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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自古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说法,对见义勇为持一种肯定和赞赏的态度。但回望现在的社会,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例子不在少数,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前开始犹豫了,这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现象。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如何确定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尝试提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济的建议。
关键词:见义勇为;公平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
中圖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4-01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所谓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指为了保护整个国家、社会甚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为人与受益对象之间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予以救助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层面,要求行为人与受益者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主观上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以及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
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方法,但是相关地法学理论对此行为有着类似的界定。
(一)公平责任说。
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义勇之举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依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一说与义勇之举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点: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不构成过错侵权;损害事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加害行为与被损害行为之间是可关联关系;不适用公平责任的话违背了公平原则。①除此之外,侵权法中也存在义勇之举的相关规定:义勇之举受到损害时顺序按照先由侵害人先承担责任,侵权人有能力承担了所有责任,那就没有公平责任的事了。如若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或者是根本就找不到侵权人又或者是不存在侵权人,此时才是由受益者适当补偿。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说。
虽然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但是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着类似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行为都可以为了他人,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而采取手段制止侵害发生,但也存在着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侧重于正当合法性,而见义勇为是道德领域一直所倡导的,所做的是提倡的好人好事范畴,是不会产生刑事上的责任的。②此外,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均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见义勇为所针对的对象就不能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无因管理说。
法学界对义勇之举在民法上的定性普遍趋向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行为者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擅自对他人的事务进行有利于他人的管理。从某种角度看,义勇之举在是符合无因管理的,但是两者并非安全相同,而是一种交叉关系。③如果是从保护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则二者存在共同点,但若不存在危险、侵害行为,只是道义上的帮助,可能只符合无因管理而不符合见义勇为,比如帮忙看家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救助机制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法律救济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义勇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快义勇之举的统一立法。。笔者认为,现行民通中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机制,但是见义勇为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及内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4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项规定正是对见义勇为的救济。
(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美欧诸国都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规定,加拿大安大略省有《见义勇为法》,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甚至规定自愿但是不求回报的义勇之人,不需要为在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这消除英雄后顾之忧的同时又鼓励着更多的人勇敢地伸出正义之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立法经验,譬如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④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如果被救助者故意捏造事实讹诈义勇之人,除了必须向义勇之人赔礼道歉,还须承担基于本人的医疗费一到三倍的法律处罚后果。这样的规定极大地减少了受益人反咬一口的几率,更加完善了见义勇为的配套法规,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条例和法律相辅相成,互相作用,但是各地出台条例的时间并不同一,很多案例就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地方的保护条例又没有及时出台,导致义勇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笔者认为,义勇之举基金制度也可以参考山东的保护条例实行代位求偿制度,就是可以首先垫付费用填补义勇之人的损失,然后代位取得义勇之人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或者义勇之人对受益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得到了解决。
四、结语
见义勇为本是应当值得我们提倡的正当行为,在当今的社会中却出现了宁愿当旁观者,也不愿意当英雄的现象,纵观多种因素而言,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并无道理,但是不敢为而不作为的情况也是社会不和谐的一个反映,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
注释:
①新华.见死不救在国外.政府法制,2012年2期,P47—P47.
②杨维君.论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制度.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年4期.
③田迪歌.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12.
④新华.见死不救在国外.政府法制,2012年2期,P47—P47.
关键词:见义勇为;公平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
中圖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64-01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所谓见义勇为的行为,是指为了保护整个国家、社会甚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为人与受益对象之间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予以救助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层面,要求行为人与受益者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主观上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以及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
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方法,但是相关地法学理论对此行为有着类似的界定。
(一)公平责任说。
侵权责任法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义勇之举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依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公平责任一说与义勇之举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点: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不构成过错侵权;损害事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加害行为与被损害行为之间是可关联关系;不适用公平责任的话违背了公平原则。①除此之外,侵权法中也存在义勇之举的相关规定:义勇之举受到损害时顺序按照先由侵害人先承担责任,侵权人有能力承担了所有责任,那就没有公平责任的事了。如若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或者是根本就找不到侵权人又或者是不存在侵权人,此时才是由受益者适当补偿。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说。
虽然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但是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着类似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行为都可以为了他人,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而采取手段制止侵害发生,但也存在着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侧重于正当合法性,而见义勇为是道德领域一直所倡导的,所做的是提倡的好人好事范畴,是不会产生刑事上的责任的。②此外,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均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见义勇为所针对的对象就不能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无因管理说。
法学界对义勇之举在民法上的定性普遍趋向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意思是行为者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擅自对他人的事务进行有利于他人的管理。从某种角度看,义勇之举在是符合无因管理的,但是两者并非安全相同,而是一种交叉关系。③如果是从保护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则二者存在共同点,但若不存在危险、侵害行为,只是道义上的帮助,可能只符合无因管理而不符合见义勇为,比如帮忙看家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救助机制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法律救济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义勇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快义勇之举的统一立法。。笔者认为,现行民通中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机制,但是见义勇为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及内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4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项规定正是对见义勇为的救济。
(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美欧诸国都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规定,加拿大安大略省有《见义勇为法》,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甚至规定自愿但是不求回报的义勇之人,不需要为在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这消除英雄后顾之忧的同时又鼓励着更多的人勇敢地伸出正义之手。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立法经验,譬如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④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如果被救助者故意捏造事实讹诈义勇之人,除了必须向义勇之人赔礼道歉,还须承担基于本人的医疗费一到三倍的法律处罚后果。这样的规定极大地减少了受益人反咬一口的几率,更加完善了见义勇为的配套法规,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条例和法律相辅相成,互相作用,但是各地出台条例的时间并不同一,很多案例就是因为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地方的保护条例又没有及时出台,导致义勇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笔者认为,义勇之举基金制度也可以参考山东的保护条例实行代位求偿制度,就是可以首先垫付费用填补义勇之人的损失,然后代位取得义勇之人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或者义勇之人对受益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得到了解决。
四、结语
见义勇为本是应当值得我们提倡的正当行为,在当今的社会中却出现了宁愿当旁观者,也不愿意当英雄的现象,纵观多种因素而言,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也并无道理,但是不敢为而不作为的情况也是社会不和谐的一个反映,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
注释:
①新华.见死不救在国外.政府法制,2012年2期,P47—P47.
②杨维君.论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制度.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年4期.
③田迪歌.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12.
④新华.见死不救在国外.政府法制,2012年2期,P47—P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