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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老年人口比重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失能”“空巢”老年人的不断增多,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日益增长,长期护理的欠缺成为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巨大威胁。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发展状况与实际需求不平衡问题,老年护理方式单一,缺乏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制度体系,多元分割造成的资源分配不合理,因此,我国应该在借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好的地区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的长期护理制度。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 F014.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303-01
一、人口老龄化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亿,占总人口的10.8%。[1]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由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下降、患病概率上升,失能老人数量不断增加,导致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也随之增长,再加上我国“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和空巢化的加剧影响家庭护理功能缺失,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给家庭带来了巨大负担。从费用方面来说,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覆盖服务类项目,这部分资金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有研究显示,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约1500元/月,但护理机构的月照护费用普遍在2000元以上。[2]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来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长期护理保险指被保险人因为年老、慢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对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二、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长期护理发展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的主要主体来自子女的照顾,其次是老年夫妻之间的照顾,很少老年人会选择长期居住在养老机构。家庭的护理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缩小化显得越来越不足。除了家庭之外,社区也可以作为老年护理的基本场所,但是社区提供的服务多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从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加之专门的老年护理机构多以商业运作的模式存在,但是机构收费高不是所有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二)老年护理服务方式单一。
我国的家庭护理侧重于日常生活照顾,平常在老人身体不适时才会带着他们就医治疗,对老年人护理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这很可能将小病拖成大病,无法做到最初的疾病预防等。在社区护理方面,只侧重于老年保健,无法对预防疾病的工作落实,加之基础设施投入少,专业护理人才不足,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阻碍了社区护理的发展。而在养老机构方面,通常只关注配件设施等硬件要求,而对老年人的心理方面关心不足,老年人孤独感、失落感强烈,情绪上有抵触心理。
(三)缺乏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制度体系。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模式通常是以传统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家庭当中。资金不足、服务面窄、基础配置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低都是目前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事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制度体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没有将长期护理作为老年福利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扶持政策也不到位,长期护理发展缓慢;从重视程度来看,政府、社会、甚至老年人自身对长期护理事业都不重视,长期护理事业对护理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加以培养,只能依靠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微弱力量,无法满足老年长期护理需求。
三、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覆盖所有城乡老年人口。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越来越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项崭新的民生工程应该在建立之初就避免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不公问题。从城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以制度建设和完善为核心,选择适合城乡不同特点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运行机制。
(二)以“部分积累模式”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筹集资金。
从应对人口老齡化和照顾代际公平的需要出发,我国应采用部分积累筹资模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费,即由政府、用人单位(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可以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中扣取一定比例直接转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用人单位(雇主)缴费中抽出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费的部分,应计入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基金。同时,根据城乡居民的自身经济能力和收入状况,在我国设计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可以考虑分设几个不同的档次。对应这些档次,应允许城乡居民自主地选择缴费档次,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顺畅的筹资渠道。
(三)制定合理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条件制定必须严格且合理。比如:参加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居民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保证一定的缴费年限,同时还应有相应的医疗机构的失能等级鉴定。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长期护理保险主要用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的购买。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发放方面,应该实行基本保险金与物价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指数挂钩,以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四)建立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
我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主要以不正式的家庭护理为主,老年人在年老时主要由子女照顾。目前城市的老年护理发展也不是特别成熟,正式的老年护理体系应该分步骤进行。由于我国市场体制的不稳定性,所以我国不适合私人购买商业护理保险模式,我国可以尝试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建立完整的护理体系。而面对如此庞大人口数量的老年人,对其提供免费的长期护理保险又不现实,因此,现阶段可以建立严谨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制度建构的十大议题[J]中国软科学,2015(01):28-34
[2] 张民省,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探讨[J],理论探索,2014(01):81-85
[3] 韩振燕,梁誉,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12(03)
[4] 阚小冬,试论个人账户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医疗保险,2013(12):65-67
