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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橋头堡战略是在多民族的边境地区实施,面临着更为复杂的问题和挑战。在2011年云南省两委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要把为桥头堡建设提供立法保障作为今后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编制与桥头堡建设关系密切的立法项目,并适时进行法规清理,对不适应桥头堡建设要求、不适应云南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订。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要求区域性的法律政策制度来协调区域内各成员方的利益诉求,调整各方行为,以建成统一的公平有效的区域市场运作机制。
关键词 桥头堡战略 法治化 区域经济
一、国内外政府法制建设研究前沿动态
国外关于政府法治建设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将法律形容成一条“金质的纽带”,借以表明法律在城邦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世界银行1997年的一份报告曾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中一项即是为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秩序,而构筑完善的法制体系则是具有绝对权威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在提供和谐、稳健的经济秩序方面的一项重要功能。这一点,已成为公共行政学界的共识。国外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制建设理论研究已有较早起步,例如英国的《工业布局法》,日本的《北海道开发法》,德国的《联邦区域规划法》以及美国的《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
国内关于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自古已有之,韩非子等人作为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在古代中国第一次完整地阐述了法治思想在国家生产发展、强大国力中的重要性。国内的区域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如《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
二、云南省桥头堡法治建设的政策现状
国务院将桥头堡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体现了党对桥头堡战略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把云南建成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作为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桥头堡战略建设需要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条件,尤其在云南这样的地处边境、民族众多、涉法性强地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加快推进全民守法进程,优化法治环境,尤显迫切。而且对于各自为政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地方政府,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的行政立法模式,无疑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区域性立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也是非常薄弱的部分,政府部门借助法律手段对区域经济进行管制调节正是保证区域经济公平有效发展的重要手段,可见为桥头堡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性亦毋庸置疑。
三、政府在云南省区域法治建设中应起的作用
云南省作为生物资源大省,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云南省在桥头堡战略下,必须要以法治经济建设为指导思想,以国家的环境法规和条例为依据,创造统一协调的区域性环境保护系统,并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鉴于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淡薄和环境保护意识弱,必须加强云南省生态文明意识,加强对居民的法治教育和环境意识教育,以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政府要借助政策将基本的生态环境知识和法律知识推广到基层民众,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使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认识到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重要性。司法部门应充分法律在保护和建设本地区生态环境中所起的作用,加强对自然资源乱开发者的行政与社会监督。在积极调动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保的基础上,引导全社会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整体、循环、共有的生态观念和绿色消费观念深入人心。在桥头堡战略的推动下,将法制经济建设打造成云南省各族人民的共同使命,为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云南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在桥头堡战略下推进区域经济法治建设一体化
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政府法治建设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可靠和必要保证。从外部看,云南省桥头堡战略是中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双重战略的体现。云南省走向印度洋的战略需要“借道出海”,所面临的是周边国家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从内部看,云南省自身的法治化水平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要低很多。政府能否保证桥头堡战略的的顺利有效实施,其本身就存在着巨大挑战。云南省各级政府作为桥头堡战略的中坚力量,打造法治政府,为桥头堡战略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各级政府在跨市和跨境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领域必须出台可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行政立法和加强行政监督,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为西部多民族欠发达地区, 由于民族杂居地区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云南省各级政府推进法治工作的因素呈现多样化,如何立足于现实条件深化法制宣传、强化保障措施和有效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决策监督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又一难题。云南省产业和经济发展主要借助于自然资源的开采,这样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自然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和效率利用地下,并且致使生态环境破环严重,这无疑是云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协调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云南省要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必然要用法治经济的理念来指导云南省的生产活动,使云南走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行的道路,这也是是云南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1-03-17001
[2]何跃. 桥头堡建设中的云南周边国家安全环境[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3]周继红.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治化内涵研究[J]. 北方法学,2011(4)
作者简介:
吕涛,男,汉族,安徽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2011级研究生。
范永庚,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湖南衡阳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关键词 桥头堡战略 法治化 区域经济
一、国内外政府法制建设研究前沿动态
国外关于政府法治建设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代,柏拉图将法律形容成一条“金质的纽带”,借以表明法律在城邦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世界银行1997年的一份报告曾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中一项即是为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秩序,而构筑完善的法制体系则是具有绝对权威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在提供和谐、稳健的经济秩序方面的一项重要功能。这一点,已成为公共行政学界的共识。国外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制建设理论研究已有较早起步,例如英国的《工业布局法》,日本的《北海道开发法》,德国的《联邦区域规划法》以及美国的《阿巴拉契亚区域开发法》。
国内关于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自古已有之,韩非子等人作为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在古代中国第一次完整地阐述了法治思想在国家生产发展、强大国力中的重要性。国内的区域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如《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环渤海区域政府法制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
二、云南省桥头堡法治建设的政策现状
国务院将桥头堡战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体现了党对桥头堡战略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把云南建成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作为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桥头堡战略建设需要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条件,尤其在云南这样的地处边境、民族众多、涉法性强地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加快推进全民守法进程,优化法治环境,尤显迫切。而且对于各自为政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地方政府,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的行政立法模式,无疑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难题。区域性立法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也是非常薄弱的部分,政府部门借助法律手段对区域经济进行管制调节正是保证区域经济公平有效发展的重要手段,可见为桥头堡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性亦毋庸置疑。
三、政府在云南省区域法治建设中应起的作用
云南省作为生物资源大省,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云南省在桥头堡战略下,必须要以法治经济建设为指导思想,以国家的环境法规和条例为依据,创造统一协调的区域性环境保护系统,并加强自然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鉴于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淡薄和环境保护意识弱,必须加强云南省生态文明意识,加强对居民的法治教育和环境意识教育,以提高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政府要借助政策将基本的生态环境知识和法律知识推广到基层民众,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使云南省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认识到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重要性。司法部门应充分法律在保护和建设本地区生态环境中所起的作用,加强对自然资源乱开发者的行政与社会监督。在积极调动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保的基础上,引导全社会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使整体、循环、共有的生态观念和绿色消费观念深入人心。在桥头堡战略的推动下,将法制经济建设打造成云南省各族人民的共同使命,为云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云南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在桥头堡战略下推进区域经济法治建设一体化
云南省桥头堡战略的政府法治建设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可靠和必要保证。从外部看,云南省桥头堡战略是中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双重战略的体现。云南省走向印度洋的战略需要“借道出海”,所面临的是周边国家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从内部看,云南省自身的法治化水平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要低很多。政府能否保证桥头堡战略的的顺利有效实施,其本身就存在着巨大挑战。云南省各级政府作为桥头堡战略的中坚力量,打造法治政府,为桥头堡战略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是非常必要的。各级政府在跨市和跨境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领域必须出台可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行政立法和加强行政监督,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为西部多民族欠发达地区, 由于民族杂居地区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云南省各级政府推进法治工作的因素呈现多样化,如何立足于现实条件深化法制宣传、强化保障措施和有效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决策监督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又一难题。云南省产业和经济发展主要借助于自然资源的开采,这样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自然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和效率利用地下,并且致使生态环境破环严重,这无疑是云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协调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云南省要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必然要用法治经济的理念来指导云南省的生产活动,使云南走上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行的道路,这也是是云南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1-03-17001
[2]何跃. 桥头堡建设中的云南周边国家安全环境[J].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3]周继红.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治化内涵研究[J]. 北方法学,2011(4)
作者简介:
吕涛,男,汉族,安徽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2011级研究生。
范永庚,男,汉族,1986年4月出生,湖南衡阳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