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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国外司法制度的不断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在国外司法界正方兴未艾的它山之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引入并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地区的试行,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造成“同罪不同罚”。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
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三是适用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凡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学者们也认为应是犯罪恶性不大,具有较强可塑性和改造性的犯罪嫌疑人,具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他行为主体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基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作为对其特殊司法保护手段来使用。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初犯、偶犯嫌疑人,因为对老幼犯罪的宽大司法处理可见于古今中外,而初犯、偶犯的可塑性一般都很强。第三种观点认为,凡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认为不应在年龄、惯常表现等方面作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来判断其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可能。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确立
笔者认为,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笔者认为,将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这一限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作为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如果以身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在适用刑罚上根据主体身份的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此,有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限于未成年人,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一限制也难符诉讼经济的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不必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的案件分流,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符合起诉的条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必须是案件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指控罪行的。设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则依然处于争议的状态。此种情况下,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太适当。此时,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为宜。第三,所涉罪名最高本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民众的接收程度是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上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还是应限制在轻罪的范围内。至于何为“轻罪”,依我国法律规定,应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范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暗箱操作,也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排除在外。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如下: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罪行且又属初犯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即提起公诉的,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德).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7.
[2]章建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试行暂缓起诉的思考[J].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确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1
一、国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考察
适用对象是指何种行为主体,何种性质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对象方面,目前各国存在以下几种立法体例。第一种,德国轻罪限制的做法。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根据德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这些犯罪是那些最低刑罚不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应处罚金刑的犯罪行为。(一)具体而言,条件如下:1、犯罪行为必须是轻微犯罪;2、行为人的罪过必须小;3、不存在继续进行刑事指控的公共利益需求;(二)第二种,美国的分类列举做法。在美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l、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包括得克萨斯在内的很多州都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来保障宪法赋予他们的接受教育权;2、对于吸食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强制其参加戒毒治疗;3、对于一些涉嫌从事犯罪活动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使企业在今后能够正常的生产经营,检察官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保护企业、员工、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第三种,台湾的立法例。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53—1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被告人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及学者的观点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条件规定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仅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且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四)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二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三是适用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单位。凡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则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学者们也认为应是犯罪恶性不大,具有较强可塑性和改造性的犯罪嫌疑人,具体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其他行为主体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只能基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作为对其特殊司法保护手段来使用。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初犯、偶犯嫌疑人,因为对老幼犯罪的宽大司法处理可见于古今中外,而初犯、偶犯的可塑性一般都很强。第三种观点认为,凡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认为不应在年龄、惯常表现等方面作硬性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来判断其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可能。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确立
笔者认为,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是,笔者认为,将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一方面,这一限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作为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如果以身份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在适用刑罚上根据主体身份的差异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对此,有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限于未成年人,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保障实质平等的实现。另一方面,这一限制也难符诉讼经济的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不必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的案件分流,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笔者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符合起诉的条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必须是案件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必须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指控罪行的。设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案件则依然处于争议的状态。此种情况下,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不太适当。此时,以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为宜。第三,所涉罪名最高本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民众的接收程度是我国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上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还是应限制在轻罪的范围内。至于何为“轻罪”,依我国法律规定,应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这样可以给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范围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避免暗箱操作,也将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排除在外。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如下:对于最高法定刑为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罪行且又属初犯的,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即提起公诉的,可以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德).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7.
[2]章建新.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试行暂缓起诉的思考[J].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