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为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新需要,破解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新问题,针对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结合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和探讨如何克服这些缺陷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加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议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不合理,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行政色彩过浓,检察权的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辖域都从属于行政区划,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越来越受到体制性的束缚,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办案件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干扰。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不受外界干涉是难以做到的,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往往导致检察机关对那些握有重要政治与经济资源的人物或者单位,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或社会敏感性的对象侦查、起诉,很可能会屈从于权力(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放弃职守;并且有争议的案件或重大问题,通常不是经过法律程序,而是由政法委 “协商”或“统一协调”解决。
(二)侦查机制落后,运转不协调,无法形成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行使。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则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内部又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不同的业务部门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给监所、民行、反贪、渎检等四部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配置,大大削弱了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行使,是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做出的简单划分,这种二元制机构模式割裂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完整性。其次,检察机关内部“侦出多门”的格局,往往容易造成案件线索资源的严重流失。由于贪污贿赂等贪利性职务犯罪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性职务犯罪往往相伴而生,线索初查中很难分清,不同内设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和侦查,但各部门在初查和侦查中通常只注意本部门所管辖的案件,而忽视可以由其他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由此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流失。并且“侦出多门”浪费了十分有限的侦查资源,增加了办案成本,损害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
(三)缺乏科学、规范的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制度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工作是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为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对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分析和运用的一项专门工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信息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在党纪、政纪中都包含有大量涉嫌职务犯罪信息的有关规定,故这些职能机关大多将其作为违规、违纪、一般违法信息自行处置和管理,甚至变相行使“职务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交织案件的侦查权,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双规”并追缴赃款赃物之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其后果是:要么因不当“侦查”造成关键证据的灭失和主要涉案人员潜逃,要么因程序违法所取“证据”丧失法定证明力并贻误破案时机,往往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直接导致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有罪难究。
(四)侦查技术力量薄弱,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有待提升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没有赋予特殊的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只规定了常规的侦查措施和侦查取证措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只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规定采取相同的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而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特别侦查权力和特殊侦查手段,与其所承担的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不相匹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职务犯罪的手段日趋智能化、技术化、隐秘型,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稳扎稳打、波澜不惊的传统侦查思维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增加技术含量。
另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侦查人员的培养仍然沿袭师承一人的“传帮带”或在实际工作中自己总结提高,提高较慢。“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熟悉不够,理解不深,法律知识更新意识较差,这些都局限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的几点构想
(一)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相同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独立性,必须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在人员的选拔与任命方面,保持独立性。必须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不受法院,政府的干预。同时也要保证不受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员和其他部门的控制。建立起一个垂直领导的机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
第二,建立侦查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检察一体化得以实现,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对于侦查部门来说,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经费直接配发给侦查部门,不受其他机关如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的制约。
第三,在案件汇报上,实行垂直领导制度,只对检察长负责,不受法院,公安局,或者检察机关其他人员或者部门的干涉。
(二)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统一行使
检察、公安两机关据以分别行使务犯罪侦查权的六部委《规定》篡改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属违宪解释。因此,公安机关管辖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应统一划归检察机关管辖,以保证检察机关享有一个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科学整合侦查资源,增强侦查合力,提高侦查效率,要从法律上调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设置,将当前分散在反贪、渎检、监所、民行等部门的侦查职能进行合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使之成为一个精简、统一、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真正担负起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
(三)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管理部门
