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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孩子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捧在手心怕丢了,含在嘴里怕化了。然而,湖北省枣阳市却有这么一个“狼爸”,接二连三地卖掉亲骨肉。究竟是什么让血浓于水的亲情消失殆尽?法律又如何认定“狼爸”的罪行?
令人震惊,匿名信引出贩婴案
2013年6月5日上午,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局长赵友明接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说:“枣阳市太平镇高夏庄村村民邢小强通过刘春、李良等人,将双胞胎儿子卖掉了,希望公安机关管一管。”赵友明当即批示:请太平镇派出所及时查处。
接到批示后,太平镇派出所领导立即成立专案组。枣阳市太平镇是鄂西北有名的乡镇,寺沙省道穿镇而过,交通便利。高夏庄村是太平镇的一个行政村,距离太平镇不到4公里。
民警找到高夏庄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后,来到太平镇卫生院妇产科。经过调查,民警得知:2011年12月19日,邢小强的妻子陈嬛嬛产下一对健康的双胞胎男婴。
接下来,民警将目光转向举报信里提到的李良。据查,53岁的李良系太平镇双河村村民。经过几天的蹲守,李良被民警“请”到了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询问,李良表现得很镇定,称从未参与买卖婴儿。
询问陷入僵局后,民警采取迂回战术,找到了李良的妻子。民警对她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李良的妻子最终承认丈夫帮忙卖过一对双胞胎男婴。民警再次突审李良,在证据面前,李良承认了帮忙贩卖婴儿一事。
原来,李良和高毅是同村同组人,两家关系很好。高毅的妻子叫石莲,娘家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在跟李良的一次聊天中,石莲称她的胞弟石阳结婚十几年都没有生育,两口子经常发生矛盾。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天,李良遇到本镇肖毛村的刘春。吃饭时,李良把石莲的苦恼说给刘春听,让他帮忙寻个孩子养。刘春干脆地回答:“这是小事,我给小强说一声,让他老婆生一个给你们就行了。”
刘春口中的小强就是他认的干亲家——高夏庄村四组的邢小强。(农村的风俗习惯,如果两家关系不错,可以认亲戚来往。——编者注)
没多久,刘春把朋友想抱养小孩的事情告诉了邢小强。邢小强满口答应:“行啊。要生了娃儿,你们得给我1万元。”随后,刘春告诉李良:“小强说生个娃可以,但要2.5万元。”李良将刘春的要求告诉了石莲,石莲答应了。
2011年12月中旬,陈嬛嬛到了预产期。石阳夫妇得到消息后,提前从贵州老家来到了枣阳市太平镇。12月19日,陈嬛嬛在太平镇卫生院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当晚,石阳夫妇将2.5万元交给了刘春,并抱走了双胞胎男婴。事后,邢小强支付给刘春、李良各1000元感谢费,自己留下8000元,将其他钱交与刘春保管。
在民警深入调查后,又一条卖婴儿案线索浮出水面。原来,在第一次卖子得逞后,邢小强看到了“发财之道”。2012年年底,他的妻子又产下一名男婴。这次,邢小强自行通过中间人联系买家。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下午,中间人与买主孔动来到邢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交给邢小强1万元,并将孩子抱走。2013年6月下旬,民警将邢小强等8人抓获归案。
大快人心,卖儿“狼爸”受到严惩
邢小强出生在农民家庭,因父亲早逝、母亲残疾,所以腿部残疾的邢小强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恶习。在亲友们的张罗下,成年后的邢小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陈嬛嬛得以成家。2008年,陈嬛嬛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取名虎子。邢家生活虽然拮据,但一家人和睦相处。不过,好景不长,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个家庭名存实亡。
“小强,你动动脑子,把你老婆的环取下生孩子,是女孩就自己养,是男孩就卖掉,换几个钱花,改善生活。”一次,刘春对邢小强说。
邢小强问她:“那要是有人问起咋办?”刘春回答:“你就说娃子生下死了。”
这让邢小强看到了容易赚钱的“行当”,想想自己没有文化,没有技术,身体又不好,便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案发后,警方分赴多地寻找被卖儿童的下落。民警在河南调查发现,邢小强第二次卖掉的男孩已在新家上了户口,生活稳定。考虑到邢小强即将服刑,陈嬛嬛自理能力低下,公安部门决定将孩子交由养父母继续抚养。出于同样原因的考虑,民警决定将之前被卖的双胞胎男孩也暂由养父母照顾。
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案件。面对自己的罪行,邢小强当庭忏悔。12月19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小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春等7名中间人2~5年的有期徒刑。
为解决邢家的困窘状态,太平镇镇政府将邢小强的母亲送到了养老院,把陈嬛嬛送到了安定医院治疗,把邢小强的大儿子安置到本家的一位爷爷抚养,把邢小强第五个儿子过继给外村的刘家抚养。
(文中人物除赵友明外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邢小强等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人简单地认为,将自己的子女卖予他人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而且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我国《刑法》中,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赢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排除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况。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但凡以出卖为目的,有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3人以上等情节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者是邢小强的儿子,但邢小强以获利为目的出卖孩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且贩卖儿童数量达3人,属于“情节恶劣”。在具体量刑中,邢小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此,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邢小强定罪处罚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合乎社会道义伦理取向。
一个生命的诞生是多么的不易,女性十月怀胎的艰辛不是几句简单的言语便能表达得了的。既然选择了“生”,父母就必须肩负起“育”的责任,这是做人应有的良知,容不得任何人抛弃、糟蹋、出卖。另外,一些不能生育的人,如果真心想收养孩子,最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勿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嘉宾 梁军(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官)
