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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世纪,证据开示制度始于英国,此后,受到各国重视。可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之所以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原因;价值分析
所谓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
一.我国没有建立证据开示的原因
我国之所以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笔者认为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注重实体真实的传统思想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傳统。这种传统由来已久。第一,传统的农耕生活让人们产生了这样的思想: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即:结果比过程更加重要。就连现在的体育赛事也一样,虽然也一直倡导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是又有谁能真正的做到这一点呢?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发展长期不同步导致了这种思想观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实体法的发展很快。但是我国的诉讼法并没有太大的发展,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照政策方针来适用法律的,再加上文革的摧残,诉讼法的发展更加止步不前了。①
我国重视实体真实的这一传统思想导致了程序上经常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庭审长期存在"先判后审"、"先定后审"的现象;庭审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凸显;被告人的辩护权时常受到削弱等等。
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这一活动属于程序真实的范畴。法庭审判不仅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到程序真实,也必须兼顾控辩双方的合理诉求。英美的当事人主义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的对程序真实做了完美的诠释。
(二)受传统庭审方式的影响
我国之所以形成目前的审判方式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古代中国以皇权神圣的专制主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儒家纲常伦理学说为统治思想,以宗法家长制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这些都是古代中国的具体国情,正是这些国情决定了丰富而有特色的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②而现代的庭审方式又深受古代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庭审方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真实反映。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我国的庭审过程中,就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写照。职权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在起诉方式和庭前审查程序上未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断排除原则,也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实现彻底的、平等的、实质性的控辩对抗。因此目前的庭审方式需要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逐渐改变那种单一的审判方式,新的审判方式在逐渐形成。我国目前审判方式的改革主要集中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
既然我们下定决心要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那就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统一。因此,通过建立专门的证据开示制度,扩大辩护一方查阅控方案卷材料的范围,借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应当成为刑事庭审方式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对检察官的定位
在推崇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抗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我国,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等。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而且他手里握有权力。和控诉方相比,辩护方的地位就更加被动了。因此,我们必须倡导抗辩双方的地位平等。
同时,诉讼的科学程序也要求控诉与辩护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这是保证诉讼客观、公正的前提。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明显一方优越而另一方处于极为劣势的地位,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③
检察官与被告人在诉讼地位上的最大区别在于:他在执行职务时负有"客观义务",即必须同时兼顾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两方面情况。在兼顾两者关系的过程中,检察官的定位更加重要。因此要对完善检察官的体系,注重对检察官的正确定位。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公正、效率可谓是任何诉讼活动所追求的必然的价值目标,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追求亦无例外。
(一)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
我国一直在努力探求:程序真实与实体真实的统一。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了程序真实的重要性。从聂树斌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都充分的证明了一点:程序真实同实体真实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集中体现在诉讼主体控方和辩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和他们参加诉讼之诉讼手段上的平等,这样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可以说,平等是程序公正的基础,证据利用上的平等是庭审对抗平等的前提。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这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证据资源的平衡,实现诉讼的程序证据开示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公正。④
(二)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诉讼效率强调的是: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因为诉讼周期过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法律秩序的不稳定。诉讼效率是每个法院审判工作都十分重视和追求的目标。
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周期长、效率不高的机理缺陷。证据开示制度一旦在我国施行,那就意味着: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为辩方所用,相对于控辩双方各自独立的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结语:
在我国推行证据开示制度是大势所趋。当然,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我们在引入此制度后不断完善该制度。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法律科学,2000(4)
[2]沈志先.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驾驭庭审/法官智库丛书
[3]张秀远.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控辩平等对抗理念与原则.中国国法院网,2004(11)
[4]马建林.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攀登,2007(3)
作者简介:位文青(1989--),女,汉族,河北定州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郑白雪(1988--),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原因;价值分析
所谓证据开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
一.我国没有建立证据开示的原因
我国之所以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笔者认为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注重实体真实的传统思想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傳统。这种传统由来已久。第一,传统的农耕生活让人们产生了这样的思想: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即:结果比过程更加重要。就连现在的体育赛事也一样,虽然也一直倡导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是又有谁能真正的做到这一点呢?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发展长期不同步导致了这种思想观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实体法的发展很快。但是我国的诉讼法并没有太大的发展,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照政策方针来适用法律的,再加上文革的摧残,诉讼法的发展更加止步不前了。①
我国重视实体真实的这一传统思想导致了程序上经常出现不公平的现象。比如:庭审长期存在"先判后审"、"先定后审"的现象;庭审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凸显;被告人的辩护权时常受到削弱等等。
证据开示制度是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这一活动属于程序真实的范畴。法庭审判不仅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到程序真实,也必须兼顾控辩双方的合理诉求。英美的当事人主义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历史充分的对程序真实做了完美的诠释。
(二)受传统庭审方式的影响
我国之所以形成目前的审判方式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古代中国以皇权神圣的专制主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儒家纲常伦理学说为统治思想,以宗法家长制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这些都是古代中国的具体国情,正是这些国情决定了丰富而有特色的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②而现代的庭审方式又深受古代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庭审方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真实反映。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我国的庭审过程中,就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写照。职权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缺点。在起诉方式和庭前审查程序上未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和预断排除原则,也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实现彻底的、平等的、实质性的控辩对抗。因此目前的庭审方式需要改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正在逐渐改变那种单一的审判方式,新的审判方式在逐渐形成。我国目前审判方式的改革主要集中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
既然我们下定决心要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那就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的统一。因此,通过建立专门的证据开示制度,扩大辩护一方查阅控方案卷材料的范围,借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应当成为刑事庭审方式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对检察官的定位
在推崇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抗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我国,控辩双方的地位明显不平等。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而且他手里握有权力。和控诉方相比,辩护方的地位就更加被动了。因此,我们必须倡导抗辩双方的地位平等。
同时,诉讼的科学程序也要求控诉与辩护双方在形式上应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这是保证诉讼客观、公正的前提。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明显一方优越而另一方处于极为劣势的地位,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③
检察官与被告人在诉讼地位上的最大区别在于:他在执行职务时负有"客观义务",即必须同时兼顾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两方面情况。在兼顾两者关系的过程中,检察官的定位更加重要。因此要对完善检察官的体系,注重对检察官的正确定位。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分析
公正、效率可谓是任何诉讼活动所追求的必然的价值目标,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追求亦无例外。
(一)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
我国一直在努力探求:程序真实与实体真实的统一。因为我们已经认识到了程序真实的重要性。从聂树斌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都充分的证明了一点:程序真实同实体真实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集中体现在诉讼主体控方和辩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和他们参加诉讼之诉讼手段上的平等,这样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可以说,平等是程序公正的基础,证据利用上的平等是庭审对抗平等的前提。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这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证据资源的平衡,实现诉讼的程序证据开示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公正。④
(二)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诉讼效率强调的是: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因为诉讼周期过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法律秩序的不稳定。诉讼效率是每个法院审判工作都十分重视和追求的目标。
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受到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周期长、效率不高的机理缺陷。证据开示制度一旦在我国施行,那就意味着: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为辩方所用,相对于控辩双方各自独立的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
结语:
在我国推行证据开示制度是大势所趋。当然,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我们在引入此制度后不断完善该制度。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法律科学,2000(4)
[2]沈志先.我国庭审方式的历史回顾.驾驭庭审/法官智库丛书
[3]张秀远.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控辩平等对抗理念与原则.中国国法院网,2004(11)
[4]马建林.关于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攀登,2007(3)
作者简介:位文青(1989--),女,汉族,河北定州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郑白雪(1988--),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法学硕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