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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调节居民贫富差距及增加财政收入,国家对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或从事应税项目的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额中占比较小,依然属于小税种,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但个人所得税却是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减少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影响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分配 问题 影响 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居民工资所得超过起征点、劳务收入、转让房地产及著作权行为、股息收入及彩票等偶然所得,征收方式有超额累进式及直接按照收入所得扣除费用后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两种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金额及来源有了本质的飞越,这也使得个人所得税迅速成为各地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其组织税收收入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得到充分体现。但由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滞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及税收征管部门不作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充分发挥个人收入分配职能,社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偷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不利体现税收公平征收原则,极易导致社会动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居民收入按照类型。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对不同种类收入制定不同的税率、扣除项目标准,这种税收体制虽然能在短时期内增加税源,减少税收征管成本,但却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调节个人收入贫富差距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例如,以一般靠上班打工的职工为例,如果该职工工资超过起征点金额,则超过部分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一些灵活就业工作者的一次性劳务、稿酬等收入而言,由于个人与支付费用单位共同隐瞒申报,加之,我国税收征信体制不完善,直接导致这部分税收未能及时、完整入库,影响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有失公平。一是超额累进税率方面。目前,各个发达国家对于工薪收入制定了逐级降低的超额累进模式,且各档税率间差距较小。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税率45%,最低的税率为3%,较高的税率不利于吸引国外优秀人才在国内从事工作,不但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加难度,也未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调节个人收入的原则。二是固定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对于一些带有投机色彩的彩票等所得收入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一些靠纳税人劳动所得的例如稿费、培训费等收入则按照35%或45%征收个人所得率,未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3.扣除项目不科学。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工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承包所得按月扣除固定费用后进行缴纳,而对于劳务、稿酬等收入所得按次扣除固定费用后进行缴纳。这种不同科目适用不同扣除费用标准的做法,将导致收入总额相同,收入项目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无法实现公平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的,有背个人所得税开征初衷。例如,A每月工资所得为6000元,B当月稿酬所得6000元,A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3%=75元,B按照一次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相同收入水平则因收入项目不同而承担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4.征收监管不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完整入库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是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重要手段。而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所有在职及灵活就业人群,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压力。首先,我国目前个人税收征信记录体制尚不完善,税务机关纳税人征信记录未能实现与金融、工商、学校等部门共享,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情况,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巨大的征收漏洞。其次,由于税务机关尚无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个别高收入人群未能及时、完整申报收入情况,整个社会纳税意识不强,造成纳税人未能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税源极大流失。
三、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建议
1.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国家可对纳税人工资、稿酬、劳务所得等收入先。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税率进行预征收,待年底将纳税人所有收入汇总后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或单一税率进行征收,并实行多退少补,以体现个税政策的公平性、统一性,不但使不同收入项目实现公平税负,而且降低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申报难度及工作压力,提高税收征管部门工作效率,增加当地财政收入。
2.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对劳动所得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税率,这种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无法真正调节贫富差距。因此,建议降低工资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及税负,使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承担相同的税负,一来可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原则,二来可以更多地吸引国外技术人才在我国工作。
3.建立科学、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不同地区、家庭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但如果针对不同家庭制定扣除标准则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建议国家根据不同省份、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准扣除标准,各省、直辖市再根据基准标准与各市、县经济水平制定浮动标准,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精神。在制定扣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两大因素。首先,在宏观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等因素。其次,在微观方面,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收入水平、医疗支出、赡养人口等情况。
4.提高税收监管力度。首先,国家层面应开发软件,以实现税务机关与所有企业、单位对于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联网,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所有收入来源,避免因个人隐瞒而造成税收流失。其次,建立全国联网的居民税收征信系统,将个人税收缴纳情况作为个人上学、贷款、出国、考取公务人员重要参考标准,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提高自觉申报收入来源的积极性,在减少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的同时,从根源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再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稽查,一旦发现单位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或个人隐瞒收入来源等情况,坚决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以起到积极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斌:论中国式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税务研究,2017年02期.
