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所称“不同特殊主体共同侵占财物的定性”问题,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其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