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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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行使的载体,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检察权能是否有效的发挥。本文通过对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架构的考察,辅以系统的理论分析,以期为当前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内设机构 改革
  作者简介:劳瑾、朱斌、韩志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55-02
  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的现状
  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业务机构,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业务机构。正是组织法的规定造成下级检察机关照搬上级检察机关,这种机械的照搬照抄导致了很多问题,比如科室重叠,人员臃肿;职能交叉,效率低下;人浮其事,力量内耗等。
  1.科室重叠,人员臃肿。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随着检察权配置的变化,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可以分为决策机构即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即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三个部分。以刑事检察为中心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以自侦案件为中心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等;以法律监督为中心的民事行政、监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有如政治处、办公室、行政技术装备、监察、法警部门等。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还设立了研究室、案件管理中心(有些也称作案件管理科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和检察事务中心(事业编制)等,一般来说,一个基层检察机关有业务机构13-17个左右。而一般基层院人员配置都在百人以下,以80人为例,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人员分散严重。
  2.分工过细、官多人少。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一般都有政治处、办公室、技术科、纪检监察。由于分工不科学,职能多有交叉,有的事情几个部门都不愿意管,而有的事情又都争着管。这样就造成辅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的公务人员过多,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通常内设科室工作人员达到3人的就设一个领导职务,科室工作人员达到5人的就设置一个正职领导和一个副职领导,而科室工作人员到达7人的就会设置一个正职领导和两个副职领导。加上基层检察院的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工作人员仅有2人,更有甚者有的科室仅有1人,而且这一个人还是科室领导。
  3.职能交叉,效率低下。基层检察院反贪局主要针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职务犯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反渎职侵权局主要是对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现实工作中,反贪局拥有的线索多,案源多,但是人手紧张;而反渎职侵权局案源少,人手够;有时候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受贿罪和渎职罪,如果分开立案就会造成重复审查,浪费资源;如果合并立案调查又可能导致指挥交叉,进而导致内部矛盾。
  二、关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
  如同器官是人体的功能单位一样,内设机构也是基层检察院的罪小功能单元,是检察权行使的最小载体,也是基层检察院管理的最小组织单元。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各异、结构混乱,严重影响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由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各异、结构混乱,严重影响检察权的有效行使。甚至由于各内设机构之间就棘手的问题的相互推诿,导致部分检察权没有内设机构去执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行使的最小载体,是检察权运行的组织保障。法律赋予的检察权是虚的,必须把虚的权力转化成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才能将虚的权力落到实处。
  其次,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权责划分混乱,造成个内设机构之间就棘手的问题的相互推诿,而就有利的问题争着去管,严重削弱了检察权的正常行驶。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在具体的诉讼监督中的行使职权的界限该如何划分,具体的职能分工又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职权划分不够清楚,在具体考核的过程中,也没有明确的指标可以考核。又由于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造成这些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过程中,人浮于事,反正干与不干,考核都是一个样,所以会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检察权没有运用的实处。
  再次,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分散交叉,浪费不少检察资源。基层检察院一般只有两大业务拳头,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而这两个科室的工作人员加在一起也只咱基层检察院人数的四分之一,其他很多人员都是从事辅助性岗位的工作人员。这样就造成有的科室很清闲,有的科室却很忙,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检察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最后,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架构的不科学不合理,还导致管理复杂化,使得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规范化建设很难展开。目前全国各地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很多名称不一样而职能差不多,有些地区的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可能包含别的基层院的两个内设机构的职能。这样各地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如此的不统一,要想在全国层面贯穿统一的执法规范就比较困难。与此同时,要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业十分困难。
  因此有必要再接下来的改革中,重点就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1.设置统一、科学、合理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业务机构,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业务机构。这种规定比较笼统,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具体的指导。正是组织法的规定造成下级检察机关照搬上级检察机关,这种机械的照搬照抄导致了很多问题,比如科室重叠,人员臃肿;职能交叉,效率低下;人浮其事,力量内耗等。因此修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办法,使得各基层检察院在设置内设机构的时候有章可循,也方便全国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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