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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坚持党的领导。本文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剖析了我国在完成法律监督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在法治的理念下,存在的一系列不足,提出只有推进法治理念,改进这些不足,法律监督体系才能完善。
关键词法治理念人治法律监督体系
作者简介:陈慧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4-02
法律监督就是要在法治的理念下,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控制,保证法的运行和实现。由于民主、法治的实质是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将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与民主、法治的实质内涵相契合。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但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实际操作监督权时,却存在着人治依然猖獗;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手段缺失;公信力下降,法律监督环节薄弱;预防、控制和纠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失效等不足,只有分析找出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趋于完善。
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
古希腊的柏拉图虽然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贤人自治,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导作用。但在他其后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的作用,包括重视立法工作以及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我国古代,也有人治的学说,代表性的著作为《论语》,在《论语为政》中写到:“为政在人”。《荀于君道》中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随着奴隶制的灭亡,取而代之的封建制社会开始强调法治的论调,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治理社会。但这一时期,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相冲突时,封建主的个人意志就会大于法律。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特别值得强调的事件是在1980年,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它改变了过去一个红头文件、一句领导人的讲话就能决定或改变他人命运的局面。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而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将依法治国放进了宪法中。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这个理念不断在人们的心中更新,但许多情况下我们仍然不能摆脱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局限性的束缚,人治超越法治的事件屡有发生。2006年上海发生的社保资金案就反映出领导人的越权。对于社保资金如何运做,我们本身就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越权、违法事件?一方面表现在当官的位子决定脑子,面对明明是违法事件,怕保不住位子,情愿选择沉默或服从,造成法律监督制度集体瘫痪;另一方面,人治大于法治的封建意识,导致领导越权时,集体失语。
二、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手段缺失
这里的“民”可以包括:“自然人”、“人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乃至法人,就是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切以“人”的要求为最本质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人权的概念,指出:我们的党要立党为公;我们的政府要执政为民;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司法为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立法的根本在于维护皇权,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在于立法为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封建意识的残余使执法者在面对危及国家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全力以赴,而面对无关国家利益的人民的利益时,有时就会麻木不仁,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往往浮于表面。就说前段时间上海火车站发生的“假发票”案件,人大委员发现后,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给同一级的人大办公室,并发函给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捣毁了该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对这个案件,作者想提出的是在人大委员发现之前,这种违法事件已经存在很久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职责又行使得怎样呢?兜售假发票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更是扰乱了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行使,对工商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背离加以预防、控制和纠正。人大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但在现实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保障人大施行法律监督职权的手段的匮乏,导致种种的无奈。在我国《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委员会的相关职责,通常的表现形式:其一,日常开会、听汇报。此时,往往听到的是报喜不报忧的汇报;其二,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总是先听,二问,三看。但匆匆的视察很难找出问题,往往浮于表面;其三,人大代表发现问题,通常写报告给政府有关部门,几个月后得到给予的答复,代表们行使的职能就结束了。如果得不到回复怎么办呢?往往会向区委、党委层面上反映,但是真正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人大代表也无可奈何。这样的监督方式、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同时,也体现出保障行使人大监督权的手段缺乏。
三、法律监督环节薄弱导致公信力下降
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诠释是这样的:“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正义包括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到相等的事物。”他认为,相等的人分配到不相等的事物或不相等的人分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公正的。目前在中国,出现的问题是经济发展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上升了,增加了。上海乃至全国出现了许多无直接利益的冲突。比如四川发生的“宝马车被砸”事件,本来挂着北京牌照的宝马车只是没有服从交警的手势指挥,并将交警撞伤,也就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却遭来成百成千群众的围攻,更有人举起木棍砸起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这样的事件表现出实际上社会冲突的很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借着事件发泄罢了。这类问题集中反映了社会公信力的下降,反映出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缺失。前检察长韩抒槟说:政府的执政基础的流失,基本群众的流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因为公平正义的缺失而引起的社会现象,最终还是反映出法律监督环节的薄弱。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面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机构推出许多新法律、新政策加以调整,使可能危及国家安定、妨碍经济发展、干扰社会以及经济秩序的新的社会矛盾淡化,乃至解决,让矛盾转化为社会前进的动力。但是,由于新法律、新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的漏洞,存在着保障手段缺乏的问题,往往会有人利用监督、保障手段的欠缺,利用自己手上的权利,大肆投机钻营,打着人民公仆的旗号,干着与人民为敌的违法乱纪的事,不仅利用手中的权挥霍着本该为全民服务的国家的钱,还中饱私囊,大获不义之财。劳动是光荣的,靠劳动致富,没有人心存不满,但是利用监管、法律的不健全致富,往往就会引起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心理落差的加大,产生不满,上述的砸宝马车案例,就是典型的“仇富情节”的发泄。
