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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发展,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本文简要的分析了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以及如何加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对策
目前,我国的各方面的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使得我国的整体水平都得以提升,其中,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如何正确的处理好其中的公共利益就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各相关的负责人员应该进行实际的研究和考察,进一步的发展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1.分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也是工作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的多项政策工具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由于公共利益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均未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显得过于完美,对其范围与内容,乃至本身存在的讨论纷争不断,使得原本复杂得难以定义的概念又再蒙上一层神秘面纱,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标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操作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无可否认的。应当首先对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内涵进行分析,进而揭示现阶段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总纲,不仅决定城市的现在,而且决定着城市的将来,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关键所在。传统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使用的配置、城市空间的组合、交通运输网络的架构和城市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任何学科都需要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并且落实到实践的需求中。对公共利益的研究不仅能在理论上为城市规划寻找根据和出路,而且也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传统的城市规划是用技术手段以城市空间问题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在没有明了空间背后的利益关系,没有正确反映应该反映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与社会的“合力”冲击往往使煞费苦心经营起来的空间秩序不堪一击。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一方面,城市地域空间迅速扩张,这是适应经济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城市化潮流中不可回避的趋势;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多反映在数量增长之上,但城市化质量不高,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内部出现的矛盾逐渐突出。
2.加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对策
为了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作现实的考察和认识,我们有必要采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根据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来探求法律的含义和解释法律。庞德认为,应该着重按照法规及法律规定的社会性后果来解释那些法律和法规,法律应该被看作是社会变革(oscialehange)和社会工程(soeialengineering)的工具;同时,法律应以社会利益为目标来决定其合理的调整范围,实现各种类别的个人及团体利益的均衡。可见,只有分析其依托的社会环境,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样也不能脱离现实的环境。实际上,利益问题统领着城市规划中的全部工作。城市规划作为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方式之一,其基本价值观应该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市规划的研究领域不应仅限于实在的物理空间,更应该拓展到包含了文化、价值、意义、关系等信息的社会空间。城市规划的作用已经从政府直接、全面地进行资源配置向协调各方利益、追求城市整体利益转变,城市规划的作用机制也呈现出由政府主宰模式逐步向由政府、市场主体、利益群体共同推动城市发展转变的趋势。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城市规划中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宏观上大部分转移给政府。除了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还要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公交、公路、大型水电站等,以确保城市整体的有序、稳定和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工作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用地所做的具体安排,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对美好城市形象、优良环境质量和舒适生活的追求等。城市规划作为创建宜居环境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化浪潮激涌的今日中国,具有十分巨大的应用空间。同时,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状态,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法律秩序是启动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社会改革的先导,也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更是维系社会安定的基本框架。法律秩序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规划最基本的要求。
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任务。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有规则的社会,规则来自于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任由资本完全决定土地的利用和空间的发展。由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的巨大利益诱惑,极易造成贫富分化和社会地位差异的出现,因此,城市规划必须具有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下社会不公的能力,形成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相互联系、互为一体的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代城市规划一般都比较注重社会参与和全民参与,即在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公众全程参与,并通过立法和机构设置保障全民监督的实施。如法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地方当局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之前必须征求市民意见,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先做一个方案,表明性质和工程造价,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让公众发表意见,并备有替代方案。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以人为本、综合协调既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也是城市规划代表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城市规划正是以土地利用和空间发展为利益协调方法契人全社会的利益协调体系之中的。
3.结束语
通过文章中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使得人们更加的明确了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对城市的发展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发展城市经济,各相关的负责人员应该继续的考察和研究,寻找到更好地解决办法,发展城市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柱国,王爱辉.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J].国外城市规划,2X4(3):37-39.
[2]麻宝斌.公共利益与公共悖论[J].江苏社会科学,2002(1):91-96.