建设专门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新形势的迫切之需。我国检察机关专门情报机构的设立,应当怎样配置,有见仁见智的看法。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如编制、机构设置、效益等),可以考虑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储存、整理、检索、研究、分析、分类建立信息库,为侦查提供快捷准确信息情报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虽然举报中心对外是一个接报部门,对内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一个情报部门,它是目前检察机关储存职务犯罪情报相对集中的地方。从举报中心的职能来讲,它具有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赋予举报中心情报收集、管理功能,也与目前举报中心的任务是相一致的,这种举报中心和情报中心的整合,可以为侦查部门提供更多的情报支持。
(四)坚持科技强检,提高侦查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侦查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科技进步为基础。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侦查指挥和协调,收集、固定证据,追捕逃犯,加强案件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侦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应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配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所必需的设备,开发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切实保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上接第79页)
三、公民网络参政对策研究
回顾近几年来,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一道重要的风景,但也出现了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网络公民的无序参与;部分网络政治精英的别有用心;诚信网络文化的欠缺等,都制约着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和向前发展。为此,笔者提出相应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网络立法,创建良好参与环境
我国网络立法目前还处于一些部门的法规、规定和管理办法等零散的多针对于技术和管理的起步立法阶段,系统规范公民的互联网行为的法律尚属空白,尤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网络公民的权力与义务细则、各种网络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更是涉及很少。随着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完善,公民网络行为越来越频繁,亟需通过网络立法引导和规范公民的网络行为,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保护网络公众的权力与隐私,打击网络犯罪,纠正不文明的网络行为,进一步创建和发展健康文明的网络参与环境。
(二)提高公民素质,倡导公民理性参与
宣传和发挥社会诚信、文明礼貌、理性表达和互相教育的网络参与行为,努力提高广大公众的网络行为素质。发挥互联网协会、“诚信自律同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网络诚信,自觉引导公众健康文明理性地参与网络。广大公众在网络参与中不盲目附和某些煽动性言论,合理、理性表达个人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倡导有序参与。
(三)加强舆论监管,合理引导民意表达
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和各媒体网络及时筛选把握舆论焦点,第一时间掌握网络舆论的发展动态,及时做出反应处理;二是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引导,针对谣言、虚假信息及时通过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予以辟谣和澄清;三是合理引导网络公众的民意表达,针对网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利益攸关事件,既要积极提供表达平台并收集意见,也要防范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政治人物或利益集团利用网络民意干扰和破坏正常的舆论环境,做到不疏不密。
(四)加强信息管理,构建安全网络平台
加强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网络信息的收集、甄别与整合,找出信息频发的规律,及时把握信息发展的方向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把信息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加大对网络硬件和网络通信安全的重视,确保各级政府网站和网络参与平台的正常运行。
注释: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背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议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不合理,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管理体制行政色彩过浓,检察权的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辖域都从属于行政区划,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越来越受到体制性的束缚,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办案件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干扰。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不受外界干涉是难以做到的,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往往导致检察机关对那些握有重要政治与经济资源的人物或者单位,对那些具有一定的政治或社会敏感性的对象侦查、起诉,很可能会屈从于权力(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放弃职守;并且有争议的案件或重大问题,通常不是经过法律程序,而是由政法委 “协商”或“统一协调”解决。
(二)侦查机制落后,运转不协调,无法形成合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行使。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则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内部又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不同的业务部门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给监所、民行、反贪、渎检等四部门。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配置,大大削弱了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行使,是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做出的简单划分,这种二元制机构模式割裂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完整性。其次,检察机关内部“侦出多门”的格局,往往容易造成案件线索资源的严重流失。由于贪污贿赂等贪利性职务犯罪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性职务犯罪往往相伴而生,线索初查中很难分清,不同内设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和侦查,但各部门在初查和侦查中通常只注意本部门所管辖的案件,而忽视可以由其他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由此造成了案件线索的流失。并且“侦出多门”浪费了十分有限的侦查资源,增加了办案成本,损害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
(三)缺乏科学、规范的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制度
职务犯罪侦查情报工作是检察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为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对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分析和运用的一项专门工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信息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规范,在党纪、政纪中都包含有大量涉嫌职务犯罪信息的有关规定,故这些职能机关大多将其作为违规、违纪、一般违法信息自行处置和管理,甚至变相行使“职务违规、违纪、违法犯罪”交织案件的侦查权,直至将犯罪嫌疑人“双规”并追缴赃款赃物之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其后果是:要么因不当“侦查”造成关键证据的灭失和主要涉案人员潜逃,要么因程序违法所取“证据”丧失法定证明力并贻误破案时机,往往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直接导致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有罪难究。
