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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多次强调:城镇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新型城镇化不是简单的人口比例增加和城市面积扩张,更重要的是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重要转变。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跟以往相比,新型城镇化更追求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新型城镇化更加重视城市的集群发展,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贷款提出金融新需求;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中产业集聚发展的金融需求也在发生新变化,要求金融机构创造更多适合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新产品、新服务;除了投资结构升级之外,消费升级也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机构更需关注的焦点。
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稳经济增长,扩大有效需求的现实选择。金融如何适应新时期城镇化建设的新要求,加大支持力度,助推经济转型和平稳发展,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源泉。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单纯依靠政府投入显然不足。因此,充分发挥金融业的资金融通功能和优势,对推进城镇化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一、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应关注的问题
(一)金融支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中,没有开辟农村城镇建设的专项贷款,更无支持农村城镇建设的贷款优惠政策。同时,在信贷产品创新上,国有大型银行信贷品种一律由总行开发,各分支机构难以根据属地实际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而地方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能力又较弱。
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主要是针对工商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基建和技改贷款),贷款方式主要以抵押为主,缺少信用放款。
(二)贷款对象不规范
农村城镇化建设以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为主,承办单位一般是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一般都不具备承贷主体资格,银行主要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垫贷方式介入项目。从现状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虽处于目前的稳健水平,但已出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对此,国务院曾召开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和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银监会已要求商业银行全面完成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工作,同时要求凡地方融资平台的项目贷款新合同一律停签。为此,银行对农村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就显现的非常有限。
(三)项目未来收益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一是贷款项目中比较多的是公益性项目。如:道路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废水处理等建设项目,项目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提供政策优惠维持运营,因此还款来源较难保障。二是项目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偿还期跨度大。此间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和政策不连续,都会加深信用风险。三是项目贷款行业、期限集中度较高。行业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管理贷款难度很大,这些项目金融介入的同时就已经面临项目收益的风险。随着经济发展,大型项目如果与市场、政策背离,其优势转化为劣势,潜在的风险就会暴露出来。
(四)房地产市场的变数多孕育着金融风险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贷款伴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的住房刚性需求而快速增长,房地产价格也出现较快增长。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受到国家高度关注,楼市新政频频而出接连不断,房价的波动使得房地产信贷风险集中日趋明显。从宏观层面看,房地产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又是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提高城镇形象是地方政府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层面看,目前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房地产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只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降低门槛,这就在间接抬高中小房地产企业银行贷款准入门槛的同时,使得银行贷款相对过于集中,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增大。
二、金融创新解决城镇化资金瓶颈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银行业来说,是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和引擎。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服务提出新需求,金融工具的同质化无法满足城镇经济多样化的需求,金融市场的单一化无法满足城镇化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
李克强总理强调“城镇化是我们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城镇化建设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引擎,一方面将带来巨大的投资,另一方面也将给居民收入和消费带来成倍的增长。全新内涵的城镇化,是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的新型城镇化,除了投资结构升级之外,消费升级也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值得期待的。对于银行业来说,相比于投资的“逆袭”,消费的崛起才是城镇化更主要的方面,是银行更值得关注的焦点。面对消费的崛起和升级,银行除了要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供给渠道,开发多样化的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居民多样化消费融资需求外,还需要加强支付渠道建设,不断拓展银行业务使用范围。
(一)银行业支持城镇化发展是创新思路,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一是围绕区域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展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和深化信贷支持范围,积极开展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业务,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资金供给,确保贷款总量与区域城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贷款节奏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期相衔接。二是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现有的城镇建设投融资合作平台,通过金融创新打造更加合理的金融产品与贷款模式,如开发城建信贷理财产品,大力发展土地储备贷款等,更加有效地为城镇建设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城镇经济发展的作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创造面向城镇化经济的、灵活多样的信贷管理模式,改善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开发适宜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城镇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化金融支持体系
城镇化金融需求具有规模大、期限长、主体多元、结构复杂等特点,需要综合运用贷款、债券、信托、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形式。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城镇金融市场,打破城镇化对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第一,挖掘资本市场的潜力,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城镇化建设的融资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第二,发展区域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城镇化过程的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风险管理等功能。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开发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产品,有效化解、转移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自然和市场风险。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失地农民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的保障。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努力创建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效降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金融欺骗的概率。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构筑金融安全区,为区域城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完善城镇化建设融资的相关建议
(一)制定、完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建设
一是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相关制度,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促进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贷款,以满足城镇化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三要尽快构建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创造有力的政府支持机制和监管机制,抓紧研究相关细则,培育和规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市场环境等。
(二)积极引入社会投资,建立城建债务化解机制和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把财政支出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公益性项目上,并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通过部分投资、贴息、信贷担保和减费税等多种方式来吸引全社会投资。二是通过增加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现金流量、培育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及以资产划拨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等途径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贷款融资能力。三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债券发行、企业股票上市、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等途径融资。四是对经营性项目吸引融资。五是对准经营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可实施财政贴息、基准收入补贴政策、政府购买产品或提供项目原料保证项目合理回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三)引导地方政府放开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领域
加大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转变。
(四)加强窗口指导,明确支持重点
金融是一个应变量,体制变金融必须要跟着变,为改变目前金融在支持城镇化建设中粗放、自发和散乱的局面,央行应加强窗口指导,为促进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在城镇化建设中落实组织机构、资金和人员,切实把城镇建设列入信贷政策和信贷资金支持的重点。
