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机制的运行困难及思考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uzhuo1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作为一种先进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在我国刑罚执行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区矫正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作的工作,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工作配合衔接上的问题亟待改善,从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衔接机制
  一、衔接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制度依据,可操作性低
  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畴,虽然目前在刑法、刑诉法中都新增了“社区矫正”的条款,但这两部法律中都只是对社区矫正的地位、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的说明。在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多数是对于社区矫正的入矫解矫、日常管理、奖惩制度等内容的具体程序规范,对所涉及的多个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也仅是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实质可操作性。针对这一现状,公、检、法、司为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也纷纷制定一系列关于衔接工作加强配合的联合文件,但是由于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也未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导致这些文件在实践中并未能起到应有的沟通衔接作用。
  (二)现实问题繁多,实行难度大
  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存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 不论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了衔接问题都有可能对社区矫正的开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以矫正对象入矫环节为例。把好入矫关是实现良好矫正效果的重要基础,良好的衔接配合机制是避免矫正对象脱漏管的有效保障之一。以一二事例说明:如一些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的社区矫正对象,法院在做出管制、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或决定前,并未对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进行细致了解,也未在法律文书中对其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的情况进行记录说明,却将判决、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寄往其实际居住地。这就导致收到文书的社区矫正组织对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一无所知,更无从谈矫正管理。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组织就必须要通过与法院的核实确认其居住地信息,还需借助公安了解其真实的居住信息,这类不完善的衔接方式不仅增加了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若该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逃避社区矫正,则还很有可能增加脱漏管乃至再犯罪的风险,这对社区矫正工作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再一种衔接不力的情形是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脱管。法院、监狱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其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组织,从而督促社区矫正组织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收受入矫。而实践中人档不齐而导致脱管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异地法院或监管场所,由于各个省市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的规范不同,个别地区在文书送达上的规范性稍显滞后。文书未送达、送达严重滞后或是送达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文书送达不及时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延迟入矫甚至是逃避入矫的借口。
  (三)职能分工不同导致的部门间配合难
  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执行,有利于实践刑罚权的合理配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但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仍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从而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正因公、检、法、司四部门各有分工,一旦各部门“只分工不合作”,则势必会对整项工作造成影响。社区矫正部门在很多时候都必须要依赖其他几个部分特有的职责和权利才能顺利开展工作。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门凭借日常管理中的线索无法找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迹,就必须要依靠公安力量,对其进行查找。如该对象已符合收监标准,司法行政部门仅有执法权而无人身强制权,要对其予以收监还需要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活动中,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组织持有轻蔑藐视的态度,认为其并无任何约束人身自由的权利便不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如果在日常教育中介入公、检、法的力量,就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
  二、解决衔接机制运行问题的路径思考
  (一)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规范
  我国的社区矫正刚起步,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社区矫正立法。日本社区矫正立法经验在于其社区矫正每一制度背后都有法律保障。针对缓刑,假释,事后安置和其他非监禁罪犯,日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同时还有成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矫正法的实施,如日本制定《有罪犯更生保护法》(1949),随后又制定了《缓刑监督法》(1954)、《刑释罪犯安置法》(1950)和《自愿缓刑官法》(1950),这些法律同属于更生保护法律体系,使矫正的各个环节、各方面工作在更生保护法的大框架内又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共同协力于矫正工作。①
  基于我国现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目前刑法和刑诉法已相继进行修改,社区矫正立法应当以此为基础,结合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程序制度、保障机制等问题制定社区矫正专门法律,为之后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再由各地通过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可操作性,最终形成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保障,以社区矫正实施条例为准则,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②
  (二)完善交接环节的衔接制度
  依情形不同,优化入矫手续。对于法院裁定或判决的社区矫正对象,如当庭明确表示服从判决, 放弃上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对犯罪分子没有明确放弃上诉权的, 依照原有程序办理社区矫正对象交接手续。监狱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监狱部门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当面交接; 不具备当场交接条件的, 监狱部门应提前将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 要及时将送达回证邮寄回监狱部门。检察机关则对所有收到的抄送文书材料进行及时的核实。通过文书的核对,防止交接过程中出现疏漏。   (三)落实有效的日常管理衔接机制
