其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并通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逐步淘汰不合格人员,从而确保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王海英、白铁苓,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8):78
[2]史晓林,浅谈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瓶颈及未来[J],现代商业,2008,(12):97
[3]陈平、吴剑平等,大型品牌房地产中介企业“资金门”事件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8,(06):264~265
[4]燕翔环、杨和礼,国内外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比较[J],当代经济,2008,(05下):96~97
[5]宋向东,目前房地产中介业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住宅产业,2006,(06):77~78
[关键词]市场经济 房地产中介 监管缺失 服务质量
1、房地产中介业概述
房地产中介是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特别是国家将房地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出台一系列系列规范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为房地产中介业的发燕尾服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旺盛需求,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确立。这些都是为房地产中介提供了巨大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中,以提供房地产供需咨询、协助供需双方公平交易、促进房地产交易形成为目的而进行的房地产租售的经纪活动、委托代理业务或价格评估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覆盖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为房地产的生产、流通、消费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估价三种形式,显然这是对房地产中介作了狭义的理解。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中介服务必将会更加丰富和完善。综合起来讲,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活动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2、我田房地产中介业面临的问题
尽管我国房地产中介发展快速,但相较于国外已有百年发展历史的房地产中介,我国的房地产中介还属于新兴行业。而在房地产中介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滞后,而过快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了房地产中介发育不良,因此在发展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1)多数企业盲目入市,市场竞争力不高
2008年初,北京最大的中介公司中大恒基宣布关闭旗100家门店,拉开了北京中介公司“闭店”的序幕。此后不久,北京又一家大型中介公司信一天宣布关闭旗下所有门店正式退出中介行业。仅一年的时间,北京关闭的中介门店数量就达到1500家,占行业总数的40%。深圳包括创辉、世华、星彦、景河田、顺驰、金地、天健、通泰、美联、满堂红等在内的16家中介收缩数百家门店。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号称“中国最大规模、网点最多、实力最强”房地产中介创辉租售近200多家上海门店,几乎全部关闭,其分布在珠三角7个主要城市的门店也纷纷关闭。而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初公布的2008年度房地产中介年度检查结果中显示,有309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375家分支机构逾期未参加政府组织的年度检查,选择退出市场,其中不乏知名中介企业的分支机构。即便是仍留在市场上的房地产中介很多也是勉强支撑,并出现数月亏损的现象。
如此大批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破产,直观来看是因为受到高房价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冲击,但实际上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中介业规模不够、市场竞争力低下则是造成其无力应对外在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不可否认,我国房地产中介业在十多来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重大成就,尤其是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经济发达城市发展情况尤为突出,并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产生了中原地产、21世纪不动产、美联、深圳世联等一大批知名品牌企业。但综观全国房地产中介业的全貌,不难发现我国房地产中介业总量虽然众多,但中小型中介企业比例偏重,而且大多是在市场刺激下应势而生的。由于房地产中介不需太多资金投入且当前资质认证制度不全,因此产生了相当一部分“夫妻店”或是“一台电脑几个人”的房地产中介,这些小规模的中介大多存在管理不得当、机制不完善、专业性较差、服务项目单一、整体从业素质低等问题,因此保证不了应有的服务,也根本无力与相对规范的大型中介企业相竞争。在房地产二手交易市场繁荣时期,这些中介企业尚能依靠收取房屋交易代理佣金维持生计,而一旦成交量缩减,小规模的中介就入不敷出难以生存。因此2008年出现关门或转行的房地产中介大多数是中小房地产中介,就毫不为奇了。而即便是一些大型房地产中介,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着对市场预期过高、盲目扩张的现象。所以2008年房地产中介业的倒闭潮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我国房地产中介业的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值得忧虑的是,2008年的房地产中介业的遭遇并没有引起业界的反思。随着2008年底国家一系列系列救市政策的出台,房地产市场开始整体复苏,而调整“基准房价”、营业税减负等一系列专门针对二手房市场利好的政策的推出进一步刺激了二手房市场,全国各大城市二手房市场成交势头逐渐旺盛,伴随而来的是房地产中介的大肆扩张。仅以深圳为例,在2009年上半年深圳众多知名中介公司就竞相扩张:美联美联物业新开10多家店铺,7月份更是出现6铺齐开的现象;世华地产新增店铺30多家;中原地产新开8家店铺,另有多家店铺正在筹备中等等。而除了这些老牌中介公司新增地铺外,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死灰复燃,更有众多行业外资本积极入市抢占市场。这种盲目进入市场的行为很可能为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又埋下了隐患。
(2)房地产中介业不规范、违规经营现象层出不穷
一般来说,在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中介的角色主要是在二手房市场进行交易撮合,并以房屋交易后的佣金收入和服务费作为唯一收益来源。而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中介业经营活动则较为混乱,多数房地产中介业经营活动涉及房产经纪、房产咨询、价格评估、投资开发预测等诸多专业领域,更有房地产中介同时还经营与房地产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活动。而且由于行业内部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业内出现诸如各家房地产中介收费标准不一、有的甚至没有收费明细,行业内没有统一规定必须签订的合同文本,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中介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不规范现象。
还有不少房地产中介违规经营,或者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或者直接参与买和卖的“吞吐”业务,利用信息优势,低价从客户手中买入,再高价卖出以“吃差价”;或者收受合同酬金以外的财物,收取不合理费用,如某些房产中介以看房为借看房为名强向客户收取“辛苦费”;或者利用消费者大多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制造不公平合同;或者对一些条款或者私拿“回扣”、实行低价格恶性竞争;或者很多房地产中介看见楼 市上涨,就直接携资金入市,参与炒房;更有甚者,采取欺诈性手段骗取客户租金。这其中不乏一些大型房地产中介。如2008年中大恒基就因私自赚取买房人6万元差价费用,被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赔偿差价款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近年来多次出现的巨额租金诈欺事件更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2005年,安徽省规模最大的房产中介桃园房产老板卷款6000万元失踪案,2006年9月的天津汇众3亿元的诈骗案、2007年11月的深圳中天置业1.7亿挪用购房款事件以及2009年初发生的大连旺达中介千万房款诈骗事件等等。
