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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2P网络借贷的新型借贷模式促进了金融参与模式的创新,但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中,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行业法律监管的速度,造成了法律监管的空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监管到位,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值得深究的。本文首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属性提出相关定义,再对发展中现存的法律风险进行总结,最后在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对如何合理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监管政策
一、网络借贷的含义
(一)P2P网络借贷的内涵
1.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新型借贷模式,它能够为网络借贷提供平台,便于借方进行在线贷款,私人放款人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方法与拍卖类似,按照投标的方式来资助借款人。当网络借贷与P2P结合在一起时,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实现直接贷款。国内在实践中,一般将这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称为“人人贷”。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依托互联网进行,具有程序简便、高效率、门槛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网络贷款与银行存款最大的不同在于,出资人可以从中获取更多的贷款收益率,基本使银行存款的几倍甚至数十倍。由于传统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出现,有效弥补了这些不足,在满足小微主体资金需求的同时,推动了闲散资金主体的发展,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
2.P2P网络借贷的核心价值
部分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相同,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优化金融模式,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念过于片面,仅仅是对该模式贷款服务的一种阐述,但却未充分了解其核心的交互内容。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非中心化”新型参与模式,其核心价值具体体现在交互方面,这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交互理念之中衍生出来的,因此我们也称其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这是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不可缺的一部分,“金融脱媒”通过创新金融参与模式而演变。的产物。传统的金融的参与模式虽然更加正规,但该种金融参与模式加强了信息交互和资金的流动性,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单一,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最终目的是实现P2P网络借贷的核心价值,为陌生人创造良好的资金交易平台。不论模式如何变化,该平台的服务只能以“非债权债务方”为基础,一旦越界,便不再是客观意义上的“平台”,而是成为了另一个参与交易的第三方,违背了先前所讨论的的P2P“点对点”核心价值。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
自P2P网络借贷平台登陆中国以来,发展态势迅猛,网络借贷交量也在逐年上升。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部门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来约束其行为,该借贷模式的入门门槛、交易规则和模式的监管工作不到位。近些年,监管方面的空白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如携款潜逃、伪造债权、期限错配、设置资金池、资金链断裂以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频频出现。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自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累计成交量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直至2017年年终达到了22075.06亿元,与上半年相比,涨幅惊人。但与此同时,资金提现困难、贷款跑路的问题也持续爆发,大部分的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对与P2P并没有好印象,导致P2P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在已经过去的2017年,我国持续加大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力度,该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的发展逐步朝着规范化和理性化的方向转变。隨着监管细则的逐步出台,“合规”当仍不让地成为P2P网络借贷2017年的首要任务。若按照此前运营平台数量的下降速度来看,相关学者对此进行了预测,未来一年的年P2P网络成交量将超过3.2万亿元;贷款余额将达到1.3万亿元;交易平台也会逐渐缩减。2017年9月29日深圳出台了了全国首个《P2P网络平台退出指引意见稿》引发不小热议。随着退出指引的出台,全国各个城市开始对P2P提出规制意见。北京、广州等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都表示要坚决打击P2P“薅羊毛”的行为。各个城市互联网金融协会都表示会对恶意诽谤、寻衅滋事等具有严重情节者进行法律制裁。如有与类似“羊毛党”运营模式合同的网贷平台也应立即停止并整改。中国银监会在2017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113号文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了更深入地解析。此文地发布有助于对P2P网络借贷知识了解薄弱的民众更好地掌握P2P网络借贷基本知识。由此可见,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式步入清理整顿阶段。这将带来的现象则是,早期的野蛮发展模式下,交易平台数量不断下降,只有少数的优质平台得以留存,只能缓慢的扩大市场规模。部分平台不符合监管要求,再加上自身综合实力较弱,后期又经营不善,只能退出网络借贷行业,形成了一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发展趋势。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1.高利贷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看,P2P网络借贷的核心法律关系是私人个体借贷行为,主要面向民间。2015年8月6日,我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确定好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法院会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益;而年利率处于24%—36%之间的利息,法院不予管理。但如果遇到借款人支付,需要出借人返还的情况,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是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提出支付要求的,法院同样不支持;法院不支持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这一司法解释对私人民间借贷合理范围利率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也为“高利贷”下了明确定义。中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机构平台层出不穷,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性竞争。同类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个平台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会采取“额外奖励”的方法来吸引用户,指的在借款人投标后,还未获得利益的这段时间内,能够一次性获得部分额外奖励,且奖励由借款人提供;根据总融资金额的比例,借款人也可以获得相应比例资金的变相利息。事实上,这种操作手法是违反法律原则的,很容易演变成高利贷,带来法律风险。 2.非法经营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功运行不仅需要到在工商部门登记,还要申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许可,为工作监管提供保障。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准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就经营许可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文件中明确要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定程序完成设立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去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细则》第二章也对社会机构备案申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在对于经营许可部分有了明确规定。结合《公司法》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规,明确超范围特殊经营的判断和处罚方式,不论是哪一家机构,只有在经过皮遵和监管后,方可从事融资性担保,反之则被视作违法行为,构成法律风险。