[5] 韩振燕,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必要性、经验、效应、设想[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38-42
注:
[1] http://www.sunfundscn.com/?c=news&m=view&id=472
[2] 阚小冬,试论个人账户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医疗保险,2013(12)
作者简介:郭冰霞(1992)女,山西晋城,社会保障专业,学术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 F014.3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5-0303-01
一、人口老龄化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亿,占总人口的10.8%。[1]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由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下降、患病概率上升,失能老人数量不断增加,导致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也随之增长,再加上我国“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和空巢化的加剧影响家庭护理功能缺失,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给家庭带来了巨大负担。从费用方面来说,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覆盖服务类项目,这部分资金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有研究显示,目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约1500元/月,但护理机构的月照护费用普遍在2000元以上。[2]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来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长期护理保险指被保险人因为年老、慢性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护理,对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二、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长期护理发展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的主要主体来自子女的照顾,其次是老年夫妻之间的照顾,很少老年人会选择长期居住在养老机构。家庭的护理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缩小化显得越来越不足。除了家庭之外,社区也可以作为老年护理的基本场所,但是社区提供的服务多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从而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加之专门的老年护理机构多以商业运作的模式存在,但是机构收费高不是所有家庭能够负担得起的。
(二)老年护理服务方式单一。
我国的家庭护理侧重于日常生活照顾,平常在老人身体不适时才会带着他们就医治疗,对老年人护理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这很可能将小病拖成大病,无法做到最初的疾病预防等。在社区护理方面,只侧重于老年保健,无法对预防疾病的工作落实,加之基础设施投入少,专业护理人才不足,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阻碍了社区护理的发展。而在养老机构方面,通常只关注配件设施等硬件要求,而对老年人的心理方面关心不足,老年人孤独感、失落感强烈,情绪上有抵触心理。
(三)缺乏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制度体系。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模式通常是以传统习惯的形式存在于家庭当中。资金不足、服务面窄、基础配置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低都是目前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事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制度体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没有将长期护理作为老年福利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政府的扶持政策也不到位,长期护理发展缓慢;从重视程度来看,政府、社会、甚至老年人自身对长期护理事业都不重视,长期护理事业对护理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加以培养,只能依靠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微弱力量,无法满足老年长期护理需求。
三、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覆盖所有城乡老年人口。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越来越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项崭新的民生工程应该在建立之初就避免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不公问题。从城乡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以制度建设和完善为核心,选择适合城乡不同特点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运行机制。
(二)以“部分积累模式”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筹集资金。
从应对人口老齡化和照顾代际公平的需要出发,我国应采用部分积累筹资模式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费,即由政府、用人单位(雇主)、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可以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中扣取一定比例直接转入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用人单位(雇主)缴费中抽出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费的部分,应计入长期护理保险的统筹基金。同时,根据城乡居民的自身经济能力和收入状况,在我国设计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可以考虑分设几个不同的档次。对应这些档次,应允许城乡居民自主地选择缴费档次,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顺畅的筹资渠道。
(三)制定合理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时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条件制定必须严格且合理。比如:参加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居民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保证一定的缴费年限,同时还应有相应的医疗机构的失能等级鉴定。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长期护理保险主要用于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的购买。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发放方面,应该实行基本保险金与物价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指数挂钩,以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四)建立正式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
我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主要以不正式的家庭护理为主,老年人在年老时主要由子女照顾。目前城市的老年护理发展也不是特别成熟,正式的老年护理体系应该分步骤进行。由于我国市场体制的不稳定性,所以我国不适合私人购买商业护理保险模式,我国可以尝试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建立完整的护理体系。而面对如此庞大人口数量的老年人,对其提供免费的长期护理保险又不现实,因此,现阶段可以建立严谨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戴卫东,中国长期护理制度建构的十大议题[J]中国软科学,2015(01):28-34
[2] 张民省,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探讨[J],理论探索,2014(01):81-85
[3] 韩振燕,梁誉,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12(03)
[4] 阚小冬,试论个人账户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医疗保险,2013(12):65-67
[5] 韩振燕,关于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必要性、经验、效应、设想[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38-42
注:
[1] http://www.sunfundscn.com/?c=news&m=view&id=472
[2] 阚小冬,试论个人账户基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医疗保险,2013(12)
作者简介:郭冰霞(1992)女,山西晋城,社会保障专业,学术硕士研究生。