四、预防、控制和纠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失效
这是全局当中的中枢、关键。主导整个全局的大势不是一个战术问题,而是战略问题。随着历史的发展,各个阶段都有大局。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局,所有的工作都应该服从这个大局。为了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监督成为落实各项政策、法律的实施以及各项目标实现的贯穿性机制。因为法律监督不是运行在一个独立存在的环节,而是存在于各项工作运行全过程的贯穿性机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和过程,并且具有预防、控制和纠正动能。成为目标实现的基本机制。现阶段,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的最直接的部门,应该就是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落实政策、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我们的监督体系设置了行政监督。它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也就是在行政权力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本来设立这样的监督检察制度是为了防范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在运用行政权利时产生腐败,但是在具体操时,往往是同一机关里的检察部门来行使以上的权利,监督的是同事,做多了怕得罪同事,大家难堪,于是变成了没有人举报就不管的现象,不会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行使检察的职能。更何况,检察部门只是在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就是发现问题还要顾及机关的形象,种种实际的情况使监督体系在一些行政机关的运行处于不畅的状态,这和顾大局的状态是相悖的。佘祥林一案,如果在佘祥林的同村这么多的证人证明在发现女尸后还看到过佘祥林的妻子时,公安机关的检察部门如果能督促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顾及可能存在错误判断,导致办案人员的失职,对女尸也进行在放佘祥林时所做的那样,即对佘祥林的妻子的DNA与其孩子进行比对,将女尸的DNA与佘祥林的孩子的进行比对,这样,又怎么能造成轰动全国的佘祥林国家赔偿案呢?这种保全个人而害了国家利益的失职行为,作者要大声疾呼:在我国,一定要在法治的理念下,完善监督体系。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时,要顾全大局。
五、《监督法》中欠缺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的规定
邓小平同志说过: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要天下大乱。事实证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我们取得了令世人惊叹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我们取得了抗美援朝的胜利,我们克服了西方国家对我们的经济封锁,我们度过了三年自然灾害,我们实行了改革开放,我们奇迹般地在最短的时间里战胜了SARS,我们在全球的经济、政治地位越来越巩固,越来越强劲。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起到积极的效果。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就是执政,我们党的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实际上就是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在法律监督体系里,我们始终找不到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的规定,即便是即将施行的《监督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面对以上不足,需要在法治的理念下不断进行完善,将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思想真正体现在法律监督中,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英]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法治理念人治法律监督体系
作者简介:陈慧芳,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3-144-02
法律监督就是要在法治的理念下,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控制,保证法的运行和实现。由于民主、法治的实质是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将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与民主、法治的实质内涵相契合。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但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实际操作监督权时,却存在着人治依然猖獗;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手段缺失;公信力下降,法律监督环节薄弱;预防、控制和纠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失效等不足,只有分析找出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趋于完善。
一、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
古希腊的柏拉图虽然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提出了贤人自治,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导作用。但在他其后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法治的作用,包括重视立法工作以及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我国古代,也有人治的学说,代表性的著作为《论语》,在《论语为政》中写到:“为政在人”。《荀于君道》中指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随着奴隶制的灭亡,取而代之的封建制社会开始强调法治的论调,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治理社会。但这一时期,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相冲突时,封建主的个人意志就会大于法律。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特别值得强调的事件是在1980年,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它改变了过去一个红头文件、一句领导人的讲话就能决定或改变他人命运的局面。这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非常大的进步。而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将依法治国放进了宪法中。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这个理念不断在人们的心中更新,但许多情况下我们仍然不能摆脱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局限性的束缚,人治超越法治的事件屡有发生。2006年上海发生的社保资金案就反映出领导人的越权。对于社保资金如何运做,我们本身就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越权、违法事件?一方面表现在当官的位子决定脑子,面对明明是违法事件,怕保不住位子,情愿选择沉默或服从,造成法律监督制度集体瘫痪;另一方面,人治大于法治的封建意识,导致领导越权时,集体失语。
二、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以及监督手段缺失
