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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法谚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争议案件中,就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科学认知,需要借助鉴定实现,以弥补裁判者对某些专门领域知识的认知缺陷,进而达到正确认定事实的目的。买卖合同争议中,交易标的物质最鉴定程序启动权问题,是裁判者经常遇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买受人超出异议期未通知出卖人货物有瑕疵的,视为货物无瑕疵。如果此后诉讼中,买受人提请启动标的物质趟签定程序,法院是否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