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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和云计算的发展,大数据作为一种信息资源,为我们共享信息提供了便捷的平台,但同时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网购、互联网 、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络监管漏洞、司法机制不健全、公民防御意识低下等因素干扰,公民隐私侵权现象已屡见不鲜。基于这一现状,加强隐私权保护已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隐私权概念,研究价值,立法保障等方面剖析,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社会。
【关 键 词】大数据;隐私权;法律规范;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02-02
作者简介:胡志杰(1999-),男,汉族,山东菏泽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IT产业、网购、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营销模式的兴起,强大的消费需求大大充实了各国的货币篮子,同时也拓展了各国的商业贸易市场。总的说来,这些成果终受益于大数据资源。但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近年来,黑客技术、电信诈骗、网络虚拟空间等不安全因素对信息安全保障,隐私权保护产生了强大的冲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英美国家的原始积累已为其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所以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相当完善。“无救济则无权利”,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正处于萌芽、探索阶段,各方面也缺少对互联网隐私权系统化的研究。法律规范纵横交错,缺乏层次性、专门监督机构权利滥用及缺失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隐私权保障工作、网络安全秩序工作推进的步伐。
一、大数据时代下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云计算,互联网的发展,无疑给隐私权的保障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巨量的数据集合呈现出高速、多样、资源化的发展态势,为了抢占市场先机,其中的数据资源就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注册账号填写个人资料时,无意之中就暴露了个人信息,多次累计之后,就大大地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互联网安全保护机制存在漏洞,新兴密码破解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黑客侵入使得互联网面临极大的威胁。另外,网络监管机构的缺失更容易让不法分子拥有可乘之机。同时,我国也相对缺少对有关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监管人员和机构缺乏,使得我国隐私侵权现象的不断发生。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较低,对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存在不足,社会征信体系并没有实现系统化。另外,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并没有完全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从这些就可以体现出隐私权益保护环境的恶劣,致使网络侵权。
在我国,行业自律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掌握更多的技术支持和信息资源来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因此,这就要求他们拥有高瞻远瞩的眼光去掌握更多的信息满足消费需求。那么如何获取这些资源?其途径大多是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浏览痕迹来把握现在的市场动态。其中,在王丽萍、步雷《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中提到,行业自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是造成隐私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阻碍我国隐私权的发展的因素
通过上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隐私权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那么造成我国与其他国家差距拉大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造成隐私保障工作进程缓慢的重要原因。
我国传统思想的禁锢,封建等级思想还没有完全蜕化,道德观念的压制,缺少相关传统的积淀。中国古代实行封建帝制,君臣父子尊卑的理念已深刻地融入到人们的骨子里。臣民绝对不能对国君有任何隐瞒,否则就有可能犯下“欺君之罪”,惹下杀身之祸。儿子不能对自己的父母有任何隐瞒,因为这体现了传统的忠孝理念。
相关法律的疏漏,法律规范不健全。民法通则中大多侧重对民事权利中经济权利的调整,在民法起草时期,我国民法界对隐私权的系统研究几乎还处于空白阶段,对其理论研究的学者更是少之又少。
信息革命的冲击。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的发展,诞生了许多新兴的经济因素,网络产物无疑给隐私侵权带来了更多的隐患。侵权手段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相对增加了有关监管机关对隐私权保障的难度,然而,网络服务商自我监管和外部监管不强,致使隐私权保护工作发展进程缓慢。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一)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立法原则方面
良好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有正确的标准,要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促进法律精神的公平正义。立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立法趋势和法治理念。现代我国的立法原则要注重坚持以下方面: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兼顾法律制度的系统系和连续性。立足于国情和社会实际及时对法律做出调整,完善立法解释,防止法律的僵化。注重法律系统的完善性,调整立法模式。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合理的立法经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原则。法律制定要体现人民意志,注意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同样是现代社会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1]
坚持科学立法,与时俱进原则。信息化,网络化已是当代的主流,思想也随着时代和历史变迁,这就要求当代立法者拥有前瞻的卓识。站在当代立法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做好工作调研。同时,更要注重立法的灵活性,推进我国对隐私权立法的不断完善。
(二)法制建设方面
