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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于10月16日以川府发[2014]5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作了十条规定,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10月28日,省国资委以川国资产权[2014]74号发出通知,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了四个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