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 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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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台背景
  资本项下收入主要有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下的不同类型资金进行分别管理,适用不同的监管制度。例如,对于外债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相比较而言,资本金结汇则相对宽松。
  按照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从资本金开始。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在上海自贸区内开放资本金意愿结汇,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规避汇率风险。2015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上海自贸区和其他16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试点经验基础上,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完全赋予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助选择资本金的结汇时间和金额,并可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人民币收付。2016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进一步明确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
  在外债资金结汇方面,《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将企业范围限制在外商投资企业上,2015年又逐步拓展至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四个自贸区的区内企业。2016年4月26日,国家外汇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统一中资和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9日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主要内容
  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
  如前所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本项下的不同类型资金进行分别管理,适用不同的监管制度。如企业对资本金结汇可以选择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制,而对外债资金结汇,只能适用结汇制管理。其中,支付结汇制,是指只有企业需要人民币实际支付款项时才允许结汇;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通知》在总结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四个自贸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并明确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通知》还规定,境内机构仍可以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适用其外汇收入。给予企业更大的选择权,不仅避免了汇率风险,而且还提高了跨境融资、外汇结算的效率。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对于意愿结汇,《通知》统一规定如下:一是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进行调整。二是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三是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结汇资金用途
  《通知》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通知》存在冲突。
  明确结算银行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虽然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但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通知》还规定,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年备查。   强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另一方面,对于违反《通知》规定,违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须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外汇政策改革步伐日益加快。对于大量的外汇新政,商业银行应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确保依法合规。就《通知》而言,具体可包括以下方面。
  认真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落实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政策。例如,对于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客户信息,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又如,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商业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
  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外汇新政频出,客户很多时候并不能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办理业务时需要依赖银行进行告知。为确保能做好相应审核义务,商业银行应系统总结《通知》重要内容,并及时向客户告知。例如,《通知》规定,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而此前2015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中对外汇资本金结汇备用金限定为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又如,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银行应告知客户,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结汇、支付等等。
  严格审核责任,确保依法合规。外汇资金进出的过程,也是商业银行反洗钱监控过程。商业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依照《通知》支付结汇原则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确保依法合规。例如,对于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应限制在《通知》规定的范围: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又如,对于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应严格限制在下列范围: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对于可疑的账户资金进出,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监测,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报告。
  加强外汇专业人才培养。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商业银行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外汇专业人才的培养显得尤为迫切。例如,在以往对外债资金及外汇资本金用途中,都规定了不得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等相关规定,但《通知》对此并未明确禁止。这是否意味着《通知》允许外债资金结汇偿还境内人民币贷款,实务中就需要对外汇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提升其把握能力。结合《通知》最新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外汇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一是加强外汇专业人才储备工作。通过积极主动、差异化、有侧重地发展国际业务的方式来培育一批有一定外语能力且熟悉外汇业务的专业人才。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外汇相关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合理的专业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具体可以包括外汇客户风险评级、尽职调查评估、操作风险防控等考核指标,对相关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对柜台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通过问责制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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