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立法模式。加强对隐私权宪法,刑法,民法保障,推动单行法的制定,增进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处罚标准进行分别列举和详细规定,将对隐私权的保护成立独立的章节,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制个别的网络危害行为。对隐私权进行私力救济的同时,也要发挥公权力的作用,提高法律的权威,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辅助的保护体系,建立综合的立法模式。在宪法中提升对隐私权的立法高度,增加其宪法依据,树立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实质正义保护,规范隐私侵权所带来的民事责任,加强对非法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虽然大部分学者都崇尚重罪轻罚的原则,但这大多数仅适应于发达国家,我国社会并没有发展到理想化的地步,个别领域还存在滞后性。这就如专家学者对死刑存废的论断别无二致。
网络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往往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层面,同样会对人格尊严、精神意志造成一定的侵害。这就要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详细的规定,依法规范隐私侵权问题的救济途径和法律途径。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赋予权利人挽救自己损失的权利。秉承“公正,统一”的法治理念,注重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我国应该借鉴英美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使得隐私侵权拥有完善的法律救济,推进我国对隐私侵权维护的综合治理。
司法工作者要注重加强隐私权保护,保证司法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和自律机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機制。[2]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该肩负起依法维权的重任,对权利人合法利益进行实体保护和集中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检索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地方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参考。检察院要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互联网进行维护、督查,监控上游信息,发展社交匿名保护技术和数据溯源技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商业公司也应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遵守互联网治理规范,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积极对人民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人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充满机遇,也面临挑战。作为当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应加强在隐私侵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单行法,健全监管机制;批判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呼唤以集中的形式予以保护。注重网络与立法工作相结合,规范商业运作模式;加强国际合作,打造全球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把理论贯彻司法实践,切实维护公民隐私权,使法律制度切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维护可以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也是我国在立法中的短板,隐私维权工作离不开社会中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仕伟.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反思[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06):104-112 129.
[2]王丽萍,步雷.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355-359.
【关 键 词】大数据;隐私权;法律规范;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5-0102-02
作者简介:胡志杰(1999-),男,汉族,山东菏泽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IT产业、网购、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营销模式的兴起,强大的消费需求大大充实了各国的货币篮子,同时也拓展了各国的商业贸易市场。总的说来,这些成果终受益于大数据资源。但大数据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近年来,黑客技术、电信诈骗、网络虚拟空间等不安全因素对信息安全保障,隐私权保护产生了强大的冲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英美国家的原始积累已为其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所以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相当完善。“无救济则无权利”,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正处于萌芽、探索阶段,各方面也缺少对互联网隐私权系统化的研究。法律规范纵横交错,缺乏层次性、专门监督机构权利滥用及缺失等问题,严重地阻碍了隐私权保障工作、网络安全秩序工作推进的步伐。
一、大数据时代下侵犯隐私权的原因分析
云计算,互联网的发展,无疑给隐私权的保障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巨量的数据集合呈现出高速、多样、资源化的发展态势,为了抢占市场先机,其中的数据资源就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注册账号填写个人资料时,无意之中就暴露了个人信息,多次累计之后,就大大地增加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互联网安全保护机制存在漏洞,新兴密码破解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黑客侵入使得互联网面临极大的威胁。另外,网络监管机构的缺失更容易让不法分子拥有可乘之机。同时,我国也相对缺少对有关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监管人员和机构缺乏,使得我国隐私侵权现象的不断发生。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较低,对信息网络安全防范存在不足,社会征信体系并没有实现系统化。另外,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并没有完全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从这些就可以体现出隐私权益保护环境的恶劣,致使网络侵权。
在我国,行业自律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掌握更多的技术支持和信息资源来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因此,这就要求他们拥有高瞻远瞩的眼光去掌握更多的信息满足消费需求。那么如何获取这些资源?其途径大多是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浏览痕迹来把握现在的市场动态。其中,在王丽萍、步雷《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中提到,行业自律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和制裁措施是造成隐私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阻碍我国隐私权的发展的因素
