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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古罗马,家庭是典型的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家父作为家庭的领导核心,对外代表家庭,对内领导家庭。罗马家父权随着国家的建立而强大,亦随着国家的发展而逐渐式微,罗马法律发展到个人突破家庭的束缚,以权利为本位后,曾经强势的家父权最终也抵不过时代的变迁。
关键词:罗马家庭 家父权 自然法
一、罗马家父权的形成
广义上的家父权通常是指针对直系卑亲属的权力。家父对所有家庭成员,不论其为尊亲属或卑亲属,皆可对之行使其家父权。狭义的家父权则是指有“自权人”身份之父,对其子女及其卑亲属享有的生杀权、责罚权、送惩权、主婚权、财产权、诉权等权力。
一般说来,享有家长权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市民。拉丁人、外国人不能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家长权。第二,必须是男姓。自权妇女即使收养子女,她对养子女也不能享有家长权。第三,必须是自权人。即享有家长权者,上无父系直系尊亲属,在家庭内是不受任何权力支配的人。当一个家庭中的家父去世后,其内部的原家庭成员则脱离原家父权,由他权人转为自权人,由自权人组成新的家庭。
二、罗马家父权的历史变迁
在罗马早期,“家父的权力,最初并无任何限制。”家父对子女可以生杀予夺、肆意惩罚、自由嫁娶,家父在财产和人身方面都占据垄断地位,并且家子们以及和家子一样处在家父权支配下的其他家庭属员都必须依附家父而在家庭内部进行各种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王政后期的罗马社会发生重要分化,氏族制解体、国家产生,在此过程中,为适应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国家通过法律明确家父权,以强大的家父权保护罗马家庭的利益,也因此产生了具有政治自主性的罗马家庭。
共和国后期,国家开始限制“家父权”,比如通过借助监察官的力量,以督察社会道德风纪的名义,对家父权予以限制。但是直到帝政前期,“家父权”这种特权仍然很强大,统治者对滥用的家父权进行干预,图拉真曾经勒令一名“家父”释放正在被其施以虐待的“家子”。哈德良也曾宣布放逐一名以残酷方式对犯有过错的“家子”施用“生杀权”的“家父”。特拉雅努斯帝在位的时候,也曾发表命令禁止“家父”虐待子女,违反该命令的家长,除了会被勒令释放子女外,还会被剥夺对该子女的“家长权”。
三、罗马国家、经济与思想的发展
结合当时的罗马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我们可以了解到罗马家父权从渐盛到渐衰的历史走向的原因。
(一)从氏族到国家
罗马社会起始于氏族部落,在早期罗马时代,氏族制度在日常政务的管理,居民生活的调解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整个王政时期,就是一个以氏族为基本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胞族和部落组成的社会。到王政后期氏族解体而国家产生,古老而顽固的氏族力量依然在对抗着国家。为了瓦解氏族力量,罗马国家不得不利用家庭组织来巩固地位。氏族衍生下的罗马家庭历史同样悠久,“在其他任何开化的民族当中,原始组织均不象罗马家庭的组织那样在历史上持续那么长的时间,并以如此特别的方式得到巩固”,国家从法律上保障家庭利益,保护家父权力,通过家父领导家庭来维护国家利益。
然后,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不断扩张,实力逐渐强大,国家需要调整政策来统治罗马万民,因而国家与家父权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国家为了加强权力增加税收,开拓版图扩大军队,需要同家父争夺对家庭成员的控制权,经济越是发展,战争越是频繁,这种矛盾越是凸显。因此,国家开始削弱家父权,其结果特有产制度出现并大力实行,增强了对罗马市民的国家控制,削减了家父权的力量。
(二)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
在早期自然经济时代,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生存需要是第一要务,没有剩余产品。在家长制家庭下,分配上自然得以家父作主,家庭财产都属于家父。家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其余家庭成员们没有个人财产,不能以家父或自己的名义发生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可以说,“家属在财产方面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在经济上的绝对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对家父权起了加持作用。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分工扩大,商品经济开始发展。手工业、商业等逐渐发达,原有的经济财产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家父在经营管理作坊、店铺以及航海事业等方面有了帮助需求,家庭成员因此获得了发挥才能的机会,但家庭成员没有财产权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此后特有产制度的萌芽打破了家父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控制。家父允许家子自由使用自己的部分财产,虽然法律上这些财产依旧属于家父,且他可以随时收回,但在实践中,一般都将此类特有产看作是家子的私有产。有了财产权的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也随着经济形势的而发展而不断提高,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开始拥有了话语权。