课题组成员:蔡敢林 叶 斌 李汝林 王丽三(执笔)
跟以往相比,新型城镇化更追求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新型城镇化更加重视城市的集群发展,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贷款提出金融新需求;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中产业集聚发展的金融需求也在发生新变化,要求金融机构创造更多适合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新产品、新服务;除了投资结构升级之外,消费升级也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机构更需关注的焦点。
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既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稳经济增长,扩大有效需求的现实选择。金融如何适应新时期城镇化建设的新要求,加大支持力度,助推经济转型和平稳发展,稳步推进城镇化进程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源泉。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发展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单纯依靠政府投入显然不足。因此,充分发挥金融业的资金融通功能和优势,对推进城镇化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一、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应关注的问题
(一)金融支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在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中,没有开辟农村城镇建设的专项贷款,更无支持农村城镇建设的贷款优惠政策。同时,在信贷产品创新上,国有大型银行信贷品种一律由总行开发,各分支机构难以根据属地实际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而地方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能力又较弱。
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主要是针对工商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基建和技改贷款),贷款方式主要以抵押为主,缺少信用放款。
(二)贷款对象不规范
农村城镇化建设以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为主,承办单位一般是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这些部门一般都不具备承贷主体资格,银行主要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垫贷方式介入项目。从现状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虽处于目前的稳健水平,但已出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对此,国务院曾召开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和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银监会已要求商业银行全面完成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工作,同时要求凡地方融资平台的项目贷款新合同一律停签。为此,银行对农村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就显现的非常有限。
(三)项目未来收益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一是贷款项目中比较多的是公益性项目。如:道路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废水处理等建设项目,项目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或提供政策优惠维持运营,因此还款来源较难保障。二是项目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偿还期跨度大。此间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和政策不连续,都会加深信用风险。三是项目贷款行业、期限集中度较高。行业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管理贷款难度很大,这些项目金融介入的同时就已经面临项目收益的风险。随着经济发展,大型项目如果与市场、政策背离,其优势转化为劣势,潜在的风险就会暴露出来。
(四)房地产市场的变数多孕育着金融风险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贷款伴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带来的住房刚性需求而快速增长,房地产价格也出现较快增长。同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受到国家高度关注,楼市新政频频而出接连不断,房价的波动使得房地产信贷风险集中日趋明显。从宏观层面看,房地产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又是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发展房地产市场,提高城镇形象是地方政府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微观层面看,目前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房地产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只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降低门槛,这就在间接抬高中小房地产企业银行贷款准入门槛的同时,使得银行贷款相对过于集中,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增大。
二、金融创新解决城镇化资金瓶颈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银行业来说,是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和引擎。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服务提出新需求,金融工具的同质化无法满足城镇经济多样化的需求,金融市场的单一化无法满足城镇化所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
李克强总理强调“城镇化是我们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城镇化建设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引擎,一方面将带来巨大的投资,另一方面也将给居民收入和消费带来成倍的增长。全新内涵的城镇化,是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的新型城镇化,除了投资结构升级之外,消费升级也是“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值得期待的。对于银行业来说,相比于投资的“逆袭”,消费的崛起才是城镇化更主要的方面,是银行更值得关注的焦点。面对消费的崛起和升级,银行除了要不断拓展消费金融供给渠道,开发多样化的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居民多样化消费融资需求外,还需要加强支付渠道建设,不断拓展银行业务使用范围。
(一)银行业支持城镇化发展是创新思路,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一是围绕区域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展金融支持的广度和深度,扩大和深化信贷支持范围,积极开展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业务,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资金供给,确保贷款总量与区域城镇化发展需求相适应,贷款节奏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期相衔接。二是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现有的城镇建设投融资合作平台,通过金融创新打造更加合理的金融产品与贷款模式,如开发城建信贷理财产品,大力发展土地储备贷款等,更加有效地为城镇建设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城镇经济发展的作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积极创造面向城镇化经济的、灵活多样的信贷管理模式,改善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开发适宜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城镇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化金融支持体系
城镇化金融需求具有规模大、期限长、主体多元、结构复杂等特点,需要综合运用贷款、债券、信托、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形式。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多层次的城镇金融市场,打破城镇化对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不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第一,挖掘资本市场的潜力,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城镇化建设的融资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第二,发展区域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城镇化过程的社会保障、防灾减灾和风险管理等功能。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开发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产品,有效化解、转移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的自然和市场风险。鼓励保险公司经办城乡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失地农民提供意外、养老、医疗、生育等多层次、多类别的保障。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城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努力创建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效降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金融欺骗的概率。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构筑金融安全区,为区域城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三、完善城镇化建设融资的相关建议
(一)制定、完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以更好地推进城镇化建设
一是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相关制度,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促进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贷款,以满足城镇化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需求。三要尽快构建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创造有力的政府支持机制和监管机制,抓紧研究相关细则,培育和规范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市场环境等。
(二)积极引入社会投资,建立城建债务化解机制和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把财政支出的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公益性项目上,并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通过部分投资、贴息、信贷担保和减费税等多种方式来吸引全社会投资。二是通过增加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现金流量、培育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及以资产划拨方式降低资产负债率等途径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贷款融资能力。三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债券发行、企业股票上市、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等途径融资。四是对经营性项目吸引融资。五是对准经营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可实施财政贴息、基准收入补贴政策、政府购买产品或提供项目原料保证项目合理回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
(三)引导地方政府放开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领域
加大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工业化转变。
(四)加强窗口指导,明确支持重点
金融是一个应变量,体制变金融必须要跟着变,为改变目前金融在支持城镇化建设中粗放、自发和散乱的局面,央行应加强窗口指导,为促进各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在城镇化建设中落实组织机构、资金和人员,切实把城镇建设列入信贷政策和信贷资金支持的重点。
课题组成员:蔡敢林 叶 斌 李汝林 王丽三(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