由于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大大影响其在公众严重的形象,结果造成消费者一方面对房地产中介服务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却不信任房地产中介现象的出现。据2007年底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70.9%的人不相信房地产中介,而51.1%的人认为房地产中介服务确实有必要。
(3)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行业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立法层次较低,高级别的法规还相当匮乏。例如目前各地主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建设部2001年修订的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而各省市的房地产中介方面的地方法规大多是参照此规章而制定。与国外同类法律法规相比,《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不但立法层次低,而且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法规中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并无执业许可的特别规定,仅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再如法规中提及过失赔偿责任,但对责任的具体界定没有明确规定,从而无法有效保障客户的利益;法规中对于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通、资金监管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中介服务人员、服务机构和中介业务三方面对房地产中介市场进行监管,但在实际管理中普遍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面对数量庞大的中介机构和纠纷,根本无法做到有效监管。尽管目前各大城市都建立了行业协会,并进行自律性监管,但由于当前行业协会法律地位不明确,其监管作用也相当有限。例如前面提到的在2009年初发生的大连旺达中介千万房款诈骗事件,其实早在2007年行业协会就吊销了旺达中介的行业资质证书,但当年年底旺达仍顺利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年检,继续以合法形式进行诈骗行为,结果最终导致众多客户遭受损失,也使得公众对房地产中介业的印象进一步下滑。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有待加强
由于房地产中介是个涉及面较广、综合性较强的产业,因此对从业人员要求很高。我国人事部、建设部早在2001年12月份就发布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此来提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和规范房地产经纪领域秩序。但从我国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现状来看,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学历不高,且不具备专业化技能。而近年来多次出现的房地产中介业违规和诈骗现象,更是说明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是当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整体欠缺而又急需加强的。
以上是长期以来房地产中介业表现出来的、尚未解决的并将继续对其生存造成一定威胁的突出性问题,而在新形势下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得到解决,那么不久的将来房地产中介也很可能重蹈2008年闭门覆辙。
3、解决房地产中介生存问题的措施
要使得房地产中介向着规范、有序、诚信的方向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竞争力
由于我国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房地产中介良莠不齐,因此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方面通过提高从业企业的资质以减少类似“夫妻店”的存在;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以增强其竞争力和规范性。在市场中竞争力不高的小规模中介企业可以选择吸收行业外资本或与行业中龙头企业合作的方式,以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風险性;龙头企业也可以通过兼并中小型中介企业的方式实现扩张以减少直接新增门店带来的风险或通过强强联合组建一流企业,并通过各种手段塑造服务品牌,加大宣传力度,准确把握市场进行开拓,重在提升服务质量而非盲目扩张,最终以高水平服务、高专业素质、良好职业素养树立行业精品,成为房地产中介的领头羊。
(2)房地产中介业要规范经营、加强诚信建设
一方面考虑到消费者和房地产中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行业内建立信息传输机制,完善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介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失信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并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将档案在网上公示,便于为各部门和公众查询。
另一方面,房地产中介要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严格自律,结合企业文化制定企业职业道德规范条例,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并规范经营条例,秉承以客户为上帝、为客户利益着想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增强客户的信任度。
(3)国家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针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对资金监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漏缺加以弥补,对行政监管责任、监管方式、惩戒处罚机制都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行业监察力度,对各项违规操作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肃清行业的不良主体;另一方面要加大资金监管、网上签约等政策的执行力度,使其真正落实到位。
此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赋予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使之可配合工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从而形成政府、行业协会和房地产经纪人之间的相互配合、监督机制。
(4)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房地产中介业一方面要加强员工的准入资格培训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执业培训,既要进行房地产知识的培训,还要对金融、法律、税务、市场营销等方面有全面了解,以提高从业人员技能,使中介从业人员不仅能为客户提供详尽信息,还能在价格分析、投资规划方面提供优质咨询:另一方面房地产中介要注重员工的职业化培训以提升其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并通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逐步淘汰不合格人员,从而确保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王海英、白铁苓,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8):78
[2]史晓林,浅谈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瓶颈及未来[J],现代商业,2008,(12):97
[3]陈平、吴剑平等,大型品牌房地产中介企业“资金门”事件的启示[J],特区经济,2008,(06):264~265
[4]燕翔环、杨和礼,国内外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比较[J],当代经济,2008,(05下):96~97
[5]宋向东,目前房地产中介业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住宅产业,2006,(06):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