(三)从家庭到个人
罗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基督教和希腊文化的影响。公元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此后教会法迅速发展壮大,并且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其信徒队伍也愈加庞大,信仰耶稣,影响了家父的权威性。宗教信仰对罗马的家庭组织形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进而影响了家父的权力。
公元前3世纪,亚历山大东征,把希腊世界和西部亚洲连成整体,罗马国家的希腊化时代到来,在法律方面,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对罗马法律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自然、理性、平等和独立的观念逐渐深入民心,这对压抑个人权利的“家父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罗马的法学家受到希腊法的影响,信奉自然法,并且将其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通过法学家们的活动,自然法思想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结语
相较于中国古代 “家国一体”“家国相通”的思想观念,古罗马家庭的政治联系并不明显,并且随着古罗马对外扩张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活跃,自然经济受到空前的冲击,传统的家庭制度也受到破坏,其结果便是家父权不断受到限制,再到后来“个人”从家庭的羁绊中解脱出来,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古罗马的家父权已大大丧失其原有的文化基础。罗马法以权利为中心,也即以个人为中心,这种整体上从个人出发,以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注定要冲击家父权,把个人从家父权的支配下解放出来,最终导致家长权的衰落。
参考文献
①杨郁:《古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浅谈》,载《法律与社会》2014年第7期。
②王世軍,魏茂恒:《罗马家庭制度变迁刍议》,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③孟令战,刘永:《简析罗马法中的家长权》,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悦(1997),女,四川资阳,汉族,在读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710063,研究方向:法律史
关键词:罗马家庭 家父权 自然法
一、罗马家父权的形成
广义上的家父权通常是指针对直系卑亲属的权力。家父对所有家庭成员,不论其为尊亲属或卑亲属,皆可对之行使其家父权。狭义的家父权则是指有“自权人”身份之父,对其子女及其卑亲属享有的生杀权、责罚权、送惩权、主婚权、财产权、诉权等权力。
一般说来,享有家长权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市民。拉丁人、外国人不能享有市民法规定的家长权。第二,必须是男姓。自权妇女即使收养子女,她对养子女也不能享有家长权。第三,必须是自权人。即享有家长权者,上无父系直系尊亲属,在家庭内是不受任何权力支配的人。当一个家庭中的家父去世后,其内部的原家庭成员则脱离原家父权,由他权人转为自权人,由自权人组成新的家庭。
二、罗马家父权的历史变迁
在罗马早期,“家父的权力,最初并无任何限制。”家父对子女可以生杀予夺、肆意惩罚、自由嫁娶,家父在财产和人身方面都占据垄断地位,并且家子们以及和家子一样处在家父权支配下的其他家庭属员都必须依附家父而在家庭内部进行各种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王政后期的罗马社会发生重要分化,氏族制解体、国家产生,在此过程中,为适应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国家通过法律明确家父权,以强大的家父权保护罗马家庭的利益,也因此产生了具有政治自主性的罗马家庭。
共和国后期,国家开始限制“家父权”,比如通过借助监察官的力量,以督察社会道德风纪的名义,对家父权予以限制。但是直到帝政前期,“家父权”这种特权仍然很强大,统治者对滥用的家父权进行干预,图拉真曾经勒令一名“家父”释放正在被其施以虐待的“家子”。哈德良也曾宣布放逐一名以残酷方式对犯有过错的“家子”施用“生杀权”的“家父”。特拉雅努斯帝在位的时候,也曾发表命令禁止“家父”虐待子女,违反该命令的家长,除了会被勒令释放子女外,还会被剥夺对该子女的“家长权”。
三、罗马国家、经济与思想的发展
结合当时的罗马国家各方面的发展,我们可以了解到罗马家父权从渐盛到渐衰的历史走向的原因。
(一)从氏族到国家
罗马社会起始于氏族部落,在早期罗马时代,氏族制度在日常政务的管理,居民生活的调解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整个王政时期,就是一个以氏族为基本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胞族和部落组成的社会。到王政后期氏族解体而国家产生,古老而顽固的氏族力量依然在对抗着国家。为了瓦解氏族力量,罗马国家不得不利用家庭组织来巩固地位。氏族衍生下的罗马家庭历史同样悠久,“在其他任何开化的民族当中,原始组织均不象罗马家庭的组织那样在历史上持续那么长的时间,并以如此特别的方式得到巩固”,国家从法律上保障家庭利益,保护家父权力,通过家父领导家庭来维护国家利益。
