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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对6个省辖市药监局和10个县级药监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省辖市药监机构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占60%~70%;县级药监机构的简易程序占90%左右,除个别案件处以责令改正等申诫处罚外,大都是对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处以罚款、没收假劣药品的财产罚。现就基层药监机构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的运用谈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