通过上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隐私权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那么造成我国与其他国家差距拉大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造成隐私保障工作进程缓慢的重要原因。
我国传统思想的禁锢,封建等级思想还没有完全蜕化,道德观念的压制,缺少相关传统的积淀。中国古代实行封建帝制,君臣父子尊卑的理念已深刻地融入到人们的骨子里。臣民绝对不能对国君有任何隐瞒,否则就有可能犯下“欺君之罪”,惹下杀身之祸。儿子不能对自己的父母有任何隐瞒,因为这体现了传统的忠孝理念。
相关法律的疏漏,法律规范不健全。民法通则中大多侧重对民事权利中经济权利的调整,在民法起草时期,我国民法界对隐私权的系统研究几乎还处于空白阶段,对其理论研究的学者更是少之又少。
信息革命的冲击。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的发展,诞生了许多新兴的经济因素,网络产物无疑给隐私侵权带来了更多的隐患。侵权手段专业化、复杂化、技术化相对增加了有关监管机关对隐私权保障的难度,然而,网络服务商自我监管和外部监管不强,致使隐私权保护工作发展进程缓慢。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考
(一)大数据时代下隐私权的立法原则方面
良好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有正确的标准,要坚持正确的立法原则,促进法律精神的公平正义。立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立法趋势和法治理念。现代我国的立法原则要注重坚持以下方面: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兼顾法律制度的系统系和连续性。立足于国情和社会实际及时对法律做出调整,完善立法解释,防止法律的僵化。注重法律系统的完善性,调整立法模式。同时,积极借鉴国外合理的立法经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原则。法律制定要体现人民意志,注意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同样是现代社会立法的一个重要趋势。[1]
坚持科学立法,与时俱进原则。信息化,网络化已是当代的主流,思想也随着时代和历史变迁,这就要求当代立法者拥有前瞻的卓识。站在当代立法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做好工作调研。同时,更要注重立法的灵活性,推进我国对隐私权立法的不断完善。
(二)法制建设方面
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立法模式。加强对隐私权宪法,刑法,民法保障,推动单行法的制定,增进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处罚标准进行分别列举和详细规定,将对隐私权的保护成立独立的章节,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制个别的网络危害行为。对隐私权进行私力救济的同时,也要发挥公权力的作用,提高法律的权威,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辅助的保护体系,建立综合的立法模式。在宪法中提升对隐私权的立法高度,增加其宪法依据,树立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实质正义保护,规范隐私侵权所带来的民事责任,加强对非法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虽然大部分学者都崇尚重罪轻罚的原则,但这大多数仅适应于发达国家,我国社会并没有发展到理想化的地步,个别领域还存在滞后性。这就如专家学者对死刑存废的论断别无二致。
网络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往往不仅仅表现在经济层面,同样会对人格尊严、精神意志造成一定的侵害。这就要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详细的规定,依法规范隐私侵权问题的救济途径和法律途径。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赋予权利人挽救自己损失的权利。秉承“公正,统一”的法治理念,注重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以自诉为主,以公诉为辅,减少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我国应该借鉴英美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使得隐私侵权拥有完善的法律救济,推进我国对隐私侵权维护的综合治理。
司法工作者要注重加强隐私权保护,保证司法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和自律机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機制。[2]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该肩负起依法维权的重任,对权利人合法利益进行实体保护和集中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检索相关指导性案例,为地方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参考。检察院要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充分发挥职能。
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互联网进行维护、督查,监控上游信息,发展社交匿名保护技术和数据溯源技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商业公司也应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遵守互联网治理规范,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积极对人民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人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充满机遇,也面临挑战。作为当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应加强在隐私侵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单行法,健全监管机制;批判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呼唤以集中的形式予以保护。注重网络与立法工作相结合,规范商业运作模式;加强国际合作,打造全球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把理论贯彻司法实践,切实维护公民隐私权,使法律制度切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维护可以说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也是我国在立法中的短板,隐私维权工作离不开社会中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仕伟.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反思[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06):104-112 129.
[2]王丽萍,步雷.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35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