令人震惊,匿名信引出贩婴案
2013年6月5日上午,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局长赵友明接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说:“枣阳市太平镇高夏庄村村民邢小强通过刘春、李良等人,将双胞胎儿子卖掉了,希望公安机关管一管。”赵友明当即批示:请太平镇派出所及时查处。
接到批示后,太平镇派出所领导立即成立专案组。枣阳市太平镇是鄂西北有名的乡镇,寺沙省道穿镇而过,交通便利。高夏庄村是太平镇的一个行政村,距离太平镇不到4公里。
民警找到高夏庄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后,来到太平镇卫生院妇产科。经过调查,民警得知:2011年12月19日,邢小强的妻子陈嬛嬛产下一对健康的双胞胎男婴。
接下来,民警将目光转向举报信里提到的李良。据查,53岁的李良系太平镇双河村村民。经过几天的蹲守,李良被民警“请”到了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询问,李良表现得很镇定,称从未参与买卖婴儿。
询问陷入僵局后,民警采取迂回战术,找到了李良的妻子。民警对她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李良的妻子最终承认丈夫帮忙卖过一对双胞胎男婴。民警再次突审李良,在证据面前,李良承认了帮忙贩卖婴儿一事。
原来,李良和高毅是同村同组人,两家关系很好。高毅的妻子叫石莲,娘家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在跟李良的一次聊天中,石莲称她的胞弟石阳结婚十几年都没有生育,两口子经常发生矛盾。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天,李良遇到本镇肖毛村的刘春。吃饭时,李良把石莲的苦恼说给刘春听,让他帮忙寻个孩子养。刘春干脆地回答:“这是小事,我给小强说一声,让他老婆生一个给你们就行了。”
刘春口中的小强就是他认的干亲家——高夏庄村四组的邢小强。(农村的风俗习惯,如果两家关系不错,可以认亲戚来往。——编者注)
没多久,刘春把朋友想抱养小孩的事情告诉了邢小强。邢小强满口答应:“行啊。要生了娃儿,你们得给我1万元。”随后,刘春告诉李良:“小强说生个娃可以,但要2.5万元。”李良将刘春的要求告诉了石莲,石莲答应了。
2011年12月中旬,陈嬛嬛到了预产期。石阳夫妇得到消息后,提前从贵州老家来到了枣阳市太平镇。12月19日,陈嬛嬛在太平镇卫生院产下一对双胞胎男婴。当晚,石阳夫妇将2.5万元交给了刘春,并抱走了双胞胎男婴。事后,邢小强支付给刘春、李良各1000元感谢费,自己留下8000元,将其他钱交与刘春保管。
在民警深入调查后,又一条卖婴儿案线索浮出水面。原来,在第一次卖子得逞后,邢小强看到了“发财之道”。2012年年底,他的妻子又产下一名男婴。这次,邢小强自行通过中间人联系买家。在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下午,中间人与买主孔动来到邢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交给邢小强1万元,并将孩子抱走。2013年6月下旬,民警将邢小强等8人抓获归案。
大快人心,卖儿“狼爸”受到严惩
邢小强出生在农民家庭,因父亲早逝、母亲残疾,所以腿部残疾的邢小强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恶习。在亲友们的张罗下,成年后的邢小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陈嬛嬛得以成家。2008年,陈嬛嬛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取名虎子。邢家生活虽然拮据,但一家人和睦相处。不过,好景不长,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个家庭名存实亡。
“小强,你动动脑子,把你老婆的环取下生孩子,是女孩就自己养,是男孩就卖掉,换几个钱花,改善生活。”一次,刘春对邢小强说。
邢小强问她:“那要是有人问起咋办?”刘春回答:“你就说娃子生下死了。”
这让邢小强看到了容易赚钱的“行当”,想想自己没有文化,没有技术,身体又不好,便坚定了自己的想法。
案发后,警方分赴多地寻找被卖儿童的下落。民警在河南调查发现,邢小强第二次卖掉的男孩已在新家上了户口,生活稳定。考虑到邢小强即将服刑,陈嬛嬛自理能力低下,公安部门决定将孩子交由养父母继续抚养。出于同样原因的考虑,民警决定将之前被卖的双胞胎男孩也暂由养父母照顾。
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案件。面对自己的罪行,邢小强当庭忏悔。12月19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等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小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春等7名中间人2~5年的有期徒刑。
为解决邢家的困窘状态,太平镇镇政府将邢小强的母亲送到了养老院,把陈嬛嬛送到了安定医院治疗,把邢小强的大儿子安置到本家的一位爷爷抚养,把邢小强第五个儿子过继给外村的刘家抚养。
(文中人物除赵友明外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邢小强等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生活中仍然有一些人简单地认为,将自己的子女卖予他人不构成犯罪。实则不然。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而且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我国《刑法》中,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赢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没有排除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况。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但凡以出卖为目的,有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儿童3人以上等情节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者是邢小强的儿子,但邢小强以获利为目的出卖孩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且贩卖儿童数量达3人,属于“情节恶劣”。在具体量刑中,邢小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此,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邢小强定罪处罚既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合乎社会道义伦理取向。
一个生命的诞生是多么的不易,女性十月怀胎的艰辛不是几句简单的言语便能表达得了的。既然选择了“生”,父母就必须肩负起“育”的责任,这是做人应有的良知,容不得任何人抛弃、糟蹋、出卖。另外,一些不能生育的人,如果真心想收养孩子,最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勿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嘉宾 梁军(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