然后,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不断扩张,实力逐渐强大,国家需要调整政策来统治罗马万民,因而国家与家父权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国家为了加强权力增加税收,开拓版图扩大军队,需要同家父争夺对家庭成员的控制权,经济越是发展,战争越是频繁,这种矛盾越是凸显。因此,国家开始削弱家父权,其结果特有产制度出现并大力实行,增强了对罗马市民的国家控制,削减了家父权的力量。
(二)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
在早期自然经济时代,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生存需要是第一要务,没有剩余产品。在家长制家庭下,分配上自然得以家父作主,家庭财产都属于家父。家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其余家庭成员们没有个人财产,不能以家父或自己的名义发生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可以说,“家属在财产方面既无权利能力,又无行为能力。”在经济上的绝对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对家父权起了加持作用。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分工扩大,商品经济开始发展。手工业、商业等逐渐发达,原有的经济财产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家父在经营管理作坊、店铺以及航海事业等方面有了帮助需求,家庭成员因此获得了发挥才能的机会,但家庭成员没有财产权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此后特有产制度的萌芽打破了家父对家庭财产的绝对控制。家父允许家子自由使用自己的部分财产,虽然法律上这些财产依旧属于家父,且他可以随时收回,但在实践中,一般都将此类特有产看作是家子的私有产。有了财产权的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也随着经济形势的而发展而不断提高,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开始拥有了话语权。
(三)从家庭到个人
罗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基督教和希腊文化的影响。公元4世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此后教会法迅速发展壮大,并且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其信徒队伍也愈加庞大,信仰耶稣,影响了家父的权威性。宗教信仰对罗马的家庭组织形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进而影响了家父的权力。
公元前3世纪,亚历山大东征,把希腊世界和西部亚洲连成整体,罗马国家的希腊化时代到来,在法律方面,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对罗马法律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自然、理性、平等和独立的观念逐渐深入民心,这对压抑个人权利的“家父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罗马的法学家受到希腊法的影响,信奉自然法,并且将其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通过法学家们的活动,自然法思想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结语
相较于中国古代 “家国一体”“家国相通”的思想观念,古罗马家庭的政治联系并不明显,并且随着古罗马对外扩张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活跃,自然经济受到空前的冲击,传统的家庭制度也受到破坏,其结果便是家父权不断受到限制,再到后来“个人”从家庭的羁绊中解脱出来,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古罗马的家父权已大大丧失其原有的文化基础。罗马法以权利为中心,也即以个人为中心,这种整体上从个人出发,以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注定要冲击家父权,把个人从家父权的支配下解放出来,最终导致家长权的衰落。
参考文献
①杨郁:《古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浅谈》,载《法律与社会》2014年第7期。
②王世軍,魏茂恒:《罗马家庭制度变迁刍议》,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③孟令战,刘永:《简析罗马法中的家长权》,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悦(1997),女,四川资阳,汉族,在读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710063,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