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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教育部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并就印发这个文件下发通知。通知包括《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有关内容说明。
(教育部网站,2017-04-26)
(教育部网站,20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