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纵观世界各地,不论经济制度、技术水平、经济实力或是文化制度有多大的差异,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发展都持积极的扶持态度,并实行多种措施加以促进,因此才有全球风险投资的红红火火。因国情不同,各国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一、引导型:美 国
美国是最典型的自由经济国家,虽然风险投资发展得很迅速,规模很大,但政府并不直接投资,而是提供扶持和保障措施,正确地引导私人投资介入风险投资业,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
晓之以理——给予法律保证,坚定投资者信心
1958年,美国颁布《小型企业投资法案》,并据此建立了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制度(SBICs),确立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合法主体地位,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不同产业公司提供初期融资,以增加中小企业的投资渠道,带动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由于创新型企业一开始多是小企业,1958年《小企业法案》极大地刺激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不受小企业管理局管制因而也没有政府优惠信贷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1991年之后,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改善其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支持,一些地方政府还相继提出了本州帮助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方案。所有这些,都带来了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空前增长。
诱之以利——提供税收优惠
美国国会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了49%。由于这项规定的出台,风险资本规模6年间就从1.71亿锐减到0.01亿美元。在企业的压力下,1978年美国政府将风险资本盈利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从28%降低到20%,并采取了诸如放宽各类基金参与直接投资的限制等一系列扶持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创业环境;1982年美国风险投资规模达到14.25亿美元。
利其器——建立配套措施
第一,确保技术产权,如规定科技人员的发明享有明确的技术权益;第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如允许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进出余额及盈利中划出5%用作风险投资,允许共同基金划出5%~10%用作风险资金,允许国外风险投资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第三,财政支持,即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无偿资助,如设立了“小企业风险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撑小企业的技术开发。1982年,《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可以为每个企业提供5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20万美元用于市场可行性研究,或用于购买小企业的产品;第四,分担后顾之忧,如支持二板市场,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变现,同时美国政府还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收购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刺激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过程,进而推广到国民经济部门,形成了强大的高科技产业。如IBM、惠普、得克萨斯仪器公司都很大程度受惠于“政府采购”;第五,放松管制,为了支持风险企业高新技术的合作开放,美国政策尽可能放宽行政限制,给风险投资以切实的行政支持。
二、 参与型:日 本
由于历史的原因,再加上金融业在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日本的许多行业都有政府和大财团的身影,风险投资业也是如此。1963年,日本政府模仿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制定了《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之后,日本政府和金融界提供了很多扶持措施和资金支持,并且参与其中。
政府的扶持措施
政府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主要工业区各设置了一家资助性的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会社”,其主要任务是购买新创立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和可兑换债券,并为新创立的风险企业提供28种经济难题的咨询服务,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金融公库”等,为一般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建立日本式的认股选择权制度;鼓励银行开展以“智慧财产权”为担保的融资业务;协助大学与风险投资企业共同举办技术交流会,协助资讯、通讯业的技术开发和风险投资,促进生物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新产业的培育;积极改革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建立日本的NASDAQ系统,扩大有潜力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向大众募集资金的能力。
政府的资金和担保支持
1975年,通产省设“研究开发型企业培育中心”,为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国家出资400~500亿日元设立中小企业事业团,对都、道、府、县政府提供10年期无息融资,支援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财团,由此提供低息贷款,以供股份认购或债务保证;都、道、府、县设立风险投资支援财团;设立风险投资支援人才确保助成基金,资助风险投资企业录用必要专业人才的薪资。
银行的资金支持
设立无担保特别融资制度;扩大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银行成立企业经营支援室,发掘风险投资企业并提供经营支援;银行与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投资事业组合;开办“风险投资企业应收账款信托”,协助风险投资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地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也积极发展支援风险投资的业务。
评价:短期有效,长期不利
日本政府和银行的以上的做法无疑对于日本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但长远来看,政府和银行的大力介入又会造成弊端。除了国家命脉产业,政府是不适宜参加实业经营的,更何况是风险较大的风险投资业,而且从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历程中可以证明,政府设立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是短视的,其后的资金纠纷和项目亏损给政府找了不少麻烦。同时,银行过多的参与,不但使得日本金融界介入实业的状况加剧,从而加深了金融风险,而且由于银行的谨慎惯例,初创期企业很难得到投资,降低了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创新能力,再加上政府对科技研究倾斜力度不够,日本的风险投资业及其产品一直处于模仿阶段。
三、综合型:英 国
