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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大众对更多更好的网络作品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合理使用制度是这一矛盾的调节器,它既可以适当限制版权人的权利,又可以使用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网络作品的自由。我国对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没有专门系统的立法,我国在构建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应大胆借鉴《伯尔尼公约》、欧盟版权指令和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对网络专有权的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