3.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平台一出现就被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我国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提出:“非法集资的主体可能是单位,或是个人,他们的筹资行为都未依照法定程序,且不具备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彩票、债券、股票以及投资基金证券等方式来筹资。”“其还本付息的方式往往是通过货币或实物”为“非法集资”的重要成立要件。通常情况下,P2P平台仅扮演了居间人的角色,它不会介入借贷关系。如在借贷关系中,该平台不是促成借放款关系的主导,则不构成“非法集资”。反之,则构成。如果平台在出售某些金融产品时,相关人员会做出暗示,告知平台放款人到期后会进行回购贴现,并承诺放款人。此时,构成“非法集资”。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
其一,严格限定平台“中间人”的角色。严格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机构,借方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的关系,网络平台不能被当做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严令禁止先借后贷的情况。其二,保證借贷信息公开、透明。网贷平台作为中间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意向,明确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其三,从根本上杜绝平台异化的问题。对网贷平台出借人的收益进行严格规范,寻找其他机构为出借人收益担保,明确网贷平台不是担保机构这一概念。此外,还要建立风险备用金机制,金额提取要按比例。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监管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野蛮发展期”已经结束,逐渐过渡至一个“有序发展期”,所以对其平台的运行要进行适当监督。正确引导网贷平台的日常运行,并规范其操作行为,禁止平台自融、发放秒标虚构债权等行为;净值标工具在交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此要合理设置这类工具,尽可能的避免流动性风险。最后要确保消费者的公平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完善征信系统机制
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不仅要提高平台的信贷信用,也要更加全面的采集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以完善个人信息制度。完善征信系统机制需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现阶段我国要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重视等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工作,积极推行实名认证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实名参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违约者成本,不断完善征信系统,促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
(四)建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自律
政府和企业需要沟通,而行业协会作为沟通的中心枢纽,为了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建立行业协会并且实行自我监管是一个当务之急。现阶段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政府的监管速度。在当前的法律监管空白期间,行业协会的建立可以从一点程度上填补此时的空白状态。中国清算支付协会是由央行主导成立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能够强有力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情况。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监管,并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促进了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鼓励成员创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我们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给予其适当的鼓励,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积极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创新,保证其与监管工作之间的平衡,是现在应有的态度。
作者简介:
张馨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邵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监管政策
一、网络借贷的含义
(一)P2P网络借贷的内涵
1.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概念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新型借贷模式,它能够为网络借贷提供平台,便于借方进行在线贷款,私人放款人可以通过相应的程序,方法与拍卖类似,按照投标的方式来资助借款人。当网络借贷与P2P结合在一起时,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实现直接贷款。国内在实践中,一般将这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称为“人人贷”。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依托互联网进行,具有程序简便、高效率、门槛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网络贷款与银行存款最大的不同在于,出资人可以从中获取更多的贷款收益率,基本使银行存款的几倍甚至数十倍。由于传统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缺陷,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出现,有效弥补了这些不足,在满足小微主体资金需求的同时,推动了闲散资金主体的发展,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新的发展活力。
2.P2P网络借贷的核心价值
部分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与传统银行相同,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优化金融模式,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念过于片面,仅仅是对该模式贷款服务的一种阐述,但却未充分了解其核心的交互内容。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非中心化”新型参与模式,其核心价值具体体现在交互方面,这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交互理念之中衍生出来的,因此我们也称其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这是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必不可缺的一部分,“金融脱媒”通过创新金融参与模式而演变。的产物。传统的金融的参与模式虽然更加正规,但该种金融参与模式加强了信息交互和资金的流动性,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单一,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正常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最终目的是实现P2P网络借贷的核心价值,为陌生人创造良好的资金交易平台。不论模式如何变化,该平台的服务只能以“非债权债务方”为基础,一旦越界,便不再是客观意义上的“平台”,而是成为了另一个参与交易的第三方,违背了先前所讨论的的P2P“点对点”核心价值。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