  为保障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及时到位, 必须针对具体的工作环节、具体的衔接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衔接规则, 确保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地运行。第一,规范文书送达制度。《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期限为十日之内,这将有效提高社区矫正中文书送达制度的贯彻落实。但对于监狱文书的送达,也应该参照此标准进行落实。第二,制定社区矫正中涉及强制力使用时的配合制度。在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中,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由具备警察身份的国家公务人员担任,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司法机关活动的坚定保证。③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这一机制,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予以行政处罚、提请收监或送至监管场所进行收监等需要强制力保障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只有提请权,具体实施强制力的是由公安机关。因此在社区矫正中涉及刚性执法事务的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建立职能明晰、程序明确的协作制度,并由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做到行使职权和具体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维护刑法和刑诉法执行的严肃性。第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机制。确立“检察、公安介入入矫环节”制度,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教育时,由检察干警和公安干警加入对其入矫谈话的过程中,以检察和公安的法律专业性和职业威慑力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部分难管或未成年等情况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群体,社区矫正组织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派出所的配合,加入并形成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单位) “四位一体”的矫正帮教体系。协助矫正组织共同对社会矫正对象实行帮助、教育和监管,以便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矫正情况,避免其脱漏管或再犯罪情形的发生。
  (四)建立社区矫正长效机制
  加强社区矫正部门与检察、公安和法院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络员制度,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合理利用社区矫正电子平台,公、检、法部门及时跟进平台内的信息,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定期查看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电子平台的登记信息进行监督。同时,各部门对自身掌握的社区矫正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对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逐一建立台账,每月定期对各单位台账进行统一汇总和详细比对,在联席会议上或通过特定的通报形式,对矫正基本状况进行互相沟通,从而达到有效沟通衔接的目的。
  注释:
  ①刘守芬,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005年第期。
  ②摘自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011-08/17/content_87169htm?node=0780。
  ③摘自 http://wwwnjsfjgovcn/www/njsfj/009/dywz-mb_a39103818746htm。
其他文献
摘要: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在确保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的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面对当前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中凸显的问题,规范举报线索前期管理、细化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程序、健全善后答复和问责机制等都是完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的可行方式。  关键词: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内部监督  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检察机关举报
期刊
在我国强制措施体系中,监视居住制度与取保候审一样,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强制措施,是介于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长期以来,由于监视居住存在着适用率低、功能异化为变相羁押、缺乏有效的监视措施等问题,严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正因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作了很大幅度的调整,尤其是对监视居住制度修改的幅度特别大,成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期刊
新民事诉讼法于013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是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步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和制度,在此次法律修改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原则、方式、来源、对象等多方面得到了完善和加强。这些变化,预示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正在从制约公权力的工具,发展成一种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  一、新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力,强化了检察机关
期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人员的流动性不断加大,我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外来人员在为经济繁荣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外来人员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等刑事案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导致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基础,而案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随着法律监督
期刊
摘要:案件风险防控是办理案件的伴生性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案件风险防控主要指的是对办案中社会矛盾激化的防范和控制,同时包含了案件质量控制的含义。案件风险防控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但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正当性。  关键词:案件;风险;防控;正当性  与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等问题相比,案件潜在的风险问题并不十分引人关注。然而,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不能分开一样,案件的风险问题不
期刊
摘 要: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肩负着基层人民检察院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其作为我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发挥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中基本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对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
期刊
摘要:本文作者选取在多次高职院校校际之间的网络教学观摩和交流活动中的几个案例,来阐述高职英语教师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教学辅助和培养、发展教师自身网络教学能力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探讨和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方法和意见。  关键词:高职英语;网络教学;能力培养  1. 前言  目前,众多高职院校的英语教学都借助于网络技术来进行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提高和改进。本文作者曾与多所高职院校进行过英语网络教学
期刊
摘要:当前,由于“三公消费”泛滥成灾,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敢怒而不敢言。治理“三公消费”中的腐败问题,必须中央高度重视,并从制度的建设、制度的执行入手,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才能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八项规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公消费”泛滥问题。  关键词:三公消费;治理;思考  中共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充分证明了中央早已看到我们党内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比如“三公消费”中的腐败问题。“三公消费
期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于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检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应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主动增强接受民主监督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使民主监督成为促进检察
期刊
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是为领导决策、为干警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联系各方,确保检察工作良性运转的桥梁和枢纽,是领导对工作的决策、指挥、协调、督办、执行部门。为充分发挥好办公室的参谋助手、桥梁枢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职能,笔者结合十多年的办公室工作经历,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谈点个人浅见。  一、要胸怀全局,切实增强做好办公室工作的责任感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办公室工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