[3]Michael Hill著,赵成根译.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对策
目前,我国的各方面的实力都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使得我国的整体水平都得以提升,其中,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如何正确的处理好其中的公共利益就成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各相关的负责人员应该进行实际的研究和考察,进一步的发展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
1.分析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现状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也是工作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的多项政策工具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由于公共利益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均未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显得过于完美,对其范围与内容,乃至本身存在的讨论纷争不断,使得原本复杂得难以定义的概念又再蒙上一层神秘面纱,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标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操作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无可否认的。应当首先对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内涵进行分析,进而揭示现阶段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总纲,不仅决定城市的现在,而且决定着城市的将来,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关键所在。传统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使用的配置、城市空间的组合、交通运输网络的架构和城市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任何学科都需要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并且落实到实践的需求中。对公共利益的研究不仅能在理论上为城市规划寻找根据和出路,而且也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传统的城市规划是用技术手段以城市空间问题作为其研究的核心。在没有明了空间背后的利益关系,没有正确反映应该反映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与社会的“合力”冲击往往使煞费苦心经营起来的空间秩序不堪一击。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一方面,城市地域空间迅速扩张,这是适应经济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城市化潮流中不可回避的趋势;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多反映在数量增长之上,但城市化质量不高,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内部出现的矛盾逐渐突出。
2.加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对策
为了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作现实的考察和认识,我们有必要采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根据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来探求法律的含义和解释法律。庞德认为,应该着重按照法规及法律规定的社会性后果来解释那些法律和法规,法律应该被看作是社会变革(oscialehange)和社会工程(soeialengineering)的工具;同时,法律应以社会利益为目标来决定其合理的调整范围,实现各种类别的个人及团体利益的均衡。可见,只有分析其依托的社会环境,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同样也不能脱离现实的环境。实际上,利益问题统领着城市规划中的全部工作。城市规划作为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方式之一,其基本价值观应该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城市规划的研究领域不应仅限于实在的物理空间,更应该拓展到包含了文化、价值、意义、关系等信息的社会空间。城市规划的作用已经从政府直接、全面地进行资源配置向协调各方利益、追求城市整体利益转变,城市规划的作用机制也呈现出由政府主宰模式逐步向由政府、市场主体、利益群体共同推动城市发展转变的趋势。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城市规划中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宏观上大部分转移给政府。除了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还要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公交、公路、大型水电站等,以确保城市整体的有序、稳定和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工作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用地所做的具体安排,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对美好城市形象、优良环境质量和舒适生活的追求等。城市规划作为创建宜居环境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化浪潮激涌的今日中国,具有十分巨大的应用空间。同时,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状态,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保证社会所有成员无阻碍地享受赋予他们的权利,同时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法律秩序是启动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社会改革的先导,也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更是维系社会安定的基本框架。法律秩序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规划最基本的要求。
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任务。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有规则的社会,规则来自于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任由资本完全决定土地的利用和空间的发展。由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中的巨大利益诱惑,极易造成贫富分化和社会地位差异的出现,因此,城市规划必须具有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下社会不公的能力,形成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相互联系、互为一体的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代城市规划一般都比较注重社会参与和全民参与,即在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公众全程参与,并通过立法和机构设置保障全民监督的实施。如法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地方当局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之前必须征求市民意见,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先做一个方案,表明性质和工程造价,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让公众发表意见,并备有替代方案。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够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和谐社会决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以人为本、综合协调既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也是城市规划代表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城市规划正是以土地利用和空间发展为利益协调方法契人全社会的利益协调体系之中的。
3.结束语
通过文章中对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的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使得人们更加的明确了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对城市的发展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发展城市经济,各相关的负责人员应该继续的考察和研究,寻找到更好地解决办法,发展城市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柱国,王爱辉.城市规划: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兼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J].国外城市规划,2X4(3):37-39.
[2]麻宝斌.公共利益与公共悖论[J].江苏社会科学,2002(1):91-96.
[3]Michael Hill著,赵成根译.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