近些年来,英国加速发展风险投资,积极扶植中小型风险企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英国是除美国以外风险投资最活跃、最有前途的国家。15年来,英国风险投资额年均增长30%,1997年已经占欧洲风险投资总额的50%。其成功之处在于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制定大量相关政策,支持风险投资
制定了鼓励高科技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政策,使最近几年英国30%的高科技产品用于出口,吸引了大量本国私人资本(包括中产阶级)和外国投资;利用税法和预算法对私人风险投资者、资金使用者以及管理者规定了优惠税收政策;利用财政预算拨款为风险投资业建设基础设施,以保证私人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基金能与迅速发展的高科技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吸引智力资本进入经济活动,形成刺激新兴产业活动的有效机制;利用风险投资改造工业技术,盘活存量沉淀资产;实施“信贷担保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若企业不能偿还,贸工部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等。
政府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直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
1948年英国创造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和开发个人创造发明,支持创造发明的研究工作,管理专利权。1973年工党政府就成立了国家的风险投资机构“国家企业委员会”(NE13),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地区工业投资,为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分析研究高新技术领域发展的投资问题。到1981年,英国国家企业委员会与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合并,成立了英国技术协会(BTG),专门进行风险投资和有关协调工作。它在英国风险投资业中异常活跃。到1984年,该协会已先后对430家公司进行了高达2.26亿英镑的风险投资。英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踊跃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例如,工商金融公司(ICFC),于1945年成立,英国国家银行占15%的股份,其余大部分属于私人银行,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截止1984年6月,该公司投资总额已达5.3亿英镑,投资企业近4000个。工商金融公司下设风险投资部,主要是支持高技术领域中的风险企业,为其提供资金和咨询服务。
开创二板证券交易市场
这项政策对英国的风险投资产生了重要影响。1980年伦敦开设了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USM),该市场开业以来的经营情况始终较好,到1984年6月,已有250家企业开价销售证券,参加交易的企业总资本已达数十亿英镑。除此之外,英国其他地区的场外交易也十分活跃。1984年大约有十几家公司提供场外交易服务,约150家企业从场外交易市场获得了约5.2亿英镑的资金。
另外,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6月19日建立了AIM(替代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它是专门为小规模、新成立和成长型公司服务的市场。AIM成立之初,只有14家公司,到1997年3月达到265家,市值93亿美元,大大促进了英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近来风险投资是最热门的话题,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风险投资资本纷纷在我国寻找投资机会,我国政府也正在积极制定相关的法规,希望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对风险投资扶持的举措不仅仅体现在法规上,还体现在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支持上。我国经济还在转型中,计划仍然是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政府的扶持能够产生较大的作用,所以现阶段我国适合参与型,但也要吸取前人的教训,在风险投资成熟时,逐渐退出,避免出现财政资金的大量沉淀。□
编辑/崔秀
一、引导型:美 国
美国是最典型的自由经济国家,虽然风险投资发展得很迅速,规模很大,但政府并不直接投资,而是提供扶持和保障措施,正确地引导私人投资介入风险投资业,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
晓之以理——给予法律保证,坚定投资者信心
1958年,美国颁布《小型企业投资法案》,并据此建立了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制度(SBICs),确立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合法主体地位,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对不同产业公司提供初期融资,以增加中小企业的投资渠道,带动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由于创新型企业一开始多是小企业,1958年《小企业法案》极大地刺激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不受小企业管理局管制因而也没有政府优惠信贷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1991年之后,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改善其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支持,一些地方政府还相继提出了本州帮助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方案。所有这些,都带来了美国风险投资基金的空前增长。
诱之以利——提供税收优惠
美国国会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了49%。由于这项规定的出台,风险资本规模6年间就从1.71亿锐减到0.01亿美元。在企业的压力下,1978年美国政府将风险资本盈利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从28%降低到20%,并采取了诸如放宽各类基金参与直接投资的限制等一系列扶持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创业环境;1982年美国风险投资规模达到14.25亿美元。
利其器——建立配套措施
第一,确保技术产权,如规定科技人员的发明享有明确的技术权益;第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如允许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进出余额及盈利中划出5%用作风险投资,允许共同基金划出5%~10%用作风险资金,允许国外风险投资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第三,财政支持,即政府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无偿资助,如设立了“小企业风险研究基金”,规定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国家研究发展经费的10%要用于支撑小企业的技术开发。1982年,《小企业发展法》规定研究发展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部门,将财政预算的1.3%用于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可以为每个企业提供5万美元用于可行性研究,20万美元用于市场可行性研究,或用于购买小企业的产品;第四,分担后顾之忧,如支持二板市场,有利于风险投资的变现,同时美国政府还使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收购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的产品,刺激了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过程,进而推广到国民经济部门,形成了强大的高科技产业。如IBM、惠普、得克萨斯仪器公司都很大程度受惠于“政府采购”;第五,放松管制,为了支持风险企业高新技术的合作开放,美国政策尽可能放宽行政限制,给风险投资以切实的行政支持。
二、 参与型:日 本