这里的“民”可以包括:“自然人”、“人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乃至法人,就是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切以“人”的要求为最本质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自“五四宪法”开始即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人权的概念,指出:我们的党要立党为公;我们的政府要执政为民;我们的司法机关要司法为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立法的根本在于维护皇权,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在于立法为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封建意识的残余使执法者在面对危及国家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全力以赴,而面对无关国家利益的人民的利益时,有时就会麻木不仁,执法为民的保障手段往往浮于表面。就说前段时间上海火车站发生的“假发票”案件,人大委员发现后,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给同一级的人大办公室,并发函给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捣毁了该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对这个案件,作者想提出的是在人大委员发现之前,这种违法事件已经存在很久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职责又行使得怎样呢?兜售假发票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更是扰乱了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行使,对工商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背离加以预防、控制和纠正。人大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但在现实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保障人大施行法律监督职权的手段的匮乏,导致种种的无奈。在我国《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委员会的相关职责,通常的表现形式:其一,日常开会、听汇报。此时,往往听到的是报喜不报忧的汇报;其二,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总是先听,二问,三看。但匆匆的视察很难找出问题,往往浮于表面;其三,人大代表发现问题,通常写报告给政府有关部门,几个月后得到给予的答复,代表们行使的职能就结束了。如果得不到回复怎么办呢?往往会向区委、党委层面上反映,但是真正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人大代表也无可奈何。这样的监督方式、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同时,也体现出保障行使人大监督权的手段缺乏。
三、法律监督环节薄弱导致公信力下降
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诠释是这样的:“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正义包括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到相等的事物。”他认为,相等的人分配到不相等的事物或不相等的人分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公正的。目前在中国,出现的问题是经济发展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上升了,增加了。上海乃至全国出现了许多无直接利益的冲突。比如四川发生的“宝马车被砸”事件,本来挂着北京牌照的宝马车只是没有服从交警的手势指挥,并将交警撞伤,也就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却遭来成百成千群众的围攻,更有人举起木棍砸起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这样的事件表现出实际上社会冲突的很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借着事件发泄罢了。这类问题集中反映了社会公信力的下降,反映出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缺失。前检察长韩抒槟说:政府的执政基础的流失,基本群众的流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因为公平正义的缺失而引起的社会现象,最终还是反映出法律监督环节的薄弱。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面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机构推出许多新法律、新政策加以调整,使可能危及国家安定、妨碍经济发展、干扰社会以及经济秩序的新的社会矛盾淡化,乃至解决,让矛盾转化为社会前进的动力。但是,由于新法律、新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的漏洞,存在着保障手段缺乏的问题,往往会有人利用监督、保障手段的欠缺,利用自己手上的权利,大肆投机钻营,打着人民公仆的旗号,干着与人民为敌的违法乱纪的事,不仅利用手中的权挥霍着本该为全民服务的国家的钱,还中饱私囊,大获不义之财。劳动是光荣的,靠劳动致富,没有人心存不满,但是利用监管、法律的不健全致富,往往就会引起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心理落差的加大,产生不满,上述的砸宝马车案例,就是典型的“仇富情节”的发泄。
四、预防、控制和纠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失效
这是全局当中的中枢、关键。主导整个全局的大势不是一个战术问题,而是战略问题。随着历史的发展,各个阶段都有大局。十六大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个大局,所有的工作都应该服从这个大局。为了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监督成为落实各项政策、法律的实施以及各项目标实现的贯穿性机制。因为法律监督不是运行在一个独立存在的环节,而是存在于各项工作运行全过程的贯穿性机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和过程,并且具有预防、控制和纠正动能。成为目标实现的基本机制。现阶段,落实国家各项政策的最直接的部门,应该就是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落实政策、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我们的监督体系设置了行政监督。它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也就是在行政权力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控制。本来设立这样的监督检察制度是为了防范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在运用行政权利时产生腐败,但是在具体操时,往往是同一机关里的检察部门来行使以上的权利,监督的是同事,做多了怕得罪同事,大家难堪,于是变成了没有人举报就不管的现象,不会主动发现问题,主动行使检察的职能。更何况,检察部门只是在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就是发现问题还要顾及机关的形象,种种实际的情况使监督体系在一些行政机关的运行处于不畅的状态,这和顾大局的状态是相悖的。佘祥林一案,如果在佘祥林的同村这么多的证人证明在发现女尸后还看到过佘祥林的妻子时,公安机关的检察部门如果能督促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顾及可能存在错误判断,导致办案人员的失职,对女尸也进行在放佘祥林时所做的那样,即对佘祥林的妻子的DNA与其孩子进行比对,将女尸的DNA与佘祥林的孩子的进行比对,这样,又怎么能造成轰动全国的佘祥林国家赔偿案呢?这种保全个人而害了国家利益的失职行为,作者要大声疾呼:在我国,一定要在法治的理念下,完善监督体系。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时,要顾全大局。
五、《监督法》中欠缺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的规定
邓小平同志说过: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要天下大乱。事实证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我们取得了令世人惊叹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我们取得了抗美援朝的胜利,我们克服了西方国家对我们的经济封锁,我们度过了三年自然灾害,我们实行了改革开放,我们奇迹般地在最短的时间里战胜了SARS,我们在全球的经济、政治地位越来越巩固,越来越强劲。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起到积极的效果。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就是执政,我们党的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实际上就是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在法律监督体系里,我们始终找不到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的规定,即便是即将施行的《监督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面对以上不足,需要在法治的理念下不断进行完善,将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思想真正体现在法律监督中,健全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英]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