[2]彭海艷: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累进性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11年0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分配 问题 影响 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居民工资所得超过起征点、劳务收入、转让房地产及著作权行为、股息收入及彩票等偶然所得,征收方式有超额累进式及直接按照收入所得扣除费用后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两种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的金额及来源有了本质的飞越,这也使得个人所得税迅速成为各地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其组织税收收入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得到充分体现。但由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滞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及税收征管部门不作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未能充分发挥个人收入分配职能,社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偷税漏税行为普遍存在,不利体现税收公平征收原则,极易导致社会动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居民收入按照类型。划分为若干种类,并对不同种类收入制定不同的税率、扣除项目标准,这种税收体制虽然能在短时期内增加税源,减少税收征管成本,但却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调节个人收入贫富差距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例如,以一般靠上班打工的职工为例,如果该职工工资超过起征点金额,则超过部分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一些灵活就业工作者的一次性劳务、稿酬等收入而言,由于个人与支付费用单位共同隐瞒申报,加之,我国税收征信体制不完善,直接导致这部分税收未能及时、完整入库,影响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
2.税率结构有失公平。一是超额累进税率方面。目前,各个发达国家对于工薪收入制定了逐级降低的超额累进模式,且各档税率间差距较小。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税率45%,最低的税率为3%,较高的税率不利于吸引国外优秀人才在国内从事工作,不但给税收征管工作增加难度,也未能真正体现税收公平调节个人收入的原则。二是固定税率方面。目前,我国对于一些带有投机色彩的彩票等所得收入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一些靠纳税人劳动所得的例如稿费、培训费等收入则按照35%或45%征收个人所得率,未能实现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3.扣除项目不科学。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工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承包所得按月扣除固定费用后进行缴纳,而对于劳务、稿酬等收入所得按次扣除固定费用后进行缴纳。这种不同科目适用不同扣除费用标准的做法,将导致收入总额相同,收入项目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同,无法实现公平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的,有背个人所得税开征初衷。例如,A每月工资所得为6000元,B当月稿酬所得6000元,A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3%=75元,B按照一次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相同收入水平则因收入项目不同而承担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
4.征收监管不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完整入库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是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的重要手段。而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所有在职及灵活就业人群,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压力。首先,我国目前个人税收征信记录体制尚不完善,税务机关纳税人征信记录未能实现与金融、工商、学校等部门共享,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情况,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巨大的征收漏洞。其次,由于税务机关尚无有效的监管手段,造成个别高收入人群未能及时、完整申报收入情况,整个社会纳税意识不强,造成纳税人未能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税源极大流失。
三、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建议
1.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国家可对纳税人工资、稿酬、劳务所得等收入先。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固定税率进行预征收,待年底将纳税人所有收入汇总后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或单一税率进行征收,并实行多退少补,以体现个税政策的公平性、统一性,不但使不同收入项目实现公平税负,而且降低纳税人与税收征管部门申报难度及工作压力,提高税收征管部门工作效率,增加当地财政收入。
2.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对劳动所得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资本所得适用较低税率,这种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无法真正调节贫富差距。因此,建议降低工资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及税负,使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承担相同的税负,一来可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原则,二来可以更多地吸引国外技术人才在我国工作。
3.建立科学、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不同地区、家庭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不一样的,但如果针对不同家庭制定扣除标准则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因此,建议国家根据不同省份、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基准扣除标准,各省、直辖市再根据基准标准与各市、县经济水平制定浮动标准,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精神。在制定扣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两大因素。首先,在宏观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等因素。其次,在微观方面,应充分考虑到纳税人收入水平、医疗支出、赡养人口等情况。
4.提高税收监管力度。首先,国家层面应开发软件,以实现税务机关与所有企业、单位对于纳税人收入情况的联网,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所有收入来源,避免因个人隐瞒而造成税收流失。其次,建立全国联网的居民税收征信系统,将个人税收缴纳情况作为个人上学、贷款、出国、考取公务人员重要参考标准,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提高自觉申报收入来源的积极性,在减少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的同时,从根源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再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稽查,一旦发现单位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或个人隐瞒收入来源等情况,坚决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以起到积极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斌:论中国式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税务研究,2017年02期.
[2]彭海艷: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累进性的实证分析,财贸经济,2011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