由于历史的原因,再加上金融业在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日本的许多行业都有政府和大财团的身影,风险投资业也是如此。1963年,日本政府模仿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制定了《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之后,日本政府和金融界提供了很多扶持措施和资金支持,并且参与其中。
政府的扶持措施
政府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主要工业区各设置了一家资助性的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会社”,其主要任务是购买新创立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和可兑换债券,并为新创立的风险企业提供28种经济难题的咨询服务,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金融公库”等,为一般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建立日本式的认股选择权制度;鼓励银行开展以“智慧财产权”为担保的融资业务;协助大学与风险投资企业共同举办技术交流会,协助资讯、通讯业的技术开发和风险投资,促进生物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新产业的培育;积极改革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建立日本的NASDAQ系统,扩大有潜力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向大众募集资金的能力。
政府的资金和担保支持
1975年,通产省设“研究开发型企业培育中心”,为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国家出资400~500亿日元设立中小企业事业团,对都、道、府、县政府提供10年期无息融资,支援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财团,由此提供低息贷款,以供股份认购或债务保证;都、道、府、县设立风险投资支援财团;设立风险投资支援人才确保助成基金,资助风险投资企业录用必要专业人才的薪资。
银行的资金支持
设立无担保特别融资制度;扩大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银行成立企业经营支援室,发掘风险投资企业并提供经营支援;银行与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投资事业组合;开办“风险投资企业应收账款信托”,协助风险投资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地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也积极发展支援风险投资的业务。
评价:短期有效,长期不利
日本政府和银行的以上的做法无疑对于日本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但长远来看,政府和银行的大力介入又会造成弊端。除了国家命脉产业,政府是不适宜参加实业经营的,更何况是风险较大的风险投资业,而且从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历程中可以证明,政府设立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是短视的,其后的资金纠纷和项目亏损给政府找了不少麻烦。同时,银行过多的参与,不但使得日本金融界介入实业的状况加剧,从而加深了金融风险,而且由于银行的谨慎惯例,初创期企业很难得到投资,降低了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创新能力,再加上政府对科技研究倾斜力度不够,日本的风险投资业及其产品一直处于模仿阶段。
三、综合型:英 国
近些年来,英国加速发展风险投资,积极扶植中小型风险企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英国是除美国以外风险投资最活跃、最有前途的国家。15年来,英国风险投资额年均增长30%,1997年已经占欧洲风险投资总额的50%。其成功之处在于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为风险投资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制定大量相关政策,支持风险投资
制定了鼓励高科技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政策,使最近几年英国30%的高科技产品用于出口,吸引了大量本国私人资本(包括中产阶级)和外国投资;利用税法和预算法对私人风险投资者、资金使用者以及管理者规定了优惠税收政策;利用财政预算拨款为风险投资业建设基础设施,以保证私人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基金能与迅速发展的高科技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吸引智力资本进入经济活动,形成刺激新兴产业活动的有效机制;利用风险投资改造工业技术,盘活存量沉淀资产;实施“信贷担保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若企业不能偿还,贸工部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等。
政府部门和主要金融机构直接从事风险投资活动
1948年英国创造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和开发个人创造发明,支持创造发明的研究工作,管理专利权。1973年工党政府就成立了国家的风险投资机构“国家企业委员会”(NE13),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地区工业投资,为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分析研究高新技术领域发展的投资问题。到1981年,英国国家企业委员会与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合并,成立了英国技术协会(BTG),专门进行风险投资和有关协调工作。它在英国风险投资业中异常活跃。到1984年,该协会已先后对430家公司进行了高达2.26亿英镑的风险投资。英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踊跃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例如,工商金融公司(ICFC),于1945年成立,英国国家银行占15%的股份,其余大部分属于私人银行,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截止1984年6月,该公司投资总额已达5.3亿英镑,投资企业近4000个。工商金融公司下设风险投资部,主要是支持高技术领域中的风险企业,为其提供资金和咨询服务。
开创二板证券交易市场
这项政策对英国的风险投资产生了重要影响。1980年伦敦开设了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USM),该市场开业以来的经营情况始终较好,到1984年6月,已有250家企业开价销售证券,参加交易的企业总资本已达数十亿英镑。除此之外,英国其他地区的场外交易也十分活跃。1984年大约有十几家公司提供场外交易服务,约150家企业从场外交易市场获得了约5.2亿英镑的资金。
另外,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6月19日建立了AIM(替代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它是专门为小规模、新成立和成长型公司服务的市场。AIM成立之初,只有14家公司,到1997年3月达到265家,市值93亿美元,大大促进了英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近来风险投资是最热门的话题,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风险投资资本纷纷在我国寻找投资机会,我国政府也正在积极制定相关的法规,希望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迅速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对风险投资扶持的举措不仅仅体现在法规上,还体现在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资金支持上。我国经济还在转型中,计划仍然是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政府的扶持能够产生较大的作用,所以现阶段我国适合参与型,但也要吸取前人的教训,在风险投资成熟时,逐渐退出,避免出现财政资金的大量沉淀。□
编辑/崔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