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他人废弃的旧土枪私用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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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杨某受雇于漳州市区一家废品回收店当收购员,当他在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收购废品时,向一名妇女收购了一把锈迹斑斑的土手枪,以一斤一元的废铁价格买了下来,总共才花了不到4块钱就收购下这把看似废铁的小手枪。
   得到土枪后,杨某觉得好玩,便涂上些油擦了擦,将铁锈去除掉,拿在手上确实是一把象模象样的枪,虽然没有子弹,也不知枪会不会打响,但杨某还是决定玩一把。
   一天,杨某要去一家小吃店喝酒吃点心,由于要走一段夜路怕不安全,他就随身携带其收购来的改制火药枪做防身吓唬他人之用。杨某在小吃店酒过三巡,喝得正酣时,一时兴起,为炫耀其有枪,就将土枪拿出来耍弄,逞威风。没想到却被邻桌吃夜宵的群众举报,接警后的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抓获杨某,并收缴其枪支。
   经公安機关鉴定:该土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改制枪支,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杀伤力。杨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后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
   身陷囹圄的杨某这时才知道其所持破枪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不禁后悔不已。
   那么,杨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尚不够成犯罪,因为杨某主观上并不知道该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买来的土枪不过是玩一玩而已,也没有想针对什么人去危害社会,况且该枪又没有配备弹药,所以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杨某的行为涉及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起点3年以上)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般情节量刑3年以下)两罪,其非法买卖枪支是主行为,非法持有枪支是从行为,按照吸收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本案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因为杨某违反规定私自拥有枪支,其行为构成该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就本案来讲,杨某主观上只要明知自己所持的是一把枪就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一把枪有杀伤力是可能存在的,其应当对此有预见,是否构得上罪就要看鉴定部门的结论。
   另外,虽然杨某花钱购买了土枪,有买卖的行为,但其买枪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不具经营性,也没有居间介绍他人买卖枪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客观上没有买来卖的行为,所以其行为尚构不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杨某的主体要件不符合非法私藏枪支罪的规定。
   该《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出以看出,杨某的身份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体要件。
   《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从鉴定的结果看,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第五条第(二)项)的犯罪要件,其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注:若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杨某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人员在此要提醒广大公众,我们国家对枪支管理是较为严格的,有各种法律法规对枪支的管理明确了责任的规定,所以不要随意玩“枪”,否则可能玩来牢狱之灾,很多当事人不清楚枪支的概念和界定,以为玩土枪、仿真枪等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枪支,直至被警方查缉后涉罪成嫌疑人才番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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