自P2P网络借贷平台登陆中国以来,发展态势迅猛,网络借贷交量也在逐年上升。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部门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来约束其行为,该借贷模式的入门门槛、交易规则和模式的监管工作不到位。近些年,监管方面的空白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如携款潜逃、伪造债权、期限错配、设置资金池、资金链断裂以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频频出现。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自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累计成交量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直至2017年年终达到了22075.06亿元,与上半年相比,涨幅惊人。但与此同时,资金提现困难、贷款跑路的问题也持续爆发,大部分的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对与P2P并没有好印象,导致P2P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在已经过去的2017年,我国持续加大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力度,该行业野蛮生长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的发展逐步朝着规范化和理性化的方向转变。隨着监管细则的逐步出台,“合规”当仍不让地成为P2P网络借贷2017年的首要任务。若按照此前运营平台数量的下降速度来看,相关学者对此进行了预测,未来一年的年P2P网络成交量将超过3.2万亿元;贷款余额将达到1.3万亿元;交易平台也会逐渐缩减。2017年9月29日深圳出台了了全国首个《P2P网络平台退出指引意见稿》引发不小热议。随着退出指引的出台,全国各个城市开始对P2P提出规制意见。北京、广州等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都表示要坚决打击P2P“薅羊毛”的行为。各个城市互联网金融协会都表示会对恶意诽谤、寻衅滋事等具有严重情节者进行法律制裁。如有与类似“羊毛党”运营模式合同的网贷平台也应立即停止并整改。中国银监会在2017年8月24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113号文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了更深入地解析。此文地发布有助于对P2P网络借贷知识了解薄弱的民众更好地掌握P2P网络借贷基本知识。由此可见,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式步入清理整顿阶段。这将带来的现象则是,早期的野蛮发展模式下,交易平台数量不断下降,只有少数的优质平台得以留存,只能缓慢的扩大市场规模。部分平台不符合监管要求,再加上自身综合实力较弱,后期又经营不善,只能退出网络借贷行业,形成了一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发展趋势。
(二)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
1.高利贷风险
从法律层面来看,P2P网络借贷的核心法律关系是私人个体借贷行为,主要面向民间。2015年8月6日,我国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确定好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法院会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益;而年利率处于24%—36%之间的利息,法院不予管理。但如果遇到借款人支付,需要出借人返还的情况,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是借款人未支付,出借人提出支付要求的,法院同样不支持;法院不支持年利率高于36%的借贷。”这一司法解释对私人民间借贷合理范围利率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也为“高利贷”下了明确定义。中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机构平台层出不穷,业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性竞争。同类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个平台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会采取“额外奖励”的方法来吸引用户,指的在借款人投标后,还未获得利益的这段时间内,能够一次性获得部分额外奖励,且奖励由借款人提供;根据总融资金额的比例,借款人也可以获得相应比例资金的变相利息。事实上,这种操作手法是违反法律原则的,很容易演变成高利贷,带来法律风险。 2.非法经营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功运行不仅需要到在工商部门登记,还要申请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许可,为工作监管提供保障。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准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就经营许可也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文件中明确要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定程序完成设立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去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细则》第二章也对社会机构备案申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在对于经营许可部分有了明确规定。结合《公司法》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规,明确超范围特殊经营的判断和处罚方式,不论是哪一家机构,只有在经过皮遵和监管后,方可从事融资性担保,反之则被视作违法行为,构成法律风险。
3.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平台一出现就被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我国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提出:“非法集资的主体可能是单位,或是个人,他们的筹资行为都未依照法定程序,且不具备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通过彩票、债券、股票以及投资基金证券等方式来筹资。”“其还本付息的方式往往是通过货币或实物”为“非法集资”的重要成立要件。通常情况下,P2P平台仅扮演了居间人的角色,它不会介入借贷关系。如在借贷关系中,该平台不是促成借放款关系的主导,则不构成“非法集资”。反之,则构成。如果平台在出售某些金融产品时,相关人员会做出暗示,告知平台放款人到期后会进行回购贴现,并承诺放款人。此时,构成“非法集资”。
三、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
其一,严格限定平台“中间人”的角色。严格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机构,借方双方与网贷平台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的关系,网络平台不能被当做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必须严令禁止先借后贷的情况。其二,保證借贷信息公开、透明。网贷平台作为中间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意向,明确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其三,从根本上杜绝平台异化的问题。对网贷平台出借人的收益进行严格规范,寻找其他机构为出借人收益担保,明确网贷平台不是担保机构这一概念。此外,还要建立风险备用金机制,金额提取要按比例。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监管制度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野蛮发展期”已经结束,逐渐过渡至一个“有序发展期”,所以对其平台的运行要进行适当监督。正确引导网贷平台的日常运行,并规范其操作行为,禁止平台自融、发放秒标虚构债权等行为;净值标工具在交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此要合理设置这类工具,尽可能的避免流动性风险。最后要确保消费者的公平待遇,为他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三)完善征信系统机制
完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不仅要提高平台的信贷信用,也要更加全面的采集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以完善个人信息制度。完善征信系统机制需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现阶段我国要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重视等级管理与信息披露等工作,积极推行实名认证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实名参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违约者成本,不断完善征信系统,促进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
(四)建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自律
政府和企业需要沟通,而行业协会作为沟通的中心枢纽,为了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建立行业协会并且实行自我监管是一个当务之急。现阶段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政府的监管速度。在当前的法律监管空白期间,行业协会的建立可以从一点程度上填补此时的空白状态。中国清算支付协会是由央行主导成立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能够强有力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情况。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监管,并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促进了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鼓励成员创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我们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给予其适当的鼓励,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积极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创新,保证其与监管工作之间的平衡,是现在应有的态度。
作者简介:
张馨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邵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