(四)侦查技术力量薄弱,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有待提升
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没有赋予特殊的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只规定了常规的侦查措施和侦查取证措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只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规定采取相同的侦查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而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特别侦查权力和特殊侦查手段,与其所承担的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不相匹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职务犯罪的手段日趋智能化、技术化、隐秘型,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稳扎稳打、波澜不惊的传统侦查思维方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增加技术含量。
另外,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侦查人员的培养仍然沿袭师承一人的“传帮带”或在实际工作中自己总结提高,提高较慢。“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熟悉不够,理解不深,法律知识更新意识较差,这些都局限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的几点构想
(一)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相同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独立性,必须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在人员的选拔与任命方面,保持独立性。必须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不受法院,政府的干预。同时也要保证不受检察机关内部的人员和其他部门的控制。建立起一个垂直领导的机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
第二,建立侦查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检察一体化得以实现,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对于侦查部门来说,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经费直接配发给侦查部门,不受其他机关如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的制约。
第三,在案件汇报上,实行垂直领导制度,只对检察长负责,不受法院,公安局,或者检察机关其他人员或者部门的干涉。
(二)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统一行使
检察、公安两机关据以分别行使务犯罪侦查权的六部委《规定》篡改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属违宪解释。因此,公安机关管辖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应统一划归检察机关管辖,以保证检察机关享有一个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科学整合侦查资源,增强侦查合力,提高侦查效率,要从法律上调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设置,将当前分散在反贪、渎检、监所、民行等部门的侦查职能进行合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使之成为一个精简、统一、高效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真正担负起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
(三)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管理部门
建设专门化的职务犯罪情报网络,是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新形势的迫切之需。我国检察机关专门情报机构的设立,应当怎样配置,有见仁见智的看法。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如编制、机构设置、效益等),可以考虑在举报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收集和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的收集、储存、整理、检索、研究、分析、分类建立信息库,为侦查提供快捷准确信息情报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虽然举报中心对外是一个接报部门,对内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一个情报部门,它是目前检察机关储存职务犯罪情报相对集中的地方。从举报中心的职能来讲,它具有专门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赋予举报中心情报收集、管理功能,也与目前举报中心的任务是相一致的,这种举报中心和情报中心的整合,可以为侦查部门提供更多的情报支持。
(四)坚持科技强检,提高侦查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侦查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科技进步为基础。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侦查指挥和协调,收集、固定证据,追捕逃犯,加强案件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侦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应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配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所必需的设备,开发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切实保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上接第79页)
三、公民网络参政对策研究
回顾近几年来,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一道重要的风景,但也出现了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网络公民的无序参与;部分网络政治精英的别有用心;诚信网络文化的欠缺等,都制约着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和向前发展。为此,笔者提出相应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网络立法,创建良好参与环境
我国网络立法目前还处于一些部门的法规、规定和管理办法等零散的多针对于技术和管理的起步立法阶段,系统规范公民的互联网行为的法律尚属空白,尤其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界定、网络公民的权力与义务细则、各种网络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更是涉及很少。随着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完善,公民网络行为越来越频繁,亟需通过网络立法引导和规范公民的网络行为,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保护网络公众的权力与隐私,打击网络犯罪,纠正不文明的网络行为,进一步创建和发展健康文明的网络参与环境。
(二)提高公民素质,倡导公民理性参与
宣传和发挥社会诚信、文明礼貌、理性表达和互相教育的网络参与行为,努力提高广大公众的网络行为素质。发挥互联网协会、“诚信自律同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网络诚信,自觉引导公众健康文明理性地参与网络。广大公众在网络参与中不盲目附和某些煽动性言论,合理、理性表达个人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倡导有序参与。
(三)加强舆论监管,合理引导民意表达
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和各媒体网络及时筛选把握舆论焦点,第一时间掌握网络舆论的发展动态,及时做出反应处理;二是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监督和引导,针对谣言、虚假信息及时通过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予以辟谣和澄清;三是合理引导网络公众的民意表达,针对网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利益攸关事件,既要积极提供表达平台并收集意见,也要防范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络政治人物或利益集团利用网络民意干扰和破坏正常的舆论环境,做到不疏不密。
(四)加强信息管理,构建安全网络平台
加强信息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网络信息的收集、甄别与整合,找出信息频发的规律,及时把握信息发展的方向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把信息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加大对网络硬件和网络通信安全的重视,确保各级政府网站和网络参与平台的正常运行。
注释: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背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